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智能监控仪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力智能监控仪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12
决定日:2009-03-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03886.3
申请日:2007-02-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易艾斯德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市双源津瑞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钱亦俊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就本专利和在先设计而言,产品视觉瞩目点在于形状,二者的外形轮廓及各部分视觉分割比例基本一致。差别点仅仅在于细微之处。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力智能监控仪表”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730103886.3,申请日是2007年2月2日,专利权人是天津市双源津瑞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权,北京易艾斯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先公开的200530021687.9号专利的外观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也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200530021687.9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在先设计)授权公告文本作为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5月19日将请求书及上述证据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始终没有提交意见陈述。

2008年8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合议组成员,并通知其如有回避请求,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答复,视为没有回避请求。

针对上述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均逾期未答复。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也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请求人提交的在先设计是专利号为200530021687.9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经核实,其内容属实,本案予以采信。其产品名称为“仪表(EM600)”,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5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先设计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本专利仪表呈近似立方体状。正面方形显示屏右下方有四个圆形按钮,从侧面观察,靠前部有一台阶,前部略大于后部。两侧面中部有两条凹槽,槽内各有一条透明卡子。产品后部和顶部有成排的插孔。(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仪表也呈近似立方体状。正面方形显示屏右下方有四个圆形按钮,从侧面观察,靠前部有一台阶,前部略大于后部。两侧面中部有两条凹槽。产品后部和顶部有成排的插孔。(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二者主要相同点在于:二者的外形轮廓及各部分视觉分割比例基本一致。例如,显示屏与边框的视觉比例,以及长宽高的比例。正面按钮的位置、两侧面中部的凹槽等。二者不同之处仅在于在先设计侧面凹槽中装有透明卡子,而本专利相应位置没有。再有在先设计正面按钮上有图案,而本专利没有。合议组认为,二者不同点应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二者从整体上给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印象是极其相近似的,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进行评述。

决定

宣告200730103886.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右视图俯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缩小)右视图(缩小)



 

俯视图仰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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