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定位微型三脚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60
决定日:2009-03-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40276.0
申请日:2006-1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期健峰
授权公告日:2007-1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勇
主审员:张 华
合议组组长:杨存吉
参审员:朱明雅
国际分类号:F16M 11/00 F16M 11/04 G03B 17/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权利要求书要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附件完全公开了某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附件不具备新颖性;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的基础上得到某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附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7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620140276.0、名称为“自定位微型三脚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是赵勇。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自定位微型三脚架,含有三脚架及其安装在三脚架上面的云台(2),其特征在于:三脚架的脚分别由多个可以二二任意定位的相同关节组合而成。
2.跟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定位微型三脚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关节有二个关节单体(5)套合而成;所述的关节单体(5)为由二个截头空心球体组合为一体,其中的一个外径略大,并在球体外侧带有突缘(51);所述外径略大的截头空心球体的内径与另一端的截头空心球体的外径相一致,并形成紧配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定位微型三脚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关节是带有一定柔性的软塑料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定位微型三脚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云台(2)与其配合的云台座(3)为带有槽体的插接式结构。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定位微型三脚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云台(2)与其配合的云台座(3)为带有槽体的插接式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期健峰(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6年7月出版的“TAKE GREAT DIGITAL PICTURES,NATIONAL GEOGRAPHIC--SPECIAL EDITION”(“拍摄完美数字照片”,《国家地理》杂志特刊)首页和部分页面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2:2006年5月出版的“POPULAR PHOTOGRAPHY & DIGITAL IMAGING”(《流行摄影和数字成像》杂志)首页和部分页面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3:2006年6月出版的“MACWORLD”(《MAC世界》杂志)的首页和部分页面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4:2006年2月23日出版的卷:CLV第53499号“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的首版和相关版面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5:2006年3月29日出版的“SAN FRANCISCO CHRONICLES”(《旧金山新闻》)的首版和相关版面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6:2006年6月出版的“SHUTTER BUG”(《摄影迷》杂志)的首页和相关页面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7:2006年11月12日出版的“MACWORLD”(《MAC世界》杂志)首页和相关页面的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8:(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877号关于互联网公开内容的公证书复印件共100页,其中:
公证书附件第5-10页为“新浪网站-科技时代-硬件”中,发布时间为2006年8月29日,题为“缠上就能用 独特的章鱼式数码三脚架”的文章(以下称为附件8-1-1);
公证书附件第11-20页为“数码资源网-文章中心-最新资讯-DC资讯”中,发布时间为2006年5月10日,题为“缠上就能用 独特的章鱼式数码三脚架”的文章(以下称为附件8-1-2);
公证书附件第21-31页为“网易-数码频道”中,发布时间为2006年5月10日,题为“缠上就能用 独特的章鱼式数码三脚架”的文章(以下称为附件8-1-3);
公证书附件第36-56页为“老地方冰果室的网站”发布的、作者为蔡政儒、题目为“让DC彻底Off-Road的万能脚架?Gorillapod:基本说明篇”的文章网络打印件,网页上显示的发布时间为2006年4月28日(以下称为附件8-2-1);
公证书附件第57-87页为“麦课社区网站”发布的,其明确标明经过授权转载自老地方冰果室,作者为蔡政儒、题目为“让DC彻底Off-Road的万能脚架?Gorillapod:基本说明篇”的文章网络打印件,网页上显示的发布时间为2006年7月19日(以下称为附件8-2-2);
附件9:(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722号关于证人证言的公证书共5页;
附件10:(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723号关于相关电子邮件的公证书共17页;
附件11:(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755号关于证物拍照和封存过程的公证书共14页;
附件12:第ZL.200630158864.2号外观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5页;
附件13:专利权授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共1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3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可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3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4、(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543号关于进行公开销售的网页的公证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15、(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006号关于Joby公司三脚架产品销售记录的公证书复印件共15页;
附件16、(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007号关于Joby公司三脚架产品销售记录确认书的复印件公证书共4页;
附件17、附件1公证认证文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1页;
附件18、附件2公证认证文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1页;
附件19、附件3公证认证文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3页;
附件20、附件4公证认证文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1页;
附件21、附件5公证认证文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0页;
附件22、附件6公证认证文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3页;
附件23、附件7公证认证文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1页;
附件24、附件10公证书附页部分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页;
附件25、附件15公证书附页部分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同时补充如下意见:(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新的补充证据,即附件14-25;(2)结合请求人已经提交的证据附件9-11、新补充的证据附件14-16以及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论述,充分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已经在国内公开进行销售和使用,从而已经使得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3)新提交的附件17-25是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文,从而使得所提交的外文证据符合《审查指南》关于外文证据提交的相关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及其转送的附件,于2008年4月3日提交了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完全能够实施本专利,本专利说明书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附件1-7均为域外证据,请求人既未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也未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因此,对附件1-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4)附件8系列的网络证据尽管办理了相应的公证手续,但是,公证书仅仅能证明网页打开后的内容,并未对该网站后台以及发表日期未更改进行公证;此外,附件8-1-1、8-1-2、8-1-3所示产品只能证明外形上与本专利相似,但是,技术方案无法证明;证据8-2-1、8-2-2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网站内容公布时间以及公布产品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实质说明,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8系列具备新颖性;(5)附件9-11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三附件的结合无法证明销售行为的存在,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9-11具备新颖性。此外,专利权人还提供了题为“关于自定位三脚架设计开发历程”的文件,证明本专利是由自己独立研发、生产销售。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11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2月2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合议组同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随口头审理通知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如下:
(1)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且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已经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两次转送的附件共计25份;
(2)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9-10行记载的“二二任意定位”以及说明书第5页第15-16行记载的“任意定位”的含义不清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定位微型三脚架,其特征在于“三脚架的脚分别由多个可以二二任意定位的相同关节组合而成”,然而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唯一实施例中两个相邻关节的转动是受限的,不可能实现“任意定位”,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的26条第4款的规定;③请求人认为附件1-7为国外公开出版物,且办理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其真实性得到确认,附件1-7单独或结合使用,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④请求人认为附件8-1-1、8-1-2、8-1-3分别是网站“新浪网”、“网易”、“数码资源网”在不同时间转载的来源同为“中关村在线”的题为“缠上就能用 独特的章鱼式数码三脚架”文章,且三个网站的转载文章的发布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三份证据互为佐证,证明了“中关村在线”的题为“缠上就能用 独特的章鱼式数码三脚架”文章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构成本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8-2-1是网站“老地方冰果室”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发布的蔡政儒的文章“让DC彻底Off-Road的万能脚架?Gorillapod:基本说明篇”,附件8-2-2是网站“麦课一班”对附件8-2-1的授权全文转载,该转载文章发布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因此上述两份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证明文章“让DC彻底Off-Road的万能脚架?Gorillapod:基本说明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同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8所述5份证据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⑤附件9、10、11表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已经在国内公开进行销售和使用,从而已经使得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处于任何人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⑥为了进一步证明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已经申请日前在国内公开进行销售和使用的事实,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了相关证据15-16,结合已提交的附件9-11,充分证明了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已经在国内公开进行销售和使用,从而已经使得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处于任何人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⑦请求人请求本案合议组从案件编号为6W07851的另案中调取了附件1-8、14-16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原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对前述原件发表质证意见。
(3)专利权人认为:①附件1-7、9-12、14-16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无异议,故对附件1-7中文译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附件1-7的公证认证手续存在瑕疵,其真实性难以确认;②权利要求1中的“二二任意定位”理解为“有限意义的定位,并非指无限的可以去旋转”,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完全可以实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如前所述,“二二任意定位”仅指有限的定位,而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5中记载“三脚架是由多个可以二二任意定位的相同关节组合,在其旋转所能达到的角度进行任意定位,这也正是本实用新型的效果所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④附件8系列即使能证明网站上存在与本专利类似功能的产品宣传,但难以证明被公布产品包含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⑤专利权人认为附件9、10的真实性难以确定,附件11与附件9、10的关联性难以确定,因此,附件9-11难以证明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专利权人对附件14-16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其难以与附件9-11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因此不能证明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第4页第9-10行记载的“二二任意定位”;第15-16行记载了“将关节转动到任何一个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二二任意定位”的含义在于:每一个支脚的任何两个相同的关节单体可以任意地去旋转定位,一个关节单体可以相对于另一个关节单体转动到以其中某个连接点为圆心的整个圆周范围内。然而,本专利中相邻关节是通过两个半径不同的空心截头球体紧密配合而成,两个关节的转动是受限制的,也就是两个相邻关节相对转动的角度受到关节中外径略大的截头空心球体外沿的限制,不可能“转动任何一个位置”。因此,被请求无效专利的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如何实现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被请求无效专利的说明书实现其所声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中记载的“二二任意定位”应当理解为“有限意义的定位,并非指无限的可以去旋转”,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完全可以实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争议点,合议组经过审查认为:对某个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结合整个技术方案进行。根据说明书记载(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本专利中的关节为二个关节单体(5)套合而成;所述的关节单体(5)为由二个截头空心球体组合为一体,其中的一个外径略大,并在球体外侧带有突缘(51);所述外径略大的截头空心球体的内径与另一端的截头空心球体外径一致,并形成紧密配合。此外,关节材料是带有一定柔性的软塑料体。将上述文字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理解“二二任意定位”是指相邻关节中,外径较小的截头空心球能够在外径较大的截头空心球的截头切面所限定的范围内任意转动以方便进行支撑,而不会理解为外径较小的截头空心球能够在外径较大的截头空心球的整个球面进行旋转,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说明了如何实现其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可以实现其所声称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要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三脚架的脚分别由多个可以二二任意定位的相同关节组合而成”,然而,在说明书中给出的唯一实施例中,相邻关节是通过两个半径不同的空心截头球体紧密配合而成,两个关节的转动是受限制的,也就是两个相邻关节相对转动的角度受到关节中外径略大的截头空心球体外沿的限制,不可能“转动任何一个位置”,即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任意定位”,因此,权利要求1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二二任意定位”仅指有限的定位,而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5中记载“三脚架是由多个可以二二任意定位的相同关节组合,在其旋转所能达到的角度进行任意定位,这也正是本实用新型的效果所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争议,合议组认为:对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的理解应当是结合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整体理解,而并非脱离技术方案本身。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之后能够理解三脚架上“二二任意定位的相同关节”是用于方便三脚架的定位,此时的“任意定位”应当理解为相对位置的定位,某个关节的旋转必定受到相邻关节的限制而并非脱离相邻关节的完全自由旋转,而说明书实施例恰恰对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做了详细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前提是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在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证据的认定
附件8-2-1为老地方冰果室的网站发布的、作者为蔡政儒、题目为“让DC彻底Off-Road的万能脚架?Gorillapod:基本说明篇”的文章网络打印件,网页上显示的发布时间为2006年4月28日;附件8-2-2为麦课社区网站发布的,其明确标明经过授权转载自老地方冰果室,作者为蔡政儒、题目为“让DC彻底Off-Road的万能脚架?Gorillapod:基本说明篇”的文章网络打印件,网页上显示的??布时间为2006年7月19日;请求人对上述两份网络打印件做了相应的公证手续,同时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经构成本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8-2-1、8-2-2网络打印件的公证文本仅能证明网页公证时的状态,由于网络证据的资料不稳定,非常容易修改,因此,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针对附件8-2-1、8-2-2网络打印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使用,合议组认为: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使用,应当从真实性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考察,具体到本案而言,真实性需要考察网络打印件本身所载信息是否客观真实,证明力需要考察网络打印件所载信息的发布时间。附件8中的附件8-2-1为在网站老地方冰果室发布的、作者为蔡政儒、 题为“让DC彻底Off-Road的万能脚架?Gorillapod:基本说明篇”的文章,其发布时间2006年4月28日;附件8-2-2为麦课社区网站发布的,其明确标明经过授权转载自老地方冰果室,作者为蔡政儒、题目为“让DC彻底Off-Road的万能脚架?Gorillapod:基本说明篇”,其发布时间2006年7月19日;前述两篇附件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部分图片相同。对于图文网页而言,部分图片由于链接原因而无法显示属于网络使用的正常情况,并不会影响判断前述两篇附件的一致性,鉴于前述两篇附件文字部分完全相同,除未链接成功图片外,可显示部分的链接图片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判断前述两篇附件的一致性。由于“老地方冰果室”和“麦课社区”为相互独立的网站,亦无证据证明所述两网站与双方当事人存在厉害关系,因此两网站同时对同一篇文章进行相同篡改的可能性极小,在专利权人未提出有效反证的情形下,合议组认定两篇附件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通常网络文章的发布时间为登录服务器的时间,对于一般用户而言,由于权限和网站所采取的安全机制的限制,该服务器登录时间通常不能随意进行修改。鉴于附件8-2-2明确标明其是对附件8-2-1的授权转载,附件8-2-2的发布时间晚于附件8-2-1的发布时间符合文章转载所要求的时间差;在现有分别发布于两个独立网站上的两篇附件都明确标明文章公布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并且专利权人未提交有效反证的前提下,合议组认定上述两篇附件的发布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定位微型三脚架,含有三脚架及其安装在三脚架上面的云台(2),其特征在于:三脚架的脚分别由多个可以二二任意定位的相同关节组合而成。附件8-2-2(见附件8第60-62页、第65-66页),其公开的Gorillapod三脚架由三条腿组成,三脚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三脚架)顶部有放置相机的云台座,云台座上有与云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云台)相配合的接插槽,三脚架的脚可以任意扭曲,每条腿由十个造型稍扁的椭圆球体所组成,中间的九个关节都可以以倾斜近40度来作全方位360度旋转的动作。(也就是说,附件8-2-2所述的脚由相同的关节组成,且可以实现相对的任意定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多个可以二二任意定位的相同关节)。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完全为附件8-2-2所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关节有二个关节单体(5)套合而成;所述的关节单体(5)为由二个截头空心球体组合为一体,其中的一个外径略大,并在球体外侧带有突缘(51);所述外径略大的截头空心球体的内径与另一端的截头空心球体外径一致,并形成紧密配合。
附件8-2-2(见附件8第66-67页文字以及附图)中的关节并非真的椭圆球体,而是由[半8字形]的结构体所组成(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二个截头空心球体)--也就是8的下半圈只有一半,其实是个[颠倒高脚杯]状的凹槽,以容纳下一个8关节的头,也因为是这样下个关节的头插在上一个关节的凹槽中,所以就进行左右360度、中间往旁边偏近40度的自由旋转动作(即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外径略大的截头空心球体的内径与另一端的截头空心球体外径一致,并形成紧密配合)。也由于Gorillapod造型是一节节关节所组成,所以光是以[卡住]、[夹住]的方式,就可以巧妙地缠住所围抱的物体,再加上每个黑色塑料的关节上还有灰色橡胶环增加摩擦力(所述橡胶环即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突缘)。此外,由附件8第66页附图可以明显看出,关节的一头外径略大,并在球体外侧具有突缘。由此可见,附件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完全被附件8-2-2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2-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关节是带有一定柔性的软塑料体。尽管附件8-2-2未明确关节为带一定柔性的软塑料体,但是,为了巧妙地缠住所围抱的物体,增加摩擦力,附件8-2-2已经明确“关节”材质为带灰色塑胶环的黑色塑料,因此,面临相同的技术问题,在附件8-2-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2-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云台(2)与其配合的云台座(3)为带有槽体的插接式结构。附件8-2-2(附件8第62、65页附图;第73-74页文字及附图)Gorillapod具有快拆脚座的设计,使用时,只要将圆形按钮往下压,就可以将相机朝按压的方向退出来。由于凹槽设计的原因,快拆脚座退出来时还有一点[卡住]的感觉。此外,由附件8第60、62、65、74附图也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附件8-2-2中的云台与云台座之间具有插槽。由此可见,权利要求 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完全被附件8-2-2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8-2-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云台(2)与其配合的云台座(3)为带有槽体的插接式结构。基于与权利要求4相同的评述,权利要求 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完全被附件8-2-2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8-2-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8-2-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进行评价。
三、决定
宣告200620140276.0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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