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级复合地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家具级复合地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098
决定日:2009-03-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36595.7
申请日:2006-1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永战
授权公告日:2007-1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E04F15/02,E04F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并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家具级复合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620036595.7,申请日是2006年12月11日,专利权人是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家具级复合地板,它是在基材层(2)背面复合有平衡层(3),其特征在于在基材层(2)正面复合一层涂布有含三氧二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的装饰层(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具级复合地板,其特征在于:在平衡层(3)的底面还可复合一层静音地垫层(4)。”

针对本专利,王永战(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广西三威林产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编写、2001年11月第一版、2001年11月第一次印刷、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强化木地板实用指南》的封面页、版权页、第84-87、112-113、168页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8日、公开号为CN18492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6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3年5月14日、公开号为CN14181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6940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附件1与附件2、3、4的分别组合或附件1与附件2、3、4中任二篇的组合均完全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亦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明确表示对原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和2合并,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①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并明确表示将原权利要求1、2进行合并,实质上是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

②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其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予以签收。

③合议组经合议后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对此无异议。

④请求人放弃关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分别结合附件2、3、4之一,或者分别结合附件2、3、4中任两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⑤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认可附件1-4均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的“三氧二铝”就是三氧化二铝。

⑦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其中明确表示对原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和2合并;并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也表示是将原权利要求1、2进行合并。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仅包括权利要求1和2,而权利要求2为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实质上是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对此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表示无异议;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所以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为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4,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认可其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4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4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并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装饰层是单层的,是在基材层的上面涂布,刷一种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其中包含了三氧化二铝,装饰层就是含有三氧化二铝的甲醛树脂,附件1公开的装饰层实际上是一种纸做的;(2)附件1中公开的消音地垫是分离式的,是可以剥离的,本专利的复合是使形成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3)附件4的地板是4层结构式地板,不同于本专利所述的地板结构。

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家具级复合地板。

附件1公开了一种强化木地板的结构,所述强化木地板的结构为表层1(耐磨层)、装饰层2、基材层3、底层4(平衡层)构成的四层结构,在基材层3背面复合有底层4(平衡层)(参见附件1第112、113页,图4-1);把消音地垫直接粘贴在地板的背面制成消音地板(参见附件1第168页,图5-33);其中耐磨层的磨料三氧化二铝或碳化硅覆盖在装饰纸上。

附件4公开了一种高耐磨实木复合地板,包括实木复合基材层1、设置在实木复合基材层1上的高密度板层2,设??在高密度板层2上的木纹装饰纸层3以及设置在木纹装饰纸层3上的三氧化二铝耐磨层4。在其制作过程中,首先将厚度为每平方米40-60克的三氧化二铝和每平方米70-110克的花木纹纸与2-2.5毫米厚的高密度纤维板(环保型)用环保胶水粘在一起,一般采用三聚氰氨或尿醛树脂胶,在180-210℃的温度下,放入900-1200吨压力机内压50-60秒钟即可取出。然后将以上组合与加工好的实木复合基材用环保胶水(三聚氰氨或尿醛树脂胶),在100-110℃的温度下,在80-100吨的压力下压6-10分钟即可,将粘好的大板切割成小块,养护3-7天,即可开槽使用(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1页第20行-第2页第3行)。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家具级”对其所限定的地板结构没有实质限定作用,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附件1、4所公开的地板也适用于家具级地板。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 “基材层(2)正面复合一层涂布有含三氧二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的装饰层(1)”;② “平衡层(3)的底面还可复合一层静音地垫层(4)”,附件1公开的是地板的背面直接粘接消音地垫。

关于区别特征①:第一,区别特征①中的“三氧二铝”应为“三氧化二铝”(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点均予以认可),其中的“涂布有含三氧二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是“装饰层”的定语,区别特征①应被理解为:基材层(2)正面复合一层装饰层(1),所述的装饰层(1)上涂布有含三氧化二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由此可见,所述装饰层并不仅是含有三氧化二铝的甲醛树脂,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关于“装饰层就是含有三氧化二铝的甲醛树脂”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二,由附件4公开的地板制作方法可知,其采用三聚氰胺树脂胶将三氧化二铝和花木纹纸粘在一起,然后再进行压制,其中,三氧化二铝的作用在于使地板耐磨,花木纹纸对地板起到装饰作用,在花木纹纸有三氧化二铝的一面上有三聚氰胺树脂胶,由此,附件4中的三氧化二铝耐磨层4实质上是三氧化二铝和三聚氰胺树脂胶,即附件4公开了装饰层上有含三氧化二铝的三聚氰胺树脂,并且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此外,使用三聚氰胺树脂胶进行“涂布”以及将装饰层复合到基材层正面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同时,三聚氰胺树脂胶/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常用于制造装饰板、层压板、耐水胶合板及粘接木质家具。因此,在附件1和附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采用“一层涂布有含三氧化二铝的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的装饰层”替代附件1所述地板中的表层(耐磨层)和装饰层的双层结构,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关于区别特征②:本专利在平衡层的底面复合一层静音地垫层,能够提高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复合地板的隔音效果,但是,附件1中公开了消音地垫直接粘接在地板背面制成消音地板,与本专利复合静音地垫层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而且“粘接”和“复合”均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件1公开的内容,很容易想到在地板背面即平衡层的底面,复合一层静音地垫层。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36595.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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