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龙头(006100)-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龙头(006100)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48
决定日:2009-03-0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76510.3
申请日:2006-10-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市苹果洁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9-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门市金凯登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钟 华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水龙头(006100)”的200630076510.3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0月20日,专利权人为江门市金凯登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

针对本专利,温州市苹果洁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发表过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同时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本专利相近似,两者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430104392.3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信息页;

附件2、200630057993.2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信息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9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08年10月8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过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3、000064142-0003号欧共体外观设计网上查询信息页;

附件4、000526157-0007号欧共体外观设计网上查询信息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定于2009年2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上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有代理人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附件3、附件4的翻译稿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对上述两个附件的认证件,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文件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至附件4的真实性,对附件3和附件4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和辩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的认定

附件1和附件2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信息页,附件3和附件4为欧共体外观设计网上查询信息页,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对附件3和附件4的认证件,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至附件4的真实性,故附件1至附件4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附件3的公告日为2004年3月9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10月20日,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其上记载的产品名称为“水龙头”的000064142-0003号欧共体外观设计属于成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以下简称在先设计)。

本专利为水龙头的外观设计,在先设计也为水龙头的外观设计,两者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因此可以进行外观设计近似性比较。

本专利为水龙头的外观设计,其垂直方向设置有长方形水管,垂直水管顶端连接有手动阀门和把手,垂直水管底端连接有扁平正方形底座。垂直水管的上部沿水平方向向外设置有扁平长方形水管,扁平长方形水管的顶端下方是向外突出的圆形出水口。垂直水管的下部沿水平方向往后设置有一小把手。上述手动阀门的表面与垂直长方形水管表面平齐,从后、侧视图上可以看见手动阀门与垂直长方形水管之间的连接管。手动阀门的顶端连接着扁平长方形把手,该把手厚度、长度均小于其下方的扁平长方形水管,但两者宽度一致,该把手的上表面由居于中央的长方形深色块沿纵长方向将其分为三个区。(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也为水龙头的外观设计,其垂直方向设置有长方形水管,垂直水管顶端连接有手动阀门和把手,垂直水管底端连接有扁平正方形底座。垂直水管的上部沿水平方向向外设置有扁平长方形水管,扁平长方形水管的顶端下方是向外突出的圆形出水口。垂直水管的下部沿水平方向往后设置有一小把手。上述手动阀门的表面与垂直长方形水管表面平齐,从其003.1、003.3、003.5等图可以看见手动阀门与垂直长方形水管之间的连接管。手动阀门的顶端连接着扁平长方形把手,该把手厚度、长度均小于其下方的扁平长方形水管,但两者宽度一致,该把手的上表面沿纵向方向平分为深、浅两个长方形区。(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对比,两者的整体形状、主要构件的形状及相互位置关系均近似,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的底座为正方形,在先设计的底座为长方形,本专利把手的上表面由居于中央的长方形深色块沿纵长方向将其分为三个区,在先设计把手的上表面沿纵向平分为深、浅两个长方形区。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局别,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宣告200630076510.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0003.10003.2



 

0003.30003.4



 

0003.50003.6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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