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应变式靶式流量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71
决定日:2009-03-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1170.3
申请日:2006-05-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2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1-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熊焕祈
主审员:杨加黎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马骁
国际分类号:G01F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两份证据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并且也未给出关于该特征的相应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两份证据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应变式靶式流量计”的ZL 200620051170.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熊焕祈,申请日是2006年5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应变式靶式流量计,由受力信号发生体、传递杆、应变式测力传感器、传感器座体、上下固定座、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组成,其特征在于:应变式测力传感器通过传感器座体安装于下固定座上,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固定于上固定座上,应变式测力传感器包括中部有封闭隔层上下均形成肓孔的筒体和贴设于此筒体上侧壁的应变片,应变片通过导线与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连接;传递杆固定于筒体的下方,受力信号发生体紧固于传递杆的下端,上述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流体流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变式靶式流量计,其特征在于:上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的外侧设有过载保护器,此过载保护器与流体流动方向一致的一侧设有与上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的外侧壁相对应的刚性过载限位块,且此刚性过载限位块与上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的外侧壁之间留有适当间隙。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应变式靶式流量计,其特征在于:上述刚性过载限位块上对应于上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的一侧面上设有过载检测探头,此过载检测探头轻触于上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的外侧壁上,且此过载检测探头通过导线与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变式靶式流量计,其特征在于:上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内的应变片采用双联应变片组,分别贴设于上述筒体的两侧壁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首页、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共8页;
附件1.2:ZL 00201624.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首页以及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日;
附件1.3:“化学工业出版社”和“工业装备与信息工程出版中心”出版的、蔡昌武等人编著的《流量测量方法和仪表的选用》一书的首页和第283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双联应变片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W510200,并于2008年8月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并告知其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的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08年9月10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2.1(下称证据1):ZL 00201624.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首页以及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日(证据1与附件1.2相同);
附件2.2(下称证据2):“化学工业出版社”和“工业装备与信息工程出版中心”出版的、蔡昌武等人编著的《流量测量方法和仪表的选用》一书的版权页和第283页的复印件,共2页,版权页上记载该书为2001年4月第1版、2004年4月第3次印刷(证据2中第283页的内容与附件1.3中第283页的内容一致,版权页中相关信息与附件1.3中首页信息一致);
附件2.3(下称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08年7月28日出具的(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202号《公证书》及其所附17张照片的复印件,共12页,其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公证书中记载了现场取得的仪器经公证处加封后交公证申请人宋攀峰保存;
附件2.4(下称证据4):名称为《电阻应变计》的产品宣传册的首页和第15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2.5(下称证据5):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的、马良?主编的《应变电测与传感技术》一书的首页和第15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
(1)本专利对于过载检测探头如何安装、如何获得流体流量上限的信号等问题没有进行任何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其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3应被宣告无效。
(2)证据1与本专利相比,缺少“应变式测力传感器包括中部有封闭隔层上下均形成盲孔”和“上述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液体流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证据3与本专利相比仅缺少“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液体流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而证据2公开了上述两个缺少的特征,且其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3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双联应变片是本领域惯常选择,且被证据4或5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W510405,并于2008年12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其进行审理。合议组针对W510200案和W510405案分别于2009年1月12日和2009年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09年2月24日对上述两案举行合并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1日分别提交了两份意见陈述以及内容相同的如下反证:
反证1: 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避免重复授权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2页;
反证2: 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反证3: 本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的复印件1页;
反证4: 本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正页的复印件1页;
反证5: 本专利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4页;
反证6: 《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全国发明展览会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共2页,其中项目名称为:应变式靶式流量计。
专利权人认为:
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具有“上下固定座、其特征在于应变式测力传感器通过传感器座体安装于下固定座上,传递杆固定于筒体的下方、应变式测力传感器包括中部有封闭隔层上下均形成盲孔的筒体”和“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液体流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等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没有公开“应变式测力传感器包括中部有封闭隔层上下均形成盲孔的筒体”和“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液体流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些区别特征的应用都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都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1和2以及公知常识都无法得出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
证据3只能证明公证过程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其中被拍摄的仪器的客观真实性,所拍摄的照片只显示仪器的外观,无法观察到其具体技术结构特征,且仪器的型号与合同、发票之间也不一致,不能用来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证据4是产品宣传册;证据5的产品形式图中所示结构不同于本专利的双联应变片组,且未给出应用于流量检测领域的技术教导,因此证据4、5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本专利说明书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2具体描述了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实施方式,从而清楚、完整的说明本专利如何通过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来解决过载保护的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所提供的反证1、5用于证明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反证2-4用于证明本专利为有效专利,反证6用于证明本专利具有技术进步。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一方委托专利代理人宋攀峰和公民代理吴生伟出庭参加,专利权人一方由专利权人本人及其委托的公民代理王建通出庭参加。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请求人当庭表明,W510200案的证据及理由均被W510405案所覆盖,请求当庭只审理W510405案,专利权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只审理W510405案的证据及理由,双方当事人针对W510405案中与W510200案相关的证据及理由的意见也适用于W510200案。
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1日针对W510200案和W510405案均提交了意见陈述和反证,其中,针对W10200案所提交的反证已超期,合议组不予接受,针对W510405案所提交的反证在指定期限内,合议组予以接受,并当庭将其副本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对于当庭收到的上述转文可以在本次口头审理中充分答辩,口头审理结束后不需要再提供答复时间。
请求人明确W510405案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3应被宣告无效;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证据2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5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使用证据3与证据2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5的原件,其中证据5原件的版权页载明其于1993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并当庭提交了与证据2同版次、但于2006年5月印刷的出版物原件,还表示如果需要也可以提供该版次04年印刷的原件(即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3、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3中被公证的仪器本身的真实性、同一性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不是公开出版物。请求人表示证据4是应变片产品宣传册,是厂家发放的,是公开出版物,其封面上标注了出版时间为2005年。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6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当庭提供了证据3的在公证过程中由公证处加封的仪器,并表示公证书附件照片中的记帐凭证、记帐单、领料单不作为证据使用,使用合同、发票、入库单证明所公证仪器的型号、购买时间。专利权人对于该仪器上的公证处封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可封存是完好的,但是对于仪器本身是否如同其铭牌上显示的确属2004年4月制造的仪器有异议。专利权人提供了声称为本专利产品的实物,但明确实物仅供参考,具体产品结构以本专利公开的内容为准。
双方当事人均结合证据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内容如下: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应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如何达到记载的技术效果进行充分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过载检测探头必须结合相应的软件及电路,对于其如何设置、如何实现效果,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2中已说明了过载限位探头如何安装,而如何获得流体流量显示信息不是本专利要保护的。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说明书附图中附图标记4下边的两个螺栓固定在一起,这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1段的记载可知为盲孔的一种实施例,尽管其隔断在筒体底部,但与本专利的盲孔隔断在中间实质上是一样的,同样起到隔断作用,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筒体是一样的,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流体流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而证据2的图16.2左侧图可以看到受力信号发生体有一个向左侧的弧形,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一个实施例,本专利的靶片作为弧形状是为了减轻振动,尽管本专利是向右侧的弧形,但向左、向右均可以实现减轻振动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表示其意见与2009年2月11日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一致,并认为:证据1的靶杆固定于筒体外部,本专利的传递杆固定在筒体下部,两者筒体结构不一样,证据1没有公开上下盲孔,本专利盲孔完全隔离检测部件,下盲孔固定传递杆不需要密封结构,液体不会流到上盲孔中;证据2的图16.2上面的结构和本专利不同,本专利弧面状在前面,流体流经管道会产生压差,后面是背压,前、后效果不同。
请求人认为:证据3的实物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4、5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也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此不予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W510405案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专利文献,证据2是书籍类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1和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过载检测探头必须结合相应的软件及电路,对于其如何设置、如何实现效果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其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第11-16行和附图2可知,本专利的过载检测探头72设置于刚性过载限位块71上对应于应变式测力传感器4的一侧面上,过载检测探头72轻触于应变式测力传感器4的外侧壁上,且通过导线与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1连接,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清楚地限定了过载检测探头在本专利的应变式靶式流量计中的设置位置及其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8-12行可知,这种将设置于刚性过载限位块71上的过载检测探头72设置为与应变式测力传感器4轻触、并与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1连接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如下技术问题:当流体流量超过上限测量流量时,传感器4受力向流体的流动方向发生微量偏移,传感器4外壁触发探头72,探头72的信号经装置1显示和远传实现报警和控制;由于通过探头探测到的信号实现报警和控制功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而且本专利的改进点也不在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上述部分的内容能够清楚地确定探头的设置位置和设置方式,解决过载时传感器4过量偏移的技术问题,实现其报警和控制效果;因此,本专利中关于过载检测探头的描述清楚、完整,请求人的这一无效理由不成立。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
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说明书附图中附图标记4下边的两个螺栓固定在一起,这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1段的记载可知为盲孔的一种实施例,尽管其隔断在筒体底部,但与本专利的盲孔隔断在中间实质上是一样的,同样起到隔断作用,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筒体是一样的,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流体流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而证据2的图16.2左侧图可以看到受力信号发生体有一个向左侧的弧形,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一个实施例,本专利的靶片作为弧形状是为了减轻振动,尽管本专利是向右侧的弧形,但向左、向右均可以实现这样的技术效果,此外证据2也公开了盲孔结构。
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应变式靶式流量计,证据1公开了一种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包括由信号处理电路和显示器组成的数据处理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传感装置和采样装置。其中,传感装置包括传感器座和传感器(相当于本专利的应变式测力传感器),数据处理装置通过固定座2(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固定座)设置于传感器座上,传感器固定于传感器座上,传感器由金属应变筒体和设于筒体内壁的应变片组成,应变片通过导线与数据处理装置连接,采样装置包括靶杆(相当于本专利的传递杆)和固定于靶杆下端的靶片(对应于本专利的受力信号发生体),靶杆固定于传感器的筒体外。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靶式流量计还包括下固定座,应变式测力传感器通过传感器座体安装于下固定座上,而证据1中的传感器仅固定在传感器座上,即本专利相对应证据1中的传感器座而言实际上是分成了传感器座体和下固定座两个部件;②权利要求1的筒体中部有封闭隔层使筒体上下均形成了盲孔,传递杆固定于筒体的下方,即传递杆顶部位于筒体的下盲孔中,而证据1中并未记载筒体具有上述上下盲孔结构,并且证据1的靶杆设于金属应变筒体外;③权利要求1的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流体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而证据1的附图中显示其靶片与流体相对应的受力面是平面状的。
对于区别①:其所起的作用是要支撑传感器,合议组认为,将支撑传感器的座体制成一个一体的整体还是采用两个部件组合为一个整体其作用实质上相同,没有实质的区别。
对于区别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由于现有技术中传感器的筒体一般为通孔,且通孔下的传递杆须密封连接,在工作时由于振动会导致此密封失效从而导致流体渗入损坏应变片,因此本专利的该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盲孔结构消除因密封不严或振动缺陷渗漏损坏应变片。
请求人认为结合证据1附图可知其公开了盲孔的一种实施例,尽管其隔断在筒体底部,但与本专利的盲孔隔断在中间实质上是一样的,同样起到隔断作用;此外证据2也公开了盲孔结构。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中对筒体的结构以及筒体与靶杆的具体固定方式均无任何文字记载,尽管附图中附图标记4下方有两个螺栓固定在一起的结构,但是在没有文字记载的情况下,由上述附图内容不能确定该结构与筒体及靶杆之间的关系,所以证据1未公开区别②的结构,也未给出其技术启示。
证据2的图16.3中右侧的图显示出内帖式力传感器的结构简图,从该图中可知其中的筒式弹性体是上下有外边的一体构件,但是该图中并未示出该筒式弹性体的底面结构,也未示出其与靶杆的连接方式,且证据2的文字部分对上述内容也没有记载,因此,证据2也没有公开区别②的结构,并且没有给出其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由于现有技术中传感器的受力信号发生体呈平面板状,垂直于流体方向,工作时受力会产生振动,不利于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长期使用,因此本专利的该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将受力面设置为凸起弧面状,使得受力信号发生体的信号均匀稳定,消除其所受冲击力从而防止径向振动。
请求人认为从证据2的图16.2左侧图可以看到受力信号发生体有一个向左侧的弧形,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一个实施例,本专利的靶片作为弧形状是为了减轻振动,尽管本专利是向右侧的弧形,但向左、向右均可以实现减轻振动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2的图16.2中左侧的图为应变式靶式流量传感器的结构简图,从图中可以看出靶板10(对应于本专利的受力信号发生体)与流体流向(即图中箭头所示方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平面状而受力面的背面呈弧面状,也即证据2未公开本专利的区别特征③,同时证据2的文字部分对于靶板10的上述形状有何作用并无任何说明,也未给出从中能得到将受力面改成弧面状的技术启示;根据常识可知,靶板面对流体流向的受力面与其背面的受力不同,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将这两个面分别设成弧面后其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原理和手段是不同的,因此由证据2中公开的将受力面的背面设置成弧形难以得到将受力面本身设成弧形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1和2均未公开本专利的区别特征②和③,也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因此,即使将证据1和2结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要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和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请求人用证据3-5仅评述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引用该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无论证据3-5是否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5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此,合议组对于证据3-5不再进行认定。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于W510405案中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不足以导致本专利无效,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提供的反证1-6合议组也不再评述。
(二)W510200案
由于W510200案中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与W510405案中的证据1相同,附件1.3实质上与W510405案中的证据2相同,因此,基于前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与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于W510200案中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决定
维持20062005117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