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家用垃圾处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64
决定日:2009-03-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57141.5
申请日:2007-05-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8-07-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株式会社铃木综合开发研究所
主审员:向琳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乔东峰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9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局部细微差别和在使用过程中不易被一般消费者看到的差别等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差别仅是局部细微差别和/或在使用过程中不易被一般消费者看到的差别,则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7月23日授权公告的200730157141.5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家用垃圾处理装置”,申请日为2007年05月28日,专利权人为株式会社铃木综合开发研究所。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第2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网络检索页面打印页1页;
附件2:专利号为200630002652.5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检索页面打印页1页;
附件3:本专利各组成部分的标号说明图1页;
附件4:本专利和专利号为200630002652.5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比较图1页;
附件5:请求人所称其销售的家庭用垃圾处理机和本专利的比较图1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具体陈述了如下无效理由:对本专利和附件2所示的外观设计加以比较,两者的整体造型、盖部形态、开盖按钮和锁止机构的形态以及布局、按键面板的形状和布局、盖部和连接部与主体部的位置关系、盖部与连接部的连接关系均相同;所不同的在于①操作按钮之一的形状、②“1号机”字样的标识的有无、③分割线的有无以及④带格栅排气口的有无,其中不同点①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异,不同点②是样机上的说明文字,几乎没有装饰性,不同点③和④都在侧面后侧或者背面,是使用状态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而且这些差异分散于外观设计整体中,彼此没有关联性,对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附件2所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而且附件2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告,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告知其可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出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针对口头审理通知书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于2009年2月24日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一方没有参加口头审理,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附件1所示的是本专利,附件2所示的是对比外观设计专利,附件3是标识了本专利的各个部分的符号说明图,附件4是本专利与对比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图,用以说明本专利与对比外观设计专利存在的异同,附件5是供合议组参考的附图,不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在此基础上陈述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有关事实和证据,上述范围、理由、事实和证据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相同。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专利号为200630002652.5的外观设计网络检索页面打印页,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为“家庭用垃圾处理机”,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3月14日,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合议组经核实认为附件2所示的专利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告,因此,附件2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在先设计。
3.相同和相近似性比较
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家庭用垃圾处理机”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是“家用垃圾处理装置”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类别相同的物品,可以将二者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比较。
在先设计公开了一种“家庭用垃圾处理机”的外观设计,包括了以线条绘制的9幅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开盖状态右视图、立体图、省略内部机构的A-A剖视图、仰视图、右视图、主视图、左视图)。从各视图来看:该家庭用垃圾处理机从上到下依次为盖部、连接部和主体部,整体为从上到下宽度大致相同的椭圆筒形;盖部、连接部和主体部在前方对齐,在后方,盖部稍稍向前方退缩;盖部由长圆形上面板、曲面部与盖身部形成;盖身部后方下侧形成沿垂直轴线对称的左右侧圆弧形突起,连接部的后方相应位置形成与上述突起部相嵌合的左右侧圆弧形凹槽,凹槽的中间位置,形成矩形铰链安装部,该铰链安装部嵌入盖身部后方左右侧圆弧形突起部之间使得盖部与连接部铰接;大致呈方形的开盖按钮纵跨曲面部与盖身部设置在该家庭用垃圾处理机前方中间位置,开盖按钮的正下方,盖身部的大致中间位置设有可左右滑动的卡扣,在连接部上的与该卡扣相对应的位置设有条状部件,上述开盖按钮和卡扣、条状部件位于正面中间位置,上下排成一列;在长圆形上面板左右方向上的中间位置处,设有靠近该上面板后方的条状长圆形按键面板,该按键面板上沿前后方向由前向后排列有四个矩形的按钮;主体部后方左侧靠近底部有一个小的矩形。(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公开了一种“家用垃圾处理装置”的外观设计,包括了6幅照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从各视图来看:该家用垃圾处理装置从上到下依次为盖部、连接部和主体部,整体为从上到下宽度大致相同的椭圆筒形;盖部、连接部和主体部在前方对齐,在后方,盖部稍稍向前方退缩;盖部由长圆形上面板、曲面部与盖身部形成;盖身部后方下侧形成沿垂直轴线对称的左右侧圆弧形突起,连接部的后方相应位置形成与上述突起部相嵌合的左右侧圆弧形凹槽,凹槽的中间位置,形成矩形铰链安装部,该铰链安装部嵌入盖身部后方左右侧圆弧形突起部之间使得盖部与连接部铰接;大致呈方形的开盖按钮纵跨曲面部与盖身部设置在该家用垃圾处理装置前方中间位置,开盖按钮的正下方,盖身部的大致中间位置设有可左右滑动的卡扣,在连接部上的与该卡扣相对应的位置设有条状部件,上述开盖按钮和卡扣、条状部件位于正面中间位置,上下排成一列;在长圆形上面板左右方向上的中间位置处,设有靠近该上面板后方的条状长圆形按键面板,该按键面板上沿前后方向由前向后排列有三个矩形按钮和一个椭圆形按钮;在条状长圆形按键面板与开盖按钮之间有“1号机”字样的标识;在主体部上,左右两侧靠后位置形成纵向贯穿主体的分割线,在主体部左侧(见右视图)的分割线后方有“1号机”字样的标识;主体部的后下方,在左右方向上与铰链安装部对应的位置处设有左右两个带格栅的排气口,左侧带格栅排气口的下方有一个小的矩形。(详见本专利附图)
将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整体造型;盖部、连接部与主体部的形状和位置关系;盖部构成以及面板按键数量;开盖按钮的形态及布局;盖部与连接部之间的铰接结构。
将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①盖部的按键面板上由前往后第四个按键的形状不同:在先设计是矩形而本专利是椭圆形;②在先设计没有“1号机”字样的标识,而本专利在盖部的长圆形上面板和主体部左后侧分别有“1号机”字样的标识;③在先设计主体部后方没有带格栅的排气口,而本专利在主体部后方设有两个带格栅的排气口;④在先设计没有分割线,而本专利左右两侧靠后位置有分割线。其中不同点①仅为局部细微的设计、不同点②的“1号机”字样的标识仅是局部的标识性文字,上述均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视觉影响;不同点③位于主体部后方,而该家用垃圾处理装置的主体部后方在使用过程中不被一般消费者关注;不同点④也未导致类似椭圆柱的该家用垃圾处理装置的整体外观设计形状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变化。
综上所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区别;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的不同点属于局部细微的设计或处于不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其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也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即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4.鉴于上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730157141.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双方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俯视图 后视图
立体图 右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本专利附图
俯视图 后视图
开盖状态右视图 立体图
省略内部机构的A-A剖视图 仰视图
右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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