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工业链条炉排锅炉等压送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63
决定日:2009-03-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49018.9
申请日:2006-10-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雪华
授权公告日:2007-1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聪会;欧阳秉利
主审员:刘小静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F23L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某一技术手段进行了说明,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仍然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该技术手段,则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工业链条炉排锅炉等压送风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149018.9,申请日是2006年10月18日,专利权人是王聪会和欧阳秉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工业链条炉排锅炉等压送风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风道(1)、配风板(2)、侧出风口(3)、等压风室(4)和中间隔离板(5),风道(1)内设有配风板(2),风道(1)的侧面设有侧出风口(3),侧出风口(3)连接等压风室(4),在等压风室(4)之间设置有中间隔离板(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链条炉排锅炉等压送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1)的横截面可以呈多种形状如圆形、矩形或变形矩形;所述横截面的面积沿风道送风方向逐渐减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链条炉排锅炉等压送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侧出风口(3)设置为等截面的出风口。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链条炉排锅炉等压送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侧出风口(3)设置在等压送风装置的单面或双面。”
针对本专利权,刘雪华(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请求人所称案由,共1页;
附件2: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4519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3日,共8页;
附件4:专利号为ZL00256778.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1页;
附件5:请求人所称“关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之一王聪会的地址有问题的说明”,共1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2说明书附图中风道的上方不应该有配风板,并且附图没有示出风室4的结构特点,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针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附件3中的间隔室、形成附图7中间隔室10的斜壁、开口11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风室3、配风板2和出风口3。另外,在比较宽的炉排内较长的风室中装设隔离板是司空见惯的已有技术,本专利中的中间隔离板5实际上相当于附件3中风室3末端的壁板;3、针对权利要求2,附件3中的间隔室10的通风面积也是从送风管一侧开始逐渐变小,并且构成不等截面间隔室的斜置隔板可以是直线形、折线形、曲线形;针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附件3中的送风装置设有面积相同的开口11,其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侧风口设置为等面积的出口”;4、针对权利要求4,附件3公开送风装置的风室3的一侧或两侧设置有间隔室,间隔室与风室之间的壁板上至少有一个面积相同的开口11,因此,附件3也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5日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专利权人除再次提交了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请求书,附件1、2、3、5以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权人声称由陆耀庆主编,中国建筑出版社出版的《供暖通风技术手册》一书的第865、866页,复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证据1表明本专利的附图符合通风技术手册规范,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等压送风装置在变截面送风道的时段风量、风压不变的前提下,控制动压、保持静压平衡,这与附件3中利用间隔室10的原理不同。
专利权人又于2009年1月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和意见陈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大型工业链条炉排锅炉等压送风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风道(1)、配风板(2)、侧出风口(3)、等压风室(4)和中间隔离板(5);风道(1)内设有配风板(2),风道(1)的侧面设有侧出风口(3),侧出风口(3)连接等压风室(4),在等压风室(4)之间设置有中间隔离板(5),风道(1)的横截面可以呈多种形状如圆形、矩形或变形矩形;所述横截面的面积沿风道送风方向逐渐减小,侧出风口(3)设置为等截面的出风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链条炉排锅炉等压送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侧出风口(3)设置在等压送风装置的单面或双面。”
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中的送风装置是通过中间隔板隔断两对称设置的风道,以用于大型链条炉排。
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5日和2009年1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加入了 “大型”两个字,这种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这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放弃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请求人放弃使用证据1、4、5,专利权人认可附件3的真实性;(4)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专利权人明确其使用证据1是用来说明本专利中利用的等压送风原理与附件3中采用的均匀送风原理不同。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双方意见如下: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附图示出的仅仅是一个侧壁有出风口的风道,不是等压送风装置,其无法实现等压送风。具体地,该附图没有示出等压风室4的结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5行的说明“由鼓风机送风,空气进入不同截面进风通道1,通过配风板2将锅炉燃烧空气送入侧出风口3,进入风室4”不可能实现,配风板2上无开口,空气无法通过配风板2进入风室4。由于说明书附图只是示出了一个风道,无法知晓其它的风道是如何相对于示出的所述风道设置的,说明书文字记载中间隔板5设置在等压风室中,而不是像在附图中示出的那样设置在风道的末端。
专利权人当庭绘制了其认为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等压送风装置的侧视图和俯视图,在俯视图中,专利权人将本专利附图1中示出的装置在当庭绘制的俯视图中左右方向上对称设置,两送风装置之间其标记为中间隔离板,在俯视图中共示出四组这样的送风装置,两组之间的部分被标记为等压风室。专利权人主张在两横向相邻的风道之间设置中间隔离板是本专利的关键点之一,这使得空气可以从中间隔离板两侧进入风道,从而使得本专利可以用于大型锅炉。关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得出上述侧视图和俯视图中示出的上述技术方案,专利权人认为:在本专利的附图1中,等压风室是在附图标记4指向的双点划线外,而不是双点划线里面,双点划线里面是空壳,该空壳构成封闭的空间,双点划线是风道的截面边界线。并且专利权人认为:在本专利技术中等压风室是变截面,而非等截面的。在本专利的附图中,中间隔离板5是由最右侧的点划线表示的,由工程制图的规范可知点划线表示中心线,因此中间隔离板隔开的另一半风道由中心线表现出来,风道是相对于中间隔离板5对称设置的。
双方对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公开了权利要求2-4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2-4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过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审查指南》第4.6.2节规定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日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中加入了原始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特征“大型”,这导致上述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专利权人在口审时当庭放弃了权利要求1,因此,视为专利权人承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权利要求1应予无效。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如果说明书中对实用新型的某一技术手段进行了说明,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仍然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该技术手段,则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地说明。
具体在本案中,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等压送风装置,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所述,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送风装置送风不均匀,导致浪费燃料。本专利的等压送风装置设有风道、配风板、侧出风口、等压风室和中间隔离板,侧出风口设置在风道侧面,侧出风口连接等压风室,在等压风室之间设置有中间隔离板;气流从中间隔离板两侧的风道进风口进入侧出风口,之后由侧出风口进入等压风室,然后再由等压风室向上进入炉排。由此可见等压风室和中间隔离板是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但是,就等压风室而言,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说明侧出风口连接等压风室,说明书第2页说明气流从侧出风口进入风室;在本专利的附图中附图标记4指向图中的双点划线;在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认为附图标记4所指向的配风板2和双点划线之间的区域示出的就是等压风室,而该区域和侧出风口位于异侧,根据说明书公开的信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定等压风室的结构,无法实现使气流从侧出风口流入等压风室。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对等压风室的说明是含糊不清的。关于本专利中的中间隔离板,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都记载了等压风室之间设置有中间隔离板,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也说明两侧气流在风室中间隔板的隔离下分别由两侧穿越炉排条缝,上述内容都表示中间隔离板是设置在等压风室之间的。但是,说明书第2页第2段却记载了“配风板装置在不同截面风道中间设有中间隔离板,两侧气流在中间隔板的隔断下由两侧出风口均匀送入等压风室”,这又表示中间隔板是设置在风道之间的,在本专利的附图中表示中间隔离板的点划线是位于风道上方。因此,说明书对中间隔离板位置的说明是含糊不清的,这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如何设置中间隔离板。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等压风室和中间隔离板进行清楚、完整地说明,从而致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而说明书对权利要求2-4技术方案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在本专利的附图1中,等压风室是在附图标记4指向的双点划线外,而不是双点划线里面,双点划线里面是空壳,该空壳构成封闭的空间,双点划线是风道的截面边界线。并且在本专利技术中等压风室是变截面,而非等截面的。在本专利的附图中,中间隔离板5是由最右侧的点划线表示的,由工程制图的规范可知点划线表示中心线,因此中间隔离板隔开的另一半风道由中心线表现出来,风道是相对于中间隔离板5对称设置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的说明侧出风口连接等压风室,说明书第2页的说明气流从侧出风口进入风室,并结合附图中附图标记4的指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认为附图中配风板2和双点划线之间的区域就是等压风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认为双点划线内的部分是一个封闭的空腔,而等压风室是附图中双点划线以外的空白区域。由于在附图中侧出风口和等压风室位于风道的异侧,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如何实现将气流从侧出风口引入等压风室,再让气流从等压风室向上进入炉排。此外,在专利权人还主张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等压风室具有变截面,在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俯视图中示出的等压风室也是变截面的,即使如专利权人所主张的那样,等压风室是由形成在不同组送风装置之间的空间构成的,从本专利的附图中可以看出该图示出的送风装置大体上为长方体,因此在不同组送风装置之间也不可能形成如专利权人在当庭绘制的俯视图中示出那样的变截面等压风室。关于中间隔离板,如上所述,标记并未指向点划线,即使附图中附图标记5所指向的点划线表示中心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结合说明书文字部分公开的信息确定如何设置中间隔离板。综上,专利权人的意见不成立。此外,专利权人也未能举证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现有技术确定本专利中所述等压风室的位置、结构和中间隔离板的位置。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信息无法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
由于专利权人放弃了权利要求1,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所以合议组不再评述请求人其它的无效理由。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14901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