轮胎-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轮胎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42
决定日:2009-02-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30117369.3
申请日:2003-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授权公告日:2004-07-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广橡轮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轮胎厂广州市宝力轮胎有限公司
主审员:钱亦俊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就本专利和在先设计而言,由于轮胎的形状是受功能唯一限定的设计,故产品视觉瞩目点在于轮胎表面胎纹的设计,二者的视觉印象基本一致,其差别点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带来二者视觉效果上的显著差异,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7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轮胎”的200330117369.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3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是广州广橡轮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轮胎厂和广州市宝力轮胎有限公司。 ???? 针对上述专利权,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引证证据: ???????证据1-1:从美国国会图书馆复印的“1999?TREAD?DESIGN?GUIDE” (轮胎面设计图案指南)杂志英文版相关页复印件共7页;

证据1-2:上述证据1-1的公证认证件复印件共16页;

证据1-3:上述证据1-1、证据1-2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9页;

证据2-1:“1999?TREAD?DESIGN?GUIDE”(轮胎设计导向)杂志英文版相关页复印件共7页; ?? ?证据2-2:上述证据2-1的公证认证件复印件共8页;

证据2-3:上述证据2-1、证据2-2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4页;

证据3-1 “BRIDGESTONE?POTENZA”产品目录英文版相关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3-2:上述证据3-1的公证认证件复印件共7页; ?? ?证据3-3:上述证据3-1、证据3-2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3页。 ???? 就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上述证据均经公证认证,证明其真实合法。其中证据1在美国国会图书馆最迟于1999年3月被收藏,供公众阅览,早于本专利申请日;证据2为1999年由“TIRE GUDIE INC”出版社出版,“A BENNETT GARFIELD PUBLICATIONG”公司发行,其公开日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证据3是1998年12月制作,并开始在展览会上分发,任何人都可以获得该证据。因此,上述证据均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证据1-1、证据2-1和证据3-1中显示的外观设计(POTENZA S-02 POLE POSITION)完全相同,本专利的轮胎与证据公开的外观设计也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 2008年7月29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08年9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后因故改为11月18日举行,并于2008年8月5日再次发出口审通知书。 ????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有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上述证据证明本专利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所有证据中文译文,即上述证据1-3、2-3、3-3的原件;证据1-2??针对证据1-1公证认证件的原件;证据3-1 “BRIDGESTONE?POTENZA”产品目录英文版原件;证据1-1涉及的整本杂志原件。请求人再次确认,三套证据显示的外观设计都是同一个产品的同一项外观设计,即POTENZA S-02,并将本专利与其进行了相同和相近似对比。最终,请求人坚持原有观点。 ???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之前在展览会中散发的小册子上公开的,以及与在先公开的出版物上的外观设计相同。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是从美国国会图书馆复印的“1999?TREAD?DESIGN?GUIDE”(轮胎面设计图案指南)杂志英文版相关页复印件共7页;证据1-2是上述证据1-1的公证认证件复印件共16页;证据1-3是上述证据1-1、证据1-1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9页。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出示了上述证据1-1涉及的杂志“1999?TREAD?DESIGN?GUIDE”出版物原件。其真实性在证据1-2及1-3中由取证律师见证取证过程,并经哥伦比亚特区公证员公证、美国国务院助理、中国大使馆认证确认。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该证据是1999年公开出版物中的相关页面,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该证据可适用专利法第23条评价本专利的专利性。

证据1-1第14页公开有一款名称为POTENZA S-02 POLE POSITION的轮胎图片(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类别产品,可以就二者外观设计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轮胎整体呈圆环形,表面胎纹规则排列,从主视图观察清晰可见其花纹,即沿轮胎宽度中线,环圆周分布有左右对称的两条平行且外旋粗螺纹,螺纹外侧胎纹略细,沿螺纹方向排列,图案类似“刀”字形。上述粗螺纹间有更细的与粗螺纹相垂直的条纹。(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轮胎整体呈圆环形,表面胎纹规则排列,从立体图观察清晰可见其花纹,即沿轮胎宽度中线,环圆周分布有左右对称的两条平行且外旋粗螺纹,螺纹外侧胎纹略细,沿螺纹方向排列,图案类似“刀”字形。上述粗螺纹间有更细的与粗螺纹相垂直的条纹。(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二者主要相同点在于:二者的外形轮廓及胎纹图案基本一致。例如,螺纹的走向、宽窄比例。仔细观察二者有一些差别,例如本专利轮胎侧面有向外辐射状条纹,而在先设计未见此设计,但其上有小文字;另外,在螺纹之间的细条纹位置二者有细微差异。合议组认为,就本专利和在先设计而言,由于轮胎的形状是受功能唯一限定的设计,故产品视觉瞩目点在于轮胎表面胎纹的设计,二者的视觉印象基本一致,其差别点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带来二者视觉效果上的显著差异,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决定

宣告200330117369.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右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对比文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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