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地埋式免维护旋转补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58
决定日:2009-03-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33902.0
申请日:2007-0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宋章根
授权公告日:200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洪亮
主审员:吴佳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F16L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一些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16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720033902.0、名称为“地埋式免维护旋转补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洪亮,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地埋式免维护旋转补偿器,它包括内管(1)、螺栓(2)、压紧法兰(3)、压簧(4)、填料压盖(5)、外套管(6)、耳板(7)、延伸管(8)、填料(9)、钢球(10)和护罩(11);所述内管(1)外壁上和外套管(6)内壁上设有环形台阶,内管(1)与外套管(6)之间装有填料(9)和钢球(10),延伸管(8)与外套管(6)右端内孔密封连接;所述内管(1)外壁上间隙套装填料压盖(5)和压紧法兰(3);所述螺栓(2)串连接外套管(6)、填料压盖(5)和压紧法兰(3 ),其特征在于:所述填料压盖(5)和压紧法兰(3)相对端面之间的螺栓(2)外壁上套装压簧(4);所述外套管(6)右端外壁上设有耳板(7)固定连接护罩(1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埋式免地埋式维护旋转补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护罩(11)是一种薄壁容器,结构形式为对开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埋式免地埋式维护旋转补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护罩(11)是一种用金属材料制成的薄壁容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埋式免地埋式维护旋转补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护罩(11)是一种用橡塑材料制成的薄壁容器。”
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宋章根(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082298检索报告的复印件;
附件2:专利号为200520074933.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6日;
附件3:专利号为93241455.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7月27日;
附件4:专利号为200420117530.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28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无效理由与附件1的检索报告中的理由相同,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附件2-4的技术方案的简单叠加,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案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3日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附件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特征都已经被附件2公开,其与附件2的区别特征有两点,一是本专利是把压簧套在螺栓上的,该区别特征已经被附件3公开;二是本专利外套管右端外壁上设有耳板固定连接护罩,该区别特征已经被附件4公开,附件4中护套13是通过护套支架9用螺栓固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所属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请求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给出证据如何进行组合以及如何判断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检索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本案不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的范围;(2)即使将附件2-4进行组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仍有两点区别,一是内管外壁上和外套管内壁上设有环形台阶,内外管间装有钢球和填料;二是外套管右端外壁上设有耳板固定连接护罩,耳板显然与护套支架之间具有不同的形状结构特征。口审中,合议组当庭询问了权利要求1中“环形台阶”这个特征是否是所属技术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双方当事人对此都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还提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检索报告中的创造性评判标准有误,是发明专利的评判标准,应当纠正为实用新型的评判标准。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双方均已经充分表达了各自的主张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无效请求
请求人在专利无效请求书中陈述:请求人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本专利进行了检索,请求人同意检索报告的理由和结论。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已经明确了同意检索报告报告的理由和结论,可以视为无效请求的具体理由与检索报告的理由和结论相同,检索报告中的具体理由和结论可以引入作为无效请求的具体理由,因此,本案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的范围。
2.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4都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2-4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亦认可其真实性,并且其授权公告日都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地埋式免维护旋转补偿器,附件2公开了一种免维护旋转补偿器,包括(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以及说明书附图)内管1、拉紧螺栓6、压簧法兰3、压缩弹簧4、压料法兰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填料压盖(5))、外管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外套管(6))、小径管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延伸管(8))、内管1与外管8之间装有石墨密封填料7,填料的左侧有压料法兰5,右侧有挡块和钢球9,压簧法兰3与外管左端的法兰之间设有拉紧螺栓6,压料法兰5套在螺栓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内管(1)外壁上间隙套装填料压盖(5)和压紧法兰(3);所述螺栓(2)串连接外套管(6)、填料压盖(5)和压紧法兰(3)),从说明书附图可以明显看出小径管10与外管8右端内孔密封连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内管外壁上和外套管内壁上设有环形台阶,而附件2中虽然公开了填料右侧有挡块(附件2的说明书附图没有示出),从附件2的说明书附图还能看到钢球的右侧有一个凸起部件,但是说明书没有说明挡块是如何设置的,从挡块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应该是一个活动的部件,而不是固定在内管外壁或外壁上的;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压簧套在螺栓上,而附件2中螺栓是在凹孔内;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右端外壁上设有耳板固定连接护罩。
附件3已经公开了一个助压密封型伸缩器(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图1),其包括一个弹簧加压机构4,由一个弹簧套在螺栓上组成,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推动压板10,使其一直处于压紧状态。
附件4公开了一个地埋可维护套筒补偿器(参见附件4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倒数第1行,图1),包括护套13,其通过护套支架9用螺栓固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以上附件都没有公开内管外壁上和外套管内壁上设有环形台阶这样的结构,以上附件也不能证明这样的结构是所属领域内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压簧套在螺栓上的结构已经被附件3公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虽然附件4公开了护套,但是该护套13是通过护套支架9来固定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护罩通过耳板固定连接,耳板具有特有的结构特征,不同于护套支架。
综上所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既没有在附件2-4中公开,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得到将该区别特征运用于附件2-4以得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且区别技术特征①、③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使得本专利的补偿器结构更为简单,因此,附件2-4的技术方案通过“简单叠加”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720033902.0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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