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镖靶的磁感应式自动计分方法及自动计分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镖靶的磁感应式自动计分方法及自动计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05
决定日:2009-03-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07758.1
申请日:2001-01-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余淑贞
授权公告日:2008-10-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邵佳沐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冯涛
国际分类号:F41J 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确定或选择的内容,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8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镖靶的磁感应式自动计分方法及自动计分装置” ,专利号为01107758.1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1月16日,专利权人为邵佳沐。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镖靶的磁感应式自动计分方法,其特征在于:是依据靶面计分格的数量和形状,设计相应数量的磁感应线圈,各磁感应线圈分别与计分器联接,固定在镖靶上;同时,飞镖也是磁性体,当磁性飞镖射入镖靶的某一磁感应线圈的瞬间,电路连接计分器导通、计分。

2、一种镖靶的磁感应式自动计分装置,其特征在于:在镖靶计分框架内装置有磁感应线圈,经导线接至计分器;飞镖的镖尖或镖尖及镖身也相应为磁性体,当磁性飞镖射入镖靶的某一磁感应线圈的瞬间,电路连接计分器导通、计分。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镖靶的磁感应式自动计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磁感应线圈可以设置在靶体内或靶背面。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镖靶的磁感应式自动计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磁感应线圈可以直接缠绕在分割的各靶块上,组合成固定式镖靶。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镖靶的磁感应式自动计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飞镖的镖尖和镖身可以是一体式磁性体。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镖靶的磁感应式自动计分装置,其特征在于:装有磁感应线圈的框架可以安装在剑麻靶、纤维靶或塑料靶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余淑贞 (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且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CN2373132 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0年4月12日,复印件7页;

证据2:US5005841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1991年4月9日,复印件4页;

证据3:US2863665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1958年12月9日,复印件4页。

请求人认为,第一,在证据1中记载:飞镖射中目标区域时,该被射中的目标区域可产生磁场变化。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飞镖必须是磁性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在上述内容确定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完全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的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进而,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第二,证据2公开了“嵌入游戏板中间的金属网”;证据3公开了“感应线圈设置在靶背面”,因而,相对于证据1、2,独立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时,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分别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6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而相对于证据1、2,从属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第三,权利要求3-6中出现的词语“可以”导致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5日收到专利权人邵佳沐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附件1作为反证:

反证1:台湾省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异议审定书

专利权人认为:第一,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需事先对感应线圈电路通电,从而使得感应线圈产生磁场,其基本原理为“由电生磁”;而在本专利中,不需事先对感应线圈通电,磁性飞镖射入感应线圈时,飞镖的磁力线切割感应线圈,从而产生计分电流,其基本原理为“由磁生电”。第二,证据1中采用的飞镖是导电材质,并非磁性体;本专利中所采用的飞镖是磁性体。因而,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6日将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09年2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请求人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意见陈述。

2009年3月5日,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权利要求3-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

从属权利要求3所述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磁感应线圈可以设置在靶体内或靶背面。在该权利要求中“可以设置”的含义与“设置”的含义相同,并没有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而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同理,权利要求4-6中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证据1是2000年4月12日授权公告、公告号为CN23731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经合议组查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同时,该证据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该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反证1是台湾省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异议审定书。合议组认为,反证1属于台湾省行政决定,对本案的审理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2.2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镖靶的磁感应式自动计分方法,其特征在于:是依据靶面计分格的数量和形状,设计相应数量的磁感应线圈,各磁感应线圈分别与计分器联接,固定在镖靶上;同时,飞镖也是磁性体,当磁性飞镖射入镖靶的某一磁感应线圈的瞬间,电路连接计分器导通、计分。

证据1具体公开了一种电子镖靶靶体感应结构,上述结构应用了如下计分方法:即,靶体感应结构是将靶面分成若干个目标区域22,并在各个目标区域上分别设置感应线圈2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依据靶面计分格的数量和形状,设计相应数量的磁感应线圈”、“各磁感应线圈固定在镖靶上”),感应线圈23与一控制电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计分装置)连接,应用时预先给设置在各目标区域内的感应线圈通电形成感应磁场,当飞镖射中某一区域瞬间,该区域的磁场强度会发生变化,这种磁场强度的变化转换形成一讯号,并经过电路转换、传输、判读、运算,再显示计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9-38行及附图1)。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飞镖为磁性体,而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飞镖为磁性体。

专利权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技术方案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是利用电磁感应原理设计的,常态下感应线圈没有通电,当磁性飞镖射入镖靶上某一感应线圈的瞬间,该线圈中产生的电流流经导线至计分器,从而实现计分;而证据1中,常态下感应线圈通电,通过使飞镖射中的目标区域四周所设的感应线圈的磁场发生变化而实现计分。

但是,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2段的描述,其磁场的变化也要转换成电讯号,并经电路传输至CPU实现计分。因此,两者技术方案的实质都是利用电磁感应原理,通过变化的磁场产生电流实现计分,并不存在专利权人所陈述的原理上的不同。而按照电磁感应定律,若想使证据1中通电线圈(相当于电磁感应定律中的闭合回路)周围的磁场强度产生明显的变化,则射入的飞镖应当是磁性体(用于提供电磁感应定律中的磁通量变化),这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镖靶的磁感应式自动计分装置,在镖靶计分框架内装置有磁感应线圈,经导线接至计分器;飞镖的镖尖或镖尖及镖身也相应为磁性体,当磁性飞镖射入镖靶的某一磁感应线圈的瞬间,电路连接计分器导通、计分。

证据1具体公开了一种镖靶的的磁感应式自动计分装置,在各个目标区域上分别设置感应线圈23(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所述“在镖靶计分框架内装置有磁感应线圈”),感应线圈23与一控制电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计分装置)连接,应用时预先给设置在各目标区域内的感应线圈通电形成感应磁场,当飞镖射中某一区域瞬间,该区域的磁场强度会发生变化,这种磁场强度的变化转换形成一讯号,并经过电路转换、传输、判读、运算,再显示计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9-38行及附图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明确记载飞镖的镖尖或镖尖及镖身也相应为磁性体,而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内容。

参照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虽然证据1中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判断,要使证据1中通电线圈周围的磁场强度产生明显的变化,则射入的飞镖应当是磁性体。同时,飞镖的结构分为“镖尖”及“镖身”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得知证据1的技术方案时,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飞镖具体化为“磁性体镖尖”或“磁性体镖尖及镖身”所构成的飞镖。因而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3所述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磁感应线圈可以设置在靶体内或靶背面。由证据1图2可知,证据1的感应线圈23设置在靶体内,而且是在靶背面。因此,权利要求3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4所述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磁感应线圈可以直接缠绕在分割的各靶块上,组合成固定式镖靶。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写明:靶框21所区分的目标区域22内的靶块(该靶块可成固定状,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所述靶块)绕设感应线圈23。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5所述附加技术特征为:飞镖的镖尖和镖身可以是一体式磁性体。由于,一体式飞镖属于所属技术领域常见的飞镖,即一体式飞镖的构成形式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6所述附加技术特征为:装有磁感应线圈的框架可以安装在剑麻靶、纤维靶或塑料靶。由于,剑麻靶、纤维靶或塑料靶属于所属技术领域常见的靶体框架材料,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1107758.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