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真空超导暖气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65
决定日:2009-03-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2868.0
申请日:2007-01-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维一
授权公告日:2008-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宝森
主审员:宋晓晖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刘小静
国际分类号:F28D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真空超导暖气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02868.0,申请日是2007年1月30日,专利权人是李宝森。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真空超导暖气片,其特征在于,包括上联箱、下联箱、真空超导管及独立的热水管,所述真空超导管并排地安装在上联箱与下联箱之间并与之部分连通,上联箱的一端设有阀门,真空超导管内装有超导介质,独立的热水管穿过下联箱并在两端密封连接,其一端为进水口,另一端为出水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超导暖气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超导管呈扁平的板状结构,其截面呈长方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超导暖气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超导管的内腔一侧呈弧形。”
针对本专利权,吴维一(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申请日为2006年12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5月7日、专利权人为吴维一、专利号为200620161185.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1)两个专利均为散热器,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2)从技术特征和功能作用来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与在先申请专利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结构、应用和功能作用完全相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2相比,具体结构形式存在明显差异,所以请求人的请求不成立。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了口审回执,声称不参加口头审理,并附上以下证据供合议组参考:
证据1:青岛理工大学工程检测鉴定中心检测报告附页,No27AARA0700088号,第2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2:青岛理工大学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采暖散热器检验报告,No27AARA0700088号,第1页,复印件共1页。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2008年12月29日随口头审理回执所附加的证据1和2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核实签收。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依据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放弃专利法第9条的无效理由。除此之外,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另外,由于无法确定权利要求3中所记载的“真空超导管的内腔一侧呈弧形”中的“内腔一侧”是指何部分,并且从说明书的记载中也无法清楚确定该限定的确切含义,这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本案合议组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合议组于2009年1月14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告知专利权人,并给予专利权人15日的答复期限,针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以及合议组依职权引入的关于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具体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0日提交了答复意见,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与附件2的产品具体结构形式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可以通过各自图示一目了然;(2)权利要求3中的“内腔一侧呈弧形”清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为他人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其仅能用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和2,请求人认为这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3.2对专利权人举证期限进行了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由此可见,专利权人提交证据1和2的时间超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所指定的答复期限,并且不属于可以在口头审理终结前补充的证据,另外专利权人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和2不予考虑。
2.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1)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真空超导暖气片。附件2公开了一种真空相变散热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实施例1及附图): 散热器的散热体1由8柱散热片2组合结构组成,8柱散热片2之间有上汇管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联箱)和下汇管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下联箱),上汇管8和下汇管7贯穿组成内部贯通的中空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排设置的真空超导管),中空腔内灌注超导液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超导介质),在下汇管7内贯穿导热管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独立的热水管),导热管5两端与散热器的下汇管7的端口结合部分别由真空密封件4密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独立的热水管穿过下联箱并在两端密封连接”),导热管5的一端作为进口,另一端6作为出口,直接连接在供热管线上,在一侧的散热片2的上端外侧设置抽真空阀3,便于向中空腔内注入超导液和抽真空作业。
由此可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附件2没有明确记载所述的导热管是热水管,但是附件2中记载了“导热管5的一端作为进口,另一端6作为出口直接连接在供热管线上”,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传统的供热管线就是热水导热,并且认为导热管中既可以用热水导热,也可以用油或电导热。对此,合议组认为,无论用热水还是用油、电都是本领域惯用的导热手段,当将导热管用热水导热时,即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热水管。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即导热管作为散热器的独立热源与散热体内的超导介质互为独立,超导介质在很低温度下便可气化放出热量,从而提高传热效率,并且由于热水只流经热水管,因此用水量减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真空超导管的形状进行了限定,由附件2 的图2可以看到其单柱散热片的横断面呈矩形, 而且扁平板状结构的散热片是本领域的惯用形式,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本专利权利要求3记载的“真空超导管的内腔一侧呈弧形”中“内腔一侧”含义不清楚,无法确定真空超导管的什么部分为“内腔一侧”,而且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2限定的“所述真空超导管呈扁平的板状结构,其截面呈长方形”的基础上,不可能再出现“真空超导管的内腔一侧呈弧形”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在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答复意见中认为:
(1)本专利与附件2的产品具体结构形式存在明显差异,其中一个方面体现在本专利中暖气片为单柱排列,上下联箱并齐,附件2中散热片呈柱形双侧排列,上联箱短,而下联箱长,并且在散热体的外表面设有散热冀片,这些差异可以通过各自的图示一目了然;另外一个方面体现在本专利的真空阀门设于上联箱下侧隐蔽处,并且真空阀门具有抽真空与关闭两项功能;附件2中的抽真空阀设置在上端外侧,而且阀门呈封闭状态。
(2)关于权利要求3中的“内腔一侧呈弧形”不清楚的问题,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0日提交了两份附图用以说明“内腔一侧呈弧形”是指真空超导管的背面呈平面,正面上下联箱中间部,内腔及外侧中间部分为圆宝型材,呈弧形,上下联箱呈“D”型材设计,这表明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清楚、简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附件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专利权人所主张的具体结构形式的两个方面的明显差异部分并没有记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且也没有记载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因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具有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2)首先,专利权人为证明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清楚而提交的两份附图并没有在申请文件中记载;其次,专利权人对“内腔一侧呈弧形”的解释并没有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再次,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3是在权利要求2限定的“所述真空超导管呈扁平的板状结构,其截面呈长方形”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真空超导管的内腔一侧呈弧形”,专利权人的解释仅能证明上下联箱呈“D”型材设计,无法解释真空超导管如何在截面呈长方形的情况下内腔一侧又呈弧形;因此,专利权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清楚简要的主张同样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02868.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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