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铜精矿粉制块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86
决定日:2009-03-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6122215.8
申请日:1996-10-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4-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宋珉
主审员:宋晓晖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姜岩
国际分类号:C22B1/243,C22B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就可以得到的,则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4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铜精矿粉制块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6122215.8,申请日是1996年10月15日,专利权人是宋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铜精矿制块工艺,其特征在于在铜精矿粉中加入4-8%(重量百分比)的氧化钙,混合均匀,放置24-48小时后压制成型,干燥后即得成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块工艺,其特征在于干燥用自然干燥或废气余热干燥,或蒸压釜干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块工艺,其特征在于干燥最佳是棚内自然干燥。”
针对本专利权,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4年9月21日,公开号为CN1092474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2:所称《采矿技术》1994年第17期第17-18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3:冶金工业出版社于1996年10月出版的《重有色金属冶炼设计手册 铜镍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96、101~103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4:冶金工业出版社于1957年8月第一版、1959年3月第二次印刷的《粗铜冶金学》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81-83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5:所称《有色金属(冶炼部分)》1994年第4期第27-31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6:所称《有色金属(冶炼部分)》1994年第2期第1-4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7:所称《有色矿冶》1992年第3期第35-38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
证据1: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5日答复宋珉的答复函,复印件共1页;
证据2: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及正文,复印件共5页;
证据3:宋珉于2008年5月27日撰写的申述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4:宋珉于2008年11月6日撰写的“请求对(2001)云高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和派鉴定组专家到东川进行专利保护技术鉴定的报告”,复印件共4页;
证据5:一种铜精矿粉制块工艺专利的简介,复印件共1页;
证据6:证书号第53379号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7:学习实践“三个代表”事迹报告第627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8:宋珉于2008年4月26日填写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9:证书号第53379号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10:本发明专利说明书的扉页及其权利要求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11:宋珉于2008年4月19日填写的“专利保护技术鉴定申请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12:照片复印件共1页;
证据13: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出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是在铜精矿中加活性钙,活性钙是由氧化钙、氢氧化钙、氧化镁、或氢氧化镁组成的无机物。氧化钙仅仅是活性钙中四种化合物之一,氢氧化钙、氢氧化镁和氧化镁加入铜精矿粉中给实际生产带来诸多麻烦,如增加配料难度、增加渣量,比过去增加能耗。因此,在铜精矿粉中只能加入既是粘结剂又是熔剂的添加剂??氧化钙,任何化合物的添加剂都不能取代氧化钙,故附件1不能作为破坏创造性的证据,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8与本案无关。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1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与附件3与附件4与附件5,再结合附件8的结合方式不具有创造性,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附件7的结合方式不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未提交附件1~8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8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专利权人声称其提交的证据1~13仅用于说明专利权人本人的情况,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8,专利权人认为由于请求人未提交原件,对其真实性不能确定。由于附件1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经合议组代为核实,认可了其真实性,附件1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8,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没有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附件2~8的原件,请求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附件2~8的真实性,因此无法确认附件2~8的真实性,合议组对附件2~8不予采信。
2.关于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
由于附件 2~8 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仅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就可以得到的,则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铜精矿制块工艺,附件1公开了一种铜精矿粉末冶炼备料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4段):利用矿粉中残存的二氧化硅,加入活性钙,经混合水解反应,成型之后,在一定温度与压力的蒸汽中蒸养生成水化硅酸钙,从而提高精矿粉成型后的强度。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在于:(i)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原料为氧化钙,而附件1使用的原料为活性钙;(ii)权利要求1中氧化钙使用量是4-8%(重量百分比),而附件1中没有记载;(iii)权利要求1的步骤中包括“放置24-48小时”,而附件1中没有记载放置时间。
对于区别特征(i)而言,由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活性钙的主要组成是氧化钙,而且由附件1公开的利用矿粉中残存的二氧化硅,加入活性钙经混合水解从而生成水化硅酸钙的硅酸盐混凝土工艺的反应过程和所得产物可知,氧化钙是活性钙中参与水解并继续与二氧化硅反应生成水化硅酸钙的有效反应物,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利用氧化钙替代活性钙以增加其反应能力,因此区别技术特征(i)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ii)而言,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铜精矿的冶炼过程中为了减少出渣率,不可能使用大量的添加剂,所述氧化钙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如杂质的具体含量经过有限的实验就可以确定的。
对于区别特征(iii)而言,为了使得矿粉中二氧化硅与活性钙混合水解反应充分,水化硅酸钙的产率提高,需要充足的反应时间,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一般而言化学反应的反应时间还与发生反应时的温度等外部条件有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根据不同的外部条件来控制混合均匀后的放置时间,故区别技术特征(iii)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推理和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本专利的说明书也未记载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意见陈述书及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是铜精矿粉中加入活性钙,而活性钙中包括氧化钙、氧化镁、氢氧化钙和氢氧化镁,其中,氧化镁不是熔剂、是有害物质,氢氧化镁、氢氧化钙不能与精矿中的水发生反应,会不利于实际生产,所以在铜精矿粉中不能加入活性钙;并且氧化钙既是粘结剂又是熔剂,因此在铜精矿粉中只能加入氧化钙。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附件1中使用活性钙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其中的氧化钙,并且附件1中的反应原理与本专利的相同,根据附件1所公开的反应过程可知,氧化钙是参与反应的有效反应物,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料中有效反应成分含量越高反应能力越强能够想到:在铜精矿粉中使用氧化钙替代活性钙以摒弃活性钙中其他杂质对实际生产中的不良影响,从而增加硅酸混凝土工艺中的反应能力,由此增强产品成型后的强度;至于专利权人强调的氧化钙既是粘结剂又是熔剂这一特征,这仅仅是氧化钙作为添加剂在铜精矿粉制块工艺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实际上是对铜精矿粉制块作用机理的描述,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铜精矿制块工艺,由上述评述可知,附件1已经给出了将氧化钙用于该工艺中的技术启示,对作用机理所进行的描述并不能将两者之间区分开来。因而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证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干燥方式进一步进行了限定,但是这些干燥方式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干燥方式,并且附件1中也记载了“在一定温度与压力的蒸汽中蒸养生成水化硅酸钙”,即公开了蒸汽干燥这种干燥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6122215.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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