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83
决定日:2009-03-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6611.1
申请日:2003-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无锡市龙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志昭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李韵美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H01B 1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采用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完全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具有有益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的ZL03226611.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申请日为2003年5月30日,专利权人是罗志昭,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作过电流用,其技术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将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绝缘材料是用塑料类。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将导电屏蔽接地层加以接地,并外加保护套,使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其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的两端用绝缘式伸缩接头与电力变压器和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其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的中间加装检修接地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其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用支撑母线金属支架和高压开关房墙壁金属支架固定的。”
无锡龙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8日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4描述的产品结构不清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2、3、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云南电力技术》“鲁布革电厂电容式母线修复方案研究”,1998年第2期,复印件1份,共7页。
证据2: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复印件,共10页;
证据3:中国电力出版社,《电力金具手册》(第二版),2005年3月第九次印刷,复印件,共10页(以下称为证据3-1)
证据4: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编的《电力工程电器设计手册》第一册“电气一次部分”的封面、版权页以及第356、363、374页复印件1份,共5页(以下称为证据4-1)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27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补充证据及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或证据6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3、4中公开,因而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 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4和GB5016-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公开,因而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5:中国专利93240259.3的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10页;
证据6:中国专利98218242.2的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6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2日发出无效宣告补正通知书(一),指出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28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补正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09110),于2007年1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在指定的上述期限内,专利权人未提交任何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08年12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专利权人同时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的原件,提交了证据2第1-3页的原件,提交了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03年1月第七次印刷的《电力金具手册》(第二版)(以下称为证据3-2)的原件,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06年3月第九次印刷的《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第一册“电气一次部分”(以下称为证据4-2)的原件;当庭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一中行初字第691号(以下称为证据7)。
2、请求人认为证据3-2与证据3-1属于相同证据,证据4-1与证据4-2属于相同证据,因此提交了证3-1和证据4-1的原件;并当庭放弃证据2第4-9页,仅使用第1-3页(以下称为证据2a);放弃证据6。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包括证据3-1、3-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4(包括证据4-1、4-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包括证据3-1、3-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包括证据3-1、3-2)中公开,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3(包括证据3-1、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包括证据4-1、4-2)中公开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放弃两次书面意见中的其他无效理由。
4、专利权人对证据1、2a、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当庭提交的证据3-2、证据4-2分别与以前提交的证据3-1和证据4-1不同,因此无法核实证据3-1和证据4-1的真实性;证据7属于超期证据,不应当接受。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a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a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和证据2a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和证据2a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并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3-2的原件,证据3-2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3-1与证据3-2都属于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第二版《电力金具手册》,其中证据3-1版权页记载为2005年3月第九次印刷,而证据3-2为2003年1月第七次印刷。经核实,合议组认为,证据3-1与证据3-2的内容除了印刷时间不同外,印刷版次、印刷字数均完全相同,且相应页公开的技术内容也完全相同,证据3-1与证据3-2属于关联证据,因此证据3-2可以被接受;证据3-2的公开日为2003年1月31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3-1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证据3-1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4-2的原件,证据4-2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4-1与证据4-2都印有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第一册,电气一次部分,其他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证据4-1为复印件,其中没有公开相应的出版时间、书的版次等信息,无法证明证据4-2是证据4-1的原件,因此合议组无法确定证据4-1的公开时间;证据4-2为1989年第12月第一版、2006年3月第九次印刷,依据审查指南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因此证据4-2的公开日为2006年3月31日,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证据4-1、4-2都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5为专利文献,请求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该专利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放弃了证据6和证据2第4-9页,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评述。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中提到证据GB5016-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始终未提交该证据,也未对该证据进行任何说明,并且放弃了该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因此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评述。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证据7中认定了“绝缘结构”、“保护套”构成公知技术。由于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中没有结合证据7的情形,提出证据7供参考,因此合议组对证据7不予以评述。
2、无效宣告的理由
请求人放弃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放弃两次书面意见中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进行审查。
基于上述证据认定以及请求人口头审理中坚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3-1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3-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1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3-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由于得不到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由于证据4-1、4-2都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4-1、4-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以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1、4-2中公开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由于得不到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评述,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以下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评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3-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2中公开,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2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内容相比,两者实质上相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鲁布革电厂电容式母线修复方法研究,其中公开了母线的结构包含了多层,依次为铝基硅镁合金导体、碳粉导电电漆层、铝箔层、主绝缘层、穿孔铝箔层、黄蜡绸布带半叠绕层、环氧玻璃丝布带层、聚四氟乙烯带层、环氧树脂充填层、非磁性金属波纹管组成的防护层、红外线辐射漆层。还公开了母线修复的选材原则、主绝缘材料和半导体漆材料的特性及修复方案等。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可以知道,证据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特征“导电管母线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作过电流用”、“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将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将导电屏蔽接地层加以接地,并外加保护套,使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等。由于证据1和权利要求1两者的技术方案存在如上的实质上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4的新颖性
证据3-2公开了母线金具、引下线与电气设备连接的各种设备线夹及母线与设备连接的伸缩节等,硬母线分为矩形母线、菱形母线、槽形母线和管行母线,硬母线是固定在支柱绝缘子上。
将权利要求2或权利要求4分别与证据3-2相比,可以知道,证据3-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或权利要求4中特征“导电管母线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作过电流用”、“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将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 绝缘材料是用塑料类”、“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将导电屏蔽接地层加以接地,使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等。由于证据3-2和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3-2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创造性
基于对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评述,可以知道,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没有被证据1公开。合议组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A)两者的母线导电部分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中是导电管母线,导体部分为管状导体,证据1中母线为合金导体;(B)两者的公开的母线绝缘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中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并外加保护套;证据1中公开了多层结构,其中接地的层外还有其他绝缘层;(C)使用的环境和目的不同:权利要求1中导电管母线是连接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作过电流用,证据1中的母线是连接发电机至变压器及机组辅助设备,用于电流传输。因此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权利要求1中导电管母线结构简单,可以带来很好的过电流效果,最外层为导电屏蔽接地层可以避免绝缘表面局部放电,对危险的接触电压进行防护等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创造性
证据5公开了一种高压穿墙套管,高压穿墙套管由导电芯、电极层、绝缘层、外护套等组成,其特征在于在导电芯外依次交替包缠绝缘层、电极层直至末层电极,外护套固定在末层电极层外;导电芯是由高强度的刚性导电棒或导电管制成;外护套选用具有憎水性、防老化、抗紫外线的有机绝缘材料制成。如果管状金属材料作为导电芯,金属管截面的大小与套管的额定电流无关,以能满足承担额定电流的导线穿过为佳,电流由穿过管子的导线通过,导线与“零”电极等电位,其它与以导电棒为导电芯的制作相同,等等。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屏蔽绝缘电缆型导电管母线,适用于在变电站中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房设备直接连接使用。有益效果是,将导电管母线用屏蔽绝缘电缆形方式给导电管母线加以屏蔽绝缘,使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象电缆一样安全、结构简单、安装方便、电场分布均匀。具体结构是将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绝缘材料是用塑料类。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将导电屏蔽接地层加以接地,并外加保护套,使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
将权利要求1和证据5相比可知,证据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管母线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作过电流用”、“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将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等特征。并且,证据5是穿墙套管,作为绝缘部件适用于放置高压导线;而本专利适用于在变电站中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房设备直接连接使用作为过电流使用。两者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解决的问题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2的结合以及证据5与证据3-2的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比较,可以知道,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5在母线结构方面存在区别(参见本决定第4点第(2)部分),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4与证据1或证据5在母线结构方面存在上述区别。证据3-2公开的是变电金具,根据上述比较,可以知道,证据3-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4中母线的具体结构(参见本决定第3点第(2)部分)。即,证据1、5、3-2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4中的上述母线结构,因此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2的结合或者证据5和证据3-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 决定
维持0322661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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