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上还原实物的制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玻璃上还原实物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75
决定日:2009-03-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6120376.5
申请日:1996-10-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3-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猛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余仲儒
国际分类号:C03C17/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
决定要点:专利法所称的“技术方案”是指,利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取得技术效果的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3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玻璃上还原实物的制造方法”的ZL96120376.5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1996年10月21日,专利权人是猛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玻璃上还原实物色纹的制造方法,其包含下列步骤:

步骤一、实物照相:选取所需的实物花纹,加以拍摄取景,

步骤二、制成分色网版:将前述步骤的实物底片制成分色底片,再制成分色网版,

步骤三、上色处理:将前述分色网版置于待加工的玻璃板上,再以耐高温玻璃漆料层层涂覆,其涂覆顺序,是先涂覆各色层,最后方涂覆底色层,

步骤四、烘烤成型:将涂覆玻璃漆料的玻璃加温烘烤,使玻璃漆料完全粘附于玻璃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上还原实物色纹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烘烤成型的温度为750°~800℃。”

针对本专利权,信义玻璃工程(东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8年5月6日、公开号为CN11806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本专利公开说明书)及其摘要网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6年6月26日、公开号为CN11251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摘要网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3.1:《砖瓦世界》,1987年,第7期,佟海瑛,“通辽玻璃厂大面积水平钢化玻璃生产线试生产成功”的摘要网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3.2:佟海瑛,通辽玻璃厂大面积水平钢化玻璃生产线试生产成功;

附件4:“中国南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首历史的网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5:众望所归的第二代玻璃幕墙材料――彩釉钢化玻璃,《世界建筑》,1994年第1期,第77页及其摘要网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6:吴云胜,一种新的建筑装修材料――彩釉钢化玻璃,《时代建筑》,1993年第2期,第64页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的内容为表面涂敷耐高温玻璃漆料,与还原无关,故本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有关发明的规定;②附件2的权利要求书所述内容涵盖了本专利所申请的内容,玻璃表面进行丝网印刷属于公知技术,所述的分色网版层层涂覆在附件2中已经公开,现今喷墨打印原理的彩色印刷机已经超越了本专利的技术,故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也属于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中“将前述分色网版置于待加工的玻璃板上,再以耐高温玻璃漆料层层涂敷”和权利要求2中的“烘烤成型的温度为750°~800℃”没有清楚说明;④附件3-6均公开了彩釉钢化玻璃技术;⑤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未限定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故本专利丧失三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1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于2009年2月4日收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①本发明的重点是漆料的上色步骤及顺序,并具有制品图案稳定、花纹亮丽高雅的效果,因此本发明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②附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实物照相和制成分色网版的步骤以及烘烤温度,附件2公开的上色处理方法及用料与本专利不同,附件3-5均未公开本专利的制造方法和过程,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且不属于重复授权;③本专利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清楚、简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0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9年3月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补充证据,其中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同前,补充证据如下所示(按新证据编号):

新证据1:黄加宁,彩釉烧结印刷玻璃介绍,《化工新型材料》,第10期,第43页复印件;

新证据2:“众望所归的第二代玻璃幕墙材料:彩釉钢化玻璃”的摘要网页;

新证据3:众望所归的第二代玻璃幕墙材料――彩釉钢化玻璃,《世界建筑》,1994年第1期,第77页;

新证据4:请求人所称的“釉面浮法玻璃的研制”;

新证据5:吴云胜,一种新的建筑装修材料――彩釉钢化玻璃,《时代建筑》,1993年第2期,第64页复印件;

新证据6:陆招庆,彩釉钢化灶面玻璃自爆原因及其改进,《玻璃与搪瓷》,2001年,第29卷第1期,第32-34页复印件;

新证据7:陈超等,彩釉灶面玻璃爆裂原因分析,《上海煤气》,2003年,第4期,第1-3页复印件;

新证据8:佟海瑛,“通辽玻璃厂大面积水平钢化玻璃生产线试生产成功”及其摘要网页复印件;

新证据9:范缜先,国内外玻璃釉彩的调研,《玻璃与搪瓷》,第17卷第6期,第33-42页复印件;

新证据10:任华特,彩釉应用于玻璃镶嵌壁画的初步尝试,《玻璃与搪瓷》,第15卷第5期,第51-52页复印件;

新证据11:彩釉玻璃样品照片;

新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7日、专利号为ZL96120376.5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及其摘要网页;

新证据13:公开日为1988年10月12日、公开号为CN8710214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摘要网页;

新证据14:公开日为1996年6月26日、公开号为CN11251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摘要网页;

新证据15:公开日为1992年4月22日、公开号为CN10604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摘要网页;

新证据16:斯震,全玻璃联体台式洗面盆,《新型建筑材料》,2001年第3期;

新证据17:“中国南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首历史的网页复印件。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①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专利主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②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盖有“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章的附件3.2和附件4的复印件,盖有“建筑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查新专用章”的附件5全文部分(摘要网页无章)、附件6的复印件。③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9年3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④专利权人对附件1、2、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1、3.2和附件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附件3?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新证据1-18的提交日期超过了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属超期证据,合议组应不予考虑。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6和新证据1-17。其中新证据1-17是请求人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提交的,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规定的新证据,合议组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对附件1、2、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2、5、6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1、3.2和附件4的公开日期无法确定,对附件3.1、3.2和附件4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由于请求人未提交附件3.1的原件,其真实性无法核实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附件3.1与附件3.2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附件3.2和4的公开时间,合议组无法确认附件3.2和附件4的公开时间,因此,附件3.1、3.2和附件4均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技术方案”是指利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取得技术效果的方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主题是玻璃上还原实物的制造方法,然而说明书描述的内容为表面涂覆耐高温玻璃漆料,玻璃本身也没有花纹,与“还原”无关,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玻璃上还原实物色纹的制造方法,包含了实物照相、制成分色网版、上色处理和烘烤成型四个步骤,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所述,“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将实物花纹还原于玻璃表面上,且还影响其色彩鲜艳度的制造方法”,“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积极效果非常明显……不仅能忠实呈现原有的实物花纹,而且壁合玻璃的透光特性,更显得亮丽且具立体感,富有高雅的观赏价值”。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案中利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玻璃上印制花纹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是针对方法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专利法所称的发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上述条款中所称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请求人认为,附件2是早于本专利、且是与本专利相同的专利。中国早在50年代已经利用丝网印刷技术在布匹上印刷,而丝网印刷是可以用在任何平面上的,本专利只是把此技术用在了玻璃上,因此这种技术是本领域的早先技术、公知技术。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玻璃上还原实物色纹的制造方法,附件2所有权利要求均要求保护一种高温烧融的彩色玻璃,二者分别属于方法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显然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丝网印刷技术是公知技术的论述与确定是否存在同样的发明创造无关。因此,关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被附件2公开、印刷技术是公知技术,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就是要将其与现有技术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全面地对比分析。

请求人认为,丝网印刷技术已经存在半个多世纪,附件3、4、5、6以及新证据3、9、10可以证明丝网印刷是公知技术,玻璃在750?800度的温度下会熔化、无法实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玻璃上还原实物色纹的制造方法,其包含实物照相、制成分色网版、上色处理和烘烤成型四个步骤,显然仅仅采用丝网印刷属于公知技术、玻璃在750?800度的温度下会熔化而无法实现的理由并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整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对请求人关于丝网印刷属于公知技术、烘烤温度无法实现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玻璃的软化温度是620?650度之间,玻璃在本专利所述750?800度的温度下会熔化、无法实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实用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实用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作任何具体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该项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96120376.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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