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接纸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接纸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15
决定日:2009-03-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03382.2
申请日:2004-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陶国南
授权公告日:2006-03-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市峰君机械模具厂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丛森
国际分类号:B31F5/00,B31F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到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时,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2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420103382.2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一种接纸头”,申请日为2004年12月31日,专利权人是珠海市峰君机械模具厂。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接纸头,它包括架体(1)、导纸辊(2),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接纸装置、左切纸装置、右切纸装置、左夹纸装置、右夹纸装置、左进纸导纸辊(3)、右进纸导纸辊(4),所述的导纸辊(2)轴支在所述的架体(1)前后侧壁的大致中部,所述的接纸装置设置在所述的架体(1)的前后侧壁内侧的大致上部,所述的左切纸装置、所述的右切纸装置和所述的左夹纸装置、所述的右夹纸装置分别设置在所述的接纸装置大致中部,所述的左进纸导纸辊(3)和所述的右进纸导纸辊(4)分别设置在所述的接纸装置的大致下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接纸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纸装置由左接纸辊(5)、右接纸辊(6)、左丝杆(7)、右丝杆(9)、左丝杆螺母(11)、右丝杆螺母(13)、左接纸头架(21)、右接纸头架(22)、左导轨(23)、右导轨(24)组成,所述的左导轨(23)、所述的右导轨(24)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的架体(1)前后侧壁的内侧中上部,所述的左丝杆(7)和所述的右丝杆(9)平行对称设置在所述的架体(1)前后侧壁的内侧且位于所述的左导轨(23)和所述的右导轨(24)的上方,所述的左丝杆螺母(11)和所述的右丝杆螺母(13)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的左接纸头架(21)和所述的右接纸头架(22)的两端上部,所述的左丝杆螺母(11)和所述的右丝杆螺母(13)分别与所述的左丝杆(7)和所述的右丝杆(9)相匹配,所述的左接纸头架(21)和所述的右接纸头架(22)两端下部分别支撑在所述的左导轨(23)和所述的右导轨(24)上,所述的左接纸辊(5)和所述的右接纸辊(6)分别设置在所述的左接纸头架(21)和所述的右接纸头架(22)的上部,所述的左进纸导纸辊(3)和所述的右进纸导纸辊(4)分别设置在所述的左接纸头架(21)和所述的右接纸头架(22)的下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接纸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夹纸装置和所述右夹纸装置分别都由夹纸棒(16)、两个夹纸气缸(18)组成,四个所述夹纸气缸(18)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的接纸装置的中下部两端,所述的夹纸棒(16)分别设置在所述的接纸装置的中下部两端两个对称的所述夹纸气缸(18)的气缸杆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接纸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切纸装置和所述右切纸装置分别都由两个切纸气缸(19)和切纸刀(20)组成,四个所述切纸气缸(19)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的接纸装置的中上部两端,两个所述的切纸刀(20)分别设置在所述的接纸装置的中上部两端两个对称的所述切纸气缸(19)的气缸杆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陶国南(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无效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US4170506A,其公开日为1979年10月9日;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的理由是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两者均属于接纸头技术领域,其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解决的均是效率低、操作困难、不安全、不可靠、没有缓冲、纸张易崩断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均是提供一种效率高、操作简单、安全、可靠、有缓冲、纸张不易崩断的接纸机;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新颖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的理由是证据1公开了一种接纸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 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8年11月14日受理该请求,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陈述。

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1日提交了两份证据1的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12月3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一份证据1的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进行答复。专利权人期满未进行答复。

合议组于2009年1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介绍了到厅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专利权人未参加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并当厅提交口审代理词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当厅明确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4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而且,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反对意见,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反对意见,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证据1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证据1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其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接纸头,它包括:

a.架体(1)、导纸辊(2);

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

b.接纸装置;

c.左切纸装置、右切纸装置;

d.左夹纸装置、右夹纸装置;

e.左进纸导纸辊、右进纸导纸辊;

f.所述的导纸辊(2)轴支在所述的架体(1)前后侧壁的大致中部;

g.所述的接纸装置设置在所述的机架(1)的前后侧壁内侧的大致中上部;

h.所述的左切纸装置、所述的右切纸装置和所述的左夹纸装置、所述的右夹纸装置分别设置在所述的接纸装置大致中部;

i.所述的左进纸导纸辊(3)和所述的右进纸导纸辊(4)分别设置在所述的接纸装置的大致下部。

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接合器,包括站点1、固定托纸辊11(相当于特征a,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最后1段第2行、第5页第3段第2行、附图1);接合器组件14和15(相当于特征b,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第1行、附图1);纸切断器(相当于特征c,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第3段第1行);停纸器(相当于特征d,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第2段第1行);辊26、26a(相当于特征e,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倒数第1段倒数第2行、第6页第4段、附图1);接合器组件14和15是设置在所述站点1的前后侧壁内侧的大致中上部(相当于特征g,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第1行、附图1);左、右纸切断器,左、右停纸器分别设置在所述的接合器组件14和15大致中部(相当于特征h,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第3段第1行、第2段第1行,第5页第5段第1行,附图1);辊26和辊26a分别设置在所述的接合器组件14和15大致下部(相当于特征i,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倒数第1段倒数第2行、第5页倒数第1段倒数第2行、第6页第4段、附图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导纸辊(2)轴支在所述的架体(1)前后侧壁的大致中部(特征f)。尽管证据1中文译文部分没有文字说明,但从证据1附图上看,证据1附图1中的固定托纸辊11设置在站点1前后侧壁的大致中部,并且辊子肯定有两个支撑,因此,轴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以下特征:

a1.所述的接纸装置由左接纸辊(5)、右接纸辊(6)、左丝杆(7)、右丝杆(9)、左丝杆螺母(11)、右丝杆螺母(13)、左接纸头架(21)、右接纸头架(22)、左导轨(23)、右导轨(24)组成;

b1.所述的左导轨(23)、右导轨(24)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的架体(1)前后侧壁的内侧中上部;

c1.所述的左丝杆(7)、右丝杆(9)平行对称设置在所述的架体(1)前后侧壁的内侧且位于所述的左导轨(23)和右导轨(24)的上方;

d1.所述的左丝杆螺母(11)和所述的右丝杆螺母(13)分别设置在所述的左接纸头架(21)和所述的右接纸头架(22)的两端上部;

e1.所述的左丝杆螺母(11)和所述的右丝杆螺母(13)分别与所述的左丝杆(7)和右丝杆(9)相匹配;

f1.所述的左接纸头架(21)和所述的右接纸头架(22)两端下部分别支撑在所述的左导轨(23)和所述的右导轨(24)上;

g1.所述的左接纸辊(5)和所述的右接纸辊(6)分别设置在所述的左接纸头架(21)和所述的右接纸头架(22)的上部;

h1.所述的左进纸导纸辊(3)和所述的右进纸导纸辊(4)分别设置在所述的左接纸头架(21)和所述的右接纸头架(22)的下部。

而证据1公开了接合器组件14和15(相当于特征a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第1行、附图1),该部分包括:接封辊27、27a(相当于左、右接纸辊,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倒数第1行、第6页第4段,附图1、2)、螺纹轴18、18a(相当于左、右丝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第2至3行、第6页第4段,附图1、2、5、6、7)、块体17、17a(相当于左、右丝杆螺母,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第2至3行、第6页第4段,附图2、5、6、7)、机架16、16a(相当于左、右接纸头架,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第2行、第6页第4段,附图1、2、5、6)、凸轮轨道22、22a和倾斜部分24、24a(相当于左、右导轨,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第5至6行、第6页第4段,附图1、6);凸轮轨道22、22a和倾斜部分24、24a分别设置在所述的站点1前后侧壁的内侧中上部(相当于特征b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第5至6行、第6页第4段,附图1);螺纹轴18、18a平行对称设置在所述的站点1前后侧壁上,并位于凸轮轨道22、22a和倾斜部分24、24a的上方(相当于特征c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附图1);块体17、17a分别对称设置在机架16、16a的两端上部,块体17、17a分别与螺纹轴18和螺纹轴18a相匹配(相当于特征d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第1至3行,附图1、2、5、6、7);机架16、16a两端下部分别支撑在凸轮轨道22、22a上(相当于特征e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第4至5行,附图1、2、5、6、7);接封辊27、27a也分别设置在机架16、16a的上部(相当于特征f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第7至8行、第6页第4段,附图1、6);辊26、26a分别设置在机架16、16a的下部(相当于特征g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5段第7至9行、第6页第4段,附图1至9)。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以下特征:

a2.所述左夹纸装置由夹纸棒(16)、两个夹纸气缸(18)组成;

b2.所述右夹纸装置分别都由夹纸棒(16)、两个夹纸气缸(18)组成;

c2.四个所述夹纸气缸(18)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的接纸装置的中下部两端,所述的夹纸棒(16)分别设置在所述的接纸装置的中下部两端两个对称的所述夹纸气缸(18)的气缸杆上。

而证据1公开的接合器包括的左停纸器由止动杆32和控制缸34构成(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第2段第3至5行,附图2、5、6),右停纸器由止动杆32a和控制缸34a构成(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第2段第3至5行、第6页第4段,附图2、5、6),止动杆32被安装在与辊26平行的机架16上,且止动杆32可从与平行支架33的啮合状态中移进和移出,控制缸34分别对称设置在接合器组件14和15的中下部两端(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第2段第3至5行,附图2、5、6)。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缸的数目。本专利为4个气缸,而证据1为2个控制缸。但缸数目的多少与杆(本专利称为棒)的长度有关,杆长了气缸的数量就可以增加,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以下技术特征:

a3.所述左切纸装置由两个切纸气缸(19)和切纸刀(20)组成;

b3.所述右切纸装置由两个切纸气缸(19)和切纸刀(20)组成;

c3.四个所述切纸气缸(19)分别对称设置在所述的接纸装置的中下部两端,两个所述的切纸刀(20)分别设置在所述的接纸装置的中下部两端两个对称的所述切纸气缸(19)的气缸杆上。

证据1公开的接合器中的左纸切断器由控制缸38和纵向细长纸卷切割刀37组成(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第3段第1行,附图7);右纸切断器由控制缸38a和纵向细长纸卷切割刀37a组成(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第3段第1行、第6页第4段,附图1至9);控制缸38分别对称设置在接合器组件14和15的中下部两端,纵向细长纸卷切割刀37分别设置在接合器组件14和15的的中下部的控制缸38的气缸杆上(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第3段第1行、第6页第4段,附图1至9)。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缸的数目。本专利为4个气缸,而证据1为2个控制缸。但缸数目的多少与刀的长度有关,刀长了气缸的数量就可以增加,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10338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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