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单电机切换扫描式灭火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58
决定日:2009-03-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13315.3
申请日:1999-10-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大连世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2-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维顶
主审员:潘 剑
合议组组长:刘 静
参审员:危 峰
国际分类号:A62C37/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2月4日公告授予的第99113315.3号、名称为“单电机切换扫描式灭火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10月11日,专利权人为张维顶。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单电机切换扫描灭火器由快接头、快速接口(1)、主轴(3)、定子底盘(5)、定子(4)及步进电机组成,其特征在于上部设置有快速接口(1),其内腔设置有橡胶水封,并设有三凸卡座及三个凹槽,下部设置有定子(4),定子与底盘(5)连接固定,底盘(5)上方设一步进电机(27),其轴向下通过底盘(5),电机齿轮(21)与自由转动在主轴(3)上的180°自由齿轮(7)相啮合连接,俯仰扫描器(32)与喷水嘴(31)方向一致设置,其上的180°自由齿轮(7)的半圆自由空道(24)、拨线柱(23)自由上下通过在其中,但与下部法兰(8)腔体(19)的上部后端固定连接、腔体(19)上部中心与立设置的主轴(3)下部及水道(6)固定相联通,腔体呈扁状、中心横设一根与主轴(3)、水道(6)相联通的180°半开式通径的横轴(18),还与两喷水嘴(31)定向固定联通;腔体(19)下部设有红外接收管启动器(14),输出信号与电脑启动端P1前置放大电路连接,电脑设四个输出口与步进电机(27)联接;腔体(19)前部下方还设一水平扫描器(16),内设两个红外接收管,上设一只光电二极管,信号管中心对准扫描条孔(15),另一只偏离扫描条孔(15),水平光电扫描器(16)信号与电脑水平输入端P2 前置放大电路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灭火器,其特征在于喷水嘴(31)上还设置有一俯仰扫描器(32),输出端与电脑CPU俯仰输入端P3前置放大电路连接,腔体(19)上部后端的拨线柱(23)能在180°自由齿轮(7)的180°自由空道(24)中运动,这一自由运动角就是控制横轴(18)及喷水嘴俯仰扫描器动作功能,主轴(3)及腔体(19)上水平扫描器(16)在往复于一圈运动时由拨线柱(23)上部的永久磁铁控制、干簧器(22)动作输出端与电脑P4换向端连接,温度继电器与电脑、超温自保输入端连接。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灭火器,其特征在于电脑输出有四个口与步进电机输入口连接,还有一个输出口与电动阀电机输入口连接,两个口与显示器控制端连接,另还设有两个输出口作水泵、报警显示,上述电动阀是由微阻缓闭式电机控制,直接开关球状阀门,与其灭火器上端管道相连通。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灭火器其特征在于在喷水嘴(31)上都各自设置有水动阀门与腔体(19)下部设置的阀门卡挡向下卡死接通。”
针对上述专利权, 大连世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第97103217.3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8年9月23日,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第97203797.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9日,复印件共1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1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8年11月12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认为:
1)证据1、2从整体上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机械和电子结构、传动关系、基本控制电路等技术内容,因而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所述“其上的180°自由齿轮(7)的半圆自由空道(24)、拨线柱(23)自由上下通过在其中,……,还与两喷水嘴(31)定向固定联通”中,两个“其”指代不明;“但与下部法兰(8)腔体(19)的上部后端固定连接”和“还与两喷水嘴(31)定向固定联通”缺少主语,导致连接关系混乱,位置关系不明。权利要求1所述“上设一只光电二极管”缺少主语;“信号管中心”指代不明,与之前名称不一致;导致连接关系混乱,位置关系不明。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同时导致从属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此外,权利要求2所述“这一自由运动角”在前文没有相关叙述,因此指代不明;没有“拨线柱(23)”与“永久磁铁”的位置、连接关系,“永久磁铁”与“干簧器(22)”的动作及连接关系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其作用,无法实现拨线柱(23)复位,致使权利要求2不清楚。权利要求4中“在喷水嘴(31)上都各自设置有水动阀门与腔体(19)下部设置的阀门卡挡向下卡死接通”所表述的各部件位置及连接关系混乱,致使权利要求4不清楚。
3)权利要求1缺少如下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①缺少单电机对横轴(18)及俯仰扫描器驱动的传动机构的特征,即缺少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行“180°自由齿轮(7)与下部的伞齿轮(20)固定为一体,在与横轴(18)上的伞齿轮啮合后”所描述的技术特征,无法实现单电机驱动横轴及俯仰扫描器定位。②缺少对180°自由齿轮(7)具体结构以及拨线柱(23)位置及连接关系的描述,无法实现本发明的“单电机切换”功能。③缺少对拨线柱(23)复位控制机构的描述,无法确定整机的初始状态,会导致控制程序紊乱。整机不复位,则无法实现下一次扫描定位和灭火动作。④缺少对俯仰扫描器(32)与电脑连接关系的描述,无法知道俯仰扫描器(32)扫描定位后是怎样控制喷水嘴进行灭火的。
权利要求2-4也没有上述①-③的技术特征,即使将他们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也未进行详尽描述。由于缺少对横轴(18)的传动机构;180°自由齿轮(7)的具体结构;拨线柱(23)位置及连接关系;拨线柱(23)复位控制机构的描述;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
2008年12月11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的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一个月期限内答复。
2009年2月3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6日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4日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作出答复,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保留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和原权利要求3合并,得到新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2和原权利要求4合并,得到新的权利要求3;并修改了新权利要求1的部分标点符号和语序。
专利权人认为: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从整体上描述了灭火器的传动部件和动力传递关系、喷水水道、水平扫描器、俯仰扫描器等必要的结构部件,这些部件和连接关系的描述清楚,技术方案完整,所有技术特征的组合后能够完成本发明任务,因此不存在不清楚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同时说明书也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②证据1、2与本发明不相关,请求人没有指出哪一篇是最接近对比文件,也没指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更没有说明哪些区别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能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009年2月26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对本案的所有无效理由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确认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①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副本及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认为该修改文本的提交日超过了答复期限,应不予接受。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口头审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②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2的关联性有异议。
③请求人放弃专利法第21条第2款无效理由中有关权利要求1-4缺少对180°自由齿轮(7)具体结构描述的主张。
④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是:单电机驱动电机齿轮,电机齿轮带动自由齿轮,自由齿轮通过拨线柱控制主轴水平转动,实现水平扫描,之后电机带动自由齿轮反转,通过伞齿轮控制横轴实现俯仰扫描,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单电机切换扫描。专利权人还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单电机驱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针对合议组于2008年12月11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4日委托代理机构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保留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和原权利要求3合并,得到新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2和原权利要求4合并,得到新的权利要求3;并修改了新权利要求1的部分标点符号和语序。对此,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首先,该修改文本是以专利权人代理机构“北京中知法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名义提交的,而专利权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授予该代理机构的权限均为一般代理,因此,其不具有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权力;其次,该修改文本中权利要求1-3的修改方式不属于删除式修改,并且其提交日超过了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指定的一个月期限,综上,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2份证据,其中,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1-2的关联性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2公开的内容均涉及电机驱动的灭火器,因此,证据1-2均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单电机切换扫描灭火器(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单电机对横轴(18)及俯仰扫描器驱动的传动机构的特征,即缺少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行“180°自由齿轮(7)与下部的伞齿轮(20)固定为一体,在与横轴(18)上的伞齿轮啮合后”所描述的技术特征,无法实现单电机驱动横轴及俯仰扫描器定位,也就完成不了本发明最基本的自动扫描灭火的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样从属权利要求2-4也没有记载该必要技术特征,即使将权利要求2-4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从整体上描述了灭火器的传动部件和动力传递关系、喷水水道、水平扫描器、俯仰扫描器等必要的结构部件,这些部件和连接关系的描述清楚,技术方案完整,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同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表示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单电机驱动实现水平扫描和俯仰扫描,认为本专利的工作原理如下:单电机驱动电机齿轮,电机齿轮带动自由齿轮,自由齿轮通过拨线柱控制主轴水平转动,实现水平扫描,之后电机带动自由齿轮反转,通过伞齿轮控制横轴实现俯仰扫描,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单电机驱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
1)由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段可知,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的双电机灭火器的水平、俯仰扫描器各自设有独立的驱动电机,因此机械、电路复杂,零件多、造价高、体积大、制造安装又很复杂。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包括水平扫描器和俯仰扫描器传动机构的单电机切换扫描式灭火器,其结构及工作过程如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所述。由于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现有技术,例如双电机灭火器没有公开如何用单电机切换驱动水平、俯仰扫描器的技术信息,专利权人也表示本专利的发明点就在于单电机驱动水平扫描和俯仰扫描,因此,单电机对水平扫描器和俯仰扫描器驱动的传动机构是本专利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2)本专利说明书第3-4页记载了单电机切换扫描式灭火器工作过程,从中可知,水平和俯仰扫描的过程如下:①水平扫描:步进电机(27)逆时针转动,180°自由齿轮(7)上的半圆自由孔道(24)一端卡住拨线柱(23)推动主轴(3)、水平扫描器(16)及喷嘴体(9)开始水平扫描;②俯仰扫描:步进电机(27)反转带动180°自由齿轮(7)逆时针转,通过拨线柱(23)在半圆自由孔道(24)中180°自由齿轮(7)不能卡住拨线柱(23),此时主轴(3)及喷嘴体(9)对准起火点(26)定向不动,步进电机(27)的传动机构经伞齿轮(20)带动伞齿轮(30)及横轴(18)、喷水嘴(31)、俯仰扫描器(32)由下向上仰视扫描。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关于本专利工作原理的表述也与上述工作过程一致。由以上工作过程结合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记载的对本发明主视图的描述可知,本发明的单电机切换扫描式灭火器的水平扫描器的传动机构是“步进电机(27)逆时针转动,180°自由齿轮(7)上的半圆自由孔道(24)一端卡住拨线柱(23)推动主轴(3)、水平扫描器(16)”,即单电机驱动电机齿轮,电机齿轮带动自由齿轮,自由齿轮通过拨线柱控制主轴,从而实现水平扫描定位;俯仰扫描器的传动机构是“180°自由齿轮(7)与下部的伞齿轮(20)固定为一体,在与横轴(18)上的伞齿轮(30)啮合”,即通过伞齿轮控制横轴实现俯仰扫描。
3)如前所述,单电机对水平扫描器和俯仰扫描器的驱动的传动机构是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来看,其仅记载了水平扫描传动机构“步进机(27),其轴向下通过底盘(5),电机齿轮(21)与自由转动在主轴(3)上的180°自由齿轮(7)相啮合连接,其上的180°自由齿轮(7)的半圆自由空道(24)、拨线柱(23)自由上下通过其中”,没有记载涉及俯仰扫描器传动机构的任何内容,例如伞齿轮的设置,伞齿轮与自由齿轮的连接,伞齿轮与横轴和俯仰扫描器的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宣告其无效。
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之后,其从属权利要求2-4将分别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但是,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记载上述俯仰扫描器传动机构的任何内容,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样应当宣告其无效。
鉴于如上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应被全部无效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评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99113315.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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