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腔模壳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19
决定日:2009-02-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59685.1
申请日:2003-09-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本淼
授权公告日:2006-05-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E04B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某一技术问题,则应进一步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空腔模壳构件”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59685.1,申请日是2003年9月26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围成多面体空腔模壳构件,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内含有增强物(4),其特征在于在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的至少一种的体内有增强物(4)由转角部位的体内伸入另一种的体内并锚固其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或周围侧壁(2)或下底(3)中的其中一种体内的增强物(4)伸入另一种体内并与其体内增强物(4)焊接或绑扎或铆接或螺丝连接或挂勾成一体,或者增强物(4)还伸出空腔模壳构件外。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3)体内有至少一种增强物(4)伸入周围侧壁(2)体内并锚固其中。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周围侧壁(2)内有至少一种增强物(4)伸入下底(3)体内并锚固其中。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强物(4)从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3)的至少一个中露出。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强物(4)为带状或筋状或丝状或网状的增强物。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3)内的增强物(4)为网状或筋,网或筋彼此之间焊接或绑扎或铆接为一体。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强物(4)为钢筋、钢丝、纤维、纤维网格布、金属薄条带或者包装带中的至少一种。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筋增强物(4)为钢筋网。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丝增强物(4)为钢丝网。
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纤维增强物(4)为纤维丝束。
12、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纤维网格布增强物(4)为无纺布。
13、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金属薄条带增强物(4)为有孔薄条带。
14、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包装带增强物(4)为编织带。
15、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3)向外伸出有挑板(5)。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3)和挑板(5)内的增强物(4)为钢网或钢筋,钢筋或与钢网连接的钢筋或钢网伸出挑板(5),或者伸出后的钢筋或钢网带有弯钩。
1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3)从周围侧壁(2)的相邻两侧伸出的挑板(5)构成L形挑板。
18、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3)从周围侧壁(2)的四周伸出的挑板(5)构成方环形挑板。
19、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3)叠合有叠合层(6),叠合层(6)与下底(3)共同构成叠合下底。
20、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上设置有方便搬运的搬运件(7)。
21、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多边形、波纹形或圆形。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边形为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或者多弧边形。
23、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其它部位上还设置有倒角(8)、阴角(9)、凹槽(10)、凹坑(11)、孔洞(12)、凸台模块(13)、凸条(14)、阳角(15)中的至少一个。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倒角(8)、阴角(9)、凹槽(10)、凸条(14)自身或相互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
25、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加劲肋(16)、加劲杆(17)、加强筋(18)中的至少一个,或者有加劲肋(16)、加劲杆(17)中的至少一个露出模壳构件外,或者加劲肋(16)、加劲杆(17)、加强筋(18)上还有增强物(4)露出。
26、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封闭空腔内填充有轻质材料(19)。
27、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中的至少一个为或有可拆卸的活动部件。
28、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上设置有连接件(20)。
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至少两个空腔模壳构件之间彼此由连接件(20)连接构成成组组件,空腔模壳构件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1)。
30、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以上空腔模壳构件通过挑板(5)连接构成成组组件,空腔模壳构件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1),或者挑板(5)上设置有搬运件(7)。
31、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肋模腔(21)内设置有固定或活动的撑拉件(22)。
32、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挑板(5)或内肋模腔(21)上设置有箍筋(23)。
33、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挑板(5)或内肋模腔(21)上设置有肋筋定位的定位构件(24)。
34、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挑板(5)或内肋模腔(21)上设置有提高现浇砼与挑板(5)或内肋模腔(21)结合力或抗剪力的粗糙面、划毛面、凹凸、折形筋、波形筋、直筋、弯筋中的至少一种。
35、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下底(3)为水泥砂浆、砼、轻质砼、聚合物砼、聚合物砂浆的下底,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为水泥纤维、水泥纤维网、水泥钢筋网、水泥钢丝网、砼板、木胶板、竹胶板、塑料、金属压型板的上板或周围侧壁。
36、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周围侧壁(2)或加强筋(18)内有钢筋或钢丝或钢丝网或薄条带增强物(4)伸入下底(3)内,并钩住下底(3)内的钢筋或钢丝或薄条带增强物(4),或者钩住下底(3)内的钢筋或钢丝或薄条带增强物(4)后还从下底(3)或者挑板(5)中伸出。”
针对本专利,王本淼(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37页;
附件2(证据1):公开日为2003年3月19日、公开号为CN1403667A(申请号为02145942.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1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6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1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编号续前):
附件3(证据2):公开日为2003年3月12日、公开号为CN1401868A(申请号为02144142.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4页;
附件4(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2927Y(专利号为98238010.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5(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6272Y(专利号为01215092.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6(证据5):公开日为2002年5月8日、公开号为CN1348040A(申请号为01139992.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2页;
附件7(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95140C(专利号为02154450.6)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26页;
附件8(证据7):专利文档查询、复制单、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专利权人的答复,共82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转角部位”、“锚固”含义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6基于同样的原因存在同样的缺陷。权利要求32与附图22-26矛盾,且没有清楚限定箍筋究竟是在内肋模腔上方还是内部,因此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31-34引用权利要求30的含有“搬运件”技术特征的并列技术方案之二时不清楚。(2)权利要求1中的“由转角部位的体内”为原申请文本中没有记载的特征,因此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6基于同样的原因存在同样的缺陷。(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及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28、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2、3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5、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现有技术,证据1或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可以否定权利要求2-36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0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6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2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08年11月12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0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范围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的具体评述方式与其于2008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评述方式相同,但放弃证据6作为证据使用,放弃权利要求34使用附件2的权利要求29的评述方式,另外,权利要求23增加证据5的评述方式,权利要求28、29的评述增加使用证据1的方式。证据7主要为了证明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的范围,表明专利权人修改的内容。专利权人对无效理由的提出没有异议,对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在调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的评述方式时,请求人亦主张了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在证据2中已经被公开,合议组对此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7,并且其在口审中明确放弃证据6,其中证据7说明了本专利的申请过程,用来证明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它们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请求人认为,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原申请文件增加了“由转角部位的体内”的特征,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原申请文件说明书第1页倒数3-5行中记载了“上板、周围侧壁、下底的至少一种的体内有增强物伸入另一种的体内并锚固其中”,而且从说明书附图1中可见增强物4是从侧壁由转角部位伸入上板体内的,也就是说,上述特征是说明书文字及附图记载的内容。因此,增加的特征可以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某一技术问题,则应进一步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
相对于证据1的评述方式
证据1公开了一种成组模壳构件,模壳由上板、周围侧壁、下底围成多面体空腔模壳构件,在图17公开的实施例中,薄条带增强物9从侧壁沿转角伸入上板内,在图18公开的实施例中,钢筋增强物9从侧壁沿转角伸入上板内,由此证据1的上述实施例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全部技术特征。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锚固”的特征,按照专利权人的解释,锚固的含义是伸入的一端被紧密握裹在锚入的壁面中,而在证据1中公开了增强物被埋入板内,因此也就公开了本专利中“锚固”的特征。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抗交变荷载或周期性荷载的问题,而证据1中没有任何关于转角部位需要加强以抵抗交变荷载和周期性荷载的作用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就转角部位如何加强给出启示。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包括从附图中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从证据1的附图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增强物从侧壁由转角伸入到上板的技术特征,而且从本专利的附图中也看不出其与证据1在此存在区别,专利权人认为上述特征没有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而且由于该特征的存在,客观上必然能起到加强转角部位从而抵抗交变荷载的作用。
与证据2的评述方式
证据2的附图17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薄壁模壳,包括上板、周围侧壁、下底,薄条带3从侧壁沿转角延伸至上板内,由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也不具有新颖性。关于“锚固”特征、证据2中是否要解决“抗交变荷载或周期性荷载的问题”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是否被证据2公开的问题,合议组的意见与上面关于证据1的评述相同。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虽然请求人仅主张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认为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被证据2公开,而特征部分是公知常识,并未明确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新颖性,但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指出该特征部分在证据2附图17中有明确记载,合议组也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因此,合议组实际上已经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新颖性进行了调查。
另外,即使证据2附图17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附图中上板由四块小的分块21构成,小的分块21之间有薄条带3、增强钢丝11和钢丝网12连接这一特征,也容易得出相邻板之间通过其内锚固的增强物连接加强的技术启示,从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即使证据2附图17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也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
如前所述,证据1中公开增强物从一个结构的体内伸入另一个结构的体内的技术特征,而将伸入的增强物与其内本身的增强物连接在一起的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增强物之间所采用的焊接、绑扎、铆接、螺丝连接、挂勾等连接方式则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另外,为了增强模壳与混凝土的粘接效果将增强物还伸出空腔模壳构件外也是容易想到的,而且证据2图24的实施例中公开了下底中有露筋18,从而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增强物还伸出空腔模壳构件外”的特征。证据1、2与本专利都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及公知常识容易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4
在证据2中公开了增强物从侧壁伸入上板的情况下,将增强物从下底伸入侧壁并锚固或是增强物从侧壁伸入下底并锚固都是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及公知常识容易得出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4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
证据2图24的实施例中公开了下底中有露筋18,从而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增强物从上板、周围侧壁或下底的至少一个中露出”的特征。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与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
证据1权利要求12中公开了增强物为预应力钢筋、纤维丝、薄条带、钢筋网、钢丝网,专利权人对该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没有异议。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与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
证据1权利要求12中公开了增强物为预应力钢筋、钢筋网、钢丝网,而采用焊接或绑扎或铆接的连接方式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及公知常识容易得出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8
证据1权利要求14公开了增强物为钢筋、钢丝、钢纤维、纤维丝、薄条带、纤维网、无纺布,其中的纤维网就公开了权利要求8中的纤维网格布,薄条带公开了包装带,金属薄条带也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及公知常识容易得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9-14
证据1权利要求13公开了增强物为钢筋网、钢丝网、纤维丝、束、无纺布,而有孔薄条带和编织带也是容易想到的增强物的形式,将其应用于本专利的模壳中也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及公知常识容易得出权利要求9-1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14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5
证据2权利要求7公开了下底至少一侧伸出有挑板,同时其图14也公开了该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及公知常识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6
证据2图14公开了露筋18、露带20伸出下底的挑板,而将露筋露带弯折以增强与混凝土的连接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及公知常识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6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8
证据2图14中公开了方环形的挑板,在此基础上,根据施工需要采用L型的也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及公知常识容易得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7、18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9
证据1权利要求18公开了下底为二层以上的层状结构,由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增强物,再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增强物,再一层胶结料等多层叠合胶结组成布或网增强物至少一层以上,由此也公开了多层叠合结构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此外,证据3公开了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该楼板采用预制板与现浇混凝土叠合成一体的结构(参见证据3图1),并公开了该结构兼具了预制结构和现浇结构二者的优点,由此给出了在证据2的下底中采用叠合结构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0
证据1说明书第11页第1行公开了模壳构件具有用于搬运吊装的构件15,由此公开了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此也表示认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1
证据1图40中公开了模壳截面为矩形结构,在此基础上,将截面做成正方形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1中多边形的特征被证据1中的矩形特征公开。证据1图41公开了模壳截面为三边为直线一边为弧线的结构,由此容易想到波纹形或圆形的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2
证据1图12中公开了模壳截面为倒角多边形,由此也容易想到弧角多边形和多弧边形的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2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
证据2权利要求21公开了上板或周围侧壁上设有凹槽、凹洞、凸块、加强筋,其中的加强筋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凸条。证据1图12中公开了模壳具有倒角,证据5图10公开了模壳具有阴角,其他结构由此容易想到。且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这些结构都是为了增加模壳与混凝土的接触面积,其所采用的这些结构都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中进一步限定的布置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5
证据2权利要求10公开了模壳空腔内设置有加劲肋、加劲杆,图13、14中公开了露肋17、露杆16,露肋17上还有露筋18。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6
证据2权利要求22公开了模壳内填充轻质材料。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7
证据2权利要求32公开了模壳侧壁上带有至少一个外凸的固定或拆卸式凸模。另外,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用于制造空心楼板的模壳构件,该模壳的至少一个壁面上设置有可拆式连接的盖板(参见证据4权利要求5)。至于将整个侧壁都设置成可拆卸式的也是由此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8、29
证据2图29中公开了多个模壳之间通过共同的下底8连成整体的特征,该下底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件,两者作用完全相同,虽然本专利中的连接件20在附图中表示为杆状结构,但这并不影响起到连接作用的下底作为下位概念公开上位概念的连接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29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0
证据2图29中公开了多个模壳之间通过共同的下底8连成整体的特征,而两相邻模壳构件之间就构成了内肋模腔。证据2图31中公开了模壳上设置搬运件33的特征,由此为了方便施工也容易想到在下底上设置搬运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0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1
证据2图29中的模壳之间设置的露筋1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撑拉件。虽然专利权人主张露筋只是起到加强作用,与本专利具有定位、可拆卸作用的撑拉件不同,但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并没有限定出固定撑拉件与证据2中的露筋有什么不同,二者设置的方式、形式均相同,可拆卸作用也不是固定式所具有的,因此可以认为证据2中的露筋公开了本专利中的固定撑拉件。至于活动撑拉件,也是由固定式容易想到的一种形式,虽然其由于具有可拆卸的特点而可以反复利用,但该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能够预料得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2、33
设置箍筋及肋筋的定位构件是建筑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2、33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4
证据5权利要求7公开了空腔模板的外表面为波纹状或齿状或拉毛或其它形状的粗糙表面的技术特征,其中公开的这些实现粗糙表面的技术手段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粗糙面、划毛面,凹凸面也是由此容易想到的,另外设置折形筋、波形筋、直筋、弯筋等各种形式的钢筋来起到加强连接的作用也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4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5
权利要求35附加技术特征中所限定的下底、上板、侧壁的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模壳材料。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5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36
为了加强连接效果,权利要求36附加技术特征中所限定的增强物从侧板伸入下底并连接起来的方式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而为了增加模壳与现浇砼的连接效果,再将增强物伸出也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6不具有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159685.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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