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爆破作业智能管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55
决定日:2009-03-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43965.X
申请日:2005-07-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龙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济南东之林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栩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G06Q10/00,G06Q50/00,G06F17/40,G06K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专利法第33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上述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应当是确定无疑的,不包括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推测得出的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14日授权公告的200510043965.X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爆破作业智能管理系统”,申请日为2005年7月1日,专利权人为济南东之林电器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爆破作业智能管理系统,由软件系统、计算机、通讯设备、数据采集器和数字标签组成,其特征在于:
所述爆破作业智能管理系统借助数据采集器和数字标签记录爆破作业过程数据;
所述软件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WEB查询系统和数据采集器系统,所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管理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所述WEB查询系统用于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所述数据采集器系统用于通过计算机接口与数据采集器连接通讯,传输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的地点信息,并从数据采集器接收检查结果数据;
所述数据采集器内嵌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从爆破作业智能管理系统软件中获得基准时间,接收爆破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并把接收的信息存储到自身存储器中,断电后数据不会丢失;所述数据采集器还用于在爆破作业过程中,按照预定义的程序流程在屏幕上提示爆破检查信息,通过键盘录入爆破检查数据,并保存到存储器中,断电后检查数据可以长时间保留;数据采集器程序通过数据通讯电缆或通讯座与计算机通讯;
所述数字标签用于标识参与爆破人员身份或爆破地点,数字标签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破管理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爆破管理系统接收数据采集器采集的数据后,自动分析检查数据,生成爆破过程报表及违规操作报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破管理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软件系统把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组织后,通过通讯电缆或通讯座传输到数据采集器,并存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破管理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爆破管理系统遵循爆破安全规程,根据不同类型的爆破场所,制定适合其爆破过程需求的检查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破管理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数据采集器用以提示时间、爆破地点和检查信息,通过键盘输入检查数据,并存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破管理系统,其特征是采用的数据采集器在读取数字标签信息时,采用接触式或非接触式读取方式,其中非接触式包含红外线扫描条形码或读取电子芯片信息等方式。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爆破管理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数字标签采用射频卡、条形码、IC卡或能够存储数据的电子芯片。”
2008年9月28日北京龙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王明衍、杨寅华,“智能化巡回检查管理系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第18卷第4期,第336-338页,2004年12月,复印件1份共3页;
附件2(即本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130074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0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
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仅在于“所采集和处理的数据(信息)不同、没有指明“数字标签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没有限定手持式巡检器(数据采集器)“从爆破作业智能管理系统软件中获得基准时间””,但上述区别特征都属于常见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1和/或常用技术手段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中的软件系统如何同硬件系统结合做出说明,对软件系统的描述仅限于人机对话过程,没有对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说明书附图中也没有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 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说明书中没有对权利要求2中的如何进行数据分析检查和如何生成所称的报表和报告进行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说明书中没有对如何组织权利要求3中涉及的信息进行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说明书中没有对权利要求4中如何根据不同类型的爆破场所指定检查信息进行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充分公开,导致权利要求2-7的整体技术方案无法实现。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1中软硬件如何结合的,无法理解计算机和数字标签同其他涉及硬件的技术特征,也无法理解计算机和数字标签同各涉及软件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无法理解权利要求2中的如何自动分析检测数据和如何生成爆破过程报告;无法理解权利要求3中的相关信息是如何组织的;无法理解权利要求4中如何根据不同类型的爆破场所制定检查信息;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2-7也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2008年10月20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7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本专利的目的,不能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此外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还进一步陈述了说明书存在的其他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并结合所提交的证据进一步说明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3:案号为(2008)济民三初字第237号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复印件1份共1页;
附件4:公开号为CN17903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9页;
附件5(对比文件2):洪文鹏、刘霞,“基于RFID数据终端的电力设备巡检系统”,东北电力技术,2005年第1期,第36-37页,复印件1份共2页;
附件6(对比文件3):陈启卷、毛慧和、肖志怀、余波、刘斌,“便携式电力设备巡检装置”,电力系统自动化,第61-63页,2001年2月10日,复印件1份共3页;
附件7(对比文件4):申晓留、雷琼、周长玉,变电站、“发电厂设备巡检管理系统的发展”,现代电力,第20卷第1期,第76-79页,2003年2月,复印件1份共4页;
附件8(对比文件5):王保泉、陈发明、骆乃赵,“新型电子巡更系统的设计”,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第26卷第3期,第101-104页,2004年5月,复印件1份共4页;
附件9(同附件1):王明衍、杨寅华,“智能化巡回检查管理系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第18卷第4期,第336-338页,2004年12月,复印件1份共3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
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软件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WEB查询系统和数据采集器系统”、“所述WEB查询系统用于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所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管理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所述数据采集器系统用于通过计算机接口与数据采集器连接通讯,传输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的地点信息,并从数据采集器接收检查结果数据”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软件系统把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组织后,通过通讯电缆或通讯座传输到数据采集器,并存储”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2-7也超范围。
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软件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WEB查询系统和数据采集器系统”、“所述WEB查询系统用于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所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管理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所述数据采集器系统用于通过计算机接口与数据采集器连接通讯,传输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的地点信息,并从数据采集器接收检查结果数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软件系统把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组织后,通过通讯电缆或通讯座传输到数据采集器,并存储”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7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使整个爆破作业过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爆破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也无法彻底杜绝爆破作业中因违规而造成安全事故,因此不能实现本专利的目的,不能产生相应的积极效果,不具备实用性。
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采集器和数字标签是爆破作业智能管理系统中的数据采集器和数字标签还是其他的数据采集器和数字标签做出清楚说明,没有任何对记录爆破作业过程数据的记载,无法理解数字标签是如何参与到这种数据记录过程中的,也没有说明WEB查询系统是如何能够自行进行数据分析和生成报表/报告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2涉及的系统是如何接收其组成部分的数据、以及如何进行数据分析和生成报表/报告作出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说明书中只给出了权利要求3中相应数据的传输,但并没有说明在传输之前是如何进行信息组织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仅在于“所采集和处理的数据(信息)不同、没有指明“数字标签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没有限定手持式巡检器(数据采集器)“从爆破作业智能管理系统软件中获得基准时间”、数字标签可用于标识参与爆破人员身份”,但上述各个区别特征都属于公知常识、和/或被对比文件2-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1-5和/或常用技术手段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2008年10月27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用以证明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与本专利的公开文本记载内容一致,进而可以证明权利要求1-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0:本专利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的复印件1份共8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08年11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2月23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管理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2)WEB查询系统用于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3)数据采集器内嵌数据采集器软件,从爆破作业智能管理系统软件中获得基准时间,接收爆破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数据采集器还用于在爆破作业过程中,按照预定义的程序流程在屏幕上提示爆破检查信息,通过键盘录入爆破检查数据并保存到存储器中,断电后检查数据可以长时间保留;(4)数字标签用于标识参与爆破人员身份或爆破地点,数字标签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由于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装于计算机中、WEB查询系统也安装于计算机中,其界面是IE浏览器、数据采集器系统安装于数据采集器中,因此软件系统是安装在相对的硬件系统中实现的;说明书中列出了软件系统的各个模块和实现功能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相关步骤的基础上实现这三种软件系统;对于权利要求2中的自动分析检查数据、如何生成报表及报告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说明书相关部分的详细描述实现;说明书相关部分指出爆破检查完毕后,操作员通过通讯设备将存储于数据采集器中的检查结果数据传输到计算机爆破作业智能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因此可实现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不同的场合使用不同的爆破标准是爆破作业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可实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公开充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也公开充分。
无效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中指出的理由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正文中所引用的理由却又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在论述部分不清楚究竟依据哪个条款,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8年11月20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12月23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1-5的原件。
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对比文件1-5的原件,当庭明确表示对比文件1-5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
针对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0日以及2008年10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软件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WEB查询系统和数据采集器系统”与“所述软件系统分为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WEB查询系统和数据采集器系统”含义相同;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程序”即是指WEB查询系统;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能够得出“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管理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所述数据采集器系统用于通过计算机接口与数据采集器连接通讯,传输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的地点信息,并从数据采集器接收检查结果数据”、“所述软件系统把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组织后,通过通讯电缆或通讯座传输到数据采集器,并存储”。上述修改并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
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软件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WEB查询系统和数据采集器系统”与“所述软件系统分为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WEB查询系统和数据采集器系统”含义相同;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程序”即是指WEB查询系统;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能够得出“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管理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所述数据采集器系统用于通过计算机接口与数据采集器连接通讯,传输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的地点信息,并从数据采集器接收检查结果数据”、“所述软件系统把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组织后,通过通讯电缆或通讯座传输到数据采集器,并存储”。因此权利要求1-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管理爆破作业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2)WEB查询系统用于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3)数据采集器内嵌数据采集器软件,从爆破作业智能管理系统软件中获得基准时间,接收爆破检查信息、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爆破作业地点信息,数据采集器还用于在爆破作业过程中,按照预定义的程序流程在屏幕上提示爆破检查信息,通过键盘录入爆破检查数据并保存到存储器中,断电后检查数据可以长时间保留;(4)数字标签用于标识参与爆破人员身份或爆破地点,数字标签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2-5也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爆破作业数据是在计算机中由专业管理人员录入的,而在数据采集器的键盘中,操作员只能在数字标签没有被识时选择取消操作才能返回初始状态,在整个爆破检查过程中不允许退出或返回,因此可达到系统安全可靠的技术效果,具备实用性。
无效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中指出的理由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正文中所引用的理由却又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在论述部分不清楚究竟依据哪个条款,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无效理由,保留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无效理由,并且当庭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为准。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使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2008年9月2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2008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为准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且根据2008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评述权利要求1时仅保留结合对比文件1、4、3以及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组合方式,放弃结合对比文件2、5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组合方式。并以2008年9月2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为准评述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3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5)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当庭表示保留对2008年11月20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转送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书面答复的时间。
请求人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并未提交书面答复文本。
请求人当庭表示不保留对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口审意见陈述书进行书面答复的时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第33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上述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应当是确定无疑的,不包括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推测得出的内容。
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WEB查询系统用于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但在本专利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所述WEB查询系统用于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仅记载有“程序自动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WEB查询系统主要用于爆破违规报告查询等”,因此,判断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关键在于:“所述WEB查询系统用于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是否属于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程序自动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WEB查询系统”是否确定无疑就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程序”。
请求人认为:原说明书只记载了WEB查询系统的查询功能,没有记载数据分析和生成报表/报告的功能,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进行数据分析和生成报表/报告的是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的程序,从中不能得出是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中的WEB查询系统进行这些数据分析和生成报表/报告的结论。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中记载有WEB查询系统主要用于爆破违规报告查询,查询过程中,在检索页面中选择检索条件,根据检索条件得到结果列表,在检索列表中选择爆破记录,将显示这个爆破工艺过程的违规报告。由此可以看出,在显示爆破违规操作报告时先要生成爆破违规操作报告,而在生成爆破违规操作报告时需要对爆破数据进行分析并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因此在进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时,WEB查询系统会对爆破检查数据进行分析,分析是否有数据表明在爆破过程中进行了违规操作,并根据分析结论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因此原始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程序自动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中的“程序”必然指WEB查询系统,该修改并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
合议组认为:虽然原说明书中记载有WEB查询系统能够根据检索条件得到结果列表、在检索列表中选择爆破记录、并能显示这个爆破工艺过程的违规报告的内容,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WEB查询系统具有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的功能,因此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的操作也是由WEB查询系统完成的,也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程序自动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中的“程序”必然指WEB查询系统。相反的是,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该系统的软件分为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WEB查询系统和数据采集器系统三个子系统,其中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完成对爆破数据的汇总、分析、传输、管理、查询等操作,当爆破检查完毕后,操作员将存储在数据采集器中的检查结果数据传输到计算机爆破作业智能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由爆破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汇总、分析、管理、打印或浏览各种报表等,而WEB查询系统主要用于爆破违规报告查询等。因此可以得出,是由软件中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而不是软件中的WEB查询系统来完成分析爆破检查数据,生成爆破作业报表和爆破违规操作报告等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克服上述超范围的缺陷,在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情况下,权利要求2-7同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7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7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510043965.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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