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转台式真空过滤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55
决定日:2009-02-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19748.0
申请日:2000-03-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启东市金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2-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宣炯
主审员:董晓静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B01D 33/1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2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转台式真空过滤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0219748.0,申请日是2000年3月24日,专利权人是张宣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转台式真空过滤机,其特征主要是由拼成水平圆环形过滤面的若干只滤液流道斜度很大的扇形滤斗(3)、支承扇形滤斗(3)的浮动式支承架(4)、支承支承架(4)和传动用的转盘(8)、支承转盘(8)的托轮(9)、控制转盘(8)转动中心的挡轮(2)、中心立柱(5)、安装在中心立柱(5)上的中心分配阀(6)、快速卸除滤饼的多头大螺距螺旋卸料器(11)以及推动转盘转动的传动装置(1)所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机,其特征是滤液流道斜度很大的扇形滤斗(3)主要由多个底部斜度大于10度的真空室(3-1)、各真空室(3-1)下的出液管(3-2)、倾角大于15度的滤液总管(3-3)所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机,其特征是浮动式支承架(4)主要由支架板(4-5)、装在支架板(4-5)的销轴(4-1)、套在销轴(4-1)外的塑料滑板(4-2)、卡在塑料滑块(4-2)和销轴上的卡板(4-3)、用于固定卡板(4-3)和滤斗(3)的螺栓(4-4)构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启东市金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告号为CN85204138U、公告日为1986年8月20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附件2: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3: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情报信息部(郑州)编辑出版,出版日期为1994年7月15日的季刊“磷肥与复肥”1994年第3期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和正文第34、35、29页的复印件,正文页刊载了葛祖元的文章“UCEGO 9 过滤机的主要特点”;
附件4: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化工部硫酸和磷肥设计技术中心组织编写,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磷酸 磷铵 重钙技术与设计手册》的封面页、扉页、编写和编审人员名单页、版权信息页、征订信息页以及第23、681页的复印件;
附件5:江善襄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磷酸、磷肥和复混肥料》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343-346页的复印件;
附件6:委托书;
附件7:应诉通知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很大”、“大螺距”含义不确定,导致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008年10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8年11月7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附件为:
附件8:专利号为US4539114、公告日为1985年9月3日的美国专利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9:专利号为US3361262、公告日为1968年1月2日的美国专利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10:专利号为US2588912、公告日为1952年3月11日的美国专利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11:1986年第4期“磷肥与复肥”的封面页、第28-36页的复印件,所述正文页上刊载了冯元琦的文章“磷酸用的转台式过滤机”。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的区别仅在于“螺旋卸料器是多头大螺距的”,该特征分别被附件9、10、11公开,该特征和“中心立柱”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8、11或附件1、3~5中公开,以及真空室的底部斜度大于10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8年11月2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8年11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予以答复。
2008年12月2日,专利权人针对受理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2008年12月22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再次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取消2009年1月5日的口头审理,改为2008年12月29日举行,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口头审理时予以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转台式真空过滤机,其特征主要是由拼成水平圆环形过滤面的若干只滤液流道斜度很大的扇形滤斗(3)、支承扇形滤斗(3)的浮动式支承架(4)、支承支承架(4)和传动用的转盘(8)、支承转盘(8)的托轮(9)、控制转盘(8)转动中心的挡轮(2)、中心立柱(5)、安装在中心立柱(5)上的中心分配阀(6)、快速卸除滤饼的多头大螺距螺旋卸料器(11)以及推动转盘转动的传动装置(1)所构成,所述滤液流道斜度很大的扇形滤斗(3)主要由多个底部斜度大于10度的真空室(3-1)、各真空室(3-1)下的出液管(3-2)、倾角大于15度的滤液总管(3-3)所构成,所述浮动式支承架(4)主要由支架板(4-5)、装在支架板(4-5)的销轴(4-1)、套在销轴(4-1)外的塑料滑板(4-2)、卡在塑料滑块(4-2)和销轴上的卡板(4-3)、用于固定卡板(4-3)和滤斗(3)的螺栓(4-4)构成。”
(2)合议组经合议,当庭宣布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是,权利要求1因记载“很大的”和“大螺距”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3的结合,附件8、9、3的结合,附件8、10、3的结合,附件8、11、3的结合,附件8、1、3的结合,附件8、5、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附件8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4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4)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3、5、11的原件。专利权人认可附件3、5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附件8~10的译文准确性,但认为附件11限内部发行,不认可附件1、8~11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当庭提交证据1(《辞海(上)》第400页的复印件)并出示其原件。合议组当庭将证据1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因其未记载出版单位和日期。
(5)合议组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之后,给请求人10天时间以完善证据1、8~10的证据形式和提交意见陈述,给专利权人10天时间提交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可由合议组代为核实附件1、8~10,对其直接认定。
2009年1月6日,请求人提交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附件8、9、10和意见陈述,重申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过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意见。
2009年1月9日,专利权人提交口头审理代理词,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案中,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修改方式是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进行权利要求2、3的合并,修改时机是在合议组随口头审理通知书转送请求人补充意见陈述书时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也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1)关于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使用附件8、3、11作为证据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于附件8,专利权人对其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提交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文件,合议组核实后认可附件8的真实性,对其予以采信,其公开内容以中文译文为准。对于附件3,专利权人认可真实性,合议组对其予以采信。对于附件11,请求人当庭出示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后认为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但专利权人仅以该刊物上印有“限国内发行”为由否认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限国内发行”并不说明其为保密、公众不可得知的材料,在附件11的封面上印有“本杂志愿成为:窥探磷肥工业的窗口 交流各种肥料信息的桥梁 联系矿、工、商的纽带”,可见附件11的目的还在于交流信息,从而其一般应处于公众想得知就得知的状态。在专利权人未提交证据表明附件11是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也未对原件的形式真实性提出其它异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附件1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采信。由于附件8、3、11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此外,专利权人还提交证据1以说明“卡”和“夹”的含义。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上没有记载任何关于出版及公开时间的信息,不能用于说明其相关解释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内容。
(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附件8公开了一种水平转台式过滤器,包括将过滤台连接于承载结构的装置,该装置提供了过滤台和承载结构之间径向方向运动的自由度。具体地,该过滤设备包括水平过滤台1和承载结构100,过滤台1包括多个扇形区2,各扇形区2包括径向壁3、大体呈倒锥形的一个或多个底壁4、以及周壁5,从而限定了一个或多个盒区或槽6,盒区6的底部由过滤收集器8连接至真空环路。过滤器设置于过滤台的上方,包括用来分配欲过滤的泥浆的装置10、用来移除滤饼的装置11,例如提取螺杆。承载结构100包括与电动机连接的驱动环101,驱动环101设置于由引导滚轮102和定心滚轮102构成的旋转轨道上。过滤台1借助连接装置16安置于承载结构100上,二者在高度方向上相分离,并设有间隔17,连接装置16至少部分设置于间隔17中。连接装置包括由固定在过滤台上的凹构件和固定在承载结构上的凸构件构成的组件。其第三实施例的结构包括,作为凹构件的滑道18,该滑道18通过其上焊接的凸耳37与两相邻扇形区6的相对径向壁3通过双头螺栓固定在一起;以及凸构件的销轴39,该销轴39容纳在滑道18中,通过侧板40、螺栓42和承载结构的径向联接板103相连接,并且销轴39从侧板40各侧伸出的各部分上安装两块滑板45,其与其它实施例的滑板一样可为金属合金、或者合成材料例如具有高分子量的聚乙烯类聚合体。此外,附件8还指出这样的连接装置提供了至少一个过滤台相对于承载结构的径向自由度,允许相对彼此运动,而且提供了在恶劣条件下的精确平坦结构(参见说明书第2~9页,图1、2、6)。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转台式真空过滤机”被附件8的带有真空环路的转台式过滤器公开,权利要求1的转盘、托轮、挡轮以及推动转盘转动的传动装置分别被附件8的驱动环101、引导滚轮和定心滚轮102以及与驱动环连接的电动机公开。
关于权利要求1的扇形漏斗,其对应附件8的扇形区,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具体结构和角度,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区别所起作用是在大斜度下滤液流速快。但是,在附件8已经明确指出了其扇形区的底壁大致呈倒锥形,盒区6底部由过滤收集器连接至真空环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其倒锥形的底壁是为了使滤液可以在有斜度的情况下流动,由此容易想到对倒锥形底壁的斜度进行选择,以及利用这一教导对滤液收集装置进行改进。而且相同领域的附件3中公开了一种UCEGO转台式过滤机,“扇形板下的滤洗液收集盘分3格,底部呈锥形,有垂直短管接倾角17°的抽吸管,再以挠性软管接真空箱。排液支管锥角大,长度小,能快速地排出滤洗液,真空室分割集液快,可适应滤机较快转速的要求”(参见附件3第34页)。由此可见附件3的垂直短管和抽吸管分别公开了本专利的出液管和滤液总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显而易见在附件8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给出的技术手段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扇形滤斗的结构和角度。
关于权利要求1的浮动式支承架、支架板、销轴、塑料滑板,它们分别对应附件8中的连接装置16和承载结构100、径向联接板103、销轴39、可以是高分子量聚乙烯的滑板45,区别仅在于表述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销轴(4-1)装在支架板上,附件8的销轴39通过侧板和螺栓42与径向联接板固定在一起;权利要求1限定“卡在塑料滑块(4-2)和销轴上的卡板(4-3)、用于固定卡板(4-3)和滤斗(3)的螺栓(4-4)”,附件8中滑板45和销轴39设置于滑道18中,销轴39作为凸构件设置于滑道内的方式是使得所述滑板45正常地与所述滑道的底部接触,螺栓38将滑道18上的凸耳37和扇形区的径向壁3固定在一起,从而将滑道18和扇形区固定在一起,并非直接螺栓连接滑道和扇形区。显然,所述区别所起作用仅是直接连接和卡住。但是,在附件8公开了滑道相对过滤台固定,凸构件固定于承载结构的径向装配构件或联接板上端,以及凹、凸构件的配合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连接或者通过侧板和/或螺栓连接以及具体接触方式,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浮动式支承架结构。
关于权利要求1的快速卸除滤饼的多头大螺距螺旋卸料器,其对应附件8的移除滤饼的提取螺杆,区别仅在于限定多头大螺距。据说明书记载该区别特征所起作用是螺距大,卸料推出速度快,头数多,推出量大。但是在附件8公开了提取螺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需要选择螺杆的螺距和头数,从而基于螺旋输送物料的原理很容易想到选择多头大螺距以卸料推出速度快、推出量大。此外,附件11也明确公开了螺旋卸料机的总长内侧的三分之一是双头螺旋,外侧的三分之二是四头螺旋(参见第32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显而易见用附件11的上述特征对附件8进行改进。
关于权利要求1的中心立柱和中心分配阀,附件8图示的环形水平过滤台中心位置存在类似圆柱状的结构,分配泥浆和刮除滤饼的装置均与之相连,过滤收集器也在其附近,而且附件8也指出对承载机构可被驱动旋转以及水平过滤台支撑在承载机构上,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想到在环状水平过滤台中心位置设置中心立柱,并根据过滤面旋转的特点、根据工艺要求来设置中心分配阀,从而用上述区别改进附件8。而且附件11的图4所示转台式过滤机显然也包括中心立柱,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显而易见用附件11的上述特征对附件8进行改进。
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0219748.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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