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自控洗发擦浴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自控洗发擦浴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18
决定日:2009-03-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ZL03256359.0
申请日:2003-08-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天奥医疗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9-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南鑫护理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茂宇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陈力
国际分类号:A61G12/00;A45D19/00;A47K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由此使得该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则该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5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03256359.0、名称为“电子自控洗发擦浴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上海南鑫护理设备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03年8月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子自控洗发擦浴车,其特征在于,它由升降杆(1)、固定手柄(2)、脸盆(3)、脸盆支撑架(4)、喷淋头(5)、储物箱(6)、操作面板(7)、梳妆箱(8)、顶盖(9)、镜子(10)、电吹风插座(11)、控制箱(12)、背托架(13)、污水箱(14)、清水箱(15)、污水箱水位计(16)、清水箱水位计(17)、加热器(18)、温度传感器(19)、底座(20)、轮子(21)、储物箱后门(22)、上排水孔(23)、注水孔(24)、电线箱(25)及相关软件组成,升降杆(1)置于储物箱(6)左边的底座(20)上,固定手柄(2)置于升降杆(1)上,升降杆(1)可上下升降,脸盆支撑架(4)置于升降杆(1)的顶端,脸盆(3)置于脸盆支撑架(4)上可360°旋转,可拆卸,喷淋头(5)置于脸盆(3)的上端,污水箱(14)、清水箱(15)并排置于底座(20)上,污水箱(14)、清水箱(15)下面置有排水阀(32),污水箱水位传感器(16)置于污水箱(14)中,清水箱水位传感器(17)置于清水箱(15)中,在清水箱(15)的底部置有加热器(18),侧边置有温度传感器(19),在污水箱(14)与底座(20)之间置有电线箱(25),轮子(21)置于底座(20)的下面,轮子(21)可锁定,储物箱(6)、置于污水箱(14)、清水箱(15)的上面,背托架(13)置于储物箱(6)中,储物箱(6)的右端置有储物箱后门(22),在储物箱后门(22)的上端置有上排水孔(23)和注水孔(24),控制箱(12)置于储物箱(6)里面的上方,在储物箱(6)的上面置有梳妆箱(8),梳妆箱(8)里置有电吹风插座(11),梳妆箱(8)上面置有顶盖(9),打开顶盖(9),镜子(10)置于顶盖(9)的里面,打开的顶盖(9)可360°旋转,在梳妆箱(8)的左面置有一块操作面板(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自控洗发擦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脸盆(3)外边置有一个便于洗头者颈部可依靠的凹口,脸盆(3)底部置有一个与脸盆支撑架(4)的管子相匹配的套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自控洗发擦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脸盆支撑架(4)为 ?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自控洗发擦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箱(12)由继电器(26)、变压器(27)、电路板(28)、漏电保护器(29)组成,电路板(28)置于一块板上竖放在控制箱(12)中,在电路板(28)的一侧置有继电器(26)和变压器(27),另一侧置有漏电保护器(29),变压器(27)与电源连接,继电器(26)和漏电保护器(29)与电路板(28)中的接插件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自控洗发擦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操作面板(7)的中间置有显示屏(30),显示屏(30)的右边有电源开关,显示屏(30)的下面置有喷淋开关、排水开关、升温开关和减温开关,显示屏(30)的背后置有一块电路板(31)。

6.根据权利要求1或4或5所述的电子自控洗发擦浴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板(28)、电路板(31)由中央控制器CPU、21块集成块IC、70个电阻、6只清水水位传感器开关QSW、6只污水水位传感器开关WSW、6个接插件DX、4个按键A、二个温度传感器18B20和AD590、一个继电器DJ、7只电容、2个晶振JZ、7个三极管、一个蜂鸣器和一个发光二极管组成,其线路连接为:电源VCC、电阻R8、R9、R10、R11、R12、R13、6只清水水位传感器开关QSW、集成块IC10、IC11、IC12,IC4、IC3、IC5组成清水位信号的输入电路;电源VCC、电阻R8、R9、R10、R11、R12、R13、6只污水水位传感器开关WSW、集成块IC10、IC11、IC12,IC4、IC3、IC5组成污水位信号的输入电路;电源VCC、R1、R2、R3、R4、接插件DX2、按键A1、A2、A4、A5、IC3、IC5组成按键信号输入电路;温度传感器18B20、IC8、中央控制器CPU、IC5组成一路温度信号输入电路;温度传感器AD590、IC14、R22、IC14A、B、C、D、R27、T2继电器DJ3组成另一路温度信号输入电路;电源VCC、R6、C2、IC13、CPU-IC5组成CPU-IC5的复位电路;电源VCC、C7、CPU-IC8组成CPU-IC8的复位电路;C3、C4、晶振JZ1、IC5、C3、C4组成CPU-IC5的振荡电路;C5、C6、晶振JZ2、IC8、C5、C6构成CPU-IC8的振荡电路;电源VCC、R20、IC6、发光二接管、IC5、继电器DJ1、喷淋泵构成喷淋泵输出电路;电源VCC、IC5、R21、IC7、继电器DJ2、排水泵组成排水泵输出电路;蜂鸣器Y、IC5、R19、T1、电源VCC构成蜂鸣器Y控制电路;电源VCC、A1、B1、C1、D1、E1、F1、G1、发光二极管、R39、R40、R41、R42、R43、R44、R45、R46、IC18、IC5、数码管1、2、3、4组成温度显示控制电路;发光二极管、R31、R32、R33、R34、R35、R36、R37、R38、IC17、IC5、IC16、IC17选通输出,电源VCC、D2、T3,R71、IC16构成清水位图符显示控制电路。”

针对上述专利权,南京天奥医疗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CN2138492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是1993年7月21日;

附件2(下称证据2):CN218120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是1994年11月2日;

附件3(下称证据3):CN217747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是1994年9月2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证据1、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分别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故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7月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1-3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8月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08年10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周新亚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与请求人于2008年6月13日提交的书面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完全相同,没有新的意见补充,并坚持其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3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核,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与证据1、2、3相比,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证据1、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分别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故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电子自控洗发擦浴车,该擦浴车的部件可划分为以下部分:

1、清洗部分:包括升降杆、固定手柄、脸盆、脸盆支撑架和喷淋头。其中升降杆置于储物箱左边的底座上,固定手柄置于升降杆上,升降杆可上下升降,脸盆支撑架置于升降杆的顶端,脸盆置于脸盆支撑架上可360o旋转,可拆卸,喷淋头置于脸盆的上端。

2、上下水部分:包括污水箱、清水箱、上排水孔、注水孔、排水阀、污水箱水位计、清水箱水位计、加热器和温度传感器。其中污水箱、清水箱并排置于底座上,污水箱、清水箱下面置有排水阀,污水箱水位传感器置于污水箱中,清水箱水位传感器置于清水箱中,在清水箱的底部置有加热器,侧边置有温度传感器,上排水孔和注水孔设置在储物箱后门的上端。

3、梳妆部分:包括梳妆箱、顶盖、镜子和电吹风插座。其中梳妆箱设置在储物箱的上面,梳妆箱里置有电吹风插座,梳妆箱上面置有顶盖,打开顶盖,镜子置于顶盖的里面,打开的顶盖可360o旋转。

4、供电部分:包括控制箱和电线箱。其中控制箱置于储物箱里面的上方,电线箱设置在水箱与底座之间。

5、承载部分:包括底座和轮子。

此外,该电子自控洗发擦浴车还包括储物箱,其置于污水箱和清水箱的上面,并设置有储物箱后门;置于储物箱中的背托架;设置在梳妆箱的左面的操作面板。

证据1涉及一种床旁洗发、护理器械(参见证据1的第3页最后两段至第4页,附图1、2),它主要由为安装器械和搬运用的推车、安装在推车一侧的供排水装置及安装在推车另一侧高度与病床相齐的水盆组成。其中,供、排水装置包括净水箱和污水箱。净水箱布置在上方,其底部用软管连接一喷头,在软管与净水箱之间设有一水泵,水泵由脚踏开关控制,净水箱装有电加热器和水温调节器;污水箱布置在下方,其上部有回水管与水盆底部相通,下部有排水阀门。水盆支承在可以让水盆旋转和升降的支架上。在净水箱与污水箱之间设置一个抽屉式护理用品盒。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梳妆部分、背托架、储物箱和操作面板;(2)脸盆实现旋转及升降功能的机构不同,本专利升降旋转机构由升降杆、固定手柄和脸盆支撑架组成,而证据1的升降旋转机构是由升降杆和螺纹套组成;(3)证据1中的上下水部分不具有上排水孔、污水箱水位计和温度传感器;其供电部分不具有控制箱和电线箱;(4)证据1的床旁洗发、护理器械中与本专利相同部件的布置及相互位置关系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很大差别,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梳妆部分可以集中放置梳妆用品且方便用户在清洗完毕后及时进行梳妆;背托架可直接放在床上,与脸盆配合使用,更适于重症病人躺在床上洗发;操作面板将喷淋、排水、电源控制和温度控制功能整合在一起,方便了用户的操作。另外,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存在的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也均具有各自的有益效果。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得不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护理洗头车,该护理洗头车主要包括车体、热水桶和脸盆及其高度和方向可调的脸盆架。将其各部件进行划分可知,其也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清洗部分、上下水部分、供电部分、承载部分,但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梳妆部分、背托架、操作面板和储物箱,且其清洗部分不具有喷淋头,上下水部分不具有上排水孔、污水箱水位计和温度传感器,供电部分不具有控制箱和电线箱,此外,证据2护理洗头车中与本专利相同部件的布置及位置关系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梳妆部分可以集中放置梳妆用品且方便用户在清洗完毕后及时进行梳妆;背托架可直接放在床上,与脸盆配合使用,更适于重症病人躺在床上洗发;操作面板将喷淋、排水、电源控制和温度控制功能整合在一起,方便用户操作;储物箱可以满足用户长期放置清洗用品的需要;清洗部分的喷淋头可以使用户在洗发时更舒适。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存在的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也均具有各自的有益效果。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存在上述区别,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得不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基础护理车(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3页,附图1),它由手推柄、车箱体、车箱体脚轮构成的多功能基础护理车,所述车箱体为分隔式结构,设置有带水位报警器和电加热器的水箱,抽水泵污水存放箱,理发推剪等护理器具箱,在车箱体的上层设置有洗淋用水盆以及对护理用电器等进行开关操作与控制的电操作台。将其各部件进行划分可知,其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清洗部分、上下水部分、梳妆部分、供电部分和承载部分,但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背托架;洗发部分不具有升降杆、固定手柄和脸盆支撑架,脸盆不能360o旋转,不可拆卸;供水部分不具有上排水孔、注水孔、排水阀、污水箱水位计和温度传感器;梳妆部分不具有电吹风插座;供电部分不具有控制箱和电线箱。此外,证据3的护理洗头车中与本专利相同部件的布置及位置关系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背托架可直接放在床上,与脸盆配合使用,更适于重症病人躺在床上洗发;洗发部分的升降杆、固定手柄和脸盆支撑架可以控制脸盆的升降和旋转,使用户可以随意调节脸盆的位置,满足用户的各种清洗姿势;供水部分的上排水孔、注水孔、排水阀、污水箱水位计和温度传感器可以方便用户进行注水、排水、观察水位和调节水温;梳妆部分的电吹风插座可以使用户在使用电吹风时不必再寻找其它电源插座。另外,证据3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的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也均具有各自的有益效果。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证据3相比,存在上述差别,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得不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6分别相对于证据1、2、3与公知技术的结合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均不成立。



决定

维持0325635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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