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合料转运车可伸缩机械锁定推滚-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沥青混合料转运车可伸缩机械锁定推滚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40
决定日:2009-03-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48640.5
申请日:2003-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路科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8-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张宗任
参审员:邢欣欣
国际分类号:B60P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种区别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导致它们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相同,对比文件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故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2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3248640.5,名称为“沥青混合料转运车可伸缩机械锁定推滚”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3年8月28日,专利权人是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沥青混合料转运车可伸缩机械锁定推滚,其特征在于:它由导向滑槽(1)、推滚油缸(3)、推滚架(5)、装于推滚架(5)上的防滑推滚(6)组成,推滚架(5)装于导向滑槽(1)内且为滑动配合,推滚油缸(3)的缸体固接于导向滑槽(1)上,推滚油缸(3)的活塞杆端铰接于推滚架(5)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沥青混合料转运车可伸缩机械锁定推滚,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滑槽(1)和推滚架(5)上分别开有定位孔,通过止动销(4)锁止定位。”

针对上述专利权,路科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US5004394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其公告日为1991年4月2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机械制图》的封面、版权页以及第157页的复印件,在版权页上记载有1989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字样。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左、右推送辊12、13和本专利中的防滑推滚6相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轴承座54、横梁51和导舌58和本专利中的推滚架5相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导管62和本专利中的导向滑槽1相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左、右液压汽缸68、69与本专利中的推滚油缸3相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导舌58和导管62为滑动配合,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中推滚架装于导向滑槽内且为滑动配合,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液压油缸68、69的两端连接方式和本专利中的推滚油缸的缸体固接于导向滑槽上、推滚油缸的活塞杆端绞接于推滚架上的连接方式是等同的,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参见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受理通知书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5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至于请求人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也是没有依据的。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比文件1、2应该提供原件,对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应当于口头审理之后7日内提交对比文件2的原件,逾期未提交对比文件2的原件,合议组不认可其真实性。专利权人当庭表示请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认同合议组的核实结果。请求人当庭陈述:本专利涉及一种沥青混合料转运车可伸缩机械锁定推滚,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车辆测量和定位的装置,利用卡车推送辊对卡车定位的装置,涉及的技术领域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中的推送辊12、13相当于本专利的防滑推滚,在对比文件1中的横梁51、轴承座54、导舌58相当于本专利的推滚架5,对比文件1中的导管62、支撑架63、横向支撑前梁64、中间横向支撑梁65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向滑槽,对比文件1中液压汽缸68、69相当于本专利的推滚油缸,对比文件1公开了导舌58和导管62为滑动配合,即公开了本专利“推滚架装于导向滑槽内且为滑动配合”,对比文件1第7页第33-34行,第37-38行所述的连接方式公开了本专利“推滚油缸的缸体固接于导向滑槽上,推滚油缸的活塞杆端铰接于推滚架上”,对比文件1的所有功能结构特征与本专利都是相同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通过对比文件2中图5-15的销连接来证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当庭陈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具有4个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9年3月9日提交了对比文件2的原件。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为美国专利文献,是经公共渠道可获得的文件,经合议组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并且由于其公开日期为1991年4月2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经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2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因此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由于其版权页上记载有1989年5月第1次印刷,因此认定其公开日为1989年5月31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由于对比文件2是教科书,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沥青混合料转运车可伸缩机械锁定推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推送辊的定位挡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第5行至第12行、第7页第4行至第38行以及第73行至第87行、说明书附图3、4):卡车推送辊可用来对自卸卡车的后部按照卸货位置、特别是不断前进的卸货位置进行定位,例如,铺路机的进料斗,图3和图4中,推送辊组件50包括一个横向支撑主梁51,上面安装着左、右推送辊12、13,左、右推送辊12、13通过轴承座54上的轴承53支撑,轴承座54牢固地连接在横梁51上,横梁51通过中点安装,可以旋转,安装方式可以通过一个垂直配置的枢轴55,它在滑动导舌58的前缘通过一个叉杆56延伸,导舌可以滑动,能够沿着材料接收设备15的中心线59充分地自由滑动,导舌的运动受到互补横截面的导管62的限制,以防止导舌58在纵向范围内进行侧向运动或旋转运动,导管62最好焊接或以其它方式牢固地连接在材料接收设备的支撑架63上,该支撑架位于横向支撑前梁64和中间横向支撑梁65之间,横梁因此能够在水平面上围绕枢轴55自由旋转,并在滑舌58支撑的材料接收设备15的纵向上进行平移运动或位移,这样的平移运动分别通过左、右液压汽缸68、69来控制,液压汽缸68、69安装于材料接收设备15两边的中间支撑梁65上,并通过支撑前梁64上的小孔71延伸出来,活塞72、73安装于装配架74、75上,从横梁51的后端面76延伸出来,两个伸展室84同时受力压缩,蓄能器随着压力升高而存储液压油,施加于活塞72、73的这种同时发生的压力,最终使活塞72、73在汽缸68、69内迎着蓄能器90施加的反作用力收缩。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沥青混合料转运车可伸缩机械锁定推滚,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车辆测量和定位的装置,利用卡车推送辊对卡车定位的装置,它们涉及的技术领域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中的推送辊12、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滑推滚,对比文件1中的横梁51、轴承座54、导舌5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推滚架5,对比文件1中的导管62、支撑架63、横向支撑前梁64、中间横向支撑梁6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导向滑槽,对比文件1中液压汽缸68、6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推滚油缸,对比文件1公开了导舌58和导管62为滑动配合,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推滚架装于导向滑槽内且为滑动配合”,对比文件1第7页第33-34行,第37-38行所述的连接方式公开了本专利“推滚油缸的缸体固接于导向滑槽上,推滚油缸的活塞杆端铰接于推滚架上”。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推送辊12或13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滑推滚,对比文件1中液压汽缸68或69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推滚油缸,对比文件1中的导管62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向滑槽,并不能因为对比文件1中的导管62连接在支撑架63上以及该支撑架63位于横向支撑前梁64和中间横向支撑梁65之间,就将导管62、支撑架63、横向支撑前梁64、中间横向支撑梁65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向滑槽,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1中的导管62、支撑架63、横向支撑前梁64、中间横向支撑梁6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导向滑槽的意见不予支持,合议组认可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1中的横梁51、轴承座54、导舌58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推滚架5,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推滚架装于导向滑槽内且为滑动配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横梁51、轴承座54、导舌58中只有导舌58装于导管内且为滑动配合,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推滚油缸固接于导向滑槽上,而对比文件1的液压汽缸68、69是安装于材料接收设备15两边的中间支撑梁65上,并通过支撑前梁64上的小孔71延伸出来。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一个推滚油缸与一个导向滑槽、一个推滚架连接以及一个防滑推滚来实现的,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两个液压汽缸、一个导管、一个由横梁51、轴承座54、导舌58组合起来对应的推滚架以及两个防滑推滚来实现的;(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推滚架装于导向滑槽内,而对比文件1中只有导舌58装于导管内;(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推滚油缸的缸体固接于导向滑槽上,而对比文件1的液压汽缸68、69安装于中间支撑横梁65上。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关于推滚的整体结构和结构关系不同,这种不同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上述不同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基于上述评价权利要求1新颖性时所作的分析,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一个推滚油缸的缸体固接一个导向滑槽并且该推滚油缸与一个装于导向滑槽内的推滚架连接以及一个装于推滚架上的防滑推滚来实现的,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两个液压汽缸、一个导管、一个由横梁51、轴承座54、导舌58组合起来对应的推滚架以及两个防滑推滚来实现的,在对比文件1中,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推滚架5的横梁51、轴承座54、导舌58所形成的T形结构仅有导舌在导管内滑动,这与权利要求1中的推滚架装于导向滑槽内且为滑动配合所限定的结构不同,此外,对比文件1的液压汽缸68、69安装于中间支撑横梁65上,这与权利要求1中的推滚油缸的缸体固接于导向滑槽上所限定的结构连接关系不同,综上所述,两者的整体结构和结构关系存在较大不同,由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的两个推送辊是在导管以及由横梁51、轴承座54、导舌58所形成的T形结构的配合下共同作业的,导致各部件之间的相互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应部件的作用关系不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对对比文件1的推滚的整体结构和结构关系作出改进的技术启示,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运料车倒料时推滚前不再漏料而且可以使沥青混合料转运车接入角大,转场运输灵活的有益技术效果,故具有进步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324864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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