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单点针阀式热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54
决定日:2009-04-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60690.0
申请日:2006-06-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肖正元
授权公告日:2007-1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建湘
主审员:宋晓晖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B29C45/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明确认可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单点针阀式热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060690.0,申请日是2006年6月23日,专利权人是郭建湘。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单点针阀式热嘴,包括主射嘴本体、热嘴本体、在热嘴本体中滑动的阀针,所述主射嘴,热嘴本体通过定位销和螺丝定位并锁紧,其特征在于,在阀针的上端部开有环形槽,在所述主射嘴本体的一侧有一开口,在主射嘴本体内设有供阀针上下移动,且与所述开口相连通的空腔,还包括一横梁,所述横梁的一端穿过所述开口并伸进所述空腔中,且与所述阀针上端部相连接,在横梁中部连接有与驱动所述横梁上下移动的驱动装置,在横梁的另一端的底面设有导套,横梁上固接有可插入所述导套中的导柱;在所述主射嘴及热嘴轴线两侧的本体上开设有两条相互连通的流道,主射嘴本体上的两条流道进口端与注塑中心相连通,热嘴本体两条流道出口端与热嘴浇口癀?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点针阀式热嘴,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是一种气动驱动装置,气动驱动装置包括汽缸盖、气缸体、气缸体中的活塞与所述横梁中部相固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点针阀式热嘴,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是一种液压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包括油缸盖、油缸体,设置在油缸体中的活塞与所述横梁中部相固接。”
针对本专利权,肖正元(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22条第1~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05年5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9日、专利权人为先锐模具配件(东莞)有限公司、授权公告号为CN2803680Y(专利号为200520058240.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2:申请日为2006年6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7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精控机电有限公司、授权公告号为CN2915465Y(专利号为200620014267.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3:用于证明使用公开的证据,内含各种证明、零件清单、销售发票、图纸、报价单等,复印件,共42页;
附件4:用于证明网络公开的证据,内含:
附件4-1:盖有红章的台州市黄岩热恒自动化设备厂于2008年11月13日出具的证明,共1页;
附件4-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所出具的编号为(2008)深证字第104254号公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1、相对于附件1、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附件3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对应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公开售卖,附件4证明其在网页上进行文字性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3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其中,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已特别授权可以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2款的规定,放弃专利法第22条1、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专利法第9条的无效理由;附件1、2为抵触申请,附件3、4各自单独用来评判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公开,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3的来源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其未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或一个月内结合附件3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因此合议组对此不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针对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4是否具备新颖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附件4是一个网页公开的证据,此网页是专利权人所在公司生产的产品放在其客户的网站,公开了其整个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及产品的实物照片。附件4-1证明了这些技术资料在2006年4月10日在http://www.cnmudu.com上发布;附件4-2公证书的“附件三第2页”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资料,其上记载的作者是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而且该页下标说明这些技术资料的发布日期也是2006年4月10日。并且由于附件4-2中附件三第2页中的文字描述和图已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专利权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对附件4公开了本专利没有意见,并且明确表示认可2006年4月10日在互联网http://www.cnmudu.com的网页上发布了该技术内容的信息,但是不清楚发布时公众是否可以看到;另外专利权人认为没有授权给附件4中的台州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且台州热恒公司声称他们发布的网站是内部网站,给客户资料的时候已经口头约定产品技术内容不能外泄,所以认为没有被公开。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由于专利权人对附件4的形式真实性明确表示认可,因此,合议组确认了附件4的真实性,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其次,由于附件4-2公证书的正文明确指出其附件三是网址为http://www.cnmudu.com的网页中涉及“新产品选项”的网络页面,而附件三第2页明确记载其所示文章“文章来源:东莞热恒,作者:郭建湘,发布时间:2006年4月10日”,而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三所记载的内容明确表示认可,对其中的技术内容于2006年4月10日在互联网http://www.cnmudu.com的网页上发布的事实没有疑义。因此,本案合议组对附件三所示文章已于2006年4月10日公布于网址为http://www.cnmudu.com的事实予以确认,该附件三所示内容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且鉴于附件4-2的公证书正文明确指出其附件四的示图是附件三的图片放大图,因此合议组认可二者的关联性。
再次,附件4-2公开了一种新型针阀式热嘴产品,并具体记载了如下技术方案:2006年4月,东莞热恒研发出一款新型针阀式热嘴产品,主要部件包括主射咀、热咀本体、阀针、阀针导套、横梁、气缸体、缸盖、活塞、连接块、导柱、导套。其结构原理为:主射咀(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射嘴本体)与热咀本体(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嘴本体)通过两个定位销定位,用四个螺丝将其锁紧,在主射咀内加工避空位(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空腔)容纳阀针及横梁的运动,主射咀及热咀的流道由避空位两边分开到热咀内部再连接到一起,气(油)缸置于热咀一侧,固定到横梁内部,汽缸活塞与横梁相连,气缸旁边做一导套孔,导柱与横梁固定,保证横梁只能作上下运动。并且,由其产品结构图(附件4-2 附件三第2页,附件四第1页)中也能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各个结构及连接关系,从下部左侧的剖面图中可以看出,主射咀本体一侧有开口,气缸缸体、气缸活塞和气缸盖组成的驱动装置通过锁紧螺丝固定在横梁中部,该图中阀针顶端左侧有缺口可以对应于阀针上部的环形槽,横梁一端与阀针上端部相连接;从下部右侧的剖面图中可以看出,在主射咀和热咀轴线两侧有两条相互连通的流道,而且图中给出关于流道进、出口端连通的部件分别为注塑中心和热嘴浇口司。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2中附件三、四公开的产品相比,具有相同的结构部件及相同的连接关系,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采用合适的方式驱动中间阀针的上下运动而不影响溶胶的正常流动,同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即保证了横梁带动阀针只能做上下运动,达到了控制热咀内熔胶的进料和封料的目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针对专利权人认为的“不清楚2006年4月10日发布时公众是否可以看到”这一主张,合议组认为,从域名http://www.cnmudu.com来看,“.com”属于一级域名,是一个公共网站,任何人都可以键入该网址,打开该网页,从而了解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在2006年4月10日将附件三的技术内容发布到http://www.cnmudu.com网页上时,该内容就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故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至于专利权人认为的“本专利技术内容没有授权给附件4中的台州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且台州热恒公司声称他们发布的网站是内部网站,已经口头约定产品技术内容不能外泄,所以认为没有被公开”的主张,合议组认为,由于专利权人没有证据表明http://www.cnmudu.com是一个内部网站,并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也明确表示不需要时间进一步举证,因此即使双方有约定,该约定也不能推翻该文章发布于一级域名网站时已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状态的事实,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和3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驱动装置是一种气动驱动装置,并且限定了该装置各部件与横梁的连接方式,但是附件4-2的附件三第2页文字部分已经记载了“气缸体、缸盖、活塞”等部件及其连接和工作方式,并且在产品结构图中标注了各部件的名称,并示出气缸体中的活塞与所述横梁中部相固接,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4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驱动装置是一种液压驱动装置,并且限定了该装置各部件与横梁的连接方式,根据附件4-2的附件三第2页文字部分记载“气(油)缸至于热咀一侧,固定到横梁内部,气缸活塞与横梁相连”可知,其所示方案中气缸和油缸均可实施,因此,其实质上已公开了油缸的技术方案,从而也隐含公开了与之相配套的油缸体、油缸套、液压驱动及活塞设置于油缸体中与横梁中部固接,而且气缸驱动装置与液压驱动装置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驱动装置,两者的互相替代也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认为的“液压和油缸是有区别的”主张,合议组认为,首先,如前所述附件4-2的附件三已公开了油缸的技术方案;其次,专利权人并没有具体说明液压和油缸有何区别,也没有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液压驱动即是利用液体压力进行驱动,液压油是液压驱动中常用液体,通常而言,液压驱动装置都包括油缸,从而利用液压油来进行动力驱动,因此液压驱动装置与所述油缸驱动无实质区别。故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6069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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