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压包装材料和其制备方法及其用于制备具有优越氧气阻隔性能的形状稳定包装容器的应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层压包装材料和其制备方法及其用于制备具有优越氧气阻隔性能的形状稳定包装容器的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95
决定日:2009-03-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1995-10-09
申请(专利)号:96198882.7
申请日:1996-10-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万东
授权公告日:2001-09-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
主审员:石红艳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郭建强
国际分类号:B32B 27/10;B65D 65/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是用某一公知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某材料,而这种公知材料的类似应用是已知的,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9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层压包装材料和其制备方法及其用于制备具有优越氧气阻隔性能的形状稳定包装容器的应用”的第96198882.7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是1996年10月2日,优先权日是1995年10月9日,专利权人是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具有优越氧气阻隔性能的形状稳定液密包装容器的层压包装材料,该包装材料具有结构坚固但可折叠的纸芯层或纸板芯层(11),及涂于该芯层一侧作为氧气阻隔层的聚乙烯醇层(14),其特征在于该聚乙烯醇层(14)通过涂于该聚乙烯醇层与该芯层之间的塑料层(15)与芯层(11)粘结。

2.如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介于该芯层(11)与该聚乙烯醇层(14)之间的该塑料层(15)由热塑性塑料组成。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要求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介于该芯层(11)与该聚乙烯醇层(14)之间的该塑料层(15)由聚乙烯组成。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要求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该聚乙烯醇层(14)背向该芯层(11)的另一侧,被涂布在该聚乙烯醇层上的塑料层(13)所覆盖。

5.如权利要求4所要求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在该聚乙烯醇层(14)的所说的另一侧的该塑料层(13)由热塑性塑料组成。

6.如权利要求5所要求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在该聚乙烯醇层(14)的所说的另一侧的该塑料层(13)由聚乙烯组成。

7.制造如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层压包装材料的制法,其特征在于,在纸或纸板卷材(11)的一侧用塑料层(15)涂布;此卷材的已涂布一侧用含水聚乙烯醇层(14)涂布,然后,为了调节湿含量,该层被干燥以把水除去或蒸发掉;然后用塑料外层(13)涂布该卷材的已调节湿含量或已干燥的聚乙烯醇层(14)。

8.如权利要求7所要求的制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涂布操作把一层薄的含水聚乙烯醇层(14)涂在塑料膜上。

9.如权利要求7或8??要求的制法,其特征在于,涂在塑料膜上的含水聚乙烯醇薄层(14)的涂布量约为10克/米 2 。

10.如权利要求7或8所要求的制法,其特征在于,此塑料膜(15)在涂布含水聚乙烯醇薄层(14)前先进行氧化表面处理。

11.如权利要求10所要求的制法,其特征在于,此氧化表面处理是电晕处理。

12.如权利要求7或8中的任一项所要求的制法,其特征在于,此塑料层(15)用挤出法进行涂布。

13.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用于制备具有优越氧气阻隔性能的形状稳定包装容器(25)的应用。”

针对本专利权,叶万东(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告号为CN107041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即本专利,共12页;

附件2:公开号为CN109738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公开日为1995年1月18日,共9页;

附件3:公开号为CN8510377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公开日为1986年5月10日,共21页;

附件4:公开号为CN105550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公开日为1991年10月23日,共10页;

附件5:公开号为CN851012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公开日为1987年1月10日,共6页;

附件6:公开号为CN851092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公开日为1986年10月8日,共12页;

附件7:公开号为CN110940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公开日1995年10月4日,共18页。

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认为权利要求7-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4款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以下证据:

附件8: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通用塑料手册》的扉页、第22-27页复印件,共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1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

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用于具有优越氧气阻隔性能的形状稳定液密包装容器的层压包装材料,该包装材料具有结构坚固但可折叠的纸芯层或纸板芯层(11),及涂于该芯层一侧作为氧气阻隔层的聚乙烯醇层(14),其特征在于该聚乙烯醇层(14)通过涂于该聚乙烯醇层与该芯层之间的塑料层(15)与芯层(11)粘结,其中介于该芯层(11)与该聚乙烯醇层(14)之间的该塑料层(15)由热塑性塑料组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介于该芯层(11)与该聚乙烯醇层(14)之间的该塑料层(15)由聚乙烯组成。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要求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该聚乙烯醇层(14)背向该芯层(11)的另一侧,被涂布在该聚乙烯醇层上的塑料层(13)所覆盖,其中在该聚乙烯醇层(14)的所说的另一侧的该塑料层(13)由热塑性塑料组成。

4.如权利要求3所要求的层压包装材料,其特征在于,在该聚乙烯醇层(14)的所说的另一侧的该塑料层(13)由聚乙烯组成。

5.制造如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层压包装材料的制法,其特征在于,在纸或纸板卷材(11)的一侧用塑料层(15)涂布;此卷材的已涂布一侧用含水聚乙烯醇层(14)涂布,然后,为了调节湿含量,该层被干燥以把水除去或蒸发掉;然后用塑料外层(13)涂布该卷材的已调节湿含量或已干燥的聚乙烯醇层(14)。

6.如权利要求5所要求的制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涂布操作把一层薄的含水聚乙烯醇层(14)涂在塑料膜上。

7.如权利要求5或6所要求的制法,其特征在于,涂在塑料膜上的含水聚乙烯醇薄层(14)的涂布量约为10克/米 2 。

8.如权利要求5或6所要求的制法,其特征在于,此塑料膜(15)在涂布含水聚乙烯醇薄层(14)前先进行氧化表面处理。

9.如权利要求8所要求的制法,其特征在于,此氧化表面处理是电晕处理。

10.如权利要求5或6中的任一项所要求的制法,其特征在于,此塑料层(15)用挤出法进行涂布。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用于制备具有优越氧气阻隔性能的形状稳定包装容器(25)的应用。”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针对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一一陈述了意见,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进行审查,于2009年1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1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09年1月1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的副本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证据:

附件9:化学工业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2004年4月第6次印刷的《水溶性高分子》的封面页、扉页、第42、61页复印件,共4页;以及附件8的版权页复印件。

合议组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出示了附件8和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2-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附件8和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能构成现有技术。此外,针对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合议组当庭宣布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可以被接受,此后的审理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

请求人针对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6-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创造性评价中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4的结合、附件2和5的结合、附件2和6的结合、附件3和4的结合、附件3和5的结合、附件3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上述组合方式中,附件2或3分别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或3中披露;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3、4或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3或4披露;权利要求5中产品特征的评述同权利要求1,方法特征的评述结合附件3和4;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披露;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选择;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或7披露;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披露;权利要求11的证据使用方式同权利要求1-4。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申了其在口头审理时主张的理由和事实。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附件2-7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对附件2-7的真实、合法性没有异议,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在2008年12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的方式及时机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予以接受。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针对上述修改文本做出的。

(三)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是用某一公知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某材料,而这种公知材料的类似应用是已知的,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4、11的创造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不透液体的、形状稳定的封装容器的包装用层压制品(见说明书第3页第4段至第4页第2段,以及附图1),该层压制品具有一刚性的、但可折叠的、由纸或纸板制成的芯层11;在该芯层11的一侧设置一层具有氧气阻隔性能的铝箔16;在芯层和铝箔之间具有一将所述铝箔粘结到芯层11上的聚乙烯层17。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可知,两者的区别在于所采用的氧气阻隔层材料不同,权利要求1中采用聚乙烯醇层作为氧气阻隔层,而附件2采用铝箔作为氧气阻隔层。铝箔和聚乙烯醇作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氧气阻隔材料,它们均已经应用于层压包装制品中,例如附件2中记载的“铝箔16赋予层压制品10以优秀的氧气阻隔特性”,附件4中记载的“根据PVA有优异的成膜性和阻隔气体的特性”(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1行)。对于上述两种已知的氧气阻隔材料,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包装材料的氧气阻隔层,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并且两种材料的优缺点也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其具体应用将为包装材料带来何种优势和劣势,也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已知的聚乙烯醇层替代所述铝箔作为氧气阻隔层应用于包装材料,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包装材料的结构与附件2相比:(1)两者的包装材料的结构不同,包装层数不同:本专利的包装材料为5层结构,而附件2的包装材料为7层结构,本专利的包装材料不具有附件2的包装材料所具有的耐油纸层(14)。(2)由于聚乙烯醇层具有吸潮的缺点,例如附件6明确指出聚乙烯醇层“易于吸潮”,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为液密的层压包装材料,且由于聚乙烯醇层的氧气阻隔性能很大程度的依赖于其中所含有的水分,而铝箔则不具有该特性,因此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采用聚乙烯醇层来代替铝箔用于液密包装材料。故用聚乙烯醇层代替铝箔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关于专利权人的观点(1),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具体限定其包装材料由5层组成,而仅仅限定为该包装材料具有芯层11、热塑性塑料层15以及聚乙烯醇层14。而附件2中的包装材料也具有芯层11、聚乙烯层17以及铝箔16,其中芯层11为刚性,为该包装材料提供形状稳定的性能;聚乙烯层17将铝箔粘结到芯层上,铝箔为包装材料提供氧气阻隔性能,这三层结构使得所述包装材料成为一种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具有优越氧气阻隔性能、形状稳定的液密包装材料。其次,附件2中的耐油层14其作用是赋予包装材料以良好的耐油特性,不具有该层时,并不影响附件2中的包装材料成为具有氧气阻隔性能、形状稳定和液密特性的包装材料。因此,专利权人所陈述的关于包装材料层数和结构的不同的理由不能支持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主张。

关于专利权人的观点(2),合议组认为,首先,聚乙烯醇具有吸湿性,且其氧气阻隔性能依赖于其中所含水分,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正如附件4所记载的,聚乙烯醇层在干燥的环境中,具有优越的氧气阻隔性能,因此,将聚乙烯醇层置于所属领域通常采用的、具有防潮性能的两塑料层之间,从而在防止聚乙烯醇层吸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氧气阻隔的性能,并最终获得高隔氧防潮的食品包装材料。附件4实际上给出了将聚乙烯醇层至于防潮的塑料层之间防止其吸潮的启示。其次,附件4虽然指出在干燥环境中聚乙烯醇具有优越的氧气阻隔性能,其也只能表明聚乙烯醇的氧气阻隔性能与其所含水分相关,而并不等同于聚乙烯醇不能用于含有水分的食品的包装。事实上,没有证据表明将聚乙烯醇应用于液体包装材料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当聚乙烯醇层被置于塑料层之间时,由于塑料层的防潮性能良好,其已经将聚乙烯醇层与可能存在的水分隔开,并不是将聚乙烯醇直接与被包装的食物接触。因此,专利权人的以上意见也不能成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塑料层(15)由聚乙烯组成”在附件2中已经披露(见说明书第3页第4段第8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聚乙烯醇层背向该芯层的另一侧覆盖有由热塑性塑料组成的塑料层(13),根据附件2的记载,在铝箔(16)背向芯层的另一侧,也覆盖有聚乙烯层(1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该塑料层(13)由聚乙烯组成”在附件2中也已经披露(见说明书第3页第4段第3行)。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和4不具备创造性,且附件2也公开了将其所记载的层压包装材料用于制备具有优越氧气阻隔性能的形状包装容器的应用,故权利要求11所保护的“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的层压包装材料用于制备的具有优越氧气阻隔性能的形状包装容器的应用”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5-10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 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具备创造性,理由为:(1)附件3中的包装材料中不含有聚乙烯醇层,用聚乙烯醇层替代铝箔非显而易见,故将附件3中的形成铝箔的步骤替代成聚乙烯醇层的步骤也非显而易见。(2)权利要求5与附件3各层形成的关系和时间不相同。(3)附件4中的聚乙烯醇水溶液中需要加入复合交链剂。(4)附件4中的干燥步骤没有明确指出是针对聚乙烯醇层。

附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包装液体食品的层压包装材料及其制造方法,其中该包装材料具有(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以及附图4-6):由刚性可褶曲的纸或纸板制成的主层101;熔化合成树脂层103的薄膜处于主层101和铝箔102之间;熔化聚乙烯,例如高出300℃作为合成树脂物质103把铝箔涂敷在主层上(见说明书第11页第2、3行),热塑性合成树脂薄膜107贴附在铝箔的内表面上。该包装材料的所述制造方法包括如下步骤:由模104挤压出熔化状态的合成树脂103,注入到主层与铝箔之间,从而在主层上实现合成树脂层103的涂布的同时,也将铝箔102粘结在该树脂层103上;再利用压挤模A挤出合成树脂在铝箔上形成合成树脂材料薄层。

将权利要求5与附件3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可知,两者的区别在于所采用的氧气阻隔层及其相应的制备步骤不同,权利要求5中,采用聚乙烯醇层作为氧气阻隔层,并且形成该聚乙烯醇层的步骤为,在塑料层15上用含水聚乙烯醇层涂布,然后为了调节湿含量,该层被干燥以把水除去或蒸发掉。而附件3中,铝箔起到氧气阻隔层的作用。

附件4公开了一种包装食品用的具有三层结构的包装材料的制造方法,其中(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3页第18-22行)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将聚乙烯层表面经电晕处理后,在其上涂布聚乙烯醇水溶液,从而在聚乙烯层上形成聚乙烯醇涂层,再对以上两层复合结构进行干燥处理;获得的聚乙烯醇涂层(干量)厚度为1-5微米。根据上述记载,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在该两层结构中,聚乙烯醇层是以水溶液涂层的方式形成的,所给出的聚乙烯醇层的厚度是干燥后的干量聚乙烯醇涂层的厚度,因此,可以确定附件4所记载的“干燥温度”等干燥条件是针对聚乙烯醇层的干燥给出的,目的在于把其中的水分除去或蒸发掉。

经过以上分析比较,合议组认为,根据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由于聚乙烯醇层和铝箔均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氧气阻隔材料,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聚乙烯醇层替代铝箔作为氧气阻隔层应用于包装材料。而附件4恰好给出了当具体选择聚乙烯醇层作为氧气阻隔层时,如何在塑料层上涂布聚乙烯醇水溶液、对其进行干燥从而在塑料层上形成聚乙烯醇层,并最终获得具有氧气阻隔性能的包装材料的具体操作。因此,参照附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将附件3中的铝箔及其相应的制备步骤替代为附件4公开的聚乙烯醇层及其相应的制备步骤,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3和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尽管附件4中记载了需要加入复合交链剂,但该复合交链剂的功能是为了增强其与塑料层的粘着力,并且本专利中实际上也并未对其所采用的含水聚乙烯醇层的成分做任何说明,因此,专利权人所认为的本专利的聚乙烯醇层不同于附件4的聚乙烯醇层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通过涂布操作把一层薄的含水聚乙烯醇层涂在塑料膜上”在附件4中也已经披露(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以及第3页第19行);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涂在塑料膜上的含水聚乙烯醇层的涂布量约为10克/米2,根据需要选择聚乙烯醇层的涂布量,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可以得到的,且该涂布量的选择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塑料膜(15)上涂布含水聚乙烯醇层前先进行氧化表面处理”,“此氧化表面处理为电晕处理”在附件4中已经披露(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5行);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此塑料层(15)用挤出法进行涂布”在附件3中已经披露(见说明书第10页第1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述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11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的结论,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以及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6198882.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