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涡卷湿式集尘机(ST009)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85
决定日:2009-03-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50350.X
申请日:2007-03-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柏富
授权公告日:2008-04-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门市信贝利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微
合议组组长:孙克良
参审员:傅玉
国际分类号:15-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般消费者通过对本专利与在先申请的设计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本专利与在先申请设计相近似,则二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专利权应授予该在先申请,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涡卷湿式集尘机(ST009)”的第200730050350.X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3月26日,专利权人为江门市信贝利机械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权,周柏富(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外观设计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其提供的证据是对比文件1:公告号为CN300701391D的中国外观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申请日为2006年11月11日、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7日,申请人是周柏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是同一类别的产品,且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设计相近似,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于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2009年2月1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09年2月25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合议组在此情况下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为:
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公告号为CN300701391D的中国外观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为中国的专利文件,合议组经过核实确认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为周柏富,可用作证据评价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2、关于专利法第9条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一般消费者通过对本专利与在先申请的设计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本专利与在先申请设计相近似,则二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专利权应授予该在先申请,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本专利是一种涡卷湿式集尘机的外观设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集尘机的外观设计,二者类别相同,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的集尘机由鼓风机、箱体和底座组成,从主视图、后试图、左视图、右视图观察,鼓风机设置在最上端,箱体位于中间,底座在最下端;从主视图观察,鼓风机由小圆柱形的电机和扁圆柱结构组成,箱体为长方形,其上设有两个门,每个门边上有两个把手,底座为长方形,其上有四条腿;从左视图观察箱体分左右两个部分,左边有上下两个长方形结构,每个长方形部分都设有一纵向的加强筋,下部长方形结构中设有一个门,门上有两个竖向把手,右边部分带有三个长方形结构,底座有三条腿;从后视图观察,箱体由加强筋分割成的三行三列共九个长方形结构组成,最下端中部的长方形结构中设有一个长方形的门,其上设有两个竖向把手,底座上设有四条腿;从右视图观察箱体分左右两个部分,右边有上下两个长方形结构,每个长方形部分都设有一纵向的加强筋,下部长方形结构中设有一个门,门上有两个竖向把手,左边部分带有三个长方形结构,底座有三条腿;鼓风机上有正方形出风口(参见本专利的附图)。
对比文件1的集尘机由鼓风机、箱体和底座组成,从主视图、后试图、左视图、右视图观察,鼓风机设置在最上端,箱体位于中间,底座在最下端;从主视图观察,鼓风机由小圆柱形的电机和扁圆柱结构组成,鼓风机连接风管,箱体为长方形,其上设有两个门,每个门上有一个竖向把手,底座为长方形,其上有四条腿;从左视图观察箱体分左右两个部分,左边有上下两个长方形结构,下部长方形结构中设有一个门,门上有两个竖向把手,右边部分带有三个长方形结构,底座有两条腿;从后视图观察,箱体由加强筋分割成的三行三列共九个长方形结构组成,最下端中部的长方形结构中设有一个长方形的门,其上设有两个竖向把手,底座上设有四条腿;从右视图观察箱体分左右两个部分,右边有上下两个长方形结构,下部长方形结构中设有一个门,门上有两个竖向把手,左边部分带有三个长方形结构(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
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因此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视图观察门把手的数目和形状不同;2)左视图和右视图观察箱体,对比文件1少了两条竖向的加强筋,底座少了一条腿;3)对比文件1中鼓风机上连有风管。
对于区别1),合议组认为:门把手的区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对于区别2),合议组认为:加强筋的结构本身就是条形结构,腿的惯常结构也是条形的,为了增加箱体的支撑强度增加条形的加强筋以及在底座上增加一条条形腿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对于区别3),合议组认为:风管是鼓风机不可缺少的部分,本专利图中虽然没有连接风管,但是已经示出了风口,在使用中风管必然与鼓风机相连接,因此,风管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相近似,因此,二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于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因此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在进行审查。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30050350.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讼诉。
本专利附图
对比文件1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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