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螺纹圆筒形玻璃钢化粪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33
决定日:2009-03-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21280.0
申请日:2006-10-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明滇牛经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7-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守凡
主审员:钟 华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雷 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不保护产品的内部连接方式和功能,本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的外观设计,故仅保护其授权图片上所示产品的外观形状。在本专利的形状与在先设计整体形状及主要部件近似,故应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螺纹圆筒形玻璃钢化粪池”的200630021280.0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0月17日,专利权人为张守凡。
针对本专利,昆明滇牛经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申请的200430067151.6号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打印页1页;
附件2、200430067151.6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打印页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0月2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8年11月1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是以任意个圆筒体和两个端头组合而成,每个圆筒都带法兰盘,用螺栓安装,一般可以用两个端头与1-9个圆筒体组合,而在先设计为固定的整体式化粪池;本专利的两端呈半球形,且表面光滑,在先设计的两端不光滑,包括四条凸肋和一个圆柱形进出水口;本专利的底部凸肋呈平底,便于摆放,在先设计的底部是圆弧形;本专利由于用于组装的圆筒体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其顶部检修孔可以有多个,且位置对称,而在先设计的检修孔固定有三个,且位置是非对称的。综上所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既不相同又不相近似,其授权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定于2009年2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上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有代理人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与附件2所公开的外观设计是否近似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和辩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的认定
附件1和附件2均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打印页,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附件1和附件2均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附件2的公开日为2005年8月3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其上记载的外观设计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
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专利为螺纹圆筒形玻璃钢化粪池的外观设计,在先设计也为化粪池的外观设计,两者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因此可以进行外观设计近似性比较。
本专利所述螺纹圆筒形玻璃钢化粪池,其整体形状近似封闭圆筒形,筒体底面水平,其余表面呈螺纹形凹凸,一定距离的螺纹形间有若干法兰盘连接。筒体上部有两个检修孔。圆筒体两端呈圆弧形凸出,圆弧形凸出部分的表面光滑(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述化粪池,其整体形状近似封闭圆筒形,表面呈螺纹形凹凸,筒体上部有三个检修孔。圆筒体两端呈圆弧形凸出,圆弧形凸出部分的表面有四条突肋,中间的两条竖向平行设置,旁边的凸肋分别向外呈弧形,竖向凸肋间有一圆孔(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对比,两者的整体均近似封闭圆筒形,筒体表面均呈螺纹形凹凸,上部均有检修孔,圆筒体两端呈圆弧形凸出。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有无法兰盘连接不同,检修孔数量不同,筒体底面是否水平不同,圆弧形凸出的表面是否光滑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圆弧形凸出的表面是否光滑、有无法兰盘连接及检修孔数量不同属于局部的细微区别,筒体底面属于使用时不容易看见的部位,上述区别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以任意个圆筒体和两个端头组合而成,每个圆筒都带法兰盘,用螺栓安装,一般可以用两个端头与1-9个圆筒体组合,顶部检修孔可以有多个。本专利的底部凸肋呈平底,便于摆放。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不保护产品的内部连接方式和功能,本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的外观设计,故仅保护其授权图片上所示产品的外观形状,本专利的形状与在先设计整体形状及主要部件近似,故应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三、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200630021280.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组合一 组合二
组合三
使用状态参考图1 使用状态参考图2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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