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导线接触用的方法和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与导线接触用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22
决定日:2009-03-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192030.3
申请日:1997-02-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以色列奥迪安公司2.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授权公告日:2003-08-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斯迈达IP有限公司
主审员:于平
合议组组长:崔哲勇
参审员:袁丽颖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的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8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与导线接触用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97192030.3,专利权人是斯迈达IP有限公司,优先权日为1996年2月12日、1996年5月17日、1996年5月2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在制造一应答器组件的过程中实施与一导线(113)接触的方法,应答器组件布置在基片(111)上并配有一线圈(112)和一芯片单元(115),

其特征在于,该方法的第一阶段中,导线(113)经过连接面(118、119)或经过一个包括连接面的区域被引出,并对应连接面(118、119)和从属于连接面的区域固定在基片(111)上;在第二阶段中,用一连接装置(125、137)完成导线(113)与连接面(118、119)的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一超声装置进行导线与连接面的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超声装置既用来进行导线与连接面的连接,又用来将线圈布置在基片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或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一设计成超声装置的布线装置把线圈布置在导线基片上,要求超声负荷沿横对布线平面(28)的方向作用在导线(20)上,并使通过超声作用产生的布线装置(22)的横向运动(24)与发生在布线平面(28)上的布线运动(29)叠加。

5.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横向运动(24)沿着一横向运动轴线进行,该横向运动轴线与布线运动(29)轴线的夹角是可变的。

6.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超声频率和(或)布线运动(29)的轴线与横向运动轴线(24)之间夹角随着要求的导线(20)埋入深度而变化。

7.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把包括一线圈和一芯片单元的应答器组件布置在一基片上的方法的利用,其特征在于,通过在基片(21)上布线形成的一线圈的线圈末端部分(44)和线圈始端部分(43)经过一基片空隙(45)引出。

8.根据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超声负荷在基片空隙(45)的范围内作用在导线(20)上。

9.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超声负荷作用于导线(20),横越已经敷设在交叉范围(57)内的一段导线,并将导线(20)引至一离布线平面(28)一定距离的交叉平面上。

10.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1到9中的任一或数项以制造一插件模块(64)的方法的利用,该插件横块(64)具有一基片(55)、一敷设在基片上的线圈(50)和一与线圈(50)连接的芯片单元,在布线阶段,利用布线装置(22)在基片(55)上构成一带有线圈始端部分(51)和线圈末端部分(52)的线圈(50),在随后的连接阶段,利用连接装置(60)在线圈始端部分(51)和线圈末端部分(52)与芯片单元(58)的连接面(59)之间实施连接。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片由一种毛皮类材料、特别是由纸或硬纸板做成,而且在布线过程中所做的连接是利用布置在导线(20)与基片表面之间的粘合剂层完成的。

12.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线圈始端部分(51)和线圈末端部分(52)与芯片单元(58)的连接面(59)的连接可利用一种热压缩方法完成的。

13.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同时制造一批插件模块(64)采取这样的办法完成,即在给料阶段把由一块坯件(70)组合起来的一批基片(55)输送给一包括许多布线装置(22)和连接装置(60)的生产设备;接下来在布线阶段,在排列成行的基片(55)上同时形成一批线圈(50);接下来在连接阶段,一批芯片单元(58)经过其连接面(59)与线圈(55)连接;最后在拆分阶段,把插件模块(64)从坯件联合体上拆分开来。

14.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一或数项、制造一旋转对称的线圈体的方法的利用,其特征在于,导线(20)在一被设计成线圈架(80)、相对于布线装置(22)旋转的基片上敷设。

15.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能用来制造一与振动薄膜连成整体的扬声器组件活动线圈。

16.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至9的方法的利用,其特征在于,根据所需导线的数量,把相应数量的布线装置(22)与扁形基片(86)的纵向轴线交叉布置,并在基片(86)与布线装置(22)之间沿基片(86)的纵向轴线方向作相对运动。

17.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导线(113)与连接面(118、119)连接之前,对连接面(118、119)的铝质表面进行预处理。

18.根据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超声装置(125)的超声负荷作用于连接面(118、119),对布置在铝质表面上的氧化层进行机械清除,以进行预处理。

19.根据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净化方法施加于铝质表面以进行预处理。

20.根据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净化方法,采用干腐蚀法、湿腐蚀法或激光照射法作用于铝质表面。

21.根据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用多层接触敷涂层(138、139)对铝质表面进行预处理,采用锌酸盐层作为中间层敷涂在铝质表面上,并另加与导线(113)实施接触的连接层(141、142)。

22.根据权利要求2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连接层规定为包括镍或钯的一层。

23.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超声激发的振动负荷在一基本上平行于连接面(118、119)的平面上和与导线(113)的纵向轴线交叉的方向上作用于导线(113)。

24.根据权利要求2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超声激发的振动负荷作用于导线(113),以在一定范围内去除导线的绝缘层。

25.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一弧形塑料底板上固定导线(113),该弧形塑料底板与导线(113)和芯片(115)一道构成制造芯片插件的插件埋入件(110)。

26.根据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导线(113)在弧形塑料底板的固定以及导线与芯片(115)连接面的连接,造成芯片在弧形塑料底板上的悬挂状态。

27.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一条或数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用包括一超声装置的布线装置进行布线而完成导线(113)的固定。

28.根据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弧形托架上敷设导线(113)的超声装置(121)激发一振动负荷横对导线(113)的纵向轴线和横对弧形托架的表面作用于导线(113);超声装置(125)激发一振动负荷在基本上平行于弧形托架的平面上和横对导线(113)的纵向轴线作用于导线(113),以连接导线(113)与连接面(118、119)。

29.实施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至28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方法用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包括一导线导向器(23)和一超声发生器(34),超声发生器(34)是这样与导线导向器连接的,即导线导向器(23)被激励沿纵轴方向发生超声振动。

30.根据权利要求29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有一个部分地覆盖导线(113)的导线截面的振动冲头(127)和一个超声震荡器,该超声震荡器所激发振动冲头(127)产生横对导线(113)的纵向轴线的振动负荷,导线(113)被引入振动冲头(127)的一异形端头(126)。

31.根据权利要求30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超声装置(125)与一布线装置联接。

32.根据权利要求30或31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超声装置(125)的超声震荡器同时用来对布线装置发射超声负荷。

33.根据权利要求32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超声震荡器的布置保证其作用方向的轴线是可变的。

34.根据权利要求1至28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方法以在基片上敷设线状导体用的设备,它包括一导线导向器(94)和一超声发生器(34),导线导向器(94)布置在一与振动冲头(92)联接的超声发生器(34)的一旁,将超声诱导的机械振动沿振动冲头的长度方向作用在导线(20)上。

35.根据权利要求34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有一根与振动冲头轴线(97)共轴的转向轴(100)。

36.根据权利要求29到35中的任一或数项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导线导向器(23)有一导线穿引毛细管(37),它至少在导线导向器口承(30)范围内纵轴平行布置在导线导向器(23)内。

37.根据权利要求36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导线导向器(23)在离开导线导向器口承(30)一定距离处至少有一根斜向导线导向器纵向轴线布置的导线引入通道 (38、39)。

38.根据权利要求29到37中的任一或数项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超声发生器 (34)与导线导向器(23)共轴布置。

39.在运用根据权利要求14至19的设备的前提下,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0至28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方法以制造插件模块用的设备,该设备包括:

一坯件输送段(66),配有许多与生产设备22交叉布置并排列成行的布线装置(22),

一装配段(67),配有至少一个装配装置(76),用来给每一基片(55)装配芯片单元(58),以及

一连接段(68),配有至少一个连接装置(77),用来实现芯片单元与线圈(50)的始端部分(51)和线圈末端部分(52),该线圈是由布线装置(22)在基片(55)上生成的。”

(一)针对本专利,以色列奥迪安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8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附件A1-A12。

无效理由为:

(1)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7、10、14、16、29、34、3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9、10、13、24、26、28、29、30、34、3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8、9、13、25、26、28、34、39以及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7)本专利在申请阶段时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超过了指定期限,按照专利法第37条的规定,本专利在申请阶段时的申请应被驳回,因此本专利应为无效专利。

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A1-A12作为证据:

附件A1:WO95/26538A1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

附件A2:JP昭62-8313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A3:US3981076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A4:EP0217019B1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附件A5:US3674914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

附件A6:EP0615285A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附件A7:US5240166A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A8:US4776509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A9:CN1111035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4页);

附件A10:本专利在申请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A11:本专利在申请阶段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A12:本专利的PCT国际公开文本WO97/30418A2复印件(共50页)。

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9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正书,并提交了附件。

补正书中明确无效理由为:

(1)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7、10、14、16、29、34、3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8、9、10、13、16、23、24、26、28、29、30、34、3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4、7-10、12、27、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说明书对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内容没有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8、9、13、16、23、25、26、28、34、39以及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8)本专利在申请阶段时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超过了指定期限,按照专利法第37条的规定,本专利在申请阶段时的申请应被驳回,因此本专利应为无效专利。

补正书提交的附件为:

附件A1的中文译文(共14页);

附件A2的中文译文(共17页);

附件A3-A8及附件A16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A13:WO9320537A1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1页);

附件A14:DE4307064A1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7页);

附件A15:Keogh,R.S.“Automated fabrication of high precision planar coils” Electrical Electronics Insulation Conference,1995,and Electrical Manufacturing & Coil Winding Conference.Proceedings 18-21,Sept.1995的检索证明页、第517-519页及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A16:DE4421607A1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卷编号为W401853),于2007年9月11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第一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和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9月7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补正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6日针对第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C1:本专利实审阶段的视为撤回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C2:针对附件C1的视为撤回通知书的恢复权利请求书复印件(共1页)。

合议组于2007年11月30日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二)针对本专利,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下称第二请求人)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附件B1-B17。

无效理由为:

(1)权利要求1、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8、9、10、13、16、23、24、26、28、29、30、34、3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8、9、13、16、23、25、26、28、34、39以及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7、10、14、16、29、34、3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7)本专利在申请阶段时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超过了指定期限,按照专利法第37条的规定,本专利在申请阶段时的申请应被驳回,因此本专利应为无效专利。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B1-B17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A1-A16、A3-A8及A16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均相同,并具体为:

附件B1:WO95/26538A1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36页);

附件B2:JP昭62-8313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6页);

附件B3:US3981076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B4:EP0217019B1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附件B5:US3674914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1页);

附件B6:EP0615285A2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附件B7:US5240166A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B8:US4776509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B9:CN1111035A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4页);

附件B10:本专利在申请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B11:本专利在申请阶段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B12:本专利的PCT国际公开文本WO97/30418A2复印件(共50页);

附件B13:WO9320537A1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1页);

附件B14:DE4307064A1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7页);

附件B15:Keogh,R.S.“Automated fabrication of high precision planar coils” Electrical Electronics Insulation Conference,1995,and Electrical Manufacturing & Coil Winding Conference.Proceedings 18-21,Sept.1995的第517-519页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B16:DE4421607A1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附件B17:上述附件B3-B8及附件B16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卷编号为W402009),于2008年1月17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第二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月25日再次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附件。

该次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书中的无效理由为:

(1)权利要求1-4、7-10、12、27、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8、9、13、16、23、25、26、28、34、39以及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7、10、14、16、29、34、3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7)本专利在申请阶段时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超过了指定期限,按照专利法第37条的规定,本专利在申请阶段时的申请应被驳回,因此本专利应为无效专利。

该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提交的附件为:

附件B3的中文译文(共16页);

附件B18:US4065850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19页)。

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3日针对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6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C1:本专利实审阶段的视为撤回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C2:针对附件C1的视为撤回通知书的恢复权利请求书复印件(共1页)。

(三)本案合议组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案审理,并进行了第一次口头审理:

根据《审查指南》有关合并审理的规定,本案合议组决定对上述两个无效请求合并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4月21日向三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月25日再次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3月3日针对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6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合议组于2008年5月12日向三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三方当事人两案合并审理,定于2008年6月16、17日举行口头审理(下称第一次口头审理),并取消2008年4月21日发出的口审通知书所定日期的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中,确认以下事实:

1.三方当事人对其他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2.第一和第二请求人均当庭表示放弃专利法第37条的无效理由。

3.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附件B1-B18及A1-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所有外文附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4.三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权利要求1、7、10、14、16、29、34、39为独立权利要求。

5.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

(1)权利要求1、7、10、14、16、29、34、39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8、9、13、16、23、25、26、28、34、39以及说明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权利要求1、8、9、10、13、16、21-24、26、28-30、34、39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它所有未涉及的权利要求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造成其本身也存在同样的缺陷,从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39未能清楚的说明该发明的技术特征和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7、8相对于附件B1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附件B4不具备新颖性;

(6) 附件B13结合公知常识,附件B1、B14的结合,附件B1、B2的结合,附件B1、B3的结合,附件B1、B18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7)对于权利要求2-39的创造性评价,第二请求人明确使用下述证据评述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具体如下:

附件B1或B3评述权利要求2的上述特征;

附件B1单独评述权利要求3的上述特征;

附件B5、B1、B15单独评述权利要求4的上述特征;

权利要求5、6的上述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附件B2或B13评述权利要求7、8的上述特征;

附件B1评述权利要求9、10的上述特征;

附件B1结合B15或附件B6单独评述权利要求11的上述特征;

附件B1或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2的上述特征;

附件B16或附件B16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3的上述特征;

权利要求14-22的上述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

附件B7或B8评述权利要求23的上述特征;

权利要求24-26的上述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附件B1或者附件B1、B3结合评述权利要求27的上述特征;

附件B1、B5、B7、B8、B15中的任意一篇评述权利要求28的上述特征;

附件B1和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29的上述特征;

附件B4或B7单独评述权利要求30的上述特征;

附件B4评述权利要求31的上述特征;

附件B1、B5、B15或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32的上述特征;

权利要求33属于公知常识的上述特征;

附件B1评述权利要求34的上述特征;

附件B4评述权利要求35的上述特征;

附件B3或B9评述权利要求36的上述特征;

权利要求37、38的上述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附件B16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39的上述特征。

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

(1)权利要求5、6所对应的说明书内容公开不充分,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除了不具有用B1、B18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方式外,第一请求人的其余无效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及所使用的证据均与第二请求人相同,因此第一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所明确的内容与第二请求人一致,其中,第一请求的理由以请求书为准,第一请求没有涉及到的理由不参照第二请求的理由。

6.第一和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以其口审中的陈述为准,其他无效理由已经被第一和第二请求人放弃。上述具体无效理由以第一和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7.专利权人应当自口头审理之后10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不再转文。

(四)第一次口头审理后以及第二次口头审理:

第一次口头审理后,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27日提交了针对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书(代理词)及附件,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细则的相关规定,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C3:修改的权利要求;

附件C4:记录有根据本专利应答器组件生产过程的光盘。

第一和第二请求人均于2008年6月27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书(代理词),在意见书中对口审中陈述的理由加以了概括和总结。

合议组于2009年2月9日向三方当事人再次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三方当事人定于2009年3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下称第二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本次口头审理是第一次口头审理的继续,在第二次口头审理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页。

2.合议组当庭告知三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之后所提交的代理词以及专利权人随代理词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由于不符合提交文件的一式两份的法律形式,因此不予考虑,本次口头审理以当庭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为基础进行审理。且第一、二请求人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之后所提交的代理词中,提出了新的无效理由,针对请求人所有超出原请求范围的新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

3.第一、二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删除式的修改方式提出异议,例如原权利要求13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0至12,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0,其中“10至12”应当理解为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0至12所有权利要求组合成的技术方案,而不应理解为权利要求10至12之一。

4.合议组告知三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中所提出的权利要求8、9、13、16、23、25、26、28、34、39超范围的无效理由的基础上,对于直接或间接引用上述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将会依职权纳入到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范围。

5.在口审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有关超范围的理由进一步进行审理,专利权人承认所述“弧形”是翻译错误。

6.请求人应当自口头审理之后7日内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5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在制造一应答器组件的过程中实施与一导线(113)接触的方法,应答器组件布置在基片(111)上并配有一线圈(112)和一芯片单元(115),其特征在于,该方法的第一阶段中,导线(113)经过连接面(118、119)或经过一个包括连接面的区域被引出,并对应连接面(118、119)和从属于连接面的区域固定在基片(111)上;

在第二阶段中,用一连接装置(125、137)完成导线(113)与连接面(118、119)的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一超声装置进行导线与连接面的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超声装置既用来进行导线与连接面的连接,又用来将线圈布置在基片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或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一设计成超声装置的布线装置把线圈布置在导线基片上,

要求超声负荷沿横对布线平面(28)的方向作用在导线(20)上,

并使通过超声作用产生的布线装置(22)的横向运动(24)与发生在布线平面(28)上的布线运动(29)叠加。

5.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横向运动(24)沿着一横向运动轴线进行,

该横向运动轴线与布线运动(29)轴线的夹角是可变的。

6.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4或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超声频率和(或)布线运动(29)的轴线与横向运动轴线(24)之间夹角随着要求的导线(20)埋入深度而变化。

7.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的、把包括一线圈和一芯片单元的应答器组件布置在一基片上的方法的利用,其特征在于,通过在基片(21)上布线形成的一线圈的线圈末端部分(44)和线圈始端部分(43)经过一基片空隙(45)引出。

8.根据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超声负荷在基片空隙(45)的范围内作用在导线(20)上。

9.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超声负荷作用于导线(20),横越已经敷设在交叉范围(57)内的一段导线,

并将导线(20)引至一离布线平面(28)一定距离的交叉平面上。

10.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1到9中的任何一项以制造一插件模块(64)的方法的利用,

该插件横块(64)具有一基片(55)、一敷设在基片上的线圈(50)和一与线圈(50)连接的芯片单元,

在布线阶段,利用布线装置(22)在基片(55)上构成一带有线圈始端部分(51)和线圈末端部分(52)的线圈(50),

在随后的连接阶段,利用连接装置(60)在线圈始端部分(51)和线圈末端部分(52)与芯片单元(58)的连接面(59)之间实施连接。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片由一种毛皮类材料、特别是由纸或硬纸板做成,

而且在布线过程中所做的连接是利用布置在导线(20)与基片表面之间的粘合剂层完成的。

12.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线圈始端部分(51)和线圈末端部分(52)与芯片单元(58)的连接面(59)的连接可利用一种热压缩方法完成的。

13.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同时制造一批插件模块(64)采取这样的办法完成,即在给料阶段把由一块坯件(70)组合起来的一批基片(55)输送给一包括许多布线装置(22)和连接装置(60)的生产设备;

接下来在布线阶段,在排列成行的基片(55)上同时形成一批线圈(50);

接下来在连接阶段,一批芯片单元(58)经过其连接面(59)与线圈(55)连接;最后在拆分阶段,把插件模块(64)从坯件联合体上拆分开来。

14.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何一项、制造一旋转对称的线圈体的方法的利用,其特征在于,导线(20)在一被设计成线圈架(80)、相对于布线装置(22)旋转的基片上敷设。

15.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能用来制造一与振动薄膜连成整体的扬声器组件活动线圈。

16.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利用,其特征在于,根据所需导线的数量,把相应数量的布线装置(22)与扁形基片(86)的纵向轴线交叉布置,

并在基片(86)与布线装置(22)之间沿基片(86)的纵向轴线方向作相对运动。

17.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导线(113)与连接面(118、119)连接之前,对连接面(118、119)的铝质表面进行预处理。

18.根据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超声装置(125)的超声负荷作用于连接面(118、119),对布置在铝质表面上的氧化层进行机械清除,以进行预处理。

19.根据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净化方法施加于铝质表面以进行预处理。

20.根据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净化方法,采用干腐蚀法、湿腐蚀法或激光照射法作用于铝质表面。

21.根据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用多层接触敷涂层(138、139)对铝质表面进行预处理,采用锌酸盐层作为中间层敷涂在铝质表面上,并另加与导线(113)实施接触的连接层(141、142)。

22.根据权利要求2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连接层规定为包括镍或钯的一层。

23.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超声激发的振动负荷在一基本上平行于连接面(118、119)的平面上和与导线(113)的纵向轴线交叉的方向上作用于导线(113)。

24.根据权利要求2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超声激发的振动负荷作用于导线(113),以在一定范围内去除导线的绝缘层。

25.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一弧形塑料底板上固定导线(113),

该弧形塑料底板与导线(113)和芯片(115)一道构成制造芯片插件的插件埋入件(110)。

26.根据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导线(113)在弧形塑料底板的固定以及导线与芯片(115)连接面的连接,造成芯片在弧形塑料底板上的悬挂状态。

27.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用包括一超声装置的布线装置进行布线而完成导线(113)的固定。

28.根据权利要求2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弧形托架上敷设导线(113)的超声装置(121)激发一振动负荷横对导线(113)的纵向轴线和横对弧形托架的表面作用于导线(113);

超声装置(125)激发一振动负荷在基本上平行于弧形托架的平面上和横对导线(113)的纵向轴线作用于导线(113),以连接导线(113)与连接面(118、119)。

29.实施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至28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用的设备,

其特征在于,该设备包括一导线导向器(23)和一超声发生器(34),

超声发生器(34)是这样与导线导向器连接的,即导线导向器(23)被激励沿纵轴方向发生超声振动。

30.根据权利要求29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有一个部分地覆盖导线(113)的导线截面的振动冲头(127)和一个超声震荡器,

该超声震荡器所激发振动冲头(127)产生横对导线(113)的纵向轴线的振动负荷,

导线(113)被引入振动冲头(127)的一异形端头(126)。

31.根据权利要求30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超声装置(125)与一布线装置联接。

32.根据权利要求30或31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超声装置(125)的超声震荡器同时用来对布线装置发射超声负荷。

33.根据权利要求32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超声震荡器的布置保证其作用方向的轴线是可变的。

34.根据权利要求1至28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以在基片上敷设??状导体用的设备,它包括一导线导向器(94)和一超声发生器(34),

导线导向器(94)布置在一与振动冲头(92)联接的超声发生器(34)的一旁,

将超声诱导的机械振动沿振动冲头的长度方向作用在导线(20)上。

35.根据权利要求34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有一根与振动冲头轴线(97)共轴的转向轴(100)。

36.根据权利要求29到33中的任何一项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导线导向器(23)有一导线穿引毛细管(37),

它至少在导线导向器口承(30)范围内纵轴平行布置在导线导向器(23)内。

37.根据权利要求36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导线导向器(23)在离开导线导向器口承(30)一定距离处至少有一根斜向导线导向器纵向轴线布置的导线引入通道 (38、39)。

38.根据权利要求29到33中的任何一项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超声发生器 (34)与导线导向器(23)共轴布置。

39.在运用根据权利要求14的设备的前提下,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0至28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以制造插件模块用的设备,该设备包括:

一坯件输送段(66),配有许多与生产设备22交叉布置并排列成行的布线装置(22),

一装配段(67),配有至少一个装配装置(76),用来给每一基片(55)装配芯片单元(58),以及

一连接段(68),配有至少一个连接装置(77),用来实现芯片单元与线圈(50)的始端部分(51)和线圈末端部分(52),该线圈是由布线装置(22)在基片(55)上生成的。”

(五)第二次口头审理后:

第二次口头审理后,第一和第二请求人均于2009年3月1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书,在意见书中对口审中陈述的理由加以了概括和总结。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审理依据的文本

经审查,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5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39项,其中,例如原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0至12的方法,应当理解为权利要求13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0、11、12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或其组合,而将上述权利要求的非择一引用方式修改为择一引用,是在原引用的基础上保留了择一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删除式修改,可以接受,而对其它权利要求的修改也是将非择一引用方式修改为择一引用,属于删除式修改,可以接受。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口头审理过程中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39包括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9的技术方案,也即三方当事人针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已充分陈述意见,因此,合议组对其予以接受。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9项以及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第一和第二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所有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所有外文附件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合议组认为第一、二请求人提交的所有附件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些附件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横向运动(24)沿着一横向运动轴线进行,该横向运动轴线与布线运动(29)轴线的夹角是可变的”和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超声频率和(或)布线运动(29)的轴线与横向运动轴线(24)之间夹角随着要求的导线(20)埋入深度而变化”既不是公知常识,说明书对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未作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8至27行中记载有与上述特征相对应的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改变超声频率和(或)布线运动(29)的轴线与横向运动轴线(24)之间夹角,目的是为了改变导线挤入基片表面的挤入深度,其原理是通过角度的改变而相应增大作用于导线上的纵向分力,以此改变导线在基片表面的埋入深度。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改变同一作用力的施力角度能够改变该作用力纵向分力的大小是普通的物理学常识,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能实现导线末端在一芯片单元连接面上的直接接触的方法和设备,利用先将导线对应连接面和从属于连接面的区域固定在基片上,然后对导线与连接面进行连接,以此在使导线与芯片的连接面直接接触的同时实现了导线与连接面之间的精准定位,由此可知,改变超声频率和(或)布线运动(29)的轴线与横向运动轴线(24)之间夹角已经能够实现导线与基片连接面埋入深度的调整,能够针对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解决导线与基片固定的技术问题。至于如何具体实现角度的改变,并不是本专利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内容,也非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需要使用更加具体的角度改变装置来实现上述功能。也就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目前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的教导,结合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就能够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将导线埋入基片表面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第一、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基本相同,在下文中均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评述的实质内容并不关注于该理由是第一还是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否区分第一、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审查结论也无影响,因此在下文的权利要求评述中将第一、二请求人统称为“请求人”,不再进行区分。



4.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8的特征“超声负荷在基片空隙的范围内作用在导线上”;

(2)权利要求9的特征“将超声负荷作用于导线”;

(3)权利要求13的特征“由一块坯件组合起来的一批基片”;

(4)权利要求16的特征“把相应数量的布线装置与扁形基片的纵向轴线交叉布置”;

(5)权利要求23的特征“由超声激发的振动负荷在一基本上平行于连接面的平面上和与导线的纵向轴线交叉的方向上作用于导线”;

(6)权利要求25和26的特征“弧形塑料底板”;

(7)权利要求28的特征“弧形托架”;

(8)权利要求34的特征“导线导向器布置在一与振动冲头联接的超声发生器的一旁,将超声诱导的机械振动沿振动冲头的长度方向作用在导线上”;

(9)权利要求39的特征“一坯件输送段,配有许多与生产设备交叉布置并排列成行的布线装置”;

(10)说明书第2页第24行的“调整到相对布线运动轴线成45度角以下”;

(11)说明书第2页第33-34行的“为了能在空隙的彼此相对的空隙边缘之间尽可能实现线圈始端部分与线圈末端部分的直线对准,最好是在空隙范围内断续对导线施加超声”;

(12)说明书第2页第35行的“为在跨越范围内跨越已经敷设好的一段导线,对导线断续施加超声也被证明是有利的”;

(13)说明书第9页和第10页的跨越段中的“弧形塑料基片”“弧形纸片”;

(14)说明书第11页第28行的“让导线斜向经过连接面引出”;

(15)说明书第13页第2行的“超声负荷作用在导线20上”;

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中的上述内容相对于PCT国际申请的PCT国际申请文本的修改超出了其记载的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合议后认为:

对于权利要求8、9、25、26、28、34、39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24行、第9页和第10页的跨越段中、第13页第2行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8记载了“超声负荷在基片空隙的范围内作用在导线上”,对应于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超声负荷在基片空隙的范围内断续作用在导线上”;权利要求9记载了“将超声负荷作用于导线”,对应于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将超声负荷断续作用于导线”;说明书第13页第2行记载了“超声负荷作用在导线20上”,对应于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超声负荷断续作用在导线20上”。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其中超声负荷作用在导线上和断续作用在导线上表述不一致,其中所述“断续”虽然具有时而作用、时而不作用的含义,但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中断续作用在导线上的目的是使超声负荷在基片空隙的范围内不作用在导线上,以此能够使导线所形成的线圈末端部分和始端部分在经过该基片空隙的时候被引出,或者超声负荷不作用在导线上,以此使该导线能够横越已经敷设在交叉范围内的一段导线上,也即本专利中“断续作用”所表示的唯一含义是“不作用”,其与修改后的“作用”不仅表述不同,且为完全相反的两种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9以及说明书第13页第2行将“断续”修改为“不”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5和26记载了“弧形塑料底板”,对应于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塑料支撑片”;权利要求28记载了“弧形托架”,对应于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支撑片”;说明书第9页和第10页的跨越段中记载了“弧形塑料基片”和“弧形纸片”,对应于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塑料支撑片”和“纸片”。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增加了“弧形”的限定,上述增加的特征并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同时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上述底板或者托架是弧形的,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34记载了“导线导向器布置在一与振动冲头联接的超声发生器的一旁,将超声诱导的机械振动沿振动冲头的长度方向作用在导线上”,对应于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导线导向器布置在一与振动冲头联接的超声发生器的一旁,振动冲头将超声诱导的机械运动沿振动冲头的长度方向作用在导线上”。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修改后权利要求明显是删除了具有限定作用的特征“振动冲头”,上述修改使得“将超声诱导的机械振动沿振动冲头的长度方向作用在导线上”的装置由“振动冲头”改变为“导线导向器”,其修改后的内容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39记载了“一坯件输送段,配有许多与生产设备交叉布置并排列成行的布线装置”, 对应于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一坯件输送段,用于输送排列在坯件中的基片;布线段,配有许多与生产设备交叉布置并排列成行的布线装置”。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9删除了特征“用于输送排列在坯件中的基片;布线段”,删除了上述特征后使布线段所能完成的功能改由坯件输送段来完成,显然修改后的内容与PCT国际申请文本所公开的内容不同,同时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坯件输送段”能够表达“用于输送排列在坯件中的基片”这一完整的含义,更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坯件输送段和布线段“配有许多与生产设备交叉布置并排列成行的布线装置”相同的装置,因此上述删除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说明书第2页第24行记载了“调整到相对布线运动轴线成45度角以下”,对应于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调整到相对布线运动轴线成45度角”。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说明书增加了特征“以下”,上述特征对45度角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定,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除将布线运动轴线调整到45度角以外的45度角以下的角度范围,因此对于说明书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虽然说明书的上述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但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并未记载在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因此说明书上述超范围的内容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无实质影响,不应当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被无效。

综上所述,对于权利要求8、9、25、26、28、34、39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24行、第9页和第10页的跨越段中、第13页第2行修改后的上述内容与PCT国际申请文本文字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同时修改后的上述内容也不能根据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依职权对引用上述超范围的权利要求8、9、25、26、28、34、39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审查,得出:

基于上述评述可知,方法权利要求8、9、25、26、28以及产品权利要求34、3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由于引用关系造成了权利要求10-15、17-24、27中引用上述超范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产品权利要求35由于引用了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因此也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13、16、23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33-34行、第35行、第11页第28行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评述如下:

权利要求13记载了“由一块坯件组合起来的一批基片”,对应于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由一批基片组合起来的一块坯件”。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实际上是在给料阶段把一批基片输送给生产设备,然后在布线阶段将上述排列成行的一批基片同时形成一批线圈,其中“由一块坯件组合起来的一批基件”和“由一批基片组合起来的一块坯件”虽然表述上略有相同,但基片和坯件在实质上并没有不同,上述特征具有唯一确定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3上述特征的修改未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6记载了“把相应数量的布线装置与扁形基片的纵向轴线交叉布置”,对应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把相应数量的布线装置与扁形基片的纵向轴线横向布置”;权利要求23记载了“由超声激发的振动负荷在一基本上平行于连接面的平面上和与导线的纵向轴线交叉的方向上作用于导线”,对应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由超声激发的振动负荷在一基本上平行于连接面的平面上和与导线的纵向轴线横向的方向上作用于导线”。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横向”所表示的方向即为“交叉”,上述表述虽然略有不同,但其实质上的含义相同,因此上述特征的修改未超范围,权利要求16、23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说明书第2页第33-34行记载了“为了能在空隙的彼此相对的空隙边缘之间尽可能实现线圈始端部分与线圈末端部分的直线对准,最好是在空隙范围内断续对导线施加超声”,对应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为了能在空隙的彼此相对的空隙边缘之间尽可能实现线圈始端部分与线圈末端部分的直线对准,最好是在空隙范围内中断对导线施加超声”;说明书第2页第35行记载了“为在跨越范围内跨越已经敷设好的一段导线,对导线断续施加超声也被证明是有利的”,对应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为在跨越范围内跨越已经敷设好的一段导线,对导线中断施加超声也被证明是有利的”。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8修改超范围的评述可知,本专利中“断续作用”所表示的唯一含义是“不作用”,换句话说断续对导线施加超声即为在此种情况下中断对导线施加超声,由此可知,修改的说明书中的“断续”与PCT国际申请文本的“中断”的表述虽然略有不同,但其实质上的含义相同,将“断续”修改为“中断”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对于说明书第2页第33-34行、第35行的上述修改未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说明书第11页第28行记载了“让导线斜向经过连接面引出”,对应上述特征的PCT国际申请文本为“让导线以对角线方式经过连接面引出”。原说明书记载了让导线以对角线方式经过连接面引出是为了增加导线与连接面间的重合面,其中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以对角线方式仅是描述了导线与连接面间的大致位置关系为对角线的方式,其并不是指严格意义的对角线方向,而实际上是斜向的意思,也即,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角线”与“斜向”只是语言描述上略有不同,其实质表达的含义完全相同。因此对于说明书的上述修改未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8、9、25、26、28、34、35、39以及权利要求10-15、17-24、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8、9、25、26、28的技术方案均由于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而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因此针对上述权利要求或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再进行其他无效理由的审查。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5.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清楚之处包括:a主题名称未明确指出什么部件与一导线接触;b未记载连接面与该权利要求中提到的其他组件之间的关系;c“经过……被引出”含义不清楚;d“包括连接面的区域”指哪个区域,“从属于连接面的区域”含义不清,并且它与“包括连接面的区域”有何关系?;e“对应连接面……固定在基片上”不清楚,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a,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在制造一应答器组件的过程中实施与一导线接触的方法”,上述主题名称的含义是提供一种方法,该方法是用于与一导线接触的方法,该主题名称本身的含义是清楚的,与导线接触的部件是什么,根据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可以得知导线与连接面接触连接,即该主题名称所记载的内容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b,权利要求1记载了“完成导线与连接面的连接”,上述特征记载了连接面与导线为连接关系,即权利要求1已经清楚记载了连接面与其他组件(导线)之间的关系,同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说明书中已经指明了连接面位于芯片单元上,导线在连接面上与芯片单元连接,使用了上述“连接面”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的足够清楚,因此对于连接面的限定不存在不清楚之处;c、d、e,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方法的第一阶段中,导线经过连接面或经过一个包括连接面的区域被引出,并对应连接面和从属于连接面的区域固定在基片上”,从上述特征的文字表述可以清楚地确定,“导线经过连接面或经过一个包括连接面的区域被引出”表达了导线与连接面的位置关系,在导线被引出的过程中导线与连接面的区域部分是重叠的,其中“经过连接面”或“经过一个包括连接面的区域”正表明了导线与连接面区域的重叠程度是重叠部分与连接面的部分相同或者大于连接面的区域,同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经过……被引出”仅包括“跨过……被引出”的含义,因此上述特征的表述本身是清楚的,不会造成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5.2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超声装置”与“连接装置”连接关系不清楚,因此造成权利要求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于对在前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在前的权利要求1中描述了“用以连接装置完成导线与连接面的连接”,而权利要求2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用一超声装置进行导线与连接面的连接”,从上述内容可以明显看出权利要求2的超声装置是一种连接装置,其代替了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装置”实现连接功能。因此权利要求2的上述内容已经清楚表明了超声装置与连接装置的关系,不会造成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5.3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超声装置”未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出现,因此造成权利要求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中出现的“超声装置”并不是引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个装置,而是新增加的装置,“超声装置”的出现进一步限定了超声装置用于作为将线圈布置在基片上的装置、又作为连接装置来实现导线于连接面的连接,因此上述特征是清楚的。

5.4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a“超声装置”和“将线圈布置在基片上”在权3中已有重复记载;b“超声负荷沿横对布线平面的方向作用在导线上”不清楚,“横对”表示的关系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权利要求3中出现的“超声装置”以及“用来将线圈布置在基片上”主要是用于强调上述超声装置既用于完成连接又用于完成将线圈布置在基片上这两种功能,而权利要求4中出现的“超声装置”和“将线圈布置在基片上”在引用权利要求3的情况下用于限定超声装置可以作为布线装置来实现将线圈布置在基片上,上述“超声装置”虽然具有同样的布置功能,但权利要求4进一步引出了上位概念“布线装置”,且描述了布线装置设计成超声装置,即权利要求4在对权利要求3进行引用的基础上加入了新的技术特征,而不应视作对权利要求3特征的简单重复;b,权利要求4中出现了“横对”,说明书第6页第28行以及说明书附图1指明了横向震荡运动(箭头24)的方向是与布线平面相交作用的,同时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横向、横对是同一技术特征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其实质内容是一样的,因此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的足够清楚,因此权利要求4不会因为上述特征而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5.5关于权利要求5

请求人认为:a引用部分中出现“数项”;b“横向运动”未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中出现,因此造成权利要求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b由于专利权人以删除的修改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5的引用部分,将引用“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或数项’”修改为引用单独的权利要求4,因此克服了引用部分中“数项“所造成的缺陷,同时也克服了“横向运动”未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中出现的缺陷。

5.6关于权利要求6

请求人认为:a引用部分中出现“数项”;b出现了“(或)”;c“超声频率”未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中出现、“布线运动轴线和横向运动轴线之间的夹角”未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中出现,因此造成权利要求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由于专利权人以删除的修改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6的引用部分,将引用“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或数项’”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4或5,因此克服了引用部分中“数项“所造成的缺陷;b,权利要求6中的“或”字虽然出现在括号当中,且该“或”字不属于附图标记,但所用括号属于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白括号中的“或”字与括号前的“和”属于并列关系,具体的说该权利要求实质上要表明的是“超声频率和布线运动的轴线”以及“超声频率或布线运动的轴线”这两种并列选择的含义,不会造成歧义,因此所述“(或)”不会造成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c,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4或5,其出现的“超声频率”和“布线运动轴线和横向运动轴线之间的夹角”是对权利要求4或5的进一步限定,其中权利要求4或5的方案中出现了超声装置以及超声负荷,并且出现了布线装置、布线装置的横向运动以及布线运动,从权利要求4、5出现的上述内容可以明显看出权利要求6中所述“超声频率”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超声装置”的超声频率的进一步限定,“布线运动轴线和横向运动轴线”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布线运动”以及“横向运动”的轴线的进一步限定,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超声频率”和“布线运动轴线和横向运动轴线之间的夹角”是增加的特征,增加上述特征的目的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已有技术特征所作的进一步限定,不会因为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未出现上述特征而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5.7关于权利要求7

请求人认为:a引用部分中出现“数项”;b引用的主题名称不正确;c“经过……引出”含义不清楚,因此造成权利要求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由于专利权人以删除的修改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7的引用部分,将引用“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或数项’”修改为引用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克服了引用部分中“数项“所造成的缺陷;b,权利要求7的主题名称为“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的、把包括一线圈和一芯片单元的应答器组件布置在一基片上的方法的利用”,根据上述主题名称的描述可以清楚地得知其实际要表达的含义为在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的基础上,把包括一线圈和一芯片单元的应答器组件布置在一基片上的方法,而不应当理解为主题名称所出现的“包括一线圈和一芯片单元的应答器组件布置在一基片上的方法”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的引用,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应当为包括其引用的任何一项方法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该权利要求本身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总和所形成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的主题名称不会造成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c,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c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的表述“经过……被引出”含义是清楚的。

5.8关于权利要求10

请求人认为关于不清楚包括:a引用部分中出现“数项”;b引用的主题名称不正确;c与所引用的权7主题名称不一致;d“插件横块”不清楚;e“基片”、“线圈”、“芯片单元”、“布线装置”、“线圈始端部分”、“ 线圈末端部分”、“连接装置”、“连接面”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已有记载,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0不清楚:a,由于专利权人以删除的修改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10的前序部分,将引用“上述诸权利要求1到9中的‘任一或数项’”修改为引用上述诸权利要求1到9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克服了引用部分中“数项“所造成的缺陷;b、c,权利要求10的主题名称为“根据上述诸权利要求1到9中的任何一项以制造一插件模块的方法的利用”,根据上述主题名称的描述可以清楚地得知其实际要表达的含义为在上述诸权利要求1到9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的基础上,制造一插件模块的方法,而不应当理解为主题名称所出现的“制造一插件模块的方法”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的引用,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应当为包括其引用的任何一项方法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该权利要求本身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总和所形成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0的主题名称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d,“插件横快(64)”属于明显的打字错误,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17行至第19行、第30行至第32行、附图7、8以及说明书其它部分的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插件横块”实际要表达的正确词语是“插件模块”,上述笔误所造成的错误仅有一种唯一、正确的含义,不会由此造成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e,权利要求10中出现的“基片”、“线圈”、“芯片单元”、“布线装置”、“线圈始端部分”、“ 线圈末端部分”、“连接装置”、“连接面”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特征的进一步限定,而并非对其引用权利要求内容的简单重复,因此不会构成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5.9关于权利要求11

请求人认为:a权利要求11的主题名称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的主题名称不一致;b“特别是”不清楚;c“纸”、“硬纸板”属于“毛皮类”错误;d“在布线过程中所做的连接”与引用的权10出现的“布线阶段”和“连接阶段”矛盾,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权利要求11的引用部分为“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在该引用部分中明确写明了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为权利要求10,同时权利要求10实质上也为一方法权利要求,因此虽然权利要求11的主题名称是“方法”,与权利要求10的“利用”表述不一致,但其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上述内容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b、c,权利要求11包括“基片由一种毛皮类材料、特别是由纸或硬纸板做成”,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唯一清楚的理解方式为基片是由毛皮类材料、纸或硬纸板之一做成,其中毛皮类材料、纸或硬纸板属于并列的选择关系,上述“特别是”并不表示对毛皮类材料所包括的具体材料的列举,也即其要表达的正确含义并不是毛皮类材料是纸或硬纸板的上位概念,因此上述内容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d,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在布线过程中所做的连接”是对在布线阶段中将导线与基片表面之间所做的连接的进一步限定,而并不包括连接阶段的连接,因此上述特征的含义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5.10关于权利要求12

请求人认为:a引用的主题名称不一致;b“可利用一种热压缩方法完成的”含义不清,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1的a”相同的理由,上述内容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2保护的范围不清楚;b,权利要求12中出现的“可”表示“能够”之意,即“能够利用热压缩方法完成”,上述“可”的使用不存在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保护范围的情形,同时最后的“的”字也不会对上述语句表述的含义产生任何歧义,因此“可利用一种热压缩方法完成的”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5.11关于权利要求13

请求人认为:关于不清楚包括:a引用的主题名称不一致;b未择一引用;c“由一块坯件组合起来的一批基件”含义不清;d“坯件联合体”不清楚,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a,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1的a”相同的理由,因此上述内容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3保护的范围不清楚;b,由于专利权人以删除的修改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13的引用部分,将引用“权利要求10至12的方法”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0,因此克服了非择一引用所造成的缺陷;c、d,权利要求13记载了“由一块坯件组合起来的一批基件”,而说明书中则记载为“由一批基片组合起来的一块坯件”,上述内容从表述上虽然并不相同,但基片和坯件在实质上并没有不同,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可知其实质上所要表达的含义是将一批基片输送给生产设备,而“坯件联合体”所指的也是一批基片之意,因此上述内容具有唯一清楚的理解方式,该内容并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5.12关于权利要求14

请求人认为:a当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6时,引用的主题名称不一致;b当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7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主题名称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b,权利要求14的前序部分为“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何一项、制造一旋转对称的线圈体的方法的利用”,上述主题名称所要表达的实际含义是在上述权利要求1至9的任何一项的方法的基础上,制造一旋转对称的线圈体的方法,权利要求14实质上也是一方法权利要求,即主题名称中出现的“方法”和“利用”实质上相同;同时,该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出现的“制造一旋转对称的线圈体的方法”并不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的引用,因此也不存在权利要求14的主题名称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的主题名称不一致的问题,该权利要求应当为包括其引用的任何一项方法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加上该权利要求本身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总和所形成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的主题名称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4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5.13关于权利要求15

请求人认为:引用的主题名称不一致,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1的a”相同的理由,因此上述内容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5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5.14关于权利要求16

请求人认为关于不清楚包括:a非择一引用;b与所引用的权7主题名称不一致;c“把相应数量的布线装置与扁形基片的纵向轴线交叉布置”含义不清;d“并在基片与布线装置之间……作相对运动”含义不清,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a、b,由于专利权人以删除的修改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16的前序部分,将引用“上述权利要求1至9的方法的利用”修改为引用上述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利用,因此克服了非择一引用所造成的缺陷;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不再引用权利要求7,因此也不存在由于引用权利要求7而无法确定保护范围的缺陷;c、d,对于上述特征所述的“交叉”,根据说明书的理解,由于相应数量的布线装置是排成一列,并且每一个布线装置由于需要为基片供应导线,因此所述“交叉”既表明相应数量的布线装置排列的方向与扁平基片的纵向轴线交叉,又表明布线装置以一定的角度与基片的平面交叉,由此可知,“把相应数量的布线装置与扁形基片的纵向轴线交叉布置”表明了不论是相应数量的布线装置与基片表面处于非平行的位置关系,上述“交叉”的表述清楚的表达了上述两种交叉的含义,因此上述内容是清楚的,而“并在基片与布线装置之间……作相对运动”正是在相应数量的布线装置与扁形基片的纵向轴线交叉布置的基础上,相应数量的布线装置与扁形基片作相对运动,其并不缺少相对运动的主体,因此上述内容也是清楚的。

5.15关于权利要求17

请求人认为:a引用部分为“数项”;b“预处理”不清楚;c引用的主题名称不一致,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由于专利权人以删除的修改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17的引用部分,将引用“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方法”修改为引用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因此克服了因“数项”所造成的缺陷;b,所述“预处理”是指在导线与连接面连接之前对连接面的铝质表面先进行一定的处理操作,该“预处理”表示了时间上处理操作的先后,其表述没有产生任何歧义,是清楚的;c,由于“利用”也是对方法权利要求的一种表述形式,即“方法”和“利用”所表达的同样是方法权利要求,其实质上没有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7并不会由于其主题名称是“方法”而造成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5.16关于权利要求19

请求人认为:“用净化方法施加于”含义不清,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9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用净化方法施加于铝质表面以进行预处理”意为“在铝质表面采用净化方法的预处理”,其表述没有不清楚之处。

5.17关于权利要求20

请求人认为:“采用……法作用于铝质表面”含义不清,因此造成权利要求2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采用……法作用于铝质表面”意为在铝质表面施行干腐蚀、湿腐蚀或激光照射方式的处理,其表述没有不清楚之处。

5.18关于权利要求21

请求人认为关于不清楚包括:“多层接触敷涂层”不清楚,因此造成权利要求2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上述“多层接触敷涂层”本身的表述并无不清楚之处,而“多层接触敷涂层”包括几层,各层间的关系并不是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不必写在该权利要求中。

5.19关于权利要求23

请求人认为关于不清楚包括:a引用部分出现“数项”;b出现“基本上”;c“在一基本上平行于连接面的平面上和与导线的纵向轴线交叉的方向上”不清楚;d引用的主题名称不一致,因此造成权利要求2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a,由于专利权人以删除的修改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23的引用部分,将引用“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方法”修改为引用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因此克服了因“数项”所造成的缺陷;b,“在一基本上平行于连接面的平面上和与导线的纵向轴线交叉的方向上”中虽然出现了“基本上”,但此处的“基本上”含义为超声激发的振动负荷以大致平行于连接面的方向上作用于导线,同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明白,振动负荷的作用方向不必精确平行于连接面,同时达到精确的平行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上述“基本上”的含义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c,上述特征清楚的限定了振动负荷的方向大致平行于连接面的平面,同时振动负荷的方向还与导线的纵向轴线交叉,也即上述特征清楚的限定了振动负荷相对于连接面以及导线的作用方向,同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将振动负荷以上述方向作用,目的在于在一定范围内去除导线的绝缘层,而权利要求23的上述特征的表述也正能实现此目的,因此上述特征是清楚的;d,由于“利用”也是对方法权利要求的一种表述形式,即“方法”和“利用”所表达的同样是方法权利要求,其实质上没有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3并不会由于其主题名称是“方法”而造成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5.20关于权利要求24

请求人认为关于不清楚包括:a“一定范围内”含义不清;b“以在一定范围内去除导线的绝缘层”不清楚,因此造成权利要求2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a、b,权利要求24的“在一定范围内”清楚的表明了去除导线的绝缘层的范围是在部分区域,而“以在一定范围内去除导线的绝缘层”此句本身并无不清楚之处,其进一步限定了“由超声激发的振动负荷作用于导线”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24符合清楚的规定。

5.21关于权利要求27

请求人认为:a引用部分出现“数项”;b引用的主题名称不一致,因此造成权利要求2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由于专利权人以删除的修改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27的引用部分,将引用“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一条或数条的方法”修改为引用上述诸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因此克服了因“数条”所造成的缺陷;b,由于“利用”也是对方法权利要求的一种表述形式,即“方法”和“利用”所表达的同样是方法权利要求,其实质上没有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7并不会由于其主题名称是“方法”而造成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5.22关于权利要求29

请求人认为关于不清楚包括:a引用部分出现“数项”;b“纵轴”不清楚;c引用的主题名称不一致,因此造成权利要求29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a,由于专利权人以删除的修改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29的前序部分,将“实施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至28中的任一或数项的方法用的设备”修改为“实施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至28中的任何一项的方法用的设备”,因此克服了因“数项”所造成的缺陷;b,权利要求29包括“即导线导向器(23)被激励沿纵轴方向发生超声振动”,从上述语句表述可以明显看出上述纵轴是指导线导向器的纵轴,因此上述内容是清楚的;c,由于权利要求10、14、16中“利用”也是对方法权利要求的一种表述形式,即“方法”和“利用”所表达的同样是方法权利要求,其实质上没有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会由于引用了权利要求10、14、16而其主题名称是“实施…方法用的设备”而造成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同时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为仅包括该权利要求本身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所形成的技术方案,而不包含其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

5.23关于权利要求30

请求人认为关于不清楚包括:a“振动冲头”和“超声振荡器”与引用的权利要求29的“超声发生器”关系不清;b“部分的覆盖导线的导线截面的振动冲头”含义不清;c“超声振荡器所激发振动冲头产生……振动负荷”含义不清;d“横对”含义不清;e“异形端头”含义不清,因此造成权利要求3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a,根据权利要求30的记载可知,其保护的设备包括振动冲头和超声振荡器,限定了上述振动冲头和超声振荡器相互连接,同时还限定了振动冲头和超声振荡器与导线的关系以及作用。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振动冲头与超生发生器连接,因此即使权利要求30并未对“振动冲头”和“超声振荡器”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9的“超声发生器”的关系进行明确的限定,但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唯一的确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因此上述特征是清楚的;b,上述特征清楚的表述了振动冲头覆盖导线的导线截面的一部分的含义,因此不存在不清楚之处;c、d,上述特征清楚地表述了超声振荡器激发振动冲头,被激发的上述振动冲头产生与导线的纵向轴线相交地、交叉地、非平行方向的振动负荷的含义,其中“横对”为相交地、交叉地、非平行之意,因此上述特征是清楚的;e,所述“异形端头”属于明显的打字错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正确的术语应为“成形端头”,由于其正确的含义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的推断出,因此上述打字错误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5.24关于权利要求31

请求人认为:a“超声装置与布线装置连接”不清楚;b超声装置、布线装置与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超声发生器、导线导向器等关系不清楚,因此造成权利要求3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根据上述表述可以清楚地得知超声装置与布线装置为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31的上述表述不会造成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b,根据权利要求31的技术方案来看,权利要求31保护一种设备,该设备包括超声装置与布线装置,其中超声装置与布线装置连接,该设备还包括振动冲头、超声振荡器、超声发生器、导线导向器,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来看权利要求31已经明确表明了超声装置与布线装置包含在设备中,即其已经清楚地表明了上述装置与其请求保护的设备之间的关系,至于设备间各装置的连接关系,则并不是必须要写明的,因此权利要求31的上述特征是清楚的。

5.25关于权利要求32

请求人认为:a超声装置对布线装置发射超声负荷无法理解;b布线装置与引用的权30中的组件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因此造成权利要求3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上述特征清楚的表述了超声装置发射超声负荷,该超声负荷发射到了布线装置上,因此其是清楚的;b,当权利要求32引用权利要求30时,所述“布线装置”属于新增加的特征,该权利要求清楚表述了设备所包括的超声装置(125)用于对布线装置发射超声负荷,也即表明了布线装置与其请求保护的设备之间的联系,而不必具体说明布线装置与设备所包括的每一组件之间的联系。

5.26关于权利要求33

请求人认为:“作用方向的轴线”含义不清,因此造成权利要求3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作用方向的轴线”清楚的表述了超声振荡器发生超声负荷的方向的轴线是可变的,即上述特征是清楚的。

5.27关于权利要求36

请求人认为:a引用部分出现“数项”;b“纵轴平行布置在……内”含义不清,因此造成权利要求3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由于专利权人以删除的修改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36的引用部分,将“根据权利要求29到35中的任一或数项的设备”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29到33中的任何一项的设备”,因此克服了因“数项”所造成的缺陷;b,上述特征清楚限定了导线穿引毛细管至少在导线导向器口承范围内,导线穿引毛细管的纵轴与导线导向器的纵轴相互平行的布置在导线导向器内,因此上述特征是清楚的。

5.28关于权利要求38

请求人认为:a引用部分出现“数项”;b与权利要求34矛盾,因此造成权利要求3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a,由于专利权人以删除的修改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38的引用部分,将“根据权利要求29到37中的任一或数项的设备”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29到33中的任何一项的设备”,因此克服了因“数项”所造成的缺陷;b,根据权利要求38附加技术特征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38所限定的“超声发生器与导线导向器共轴布置”是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4中“导线导向器布置在一与振动冲头连接的超声发生器的一旁”的替代方案,而并不是两种方案同时包括,因此该权利要求的上述特征是清楚的,与权利要求34的特征并不构成矛盾。

5.29请求人还认为:关于不清楚:对于权利要求2-7、10-24、27、29-33、36-38,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清楚,因此造成权利要求2-7、10-24、27、29-33、36-38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7、10-24、27、29-33、36-3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不会由于引用的上述权利要求不清楚而导致权利要求2-7、10-24、27、29-33、36-38不清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10-24、27、29-33、36-3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为:a“用一连接装置完成导线与连接面的连接”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b“导线经过连接面或经过一个包括连接面的区域被引出”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c“并对应连接面和从属于连接面的区域固定在基片上”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对于不支持的意见,a,权利要求1的“连接装置”在说明书第9页第13-14行已经有了清楚地记载“连接装置77用来实现芯片单元58的连接面59与线圈50的接触”,同时说明书第12页第27行等部分还给出实施例记载了连接装置可以为超声装置125或热模装置137,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还可预测出除说明书中公开的上述装置外还可采用其它具有连接导线与芯片单元的连接装置、例如焊接装置等来替换,因此权利要求中对于“连接装置”不仅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同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具体的“超声装置”和“热模装置”外还可以想到通过其它具有连接功能的装置来替代,因此所述“连接装置”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对于b、c,说明书第2页第1-4行记载了“在这种情况下,芯片单元既可以布置在为此目的而提供的基片的空隙内,也可以设置在基片的表面上。第一种可采用的方法可使或在导线固定之前有选择地把芯片单元布置在空隙里,或者也可只在导线固定之后把芯片单元引进空隙里,以便尔后再完成导线在连接面上真正能够的接触”,第11页第8-11行记载了“采用上文所述布线方法把导线113安置到线圈基片111的表面上,经过被收置在空隙114中的芯片115将导线113引出”,第11页第20-22行记载了“为了达到图14所示导线113通过芯片115的连接面118、119的直线对准,只在空隙114左、右边的两个点上把导线113固定导线圈基片113上”,第11页第25-26行记载了“采用以上结合图14和15所描述的方法,有可能通过适当选择导线在基片上的固定点,让导线斜向经过连接面引出,以增加导线与连接面间的重合面”,由此可知,说明书中的上述内容已经有关于该特征的相应记载,因此上述特征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6.2关于权利要求10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为:“连接装置”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因此造成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对于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不支持部分a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所述“连接装置”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6.3关于权利要求1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理由为:a“由一块坯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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