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蛋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打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66
决定日:2009-03-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19912.2
申请日:2005-08-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邓志明
授权公告日:2006-06-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雪莲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乔东峰
国际分类号: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打蛋机的搅拌棒为必备附件,相对于打蛋机主体较小,且相对于其常见的形状设计并无显著差别,因此在在先设计和本专利的主体形状设计及主体上的各部位形状设计及布局均相同和相近似时,是否具有搅拌棒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打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530119912.2,申请日为2005年8月10日,专利权人为陈雪莲。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邓志明(下称请求人)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为由于2008年10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随该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ZL01320055.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网络打印件,共1页,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30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具体理由是:本专利与附件1完全相同,不论是产品形状、设计构图、散热孔的形状、排列和位置都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9年3月10日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ZL01320055.0)整体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清楚,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专利号为ZL01320055.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网络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的内容与该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内容一致,其真实性成立。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是2002年1月30日,即公开发表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性对比。

3、相同和相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打蛋机”与在先设计“打蛋机”属于相同类别产品,将两者比较如下:

本专利共有六幅视图,即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其后视图和主视图基本左右对称,差别仅在于后视图上多了几个螺丝孔。结合六幅视图看,本专利的打蛋机包括主体和安装在主体一侧的搅拌棒,主体上有弧形手柄,手柄的前端有三个按钮;从俯视图可见,主体略呈矩形,其前端略呈弧形,手柄前端的第一个和第二个按钮均略呈椭圆形,第二个按钮位于矩形滑道的中部;从主视图可见,搅拌棒位于主体右侧,主体弧形手柄的下部略呈矩形,其上具有位置左右对称的两排半圆形散热孔,主体的前端有一竖排散热孔,且位于该竖排散热孔的下部的主体向内凹陷,主体的底部略向内凹陷;从仰视图可见,主体底部中央具有一从主体左端延伸至主体右端的直线,底部中间位置具有一小矩形框,主体下部左侧具有一个较大和一个较小的近似半圆形框,较小的近似半圆形框位于较大的近似半圆形内部,两个圆孔上下对称地位于较小的半圆框中;从左视图可见,主体略呈三角形,其上左右对称设置有散热孔,螺丝孔;从右视图可见,连接在主体的右侧的搅拌棒的端部呈圆形,其中央具有一个截面近似菱形的搅拌器(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共有六幅视图,即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其后视图和主视图基本左右对称,差别仅在于后视图上多了几个螺丝孔。结合六幅视图看,在先设计的打蛋机有弧形手柄的主体,手柄的前端有三个按钮;从俯视图可见,主体略呈矩形,手柄前端的第一个和第二个按钮均略呈椭圆形,第二个按钮位于矩形滑道的一侧,主体上具有一些竖线;从主视图可见,主体弧形手柄的下部略呈矩形,其上具有位置左右对称的两排半圆形散热孔,主体的前端有一竖排散热孔,且位于该竖排散热孔的下部的主体向内凹陷,主体的底部略向内凹陷,主体中部具有一些竖线;从仰视图可见,主体底部中央具有一从主体左端延伸至主体右端的直线,底部中间位置具有一小矩形框,主体下部左侧具有一些较大和较小的近似半圆形框,较小的近似半圆形框依次位于较大的近似半圆形内部,两个圆孔上下对称地位于较小的半圆框中,主体底部右侧具有一些竖线;从左视图可见,主体略呈三角形,其上左右对称设置有散热孔,螺丝孔;从右视图可见,主体的右侧端部具有一个圆形盖,圆形盖的表面具有一个曲线图案(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比较,其不同点为:本专利多了搅拌棒的设计;本专利的打蛋机主体前端略呈弧形,在先设计的打蛋机主体前端是平的;本专利的打蛋机主体和在先设计的打蛋机主体上的线条略有区别;本专利和在先设计上的一个按钮的位置不同。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打蛋机手柄上的第二个按钮是可以滑动的按钮,因此实质上二者按钮部分的外观设计是相同,而主体前端的形状上的细小差别和主体上的线条差别均属于局部设计上的细小变化;其次,搅拌棒是打蛋机的必备附件,其是可拆卸的,且相对于打蛋机主体较小,而且本专利搅拌棒相对于其常见的形状设计并无显著差别,在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打蛋机主体形状设计及主体上的手柄、按钮、散热孔的各部位形状设计及布局均相同和相近似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搅拌棒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通过对两者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专利“打蛋机”与在先设计“打蛋机”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530119912.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后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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