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定向导流洗矿选矿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磁定向导流洗矿选矿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56
决定日:2009-03-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27224.X
申请日:2006-07-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万山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中文 傅雨成
主审员:姚卫华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吴黄飞
国际分类号:B03B7/00,B03B11/00,B03C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发明的改进来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效果,也即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整个技术方案来说无任何实质性作用,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磁定向导流洗矿选矿机” 的200620127224.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7月31日,专利权人是李中文、傅雨成。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磁定向导流洗矿选矿机,包括给料斗,导流圆筒,集料斗,洗涤桶,洗涤动力源及其驱动装置,给水装置,卸料装置和机架,洗涤桶安装在机架上,给料斗位于洗涤桶的上端与洗涤桶相通,洗涤桶的下端与集料斗连接,该集料斗的下端与卸料管连接,驱动装置的电机安装在机架上,其特征在于,洗涤桶内安装有由棱形孔管叠加而成的料流减速分辨装置,洗涤桶的外壁上设置有可调磁场强度的电磁线圈和永磁体,洗涤桶的下部筒体上装有推力板,该推力板与连杆连接,该连杆与偏心轴连接,该偏心轴与电机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定向导流洗矿选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给料斗的上部是圆柱筒结构,下部是圆锥筒结构,圆柱筒与圆锥筒固接为一体组成给料斗,在圆柱筒与圆锥筒固结部位的外侧套装有轴向可调的导流圆筒。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定向导流洗矿选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洗涤桶的一侧与给水管连通。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定向导流洗矿选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集料斗是锥形斗。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定向导流洗矿选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与集料斗连接的卸料管上设有限流圈。”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北京万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1日,专利号为ZL 200520000174.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为:分选箱2(相对于本专利中的导流圆筒2),磁性线包3(相对于本专利中的电磁线圈4),跳汰箱11(相对于本专利中的洗涤桶7),介质板层5(相对于本专利中的料流减速分辨装置5),隔膜15(相对于本专利中的推力板13)。可见,附件1与本专利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不同之处仅仅是一些技术特征的称谓上有所差别,但零件的功能、安装位置基本相同,获得的效果基本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中的“料流减速分辨装置”如何由棱形孔管叠加而成,或以何种形式叠加?棱形孔管的具体形状以及与洗涤筒内壁的连接关系如何等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1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4日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的“分选箱”与本专利中的“导流圆筒”的结构和功能不同;本专利的“磁场可调的电磁线圈及永磁体”与附件1的“磁性线包”结构不同;附件1是传统的以重选为原理的跳汰分选设备,其机体为箱式结构的跳汰箱,而本专利是以磁定向导流为原理的选矿设备,其机体为圆柱形洗涤桶,因此两者的主机结构不同;本专利设置的可调电磁线圈及永磁体可根据物料的特性,具体调整相应的磁场强度,尤其是永磁体可提高磁定向导流引力,因此电磁线圈及永磁体是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之一,附件1的“磁性线包”只能形成弱磁场,产生磁团聚,而不能产生磁定向导流引力;本专利的给料斗位于圆柱形洗涤桶正上方,能实现中心给料,周边排矿,不会形成涡流死角,而附件1的四棱锥形集料斗容易堵料,具有卡料死角。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19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要求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答辩。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了口头审理代理词,并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附件1破坏权利要求1-5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口审代理词中,请求人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的具体理由增加了两点内容,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该增加的理由超出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的期限,因此对该增加的理由不予审理。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附件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从本专利说明书关于工作原理的描述部分可知,料流减速分辨装置5在选矿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本专利中看不到对该“料流减速分辨装置5”如何由棱形孔管叠加而成,或以何种形式叠加,棱形孔管的具体形状以及与洗涤筒内壁的连接关系如何等的详细说明,因此说明书未充分公开该“料流减速分辨装置5”,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经查,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部分记载有:“洗涤桶7内安装有由棱形孔管叠加而成的料流减速分辨装置5”(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使磁性矿物继续下沉而非磁性矿物被涌到料流减速分辨装置5时被叠加的棱形孔管析出,在导流圆筒2诱导下溢流到环形溢流槽3”(见说明书最后一页倒数6-7行)。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内容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知识,能够得知“料流减速分辨装置”是由棱形孔管叠加而成的,其作用是为了分离磁性矿料和非磁性矿料,其叠加方式及与洗涤筒内壁的连接方式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够容易想到的,并且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而且,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因此该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除“永磁体”以外的所有技术特征,但该永磁体的作用仅仅是使磁性矿粒趋向器壁,最终还是靠其自身重力下沉,因此该永磁体的安装是多余的,在实际应用中也无任何积极效最?。因此,权利要求1已被附件1及现有技术惯用手段所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自重介质分选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它包括带给矿斗1与排矿槽的分选箱2,分选箱内设有溢流加速板(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流圆筒),位于分选箱下部的跳汰箱11,支撑跳汰箱的机架13及驱动装置,该机架与地面相接,该驱动装置由电机14与偏心连杆传动装置6组成,其电机位于机架一侧,偏心连杆传动装置6连接于电机与跳汰箱体外一侧设置的隔膜15(相当于本专利的推力板)之间,还设置有至少一组磁性线包3(相当于本??利的电磁线圈),绕设于所述分选箱外壁的中部,该磁性线包外设有一层防水罩;至少一层介质板层5(相当于本专利的料流减速分辨装置),嵌设于所述跳汰箱内,其四周与其跳汰箱内壁密接,所述介质板层由若干块波形板以正交迭置方式竖向组合而成;一精矿排矿口,其位于所述跳汰箱底部,所述精矿排矿口上设有控制装置;一进水管12,用于将水源引入跳汰箱内(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4)。

将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可知,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中电磁线圈的磁场强度可调,并且还安装有永磁体。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最后一段关于本专利工作原理的描述“脉冲水流对下降的料流进行反复洗涤,经磁化团聚在一起的物料受到上升力和自重力的剪切……下沉运动的磁性矿物为主的料流又受到永磁体6的牵引向洗涤桶壁运动……使被选物料得到充分选别后精矿滑向圆锥形集料斗8的下部”以及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2页10-12行“尤其永久磁场可提高磁定向导流引力”可知,永磁体在此的作用无非是为了将精矿吸引至桶壁,最终精矿还是通过重力作用下沉到集料斗中,因此该永磁体的设置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电磁线圈的磁场强度可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矿需要,将其磁场强度调节到最合适的范围。综上所述,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在其限定部分对给料斗、导流圆筒和集料斗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合议组认为,将给料斗做成上部为圆筒状、下部为圆锥状的一体结构以及集料斗为锥形斗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给料斗外侧套装的“导流圆筒”对应于附件1的“溢流加速板”,并且两者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构成溢流导流通道,而且附件1的“溢流加速板”不仅在轴向上上下可调,它与溢流箱器壁的间距亦可调。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出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洗涤桶的一侧与给水管连通”已在附件1中公开了(见附件1权利要求1、附图2),附件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附件1中公开了(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4行):精矿排矿口上设有控制装置,控制装置由球形排矿阀7与喷嘴8组合而成,喷嘴8内设有用于微调喷嘴且可便于更换的衬套(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限流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与附件1的工作原理不同,永磁体是重要的技术特征,其作用可提高磁定向导流引力。对此,合议组认为,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永磁体的作用仅仅是将磁性料流引向洗涤桶壁,精矿的收集最终还是通过其重力下沉实现的,因此该永磁体的设置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该永磁体或不设置该永磁体。(2)本专利的棱形孔管与附件1的介质板不同。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的介质板层5由至少一层波形板正交迭置竖向组合而成,其位于跳汰箱11内,从该介质板一侧看,具有类似棱形孔管叠加的结构(参见附件1说明书附图4),因此附件1的“介质板层5”相当于本专利的“料流减速分辨装置5”,两者的结构与安装位置相同,作用都是对料流进行分选。(3)本专利的给料斗设置在圆柱形洗涤桶正上方,可实现中心给料、周边排矿,附件1是通过给矿管周边给料,四棱锥形集料斗容易堵料,具有卡料死角;本专利的限流圈用于控制排矿量,附件1的球阀与喷嘴构成的排料装置只能起定量排矿作用。合议组认为,给料斗和集料斗的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另外,附件1的喷嘴内设置有用于微调喷嘴的衬套,同样能够起到限流的作用。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0620127224.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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