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隧道专用泡沫喷雾控制阀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32
决定日:2009-03-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1851.1
申请日:2006-05-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亚泰(上海)消防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主审员:武兵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E21F5/02(2006.01),A62C3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域外证据,如果该证据不能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并且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则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5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23日、名称为“隧道专用泡沫喷雾控制阀组”、申请号为200620041851.1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亚泰(上海)消防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隧道专用泡沫喷雾控制阀组,包括进水短管(1)、供水侧信号蝶阀(3)、消防雨淋阀(5)、系统侧信号蝶阀(9)、出水短管(10)、排水调试球阀(11)、箱体(12),进水短管(1)设于箱体(12)中间的底部,其进口端伸出箱体(12)外,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连接,其出口端通过供水侧信号蝶阀(3)与消防雨淋阀(5)连接,消防雨淋阀(5)出口端通过比例混合器(8)、系统侧信号蝶阀(9)与出水短管(10)连接,出水短管10设于箱体12中间的上部,出口端通过卡箍与系统管网连接,其特征在于,在消防雨淋阀(5)出口端与系统侧信号蝶阀(9)之间设有比例混合器(8),比例混合器(8)的泡沫液入口端设有泡沫液管道(13),在泡沫液管道(13)上依次设有止回阀(7)、泡沫液区域阀(6)、过滤器(4)和泡沫液通断球阀(2),在比例混合器(8)的泡沫混合液出口端设有试验、排水管道(14),管道(14)上设有排水调试球阀(11)。”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认为,第一,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各阀的结构、形状或型号,也没有公开比例混合器、过滤器的结构、形状或型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在泡沫液管道(13)上依次设有止回阀(7)、泡沫液区域阀(6)、过滤器(4)和泡沫液通断球阀(2)”没有以说明书附图1中显示的设置顺序为依据,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第三,权利要求1中没有清楚描述出水短管(10)与管道(14)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且“在泡沫液管道(13)上依次设有止回阀(7)、泡沫液区域阀(6)、过滤器(4)和泡沫液通断球阀(2)”的描述也是不清楚的,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第四,权利要求1缺少以下必要技术特征,即,出水短管(10)与管道(14)之间的连接关系,比例混合器(8)的结构,各阀常闭和/或常开状态,消防雨淋阀(5)和泡沫液区域阀(6)的接线端与消防报警控制器相连,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8年12月31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由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出版,Arthur E. Cote,P.E.主编,名称为《OPER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S》的书籍扉页、版权页、第622-626页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5页;
证据2:2005年9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031-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封面、第15-17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3:2003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561-2003《消火栓箱》封面、第1页复印件,共2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箱体(12),进水短管(1)设于箱体(12)中间的底部,其进口端伸出箱体(12)外,出水短管10设于箱体12中间的上部”已经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进口端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连接,出口端通过卡箍与系统管网连接”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证据1、3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另外,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以下必要技术特征,即,箱体(12)的结构,泡沫液管道(13)、管道(14)和箱体(12)之间的关系以及箱体(12)与各阀门、比例混合器之间的关系,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箱体结构,故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连接”和“出口端通过卡箍与系统管网连接”缺少相应主语或主语不清,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20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12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2008年12月9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09年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第一,本专利中的各种阀、比例混合器、过滤器均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只要能满足本专利的要求即可,没有必要公开其结构,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权利要求1中的“在泡沫液管道(13)上依次设有止回阀(7)、泡沫液区域阀(6)、过滤器(4)和泡沫液通断球阀(2)”与说明书中记载和附图中显示的一致,故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第三,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描述了出水短管(10)与管道(14)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且“在泡沫液管道(13)上依次设有止回阀(7)、泡沫液区域阀(6)、过滤器(4)和泡沫液通断球阀(2)”的描述也是清楚的,故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第四,出水短管10和管道14的连接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技术,并且也在附图中进行了清楚显示;比例混合器、消防雨淋阀等部件为外购产品,其结构、操作过程中的状态以及连接关系等不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证据1中的附图35.10的泡沫管道与附图35.11、35.12、35.13、35.14中的水管道分别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2和/或3用于证明箱体设计为公知常识。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认为该证据1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且对该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表示该证据为域外证据,没有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故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并且认为该证据没有出版日期。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美国消防委员会公开出版的消防手册,是从美国书店购买获得,该证据1的扉页上印有国际出版号ISBN,可在全球原文发行,因此无需公证认证。另外,该证据的版权日为2003年,并且该证据中的图书馆控制号和ISBN号均可以确定证据1的发行时间。专利权人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6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2009年1月20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09年3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的答辩意见与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的意见基本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各阀的结构、形状或型号,也没有公开比例混合器、过滤器的结构、形状或型号,以及箱体的结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有效扑灭隧道火灾的隧道专用泡沫喷雾控制阀组,说明书的附图1和相应的文字说明已经对控制阀组的结构、功能及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其采取的技术方案是,隧道专用泡沫喷雾控制阀组包括进水短管、供水侧信号蝶阀、消防雨淋阀、系统侧信号蝶阀、出水短管、排水调试球阀、箱体,进水短管设于箱体中间的底部,其进口端伸出箱体外并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连接,其出口端通过供水侧信号蝶阀与消防雨淋阀连接,消防雨淋阀出口端通过比例混合器、系统侧信号蝶阀与出水短管连接,出水短管设于箱体中间的上部,出口端通过卡箍与系统管网连接,在消防雨淋阀出口端与系统侧信号蝶阀之间设有比例混合器,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入口端设有泡沫液管道,在泡沫液管道上依次设有止回阀、泡沫液区域阀、过滤器和泡沫液通断球阀,在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混合液出口端设有试验、排水管道,管道上设有排水调试球阀,在上述控制阀组中,泡沫液与水可以在比例混合器中混合后喷出以扑灭隧道火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完全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控制阀组中采用的各种阀、比例混合器、过滤器和箱体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功能在现有技术中选择适当的类型,上述部件的具体形状、结构和型号并不是本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范围,也不属于理解和实现本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未披露上述部件的形状、结构和型号等信息不会导致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泡沫液管道(13)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顺序没有以说明书附图1中显示的设置顺序为依据,故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出水短管(10)与管道(14)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泡沫液管道(13)上各部件的连接关系和连接顺序进行清楚描述,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连接”和“出口端通过卡箍与系统管网连接”缺少相应主语或主语不清,从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权利要求1中第8-10行记载的“比例混合器(8)的泡沫液入口端设有泡沫液管道(13),在泡沫液管道(13)上依次设有止回阀(7)、泡沫液区域阀(6)、过滤器(4)和泡沫液通断球阀(2)”可知,泡沫液管道与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入口端相连,用以给比例混合器提供泡沫液,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可知,止回阀的作用在于防止管道内的流体回流,其位置一般设置在管道内流体流动方向的下游,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记载可知,在泡沫液管道(13)上沿与流体流动方向相反的反向依次设置有止回阀(7)、泡沫液区域阀(6)、过滤器(4)和泡沫液通断球阀(2),上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连接顺序描述清楚,并且该连接顺序与附图1中显示的设置顺序一致,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其次,根据权利要求1中第5-6行记载的“消防雨淋阀(5)出口端通过比例混合器(8)、系统侧信号蝶阀(9)与出水短管(10)连接”以及第10-11行记载的“在比例混合器(8)的泡沫混合液出口端设有试验、排水管道(14)”可知,出水短管10位于系统侧信号蝶阀9的出口端,排水管道14与位于比例混合器8和系统侧信号蝶阀9之间的管道并联设置在比例混合器8的出口端,因此,权利要求1中关于出水短管10和排水管道14之间的连接关系是清楚的。
最后,根据权利要求1中第3-4行记载的“进水短管(1)设于箱体(12)中间的底部,其进口端伸出箱体(12)外,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连接”和第6-7行记载的“出水短管10设于箱体12中间的上部,出口端通过卡箍与系统管网连接”可知,“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连接”和“出口端通过卡箍与系统管网连接”分别是指进水短管的进口端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连接,出水短管的出口端通过卡箍与系统管网连接,并不存在缺少主语或主语不清的问题。综上,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1节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以下必要技术特征,即,出水短管(10)与管道(14)之间的连接关系,比例混合器(8)的结构,各阀常闭和/或常开状态,消防雨淋阀(5)和泡沫液区域阀(6)的接线端与消防报警控制器相连,箱体(12)的结构,泡沫液管道(13)、管道(14)和箱体(12)之间的关系以及箱体(12)与各阀门、比例混合器之间的关系,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由前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取的技术方案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提出的技术方案中通过第5-6行记载的“消防雨淋阀(5)出口端通过比例混合阀(8)、系统侧信号蝶阀(9)与出水短管(10)连接”和第10-11行记载的“在比例混合器(8)的泡沫混合液出口端设有试验、排水管道(14)”等技术特征,确保出水短管位于系统侧信号蝶阀的出口端,排水管道与位于比例混合器和系统侧信号蝶阀之间的管道并联设置在比例混合器的出口端,从而实现通过出水短管供应泡沫混合液,通过排水管道进行调试排水的作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出水短管(10)与管道(14)之间的连接关系的必要技术特征。
另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箱体在消防器材领域通常起到保护作用,即,本专利中的泡沫液管道13、管道14、各阀门、比例混合器等通常容纳在箱体中以防受损。对于比例混合器8的结构、各阀常闭和/或常开状态、消防雨淋阀5和泡沫液区域阀6的接线端与消防报警控制器相连以及箱体12的结构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计需要和工艺要求等实际情况从现有技术中选择合适的比例混合器和箱体,设置各阀的常闭和/或常开状态,以及设置消防雨淋阀5和泡沫液区域阀6的接线端与消防报警控制器的连接关系,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并非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无需记载在权利要求中。
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证据
证据2、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专利权人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2、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是由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出版,Arthur E. Cote,P.E.主编,名称为《OPER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S》的消防手册。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美国消防委员会公开出版的消防手册,从美国书店购买获得,该证据的扉页上印有国际出版号ISBN,可在全球原文发行,因此无需公证认证。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规定,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于上述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1)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
(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合议组认为,证据1是在美国形成的,属于域外证据,未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请求人承认该证据是从美国书店购买获得,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据能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也未提交能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并且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故该证据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的三种情况,因此,该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5.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2公开了泡沫消火栓箱主要由箱体、比例混合器、泡沫喷枪、泡沫液罐、软管卷盘(消防水带)、消火栓等构成(参见证据2中的第15页第5.5.1节)。
证据3公开了消火栓箱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管路上,由箱体、室内消火栓、消防接口、水带、水枪、消防软管盘卷及电器设备等消防器材组成的具有给水、灭火、控制、报警等功能的箱状固定式消防装置(参见证据3中的第1页倒数1-2行)。
证据2、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隧道专用泡沫喷雾控制阀组的结构及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证据2和/或3均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4185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