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84
决定日:2009-02-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06494.9
申请日:2003-10-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漳州市来利食用菌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文彬
主审员:曲颖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陈晓华
国际分类号:B01F7/04; B65G65/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技术方案符合自然规律,能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那么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
如果一项申请的说明书对该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附图,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完全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那么该申请的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利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的第200320106494.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申请日为2003年10月23日,专利权人为周文彬。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包括机架、设于机架上的电动机构和设于输料机壳内的联接于转轴上的径向旋转叶片,输料机壳的前侧设有喂料入口,输料机壳的旁侧设有上仰的出料通道,其特征在于:喂料入口的底侧联接有着地的软材料,所述的径向旋转叶片的末端联接有软材料以便转动时接触地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喂料入口的旁侧设有喂料导向部,所述的喂料导向部的下侧联接有着地的软材料,喂料导向部的前方设有以利侧向入料的旋转拨叉,该旋转拨叉的转轴向后穿过喂料导向部后经链轮传动机构与径向旋转叶片的转轴相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旋转拨叉前侧还设有同轴的小直径拨叉。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其特征在于:与旋转拨叉的转轴同轴的链轮上偏心铰接有一连杆,所述的喂料导向部的上方铰接有一撬杆,该撬杆的前端联接有侧向拨叉,后端与连杆上端头铰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架底部一侧设有由电动机构控制的主动脚轮,另一侧设有前后从动轮,所述的喂料入口的另一侧设有喂料导向延伸部,喂料导向延伸部的底侧联接有着地的软材料;所述的电动机构包括电机、联接于电机输出轴上的飞轮和联接于飞轮输出轴上的齿轮变速机构,所述的齿轮变速机构上设有纵向输出轴和横向输出轴,纵向输出轴与径向旋转叶片所联接的转轴相联接,横向输出轴经皮带轮传动机构、离合器与用于驱动主动脚轮的链轮传动机构相联接。”
针对本专利,2008年8月8日,漳州市来利食用菌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附件,其中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作为证据提交??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31004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1999年3月10日,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6577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也即本涉案专利,共8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附件1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既可将物料提升、搅拌,又可将物料输送,还可将多种物料混合”的物料提升机,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附件1公开了所述的物料提升机包括机架、设于机架上的电动机1和??于输料机壳内的连接于转轴上的抛料板8,输料机壳的前侧设有进料口11,输料机壳的旁侧设有上仰的出料口12。由此可见,附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仅缺少“喂料入口的底侧联接有着地的软材料,所述的径向旋转叶片的末端联接有软材料以便转动时接触地面”这一技术特征。但搅拌机在遇到障碍物或物料时,软材料与地面的摩擦阻力是相当大的,如此反而会导致叶片停滞不动,无法实现,因此无法实现“可翻越凸起物、硬物”以及对“物料进行搅拌”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较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能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不能产生有益的效果,缺乏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另外,对于本专利提及的不易磨损的技术效果,对于机械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而言,在容易磨损的机器设备部件上使用包裹或垫上橡胶等材料的技术手段是公知常识,而橡胶材料属于软材料的一种。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乏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1所示的旋转叶片、旋转拨叉和小直径拨叉的旋转方向均错误,与正确方向逆向,因此权利要求1-5所述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不能使用,更不能解决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所示的旋转叶片、旋转拨叉和小直径拨叉的旋转方向均错误,与正确方向逆向,并且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2和图3与附图说明完全不对应,上述两点说明书附图的缺陷,使得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无法清楚、正确地理解本专利各部件的结构特征及各部件间的位置关系,因此无法实现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但在口头审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因此合议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明确的事实如下:(1)、专利权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2)、请求人未出席此次口头审理;(3)、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1(中国专利文献,授权公告号为CN2310049Y)的真实性没有异议;(4)、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在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提交代理本次口头审理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本次口头审理中的意见陈述将视为无效;(5)、专利权人当庭针对无效宣告理由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口审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专利权人的任何书面意见。
2008年11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专利权人代理人于2008年11月18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1份证据,即附件1,专利号为9721296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并且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10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所以附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使用(下称“对比文件1”)。
2、关于权利要求1-5的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2节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符合自然规律,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那么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
对本案而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1所示的旋转叶片、旋转拨叉和小直径拨叉的旋转方向均错误,与正确方向逆向,因此权利要求1-5所述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不能使用,更不能解决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其中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1显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的构造示意图,在所述附图1中,旋转叶片4、旋转拨叉11和小直径拨叉14从连轴端到末端呈逆时针的弧形或近似弧形。在上述的旋转叶片4、旋转拨叉11和小直径拨叉14以逆时针方向旋转的情况下,(1)旋转拨叉11将位于喂料入口右前侧(从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前进的方向来看)的物料不断拨到喂料入口前侧,(2)小直径拨叉14在前进的过程中先对旋转拨叉11前侧的物料开个小口,以减少旋转拨叉11拨动物料时所受的力,(3)旋转叶片通过逆时针方向旋转将物料充分混合搅拌,并且出料通道6的方向接近随旋转叶片4旋转的物料运动的切线方向,因此利用离心力的作用完全能将物料从出料通道6抛出,由此可见,所述旋转叶片、旋转拨叉和小直径拨叉的旋转方向并不存在错误,并且通过在喂料入口底侧和旋转叶片末端设置软材料,本专利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还能够在行进过程中越过地面的硬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自然规律,可以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能解决对物料混合不均匀以及在行进过程中易受硬物阻挡的技术问题,并能获得对物料充分进行混合搅拌并在行进过程中越过地面硬物的积极的技术效果,请求人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3、关于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如果一项申请的说明书对该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附图,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完全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那么该申请的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
对本案而言,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所示的旋转叶片、旋转拨叉和小直径拨叉的旋转方向均错误,与正确方向逆向,(2)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2和图3与附图说明完全不对应,上述两点说明书附图的缺陷,使得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无法清楚、正确地理解本专利各部件的结构特征及各部件间的位置关系,因此无法实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1)关于旋转叶片、旋转拨叉和小直径拨叉的旋转方向均错误,与正确方向逆向的理由,在上述第2点关于实用性的意见中已经进行了论述,请求人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2)对于说明书附图2和附图3与附图说明完全不对应的理由,请求人并没有详细说明,并且合议组经审理后认为:在本专利的附图中,图1是本专利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的构造示意图(与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前进方向相反角度的视图),图2是图1所示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的从左侧角度观看的视图,图3是图1所示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的从上方观看的视图,而在本专利的附图说明中记载“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构造示意图。图2是图1的左视图。图3是图1的俯视图。”。因此,说明书附图2和附图3与附图说明是对应的,并且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结合附图对本专利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附图,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请求人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利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那么在现有技术中没有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针对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其所针对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虽能在行进过程中自动对物料进行搅拌和输送,但却存在由于装置的喂料入口紧贴地面行进而导致碰到地面上的硬凸起物时容易被阻挡而停止前进或是受到磨损破坏,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结构紧凑、工作效率高、行进过程中可以越过地面的硬物、使用方便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所述装置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A、包括机架;
B、包括设于机架上的电动机构;
C、包括设于输料机壳内的联接于转轴上的径向旋转叶片;
D、输料机壳的前侧设有喂料入口;
E、输料机壳的旁侧设有上仰的出料通道;
F、喂料入口的底侧联接有着地的软材料;
G、所述的径向旋转叶片的末端联接有软材料以便转动时接触地面。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抛物式变速物料提升机,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行至第2页第12行、附图1和附图2):所述变速物料提升机由电动机、调速器、抛料器、输料筒等四个部分组成;电动机的输出轴与调速器的轴相连,调速器输出轴与抛料器连接盘相连。输料筒接在抛料器外壳的出料口上;电动机为抛料器提供动力,调速器可根据物料的情况调整抛料器的转速,使抛料器的转速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抛料器边缘上设有抛料板,外壳是抛料器的壳体,抛料器通过轴和连接盘与外壳固为一体,轴和连接盘为一整体结构,轴和连接盘通过轴承与抛料器固定在壳体内,抛料器在壳体内作高速圆周旋转;抛料器边缘上设有至少三或四块抛料板。抛料板与抛料器固为一体,抛料板为一长方形板,用于将物料从出料口抛出去;连接盘带动抛料器旋转,其动力由电动机提供。外壳上设有机座,使用时可加以固定,进料口设在外壳侧面,外壳的出料口接有输料筒,物料经输料筒输入到需要的地方;使用时,电动机启动,其转速被调速器调速后,再带动抛料器转动,连接盘旋转则抛料器旋转,物料经外壳的进料口进入后则被旋转的抛料板将物料从出料口抛出输料筒,物料经输料筒再输送到需要的地方。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
对于特征A,权利要求1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包括机架,因为是移位装置,所以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具有使用过程中能移动的功能,从而可以一边行进一边对地面上的物料进行搅拌,而对比文件1的抛物式变速物料提升机包括机座,其中明确记载机座在使用时是加以固定的,不能直接对地面上的物料进行搅拌加工,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A;
对于特征B,权利要求1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包括设于机架上的电动机构,因机架是可移动的,所以设于机架上的电动机构在使用过程中也是随机架一起移动的,而对比文件1的抛物式变速物料提升机虽包括电动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动机构,但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指出电动机的设置情况,并且因电动机通过轴和调速器与抛料器的外壳相连接,并且外壳的机座在使用时是加以固定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电动机在使用过程中同样无法移动,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B;
对于特征C,权利要求1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包括设于输料机壳内的联接于转轴上的径向旋转叶片,用于在输料机壳内对物料进行搅拌,而对比文件1中为了搅拌物料采用了抛料板,并且抛料板设置在抛物式变速物料提升机的抛料器的边缘而非联接于其轴和连接盘上,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C;
对于特征D,权利要求1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在输料机壳的前侧设有喂料入口,并且根据下述的特征F:喂料入口的底侧联接有着地的软材料,可知权利要求1的喂料入口是与地面接触的,以便在向前行进的过程中自动收集物料;而对比文件1的抛物式变速物料提升机的进料口设在外壳侧面,外壳通过机座固定在地面上,并且进料口不与地面接触,因此需要人工向进料口添加物料,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D;
对于特征E,权利要求1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在输料机壳的旁侧设有上仰的出料通道,而对比文件1中在抛物式变速物料提升机的抛料器外壳的出料口接有输料筒,并且从图2可以看到,所述输料筒是上仰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E;
对于特征F和G,权利要求1的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的喂料入口的底侧联接有着地的软材料以及径向旋转叶片的末端联接有软材料以便转动时接触地面,通过在喂料入口的底侧和径向旋转叶片的末端设置软材料,可以使混合物料搅拌移位装置在向前行进的过程中可以越过地面的硬物,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装置在碰到地面上的硬凸起物时容易被阻挡而停止前进或是受到磨损破坏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中的进料口并没有联接有着地的软材料,并且对比文件1中没有采用径向旋转叶片,更没有在其末端设置转动时能接触地面的软材料,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F和G。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是移动的物料搅拌装置,在该装置行进的过程中,物料通过前侧的喂料入口被自动收集并进行搅拌,对比文件1是固定的物料搅拌装置,需要人工添送物料后进行搅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E,没有公开特征A-D、F、G。上述特征A-D、F、G并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利用上述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确能解决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由于装置的喂料入口紧贴地面行进而导致碰到地面上的硬凸起物时容易被阻挡而停止前进或是受到磨损破坏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了结构紧凑、工作效率高、尤其是能在行进过程中越过地面硬物、使用方便的技术效果。在现有技术没有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在喂料入口的底侧和径向旋转叶片的末端联接有软材料导致阻力变大,甚至导致叶片停滞不动,无法实现“可翻越凸起物、硬物”、“对物料进行搅拌”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有益的效果,缺乏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虽然与金属相比,软材料与地面的摩擦阻力较大,但所述摩擦阻力毕竟是有限的,只要合理设置驱动力,完全可以克服,不存在请求人所说的导致叶片停滞不动,无法“可翻越凸起物、硬物”,无法“对物料进行搅拌”的问题。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32010649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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