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洗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80
决定日:2009-02-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ZL200720021802.6
申请日:2007-05-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淄博信勇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5-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淄博天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俊荣
合议组组长:周英姿
参审员:潘骏
国际分类号:A01K4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或者如果组合仅仅是公知结构的变型,或者组合出于常规技术继续发展的范围之内,而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样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5月14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洗蛋机”的第20072002180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5月8日,专利权人为淄博天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洗蛋机,包括支腿(15)、传输链条(2)、清洗箱(8)、旋转刷(5)、(7)、喷液管(4)、水箱(14)、水泵(12),传输链条(2)穿过清洗箱(8),上装有平行排列的蛋辊(3),旋转刷(5)、(7)在清洗箱(8)内安装在传输链条(2)的上方,水泵(12)通过管路与喷液管(4)相连置于旋转刷(5)、(7)的上方,水箱(14)设置在传输链条(2)的下方两支腿(15)之间,其特征在于:清洗箱(8)底物采用双斜面结构,蛋辊(3)上有2个或2个以上圆弧段,旋转刷(5)、(7)上有2个或2个以上圆弧段,清洗箱(8)、水箱(14)、支腿(15)焊接为一整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蛋机,其特征在于:水箱(14)底部采用单斜面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蛋机,其特征在于:旋转刷(5)、(7)为2-5个。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蛋机,其特征在于:传输链条(2)经链轮(16)、链条(17)可与磕蛋机相连。”
针对上述专利权,淄博信勇食品机械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1-6:
附件1:专利号为US5634397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1997年6月3日,英文复印件共30页;
附件2:专利号为ZL90213196.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1年4月3日,中文复印件共8页;
附件3:专利号为ZL200420083435.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9日,中文复印件共11页;
附件4:专利号为ZL200520091813.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16日,中文复印件共6页;
附件5:专利号为ZL200420103632.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19日,中文复印件共13页;
附件6:专利号为US6821353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11月23日,英文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概括如下: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首先,附件1和附件6均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已经成为其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其次,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包括4项特征,分别是“清洗箱(8)底部采用双斜面结构”、“蛋辊上(3)上有2个或2个以上圆弧段”、“旋转刷(5)、(7)上有2个或2个以上圆弧段”、“清洗箱(8)、水箱(14)、支腿(15)焊接为一整体”,对于“清洗箱(8)底部采用双斜面结构”这一特征,附件2说明书第3页公开了箱体底端为锥形的特征,其实质是箱体底物呈双斜面,其功能与本申请相同,同样是利于清洗液自然流出,另外箱体底部设置双斜面以使得液体方便流出的技术在生活中大量采用,对于“蛋辊上(3)上有2个或2个以上圆弧段”这一特征,附件3公开了“蛋辊(3)上有2个或2个以上圆弧段”的特征,从附图2和8可以看出,其滚轮上有2个圆弧段,另外,通过附件1的图3也可以看出,辊子上有2个圆弧段,附件4附图1公开了毛刷上有2个圆弧段的特征,附件5说明书第7页也公开了该特征,对于“清洗箱(8)、水箱(14)、支腿(15)焊接为一整体”的特征,由生活常识可知固定联接是机器设备之间实现固定的一种常规方式,焊接固定是一种常规选择。由于涉案专利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均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简单叠加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任何技术贡献,无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为“水箱(14)底部采用单斜面结构”,箱体底部设置斜面以使得液体方便流出的技术在生活中大量采用,并且附件2也公开了一种箱体底部呈斜面的结构设计,其功能同样是为了方便水的流出。 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限定部分为“旋转刷为2-5个”,旋转刷的数量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性没有影响,单纯得数量限定对现有技术没有实质性技术贡献。4、权利要求4不符合保护主题、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限定部分为“传输链条(2)经链轮(16)、链条(17)可与磕蛋机相连”,首先,涉案专利保护的主题是洗蛋机,与磕蛋机不应有任何关系,明显与保护主题不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其次,传输链条(2)经链轮(16)和、链条(17)的传动方式为现有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综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8年7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请求人提交的《宣告专利无效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8年8月13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附件6-11:
附件6:专利号为US6821353B1的美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11月23日,复印件共11页(与请求人于2008年7月14日提交的附件6相同);
附件7:附件6的部分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8:专利号为US4985956美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1991年1月22日,英文复印件共5页;
附件9:附件8的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10:专利号为US3848730美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1974年11月19日,英文复印件共4页;
附件11:附件10的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请求人在此次的补充意见中认为:附件8公开了下述特征,支腿(15)、传输链条(2)、清洗箱(8)、旋转刷(5)和(7)、传输链条(2)穿过清洗箱(8),上装有平行排列的蛋辊(3),旋转刷(5)和(7)在清洗箱(8)内安装在传输链条(2)的上方,水箱(14)设置在传输链条(2)的下方两支腿(15)之间;附件6公开了以下特征,水泵(12)、水泵(12)通过管路与喷液管(4)相联置于旋转刷(5)、(7)的上方。附件10公开了下列技术特征:传输链条(2)、清洗箱(8)、喷液管(4)、水箱(14)、传输链条(2)穿过清洗箱(8),上装有平行排列的蛋辊(3)。通过与上述附件的对比可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结构特征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罗列,各自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均与现有技术中对应结构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相一致,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结合此前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分析说明可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对现有技术没有作出技术上的贡献,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缺乏创造性。
2008年8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8月1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27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8年11月11日上午9时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11月11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如下:(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2)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只保留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3)请求人明确放弃使用附件1;(4)专利权人对附件2-6、8、10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对附件2、3、5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附件2涉及洗碗机,附件3和5涉及用于蛋品分选机械装置,而本专利是用于清洗鸡蛋的洗蛋机,因此附件2、3、5与本专利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对附件4、6、8、10的关联性无异议;(5)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6、8、10的盖有山东省专利信息中心检索专用章红色章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对原件无异议;(6)专利权人对附件6、8、10的部分中文译文,即附件7、9、1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7)请求人明确评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时证据的结合方式,分别为:附件6+附件2+附件3+附件4或附件5+公知常识、附件8+附件2+附件3+附件4或附件5+公知常识、附件10+附件2+附件3+附件4或附件5+公知常识、附件6+附件8+附件10+附件2+附件3+附件4或附件5+公知常识;(8)在涉及附件8的证据结合方式中,请求人以附件8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9)专利权人当庭提交蛋辊作为实物证据,用于说明本专利蛋辊和附件3、8的蛋辊在形状和结构上不同,本专利蛋辊带有分段的弧度,可以使蛋转动。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是本专利中的蛋辊,同时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圆弧段的形状和结构,不能等同于实物。
2008年11月22日,请求人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书,认为专利权人在口审开庭前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关于物证的说明,应视为专利权人未提交该物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由于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过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08年5月14日授权公告的文本。
关于证据
请求人于2008年7月14日和8月13日分别提交了附件1-6和附件6-11,其中前后两次提交了附件6,专利权人对附件1-11的举证期限未提出异议。附件7-11是请求人于2008年8月13日补充提交的证据及中译文,本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日为2008年7月14日,上述附件的举证期限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
附件2-5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6、8、10为三篇美国专利说明书。附件2-5的授权公告日分别为1991年4月3日、2005年10月19日、2006年8月16日、2006年4月19日,附件6、8、10的公开日分别为2004年11月23日、1991年1月22日、1974年11月19日,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于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附件2-6、8、10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
口审中,专利权人指出附件2、3和5与本专利无关联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涉及一种全自动家用餐具清洗机,是容器或器皿的清洗设备,本专利涉及蛋品的食品加工机械设备领域,二者不但清洗对象不同,而且对器械设置或结构的要求也有差别,并且本专利与附件2的机械分类不同也不相近,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考虑。附件3公开的是一种蛋品检验分选机,附件5公开的是一种多功能蛋品分选机,附件3和附件5与本专利同属于蛋品的检验、分级和清洗技术领域,因此与本专利存在关联性,对于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和5不具关联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请求人提交了外文证据附件6、附件8和附件10的部分中文译文,即附件7、附件9、附件11,专利权人对于附件7、9、1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由于请求人放弃使用附件1,故在本决定中对其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合议组认为,附件3、4、5、6、8和10为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公开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只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本案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8+附件3+附件4或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6+附件3+附件4或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0+附件3+附件4或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6+附件8+附件10+附件3+附件4或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即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或者如果组合仅仅是公知结构的变型,或者组合出于常规技术继续发展的范围之内,而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样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洗蛋机,包括支腿(15)、传输链条(2)、清洗箱(8)、旋转刷(5)、(7)、喷液管(4)、水箱(14)、水泵(12),传输链条(2)穿过清洗箱(8),上装有平行排列的蛋辊(3),旋转刷(5)、(7)在清洗箱(8)内安装在传输链条(2)的上方,水泵(12)通过管路与喷液管(4)相连置于旋转刷(5)、(7)的上方,水箱(14)设置在传输链条(2)的下方两支腿(15)之间,其特征在于:清洗箱(8)底部采用双斜面结构,蛋辊(3)上有2个或2个以上圆弧段,旋转刷(5)、(7)上有2个或2个以上圆弧段,清洗箱(8)、水箱(14)、支腿(15)焊接为一整体”。
附件8公开了一种蛋品清洗设备,从附图1、2以及说明书第1栏62行-第2栏50行的中译文(参见附件9)可以看出,该装置包括机壳20、用于传输蛋品的辊道或传送机1、喷雾器8和10、带有轴的旋转刷子9、设置在机壳底部的用于收集喷洒液或清洗液的容器17、置于机壳和容器之间的滤网12,以及用于支撑机壳的支腿22,其中传输辊道或传送机1穿过机壳,传输辊道上装有平行排列的用于支撑蛋品的蛋辊以及与蛋辊相连的传输链,喷雾器8和10分别置于刷子之前或之间,喷雾器直接对着在下移动和经过它们的蛋品,收集清洗液的容器设置在辊道下方两支腿之间,另外,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该附件中与滤网口相连的漏液机底采用与本专利洗蛋机相同的双斜面结构,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蛋辊上有2个或2个以上的圆弧段(附件3也公开了该特征,从附件3附图2和8可以看出其滚轮上有2个圆弧段),同时附件8还公开内封的室17内存在用于提供到喷雾器的供应线,同时用于刷子轴的支承(参见附图1和2,以及附件9)。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8公开的蛋清洗设备相比,附件8中的机壳、辊道或传输机、旋转的刷子、收集清洗液的容器、支腿,分别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清洗箱(8)、传输链条(2)、旋转刷(5)和(7)、水箱(14)、支腿(15),同时附件8还公开了传输链条穿过清洗箱,链条上装有平行的蛋辊,旋转刷在清洗箱内安装在传输链条的上方,水箱设置在传输链条的下方两支腿之间,清洗箱底部采用双斜面结构,蛋辊上有2个或2个以上圆弧段,另外权利要求1中的喷液管(4)通过喷液孔喷洒清洗液,而附件8中采用喷雾器喷洒清洗液,两者实质上等同,权利要求1与附件8的区别在于,附件8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刷上有2个或2个以上的圆弧段、通过水泵将液体送到喷液管、以及将清洗箱、水箱和支腿通过焊接成为一个整体的特征。附件3公开了一种蛋品检验分选机,从其附图2和8也可以看出其用于输送蛋品的滚轮上有2个圆弧段,其作用同样是用于输送蛋品。附件5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蛋品分选机,该分选机可洗刷蛋品灰尘等,其中在说明书第5页第11-12行、第7页倒数第二行公开了刷毛下端具有两个圆弧形刷面的特征,以及圆弧形刷面在刷灰时与蛋品的接触面积大且无阻力,其作用与本专利所述的旋转刷上设置圆弧段的目的,即清洗时最大程度的将鸡蛋表面包裹接触相同或相似,均是为了增大刷面与蛋品之间的接触面积。关于权利要求1中水泵的特征,附件8中有如下记载,来自容器17的清洗液11通过已知的没有显示的方式回收到喷雾器,也就是附件8已经给出了为了清洗液循环使用进行输送的教导,而使用水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液体循环使用和运输的常规技术手段。关于将支腿、水箱、清洗箱焊接为一整体的特征,通过涉案专利说明书第1页中的发明效果部分可以看出,其目的在于结构简单紧凑,便于运输和使用,然而,使用焊接技术使得相连接的各部件之间加以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一种惯用技术手段,同时所取得的便于运输和使用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预期的。综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在附件8的基础上,结合了附件3、附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是简单的叠加,各自仍然以其常规方式工作,并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附件3、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考虑到附件8已经包括了附件3中的用于输送蛋品的滚轮上有2个圆弧段的技术特征,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即使不组合附件3的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组合也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1与附件8的区别还主张了如下意见:(1)本专利的旋转刷分为主动和从动,旋转方向一致,可由电机带动主动旋转刷转动,从而带动从动旋转刷。(2)附件8的设备中还包含了吹风系统,而本专利没有。(3)本专利的蛋辊在形状结构上不同于附件8,带有分段的弧度,可以使得蛋转动,更有利于清洗,是专利权人的技术和秘密,同时当庭提交了蛋辊实物,因此,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认为:(1)关于本专利旋转刷能够由电机带动的特征,在附件8已经给出了旋转刷带有轴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出其同样能够通过电机的带动实现主动或从动的转动,采用电机直接或间接驱动旋转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且本专利并未记载由此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未在权利要求1-4中限定该特征,因此上述特征并不能给权利要求1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尽管附件8附图所示的蛋清洗设备中还包括了吹风系统,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附件8所示的清洗设备的基础上,去掉与吹风系统相关的部件从而得出不带吹风系统的设备是显而易见的,而且附件5等证据中的设备也未采用吹风系统,因此专利权人由此认为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3)对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蛋辊实物,请求人对其真实性以及举证期限提出异议,同时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圆弧段的形状和结构,不能等同于该实物。合议组认为,即便作为实物证据进行演示,且从本专利附图2及实物确可以看出,本专利蛋辊在左右并排相邻圆弧段之间的连接部分与附件8在形状结构上有所不同,但是本专利并未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看不出实现蛋品转动与上述不同存在着何种必然的联系,而且本专利中从未记载本专利蛋辊可以使蛋转动更有利于清洗的技术效果,同时创造性判断中对于专利??件中未公开的属于专利权人的技术和秘密不应予以考虑,因此专利权人提交的实物证据和意见不足以表明上述特征能够给权利要求1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水箱(14)底部采用单斜面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方便水的排出,在储水容器的底部采用斜面设计,如单斜面设计,是一种常规的选择,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旋转刷的数量为2-5个。在附件8已经公开了旋转刷的数量为6个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或链条的长度对旋转刷的数量作出一定的调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也看不出旋转刷在2-5个之间能够为技术方案本身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同样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传输链条经链轮、链条可与磕蛋机相连。从附件8中可以看出,所述的辊道(或传送机)同样包含了位于蛋辊两侧的传输链条,同时链轮、链条的传动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附件8中的蛋清洗设备同样可以通过其传输链条经链轮、链条的连接取得与其它相关装置(如磕蛋机)相连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评述创造性的其它证据结合方式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8+附件3+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的证据结合方式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对于其它证据结合方式,即附件8+附件3+附件4结合公知常识,附件6+附件3+附件4或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附件10+附件3+附件4或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附件6+附件8+附件10+附件3+附件4或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ZL20072002180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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