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弯箍机的牵引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钢筋弯箍机的牵引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38
决定日:2009-03-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85638.1
申请日:2004-1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嘉鹏钢筋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B21F 1/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上位概括所包含的一种下位概念不能解决实用新型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2月22日授权公告、名称为“钢筋弯箍机的牵引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1月26日,申请号为200420085638.1,专利权人为天津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钢筋弯箍机的牵引机构,牵引轮并排设置并与传动轴为一体,传动轴与传动链轮键连接,在所述牵引轮的上方设置有压下轮,其特征在于压下轮的上方设置有气缸,气缸两端的气缸杆分别通过销轴固定连接增力臂,所述增力臂的另一端通过导杆支撑于所述压下轮的轴套上;所述的传动链轮之间通过链条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弯箍机的牵引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力臂可以支撑于固定支点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筋弯箍机的牵引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力臂的另一端可以固定连接有与增力臂呈一定角度的导杆,该导杆的另一端支撑于压下轮的轴套上,并与该轴套紧密接触。”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苏州嘉鹏钢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请求的理由的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压下轮的上方设置有气缸”,说明书中对“气缸”结构形式没有给出进一步解释,因此“气缸”一般理解为普通单活塞气缸或广义概念的气缸,权利要求1中的“气缸两端的气缸杆”表明气缸两端分别有气缸杆,也就是说气缸应有两个活塞杆,因此为了实现本发明目的,必然使用双活塞气缸,而普通的单活塞气缸、双作用气缸都无法实现本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气缸”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2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本专利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气缸,在说明书中没有给出气缸的具体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结合附图能够看出,只有双活塞气缸才能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普通的单活塞气缸不具有两个气缸杆,双作用气缸虽然具有两个气缸杆,但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并非所有气缸都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气缸杆即活塞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气缸是指能够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任何气缸,根据说明书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知,普通气缸和双活塞气缸都能够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3能够得到?′明书的支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中的气缸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审查,本专利涉及一种钢筋弯箍机的牵引机构,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写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钢筋弯箍机对压下轮的控制是采用一个气缸控制一个相对应的压下轮,这种结构复杂,操作和控制也不方便。因此本专利采用一台气缸同时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压下轮,从而提高了效率,简化了结构。在本专利的所述钢筋弯箍机的牵引机构中,牵引轮并排设置并与传动轴为一体,传动轴与传动链轮键连接,在所述牵引轮的上方设置有压下轮,压下轮的上方设置有气缸,气缸两端的气缸杆分别通过销轴固定连接增力臂,所述增力臂的另一端通过导杆支撑于所述压下轮的轴套上(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工作时,气缸收缩或推出时,带动气缸两端的增力臂在销轴及固定支点的作用下,使最后一段增力臂带动下端的导杆向下运动,并压紧其下端的压紧轮,进而与牵引轮一同压紧加工的钢筋(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4段)。在本专利的压下部分的结构中,气缸1的两端分别与第一段增力臂15的前端连接,并可带动该增力臂随着气缸的运转而运动。第一段增力臂与第二段增力臂2之间在销轴9处呈一定角度的固定连接,其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固定,并可以该销轴为支点进行摆动。第三段增力臂16与第二段增力臂的另一端在固定支点10处连接,其连接方式及相互关系同上。第一段增力臂与第三段增力臂之间可以保持平行(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以及附图1)。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气缸的收缩或推出,带动气缸两端的气缸杆左右移动,从而带动第一段增力臂移动,第一段增力臂15带动第二段增力臂2以及第三段增力臂16运动,从而通过导杆3对压下轴套12保持压力。

本专利权利要求1关于气缸的描述为:压下轮的上方设置有气缸,气缸两端的气缸杆分别通过销轴固定连接增力臂,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气缸的类型作出具体限定。

专利权人当庭认可,本专利的气缸杆即活塞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气缸是指能够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任何气缸,包括普通气缸和双活塞气缸。合议组认为,具有两个气缸杆的气缸通常只能是单活塞双向作用气缸和双活塞气缸,普通的单活塞气缸不可能具有两个气缸杆(活塞杆),而单活塞双向作用气缸显然无法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为单活塞双向作用气缸的气缸杆在同一时间只能随着活塞向一个方向运动,导致与左、右气缸杆分别相连的增力臂动作干涉,无法实现一台气缸同时同步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压下轮的目的。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缸是说明书中的双活塞气缸的上位概念,并且单活塞双向作用气缸作为具有两个活塞杆的气缸的一种下位概念所构成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并没有对权利要求1中的气缸作进一步限定,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决定

宣告20042008563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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