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池保护壳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963
决定日:2009-03-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24399.5
申请日:2006-07-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易红春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熊洁
国际分类号:H01M2/10,H01M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15日授权公告的ZL?200620124399.5、名称为“电池保护壳体”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7月11日,专利权人是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电池保护壳体,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体,为塑料材质,其上设有连接器插槽,且,具上框口及下框口,另,上、下框口的周缘分别设有数个组装槽;及
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为金属材质,其中该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周缘分别设有呈相对错位的组接臂,借超声波植入分别组装于上、下框口的组装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保护壳体,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组接臂,一体由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周缘延伸,每一组接臂上设有干涉体,用于与组装槽的内壁干涉。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保护壳体,其特征在于,该上、下框口的组装槽可分别对应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组接臂。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保护壳体,其特征在于,每一组接臂的干涉体为倒刺状。
5、一种电池保护壳体,其特征在于,包括:
框体,为塑料材质,其上设有连接器插槽,且,具上框口及下框口,另,上、下框口的周缘分别设有数个组装槽;及
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为金属材质,分别组装于上、下框口上;
其中该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周缘分别设有组接臂,可分别与上、下框口的组装槽组装。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池保护壳体,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组接臂,一体由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周缘延伸,每一组接臂上设有干涉体,用于与组装槽的内壁干涉。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池保护壳体,其特征在于,该组接臂长度可与组装槽的深度相同,或比组装槽的深度短小。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池保护壳体,其特征在于,该上、下框口的组装槽可分别对应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组接臂设置。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池保护壳体,其特征在于,每一组接臂的干涉体为倒刺状。”
针对上述专利权,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公告编号为392947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4页和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7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6月1日;
对比文件2:证书号数为M263561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5页和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9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5月1日;
对比文件3:申请号为200310120491.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4年11月17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都是为了解决将电池(或电子卡等元件)固定于框体中以及两板之间的技术问题,因此技术领域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框体、第一板体、第二板体、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分别组装于上、下框口上等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第一板体和第二板体组装于框体的方式,即组接槽和组接臂,而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电池外包覆一层保护壳后,都会增设一连接器插槽以供内部电池与外界电性连接,所以连接器插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插扣片A上的嵌勾A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干涉体”,并且二者都是用于紧密抓持在插孔的内壁上,从而牢固地连接,对比文件2中的插扣片A也是沿着盖10的周缘一体延伸的,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4)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6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有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权利要求5而言,是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该第一、二板体的组接臂呈相对错位状地设置、该些组接臂还通过超音波植入分别组装于上、下框口的组装槽,而这些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超声波焊接方法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对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分析,并结合对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5区别特征的分析,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6)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6、8、9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类似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8年12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4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对比文件1的产品为“电子卡连接器”、对比文件2的产品为“网络卡”、对比文件3的产品为“壳体接合结构”,皆与本专利的产品“电池保护壳体”不同,在不同产品的前提下,本专利所欲解决的背景条件与对比文件1-3不同;(2)对比文件1的电子卡连接器仅有第一板体(遮蔽壳体),并无第二板体,且该第一板体(遮蔽壳体)是借嵌卡方式达到组装目的的,即使对比文件1的图1揭示有第二板体(遮蔽壳体),但第一板体(上遮蔽壳体)与第二板体(下遮蔽壳体)的组接是螺锁方式;对比文件2的网络卡的第一板体(上盖)是以组装臂,第二板体(下盖)是以扣卡方式达到组装目的的;对比文件3的壳体接合结构是将第一板体(上壳体)与第二板体(下壳体)以镶卡方式组接成一体的。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3的产品标的、所欲解决的背景条件及技术特点都与本专利不同,而且,本专利的第一板体(3)与第二板体(4)的周缘分别设有组装臂组接一体,有别于对比文件1-3的组接方式,并且本专利更具有将组装臂呈相对错位配置并以超声波植入。所以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相关规定。
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3日寄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4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共六页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未参加2009年1月14日的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2月1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专利权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否则其于2008年1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3日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至此,双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共提交了3份附件作为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并未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对比文件1-3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对比文件1-3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件,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电池保护壳体,其特征在于,包括:框体,为塑料材质,其上设有连接器插槽,且,具上框口及下框口,另,上、下框口的周缘分别设有数个组装槽;及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为金属材质,其中该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周缘分别设有呈相对错位的组接臂,借超声波植入分别组装于上、下框口的组装槽。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卡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到第5页第一段):金属遮蔽装置83包括上金属遮蔽体83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板体)及下金属遮蔽体83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板体),系藉一垫高柱80配合螺栓81与螺帽82的锁固,将金属遮蔽装置83连接至绝缘本体8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框体),并提供垫高效果,其中该垫高柱80系一管状体且其一端为一缩小颈部801,组装时该颈部801可穿过下金属遮蔽体831的穿孔8311,套入绝缘本体84所对应设置之圆孔,至上金属遮蔽体832的穿孔8321,而螺帽82容置于绝缘本体84圆孔上端之凹口841,再藉螺栓81由下往上穿过垫高柱80后与螺帽82相旋接,从而达到金属遮蔽装置83之锁固。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电池保护壳体,框体上设有电池的连接器插槽,而对比文件1是电子卡连接器;(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框体为塑料材质,其上、下框口的周缘分别设有数个组装槽;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周缘分别设有呈相对错位的组接臂;(3)本专利权利要求1借超声波植入分别组装于上、下框口的组装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用于保护电池;(2)使用组装槽和组接臂作为连接方式;(3)使用超声波植入技术连接组装槽和组接臂。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网络卡壳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页第2段及图2、4、6):上盖10在后端连续设有数个且并排的插扣片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组接臂),该插扣片A于两侧设有波浪形的嵌勾A1;上盖10又于前端的两侧分别延伸设有凸部11,该凸部11前端设有向下弯折之前勾片12,另外在上盖10之前端,例如凸部11之两侧又可各设有一个具波浪形嵌勾A1的插扣片A;本体20在相对上盖10的插扣片A位置又分别各设有插孔30、31、32;插扣片A以其两侧锐利之波浪形嵌勾A1系切入内插孔3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组装槽)之侧壁中。
对比文件2中的插扣片A与内插孔32的作用就是将上盖连接于本体20中,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组装槽和组接臂的连接方式。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壳体接合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图3):壳体接合结构是由一上壳体3与一下壳体4彼此接合所构成;该上壳体3具有一接合部31,该接合部31自其外侧面310至内侧面311方向依序形成一第一凹部312、一第一凸部313、一第一凹槽314以及一第 二凸部315;下壳体4亦具有一接合部41,该接合部4l自其外侧面410至内侧面411方向依序形成一第一凹部412、一第一凸部413与一第二凹部414;上壳体3的第一凹部312与第一凸部313皆相对于下壳体4的第一凹部412,且其宽度约略相等;上壳体3的第一凹槽314与第二凸部315则分别与下壳体4的第一凸部413与第二凹部414相对;下壳体4的第一凸部413上具有一凸肋415,且下壳体4的第一凸部413的宽度略小于上壳体3的第一凹槽314宽度,藉此当上下壳体3、4接合时,下壳体4的第一凸部413便可伸入上壳体3的第一凹槽314;当欲进行壳体接合时,首先将上壳体3的第一凹部312与第一凸部313、第一凹槽314,以及第二凸部315分别与下壳体4的第一凹部412、第一凸部413与一第二凹部414相对,然后利用超音波原理,将音波藉由超音波塑料熔接机的焊头直接在壳体上面产生超高频率的音波震动,使上下壳体3、4彼此产生剧烈摩擦后,于瞬间使下壳体4的第一凸部413上的凸肋415熔入上壳体3的第一凹槽314内壁,藉此以达成上下壳体3、4接合的目的。
对比文件3公开了超声波植入连接技术。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组接臂和组装槽的连接方式,但并未公开在上下壳体的周缘相对错位地设置组接臂以及在上下框口的周缘分别设置组装槽来将上下壳体与框体相连。因此,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将壳体用于保护电池,框体上设有电池的连接器插槽,框体为塑料材质,上、下框口的周缘分别设有数个组装槽,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周缘的组接臂呈相对错位。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对比文件2和3并没有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将电池壳体的整体厚度降低。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电池保护壳体,其特征在于,包括:框体,为塑料材质,其上设有连接器插槽,且,具上框口及下框口,另,上、下框口的周缘分别设有数个组装槽;及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为金属材质,分别组装于上、下框口上;其中该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周缘分别设有组接臂,可分别与上、下框口的组装槽组装。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卡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到第5页第一段):金属遮蔽装置83包括上金属遮蔽体83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第一板体)及下金属遮蔽体83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第二板体),系藉一垫高柱80配合螺栓81与螺帽82的锁固,将金属遮蔽装置83连接至绝缘本体8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框体),并提供垫高效果,其中该垫高柱80系一管状体且其一端为一缩小颈部801,组装时该颈部801可穿过下金属遮蔽体831的穿孔8311,套入绝缘本体84所对应设置之圆孔,至上金属遮蔽体832的穿孔8321,而螺帽82容置于绝缘本体84圆孔上端之凹口841,再藉螺栓81由下往上穿过垫高柱80后与螺帽82相旋接,从而达到金属遮蔽装置83之锁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为金属材质,分别组装于上、下框口上”)。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电池保护壳体,框体上设有电池的连接器插槽,而对比文件1是电子卡连接器;(2)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框体为塑料材质,其上、下框口的周缘分别设有数个组装槽;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周缘分别设有组接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用于保护电池;(2)使用组装槽和组接臂作为连接方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网络卡壳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页第2段及图2、4、6):上盖10在后端连续设有数个且并排的插扣片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组接臂),该插扣片A于两侧设有波浪形的嵌勾A1;上盖10又于前端的两侧分别延伸设有凸部11,该凸部11前端设有向下弯折之前勾片12,另外在上盖10之前端,例如凸部11之两侧又可各设有一个具波浪形嵌勾A1的插扣片A;本体20在相对上盖10的插扣片A位置又分别各设有插孔30、31、32;插扣片A以其两侧锐利之波浪形嵌勾A1系切入内插孔3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组装槽)之侧壁中。
对比文件2中的插扣片A与内插孔32的作用就是将上盖连接于本体20中,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组装槽和组接臂的连接方式。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组接臂和组装槽的连接方式,但并未公开在上下壳体的周缘设置组接臂以及在上下框口的周缘设置组装槽来将上下壳体与框体相连。因此,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以下技术特征:(1)将壳体用于保护电池,框体上设有电池的连接器插槽,框体为塑料材质;(2)上、下框口的周缘分别设有数个组装槽,第一板体与第二板体的周缘分别设有组接臂。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将电池壳体的整体厚度降低。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
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它们的从属权利要求2-4、6-9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620124399.5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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