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袋(鸡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25
决定日:2009-03-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330888.6
申请日:2007-10-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图豪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钟 华
参审员:雷 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5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外观设计专利不保护产品中文字的字音和字义,在相近似判断中,包装袋上标注的产品品牌的文字只能视为一种图案。
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8 年 10 月 1 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包装袋(鸡精)”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 其申请号是 200730330888.6 ,申请日是 2007 年 10 月 31 日,专利权人是陈图豪。
针对本专利权,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2页;
附件2:98312264.4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2页;
附件3:从网络下载的本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3页;
附件4:从网络下载的98312264.4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产品包装袋的主视图从上至下均包含:商标名称、艺术字“鸡精”、彩带白云、草原、卡通鸡五部分,各部分的图案、颜色均相似,且排列顺序、布局比例、分布位置几乎完全一样,而后视图中的图案排列顺序及布局也几乎完全一样,二者图案的整体视觉效果非常相似,仅在商标名称、飘动的彩带等细微之处略有不同,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 2008 年12月22日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2009年1月20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于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关注的是产品品牌,二者虽然都是鸡精,但商标和图案完全不同,不存在混同和误认的情况。
2009年1月23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申请。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请求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合议组于2009年2月11日向请求人发出《关于回避请求的处理决定》,驳回请求人的回避请求。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12月8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是98312264.4、产品名称为“调味品包装袋(13)”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该专利公开文本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出版物。其上公开了一款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包装袋,二者用途相同,可进行相近似比较。
3. 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公开了一款包装袋的外观设计,如图所示,本专利包装袋为长方形,从主视图观察,包装袋最上端中间位置有一长方形色块,块内圆形图案上标有“茂香”两字,长方块的左下侧标有“鸡精”两个大字,右侧为四行文字,包装袋的下半部设有一卡通造型的鸡,头带厨师帽,身带围裙,两个翅膀展开,并以青山,绿草,小屋,风车等图案做为背景。后视图的上半部由树木做为背景,上有“茂香”、“鸡精”等文字,下半部的左侧用图案说明的产品用途,右侧为若干行文字说明。(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一款包装袋的外观设计,如图所示,在先设计包装袋为长方形,从主视图观察,包装袋最上端中间有一长方形色块,块内圆形图案上标有“太太乐”三个字,长方块的左下侧标有“鸡精”两个大字,右侧有四行文字,包装袋的下半部有一卡通造型的鸡,头带厨师帽,身带围裙,两个翅膀张开,并以青山,绿草,小屋,道路等图案做为背景。后视图的上半部由树木做为背景,上有“TOTOLE”等文字,下半部是用途说明图案和文字说明。(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合议组不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色彩进行评述,仅对二者的形状和图案进行比较。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包装袋均为长方形,而长方形状的包装袋应属于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因此,包装袋上的图案变化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包装袋图案均由产品品牌名称,商品名称、鸡的卡通造型和田园背景整体组成,二者整体布局及图案设计均相近似。二者主要不同之处仅在于包装袋上的文字字义以及鸡的眼睛神态和翅膀张开的形状略有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保护产品中文字的字音和字义,在相近似判断中,包装袋上标注的产品品牌的文字只能视为一种图案。合议组认为,两者图案上的细微差异尚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影响,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观察,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730330888.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后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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