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螺杆钻具等壁厚橡胶定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石油螺杆钻具等壁厚橡胶定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38
决定日:2009-03-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75187.4
申请日:2007-1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聂旭中
授权公告日:2008-08-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遵孟昌毛柱李留敏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E21B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一篇由他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专利文献所公开,并且两者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实质上相同,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27日、名称为“石油螺杆钻具等壁厚橡胶定子”的200720175187.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胡遵孟,共同专利权人为昌毛柱、李留敏。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石油螺杆钻具等壁厚橡胶定子,包括定子壳体(1),其特征是:定子壳体(1)的内壁呈线型曲线,并在线型曲线内壁上设置一层等厚的耐磨橡胶(2)。”

针对上述专利权,聂旭中(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05698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申请日为2007年6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5月7日,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94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19日,共6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在证据1中公开,且两者的发明主体、发明目的、技术手段、效果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2披露了等壁厚的定子结构,并指明了“薄且厚度均匀的橡胶层”结构的优点(证据2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中第3段),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3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确认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全部无效。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在证据1中公开,且两者的发明主题、发明目的、技术手段、效果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2披露了等壁厚的定子结构,并指明了“薄且厚度均匀的橡胶层”结构的优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请求人结合证据就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充分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为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由他人申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关于新颖性,请求人提出以下主张: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在证据1中公开,且两者的发明主题、发明目的、技术手段、效果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2披露了等壁厚的定子结构,并指明了“薄且厚度均匀的橡胶层”结构的优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螺杆钻具定子壳体,其包括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定子壳体),壳体1内具有用来装配转子的空腔,空腔的内表面为螺旋面3,螺旋面3上衬有厚度均匀的螺旋状橡胶层2,使其收缩量一致(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3-5行),从证据1的附图3、4可以看出,螺旋面3沿壳体1轴线方向的剖面线和其沿与壳体1轴线垂直方向的剖面线均为曲线,也就是说,壳体1的螺旋面3也是呈线型曲线。

从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证据1全部公开,且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涉及一种螺杆钻具定子,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由于定子橡胶层厚薄不均而导致的效率低、使用寿命低的问题,并且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依据证据1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20072017518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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