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36
决定日:2009-03-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19888.2
申请日:2003-1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郎欢标
授权公告日:2007-07-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G06F3/0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虽然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外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0310119888.2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12月5日,专利权人是培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产生一垂直方向投射光束的光轴;

该光轴直射至一分光对象;

经该分光对象透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透明介质对象下方的影像接触面;

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前述分光对象,撷取影像的光轴是与经该分光对象透射光束的光轴重叠;

经该分光对象一次或一次以上反射影像的光轴至一透镜,供一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其中透明介质可为玻璃。

3.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产生一垂直方向投射光束的光轴;

该光轴直射至一分光对象;

经该分光对象透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非透明介质对象的影像接触面;

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前述分光对象,撷取影像的光轴是与经该分光对象透射光束的光轴重叠;

经该分光对象一次或一次以上反射影像的光轴至一透镜,供一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

4.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产生一投射光束的光轴;

该光轴直射至一分光对象;

经该分光对象一次或一次以上反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透明介质对象下方的影像接触面;

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分光对象,撷取影像的光轴是与经该分光对象反射光束的光轴重叠;

经该分光对象透射影像的光轴至一透镜,供一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其中透明介质为玻璃。

6.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产生一投射光束的光轴;

该光轴直射至一分光对象;

经该分光对象一次或一次以上反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非透明介质对象的影像接触面;

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分光对象,撷取影像的光轴是与经该分光对象反射光束的光轴重叠;

经该分光对象透射影像的光轴至一透镜,供一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

7.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产生一水平方向的投射光束的光轴;

该光轴直射至一分光镜;

经该分光镜一次反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透明介质对象下方的影像接触面;

经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分光镜,撷取影像的光轴是与经该分光镜一次反射光束的光轴重叠;

经该分光镜透射影像的光轴至一透镜,供一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其中透明介质为玻璃。

9.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产生一水平方向的投射光束的光轴;

该光轴直射至一分光镜;

经该分光镜一次反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非透明介质对象的影像接触面;

经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分光镜,撷取影像的光轴是与经该分光镜一次反射光束的光轴重叠;

经该分光镜透射影像的光轴至一透镜,供一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

10.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产生一垂直方向投射光束的光轴;

该光轴直射至一镜组;

经该镜组二次反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透明介质对象下方的影像接触面;

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镜组,撷取影像的光轴是与经该镜组二次反射光束的光轴重叠;

经该镜组透射影像的光轴至一透镜,供一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其中透明介质为玻璃。

12.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产生一垂直方向投射光束的光轴;

该光轴直射至一镜组;

经该镜组二次反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非透明介质对象的影像接触面;

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镜组,撷取影像的光轴是与经该镜组二次反射光束的光轴重叠;

经该镜组透射影像的光轴至一透镜,供一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 ”

针对上述专利权,郎欢标(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英汉光学术语释义词典》的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页及236-237页复印件1份,共3页,嵇均生、卓庆平等著,航空工业出版社,1993年4月第1版,1993年4月第1次印刷;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光学》的封面、出版信息页、第7、14页复印件1份,共4页,梁铨廷、孔宪炎编著,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2002年8月第2次印刷;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现代干涉测量技术》的封面、出版信息页、编辑委员会页、第16-19、36-37、44-45页复印件1份,共6页,殷纯永主编,天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1999年7月第1次印刷;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CN11838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份40页,公开日为1998年6月3日。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

(1)权利要求1中以光轴作为必要特征之一,并且使用光轴对该权利要求的方法步骤进行描述和限定,但根据本技术领域的理解,光轴指通过透镜光学表面的二个曲率中心的直线,光轴是光学系统的固有属性,是由光学系统或光学器具自身的特征所决定,而不是由某种方法步骤产生的,并且光轴作为光学系统或者光学器具的对称轴,是不具备传播特性和成像特性的,而且说明书中也未对光轴进行特定的解释和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12的保护范围同样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7、8分别与权利要求4、5的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10、11分别与权利要求4、5的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12与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7-12相对于权利要求4-6不简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4、6、7、9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9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9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0-12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0-12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由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光轴明显不符合本技术领域对光轴的定义,并且说明书中也未对光轴进行清楚、完整的解释和说明,导致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正确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8年10月28日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以下证据及无效理由: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JP特开平11-272417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1份19页,其公开日为1999年10月8日;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CN11999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1份11页,其公开日为1998年11月25日;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CN127108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1份10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10月25日;

附件8(下称对比文件8):《现代实用光学系统》的封面、出版信息页、第60-61、130-133、142-145页复印件1份,共7页,陈海清编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2003年5月第1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已经公开,并且也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8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8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8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8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综上,权利要求1-6、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1: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赵原孙事务所认证第9745号公证书的中华学术院印行的《中文大辞典》第一册的封面、扉页、按部首查字典的部首页、第1306页、版权页、封底等相关页的复印件1份共7页。

专利权人的主要意见是:

(1)由证据1可知,光轴可泛称为一方向性,根据几何学的概念,“线”可以视为两个对象间的方向性,而泛称一方向,因可导入本专利“光轴”的释义,故光轴是无法叙述出其宽度及厚度等且为一方向,因此权利要求1-12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与上述理由相同,本专利说明书同样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7-12与权利要求4-6的保护范围不相同,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3)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4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7-9相对于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4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0-12相对于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4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8年12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月1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12月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08年12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对比文件1-8及全部无效宣告理由的书面意见陈述,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6与权利要求7-12的保护范围相同,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6、7、9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5与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8与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6、10-12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6或对比文件7或对比文件8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9相对于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1、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结合评价权利要求7-9的创造性属于新的证据组合方式;2、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权利要求4-12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3、请求人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以对比文件8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6、10-12创造性,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理由不予接受。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2、3、8的原件,但未提交对比文件1的原件;专利权人提交了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具的对证据1进行查证的(2008)京公核字第519号文件原件1份。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对比文件2-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8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3、8是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出版的公开出版物,对比文件4-7是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对比文件2-8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由于请求人未提交对比文件1的原件,并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光轴”这个词的使用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是不同的,光轴是光学系统的固有属性,是一种光学器具的物理特性,不具有成像和传播的特性,其与本专利的可以成像和传播的特性完全不同,因此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导致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依据中国台湾发行的《中文大辞典》给出“光轴”的定义:物理学名词,……,换言之,即寻常光线与非常光线以等速度传播是所言的方向也。由该词典的定义可知,光轴可泛称为一方向性,另一方面,根据几何学二点之间连接即构成一线的概念,“点”实际上并不具有在尺寸上的大小区分,且“线”在实际上是无法叙述出其宽度及厚度,“线”在几何学上是具有直线与曲线等表现,故“点”和“线”可视为一现象,因而“线”也可视为两个对象间的方向性,而泛称一方向,因可导入本专利“光轴”的释义,故光轴是无法叙述出其宽度及厚度等且为一方向,进而可以佐证为本专利“光轴”广义上的涵义。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光轴”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光轴”可以讲是光学的传播对象,在证据1中已经解释了“光轴”是什么,本专利的“光轴”是光学的光线传播的方向,在折射的结构中“光轴”是寻常光线和非常光线(激光)传播时的方向,因此是物理学名词。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具体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及说明书附图中所描述的内容,能够清楚、明确地看出投射光束的光轴D和撷取影像的光轴R均是标识光线传播方向的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限定的光轴就是光线的传播方向,而并非物理学中关于光学器件的光轴。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考虑“光轴”在说明书中的实际含义,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样,考虑到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光轴”含义明确、特定,故权利要求1-12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9与权利要求4-6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且属于同类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限定的光束的水平投射方向是权利要求4限定的投射光束的下位概念,权利要求7中的分光镜是权利要求4中的分光对象的下位概念,权利要求7中的限定的一次反射光束光轴包含在权利要求4限定的一次或一次以上反射光束的光轴,因此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4的一个具体方案,其保护范围完全被权利要求4覆盖,因此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7区别在于将透明介质对象替换为非透明介质对象,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权利要求10-12与权利要求4-6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且属于同类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限定的光束的垂直投射方向是权利要求4限定的投射光束的下位概念,权利要求10中的镜组是权利要求4中的分光对象的下位概念,权利要求10中的限定的二次反射光束光轴包含在权利要求4限定的一次或一次以上反射光束的光轴,因此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4的一个具体方案,其保护范围完全被权利要求4覆盖,因此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与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权利要求12与权利要求7区别在于将透明介质对象替换为非透明介质对象,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与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实质相同。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7-12的保护范围相对于权利要求4-6的保护范围不相同,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3节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中所限定的水平方向投的射光束的光轴与权利要求4中所限定的投射光束的光轴的特征是不同的,并且权利要求7中所限定的分光镜与权利要求4中所限定的分光对象也是不同的,由此可以看出,权利要求7与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依据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9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5-6的保护范围也是不同的。权利要求10中所限定的垂直方向投的射光束的光轴与权利要求4中所限定的投射光束的光轴的特征是不同的,并且权利要求10中所限定的镜组与权利要求4中所限定的分光对象也是不同的,由此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0与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依据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1-12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5-6的保护范围也是不同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虽然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外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光学式鼠标,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光学式鼠标30中的发光二极管41X、41Y发出近红外光,近红外光照射到分光镜42后,经光调制层时约有50%透射并穿过透镜组件43的各透镜43X、43Y,到达透镜43X、43Y的光,经聚光后,几乎垂直的照射鼠标垫10,在此照射过程中,在鼠标垫的外侧形成的X线条图形12X的反射光经透过透镜43后,经分光镜42反射后在光电二极管44X的受光体46X成像,从而探测到相关信息,同样,Y条图形12Y的反射光经透过透镜43后,经分光镜42反射后在光电二极管44Y的受光体46Y成像、从而探测到相关信息,其中,分光镜的光束分离面到光源的光路与分光镜分离面到光探测器的光路距离相等,两者是共扼关系(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说明书附图1、2);其中鼠标垫10可以使用现有的产品,其中在由玻璃、丙烯酸树脂等制成的透明基板11的表面,有沿与图纸纸面垂直方向并列的条纹状的反射性线条形成的X线条图形12X,在透明基板11的背面,有沿与图纸纸面的纵向方向并列的条纹状的反射性线条形成的Y线条图像12Y(说明书第0021段)。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5公开的发光二极管41Y产生的是垂直方向的投射光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产生一垂直方向投射光束的光轴;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该光束直射到分光镜42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该光轴直射至一分光对象;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透过分光镜42的光束通过透镜组43后垂直射到透明基板的背面12Y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经过该分光对象投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透明介质对象下方的影像接触面;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Y线条图形12Y的反射光透过透镜43后反射到分光镜4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到前述分光对象并且光轴与透射光束的光轴重叠。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经分光对象一次或一次以上反射影像的光轴至一透镜,供一影像感测组件撷取该透镜作用的影像,而对比文件5中经分光对象反射后是直接投射到光电二极管44Y的受光体46Y的。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已经给出了反射后的光可以经过透镜的启示(见对比文件3的18页图2.1-6(b)),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5的透镜位置与本专利不同,但是由于透镜位置不同造成成像景深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在经分光对象反射后再添加透镜是因为需要将平行光汇聚到感光点上,而对比文件5的反射光由于在经过分光镜42之前已经由透镜组43进行过汇聚,因而不需要在分光镜反射后再使用透镜汇聚,并且采用透镜使得平行光变为汇聚光或者使得散射光变为平行光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经过分光镜反射后的光路上加装透镜来得到想要得到的光束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且带来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因此结合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至于专利权人所认为的透镜位置不同造成的景深不同,也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并非显著的技术进步。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透明介质为玻璃。对比文件5中已经公开了透明基板11可以为玻璃,因此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因此结合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保护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光学式鼠标,其具体公开的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

将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5公开的发光二极管41X产生的是垂直方向的投射光束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产生一垂直方向投射光束的光轴;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该光束直射到分光镜42上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该光轴直射至一分光对象;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透过分光镜42的光束通过透镜组43后垂直射到透明基板的前面12X上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经过该分光对象投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非透明介质对象的影像接触面;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X线条图形12X的反射光透过透镜43后反射到分光镜42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到前述分光对象并且光轴与透射光束的光轴重叠。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经分光对象一次或一次以上反射影像的光轴至一透镜,供一影像感测组件撷取该透镜作用的影像,而对比文件5中经分光对象反射后是直接投射到光电二极管44X的受光体46X的。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在经分光对象反射后再添加透镜是因为需要将平行光汇聚到感光点上,而对比文件5的反射光由于在经过分光镜42之前已经由透镜组43进行过汇聚,因而不需要在分光镜反射后再使用透镜汇聚,并且采用透镜使得平行光变为汇聚光或者使得散射光变为平行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经过分光镜发射后的光路上加装透镜来得到想要得到的光束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且其带来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因此结合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图像扫描装置和方法,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在图4和图5中,导引传感器24表示出操作上与照明光学镜片有关,如果原图14是纸产品,它的纸纤维被导引传感器24所检测,则优先引入入射光线的掠射角,可用一个或多个光电二极管28,光源28具有照明光学组34;在图4中,来自光源35的光在照明镜片36得到准直,然后被振幅分裂分光器37改向,直接来自LED并经过分光器传送的那部份光能没有表示在图4上,来自分光器的光能沿表面法向照亮原图14,从原图14来的发射或散射光能经分光器37光阑,由元件38滤光,在元件39上对图像聚焦,从原图传到分光器并从分光器反射的部分光能没有被显示,引导图象光学镜片的放大率在检测聚焦光线的二维传感器阵列24的视界上应保持不变,在需要用位置数据跟踪沿诸如照相纸、光亮杂志区、和覆盖透明薄膜等原图的扫描运动的应用例中,可优先使用具有法向入射角的非相干光(详见说明书第11页第31行至第12页第29行、说明书附图4、5)。

将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4中的经分光器37分光后的光能沿表面法向照亮原图14(照相纸或覆盖透明薄膜)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分光对象将反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透明介质对象下方的影像接触面;对比文件4中的从原图14来的发射或散射光能经分光器37光阑并由元件38滤光后在元件39上对图像聚焦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分光对象并透射影像的光轴至透镜供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可以看出由原图14反射的光的方向是与从分光器37投射到原图14的光的方向相反的。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4中的来自光源35的光在照明镜片36得到准直后产生水平方向的光束再直射到分光器37,而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是产生一投射光束的光轴并直射至一分光对象。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对光源所发射的光束进行准直,形成平行光束,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不是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是用于扫描的,对于准直的要求更高,因此设置了很多光学器件的组合,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也是一种光学系统的影像成像方法,其原理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4中是将光源35发出的光投射到镜片36后产生准直光,而权利要求4中限定是直接投射光到分光对象,但是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4中直接投射光到分光对象是相同的,其仅仅是通过一个镜片36对光线进行处理以达到准直的效果,并且采用透镜等光学元件将散射光变为平行光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虽然对比文件4是用于扫描装置中的,而本专利是用于光电鼠标,但是其光路系统是相同的,并且用于扫描系统的光学系统的原理与用于鼠标的光学原理也是相同的,因此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强调的对比文件4对光的准直要求高,而本专利不需要这么高的准直光,合议组认为,这是因为当在不需要准确的成像系统时,自然无需对光学系统进行严格要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而然的选择,并不能够给本专利带来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透明介质为玻璃。对比文件4中已经公开了照相纸、光亮杂志区、和覆盖透明薄膜等原图(相当于待撷取的影像)的启示,因此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玻璃作为透明介质也是可以覆盖在原图14上再进行扫描的,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利要求6保护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图像扫描装置和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

将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4中的经分光器37分光后的光能沿表面法向照亮原图14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分光对象将反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非透明介质对象的影像接触面;对比文件4中的从原图14来的发射或散射光能经分光器37光阑并由元件38滤光后在元件39上对图像聚焦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分光对象并透射影像的光轴至透镜供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可以看出由原图14反射的光的方向是与从分光器37投射到原图14的光的方向相反的。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4中的来自光源35的光在照明镜片36得到准直再直射到分光器37,而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是产生一投射光束的光轴并直射至一分光对象。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也是一种光学系统的影像成像方法,其原理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4中是将光源35发出的光投射到镜片36后产生准直光,而权利要求6中限定是直接投射光到分光对象,但是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6中直接投射光到分光对象是相同的,其仅仅是通过一个镜片36对光线进行处理以达到准直的效果,并且采用透镜等光学元件将散射光变为平行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对比文件4是用于扫描装置中的,而本专利是用于光电鼠标,但是其光路系统是相同的,并且用于扫描系统的光学系统的原理与用于鼠标的光学原理也是相同的,因此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保护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图像扫描装置和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

将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4中的经分光器37分光后的光能沿表面法向照亮原图14(照相纸或覆盖透明薄膜)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分光镜一次反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透明介质对象下方的影像接触面;对比文件4中的从原图14来的发射或散射光能经分光器37光阑并由元件38滤光后在元件39上对图像聚焦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分光镜并透射影像的光轴至透镜供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可以看出由原图14反射的光的方向是与从分光器37投射到原图14的光的方向相反的。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4中的来自光源35的光在照明镜片36得到准直后产生水平方向的光束再直射到分光器37,而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是产生一水平方向的投射光束的光轴并直射至一分光对象。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也是一种光学系统的影像成像方法,其原理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4中是将光源35发出的光投射到镜片36后产生准直光,而权利要求7中限定是直接投射光到分光镜,但是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7中直接投射光到分光对象是相同的,其仅仅是通过一个镜片36对光线进行处理以达到准直的效果,并且采用透镜等光学元件将散射光变为平行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对比文件4是用于扫描装置中的,而本专利是用于光电鼠标,但是其光路系统是相同的,并且用于扫描系统的光学系统的原理与用于鼠标的光学原理相同,因此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透明介质为玻璃。对比文件4中已经公开了照相纸、光亮杂志区、和覆盖透明薄膜等原图的启示,因此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玻璃作为透明介质也是可以覆盖在原图14上再进行扫描的,因此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保护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图像扫描装置和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

将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4中的经分光器37分光后的光能沿表面法向照亮原图14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分光镜将反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非透明介质对象的影像接触面;对比文件4中的从原图14来的发射或散射光能经分光器37光阑并由元件38滤光后在元件39上对图像聚焦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分光镜并透射影像的光轴至透镜供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可以看出由原图14反射的光的方向是与从分光器37投射到原图14的光的方向相反的。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4中的来自光源35的光在照明镜片36得到准直后产生水平方向的光束再直射到分光器37,而权利要求9中限定的是产生一水平方向的投射光束的光轴并直射至一分光对象。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也是一种光学系统的影像成像方法,其原理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4中是将光源35发出的光投射到镜片36后产生准直光,而权利要求9中限定是直接投射光到分光对象,但是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9中直接投射光到分光对象是相同的,其仅仅是通过一个镜片36对光线进行处理以达到准直的效果,并且采用透镜等光学元件将散射光变为平行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对比文件4是用于扫描装置中的,而本专利是用于光电鼠标,但是其光路系统是相同的,并且用于扫描系统的光学系统的原理与用于鼠标的光学原理相同,因此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保护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图像扫描装置和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

将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4中的经分光器37分光后的光能沿表面法向照亮原图14(照相纸或覆盖透明薄膜)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镜组反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透明介质对象下方的影像接触面;对比文件4中的从原图14来的发射或散射光能经分光器37光阑并由元件38滤光后在元件39上对图像聚焦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镜组并透射影像的光轴至透镜供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可以看出由原图14反射的光的方向是与从分光器37投射到原图14的光的方向相反的。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4中的来自光源35的光在照明镜片36得到准直后产生水平方向的光束再直射到分光器37,而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是产生一垂直方向的投射光束的光轴并直射至一镜组,并且该镜组是通过二次反射将光束反射到影像接触面;权利要求10中采用的是镜组作为反射和分光器件,而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是一分光器37。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是将光源35发出的光投射到镜片36后产生准直光,而权利要求10中限定是直接投射光到镜组,但是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0中直接投射光到分光对象是相同的,其仅仅是通过一个镜片36对光线进行处理以达到准直的效果,并且采用透镜等光学元件将散射光变为平行光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反射的作用仅仅是通过改变光束的方向,使得入射光的入射方向有多种改变,而对于本发明的通过垂直于影像接触面入射光线并将反射后的光线进行影像采集的发明目的没有实质影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在对比文件4中加入反射镜来改变入射光的方向的,而反射镜和分光镜组成的光学组件即可看作为镜组。因此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为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透明介质为玻璃。对比文件4中已经公开了照相纸、光亮杂志区、和覆盖透明薄膜等原图的启示,因此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玻璃作为透明介质也是可以覆盖在原图14上再进行扫描的,因此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保护一种光学信号影像撷取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图像扫描装置和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

将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4中的经分光器37分光后的光能沿表面法向照亮原图14相当于权利要求12中的镜组反射光束的光轴至一非透明介质对象的影像接触面;对比文件4中的从原图14来的发射或散射光能经分光器37光阑并由元件38滤光后在元件39上对图像聚焦相当于权利要求12中的该影像接触面的影像反射至镜组并透射影像的光轴至透镜供影像感测组件撷取经该透镜作用的影像,可以看出由原图14反射的光的方向是与从分光器37投射到原图14的光的方向相反的。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4中的来自光源35的光在照明镜片36得到准直后产生水平方向的光束再直射到分光器37,而权利要求12中限定的是产生一垂直方向的投射光束的光轴并直射至一镜组,并且该镜组是通过二次反射将光束反射到影像接触面;权利要求12中采用的是镜组作为反射和分光器件,而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是一分光器37。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是将光源35发出的光投射到镜片36后产生准直光,而权利要求1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是将光源35发出的光投射到镜片36后产生准直光,而权利要求12中限定是直接投射光到镜组,但是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2中直接投射光到分光对象是相同的,其仅仅是通过一个镜片36对光线进行处理以达到准直的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反射的作用仅仅是通过改变光束的方向,使得入射光的入射方向有多种改变,而对于本发明的通过垂直于影像接触面入射光线并将反射后的光线进行影像采集的发明目的没有实质影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在对比文件4中加入反射镜来改变入射光的方向的,而反射镜和分光镜组成的光学组件即可看作为镜组。因此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310119888.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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