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SDH网络中的数据传输-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SDH网络中的数据传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21
决定日:2009-05-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118866.4
申请日:1998-09-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西安天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H04L 12/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以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标准,如果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足以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获得其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的98118866.4号发明专利(以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在SDH网络中的数据传输”、申请日为1998年9月4日,优先权日为1997年9月5日,专利权人为马科尼英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同步数字系列网络,用于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运送数据,所述网络包括辅助接口,所述辅助接口被安排和被配置为处理从所述网络的外部接收的信号,以便将这些信号变换为虚拟级联形式,从而通过所述网络传送,其中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多个帧,用于按顺序发送,并且包括多个虚拟容器,其中每个虚拟容器包括路径开销信息,其中所述接口被安排为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来处理路径开销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网络,其中所述辅助接口被安排和被配置为处理以虚拟级联形式通过所述网络传送的信号并将这些信号变换为接触级联形式。

3.根据权利要求2的网络,其中所述辅助接口包括一个或多个缓存器,用于对准所述虚拟容器。

4.根据权利要求1的网络,其中所述辅助接口被配置和被安排为通过检测接收的信号的级联指示来检测接触级联形式的信号的接收。

5.一种用于在网络中传输数据的方法,该数据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其中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路径开销和多个帧,所述方法用于按帧顺序发送数据,包括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来指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顺序的步骤。

6.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路径开销包括H4字节,所述方法包括使用H4字节来指示帧顺序的步骤。

7.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虚拟容器,并且所述路径开销包括J1字节,所述方法包括使用J1字节来指示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虚拟容器的顺序的步骤。

8.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所述路径开销包括用于提供差错指示的B3字节,所述方法包括根据需要校正在字节B3中运送的差错指示信息的步骤。

9.根据权利要求5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数据信号从所述网络的外部传送到所述网络的一个节点;

将所述信号变换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以及

通过所述网络在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传送所述信号,

其中所述信号的变换包括处理路径开销。

10.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包括将通过网络传送的信号变换成与发送给所述网络的形式相同的信号的步骤,其中所述信号的变换包括处理所述信号的路径开销,其中所述路径开销的完整性被保持。

11.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从所述网络的外部传送到所述网络的信号是接触级联形式的。

12.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来自所述网络外部的数据信号包括也称为VC-4的虚拟容器4、或也称为VC-3的虚拟容器3或也称为AU3的管理单元3。

13.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以包括四个接触级联VC-4的形式将信号从所述网络的外部传送到所述网络的一个节点;和

将这四个VC-4处理为包括虚拟级联VC-4的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以便通过所述网络传送。

14.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以包括五个接触级联VC-3的形式将信号从所述网络的外部传送到所述网络的一个节点;和

将这五个VC-3处理为包括虚拟级联VC-3的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以便通过所述网络传送。

15.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包括使用缓存器来对准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的虚拟级联的虚拟容器的步骤。

16.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包括根据字节J1和H4的内容来控制对准的步骤。

17.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在单个也称为STM的同步传送模块或多个STM中并且经由同一路由通过所述网络来一起交换和发送虚拟级联信息结构的VC-4或VC-3帧。

18.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来自所述网络外部的数据信号包括也称为VC-2的虚拟容器2或也称为VC-1的虚拟容器1。

19.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路径开销包括字节V5、J2、N2和K4,其中处理路径开销的步骤包括将路径开销字节的内容传送到信号的未用部分的步骤。

20.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以包括两个或更多接触级联VC-2或VC-1的形式将信号从所述网络外部传送到所述网络的一个节点;和

将VC-2或VC-1处理为包括虚拟级联VC-2或VC-1的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以便通过所述网络传送。

21.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包括使用缓存器对准虚拟级联信息结构的虚拟级联VC的步骤。

22.根据权利要求20的方法,包括依据被传送到信号的未用部分的路径开销字节的内容来控制对准的步骤。

23.根据权利要求20的方法,其中从所述网络的外部接收的接触级联VC-2或VC-1按设置顺序包括多个帧,以及其中这些帧的顺序在通过所述网络被传送的同时可以改变,所述方法包括根据要求将这些帧重新排序为设置顺序的步骤。

24.根据权利要求20的方法,其中VC-2和VC-1包括多个帧,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单个同步传送模块STM中或在多个STM中并且经由同一路由来一起交换和发送虚拟级联信息结构的VC-2或VC-1帧。

25.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包括由所述网络识别级联形式的信号的接收的步骤。”

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西安天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5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以下附件:

附件1:98118866.4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即本专利公开文本),共12页;

附件2:98118866.4号发明专利申请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文件的复印件,共50页;

附件3:US5168494A号美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共3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12月1日;

附件4:WO9733398A1号欧洲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及其全文的中文译文,共35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9月12日;

附件5:请求人声称的国际标准“ITU-T G.707”的部分复印页,共9页;

附件6:请求人声称的国际标准“ITU-T G.783”的部分复印页,共1页;

附件7:本专利的欧洲同族专利的审查意见答复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使用附件1和附件2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使用附件3至附件7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1、关于权利要求1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辅助接口”,在原始文件中没有记载,也无法从原始文件中直接地、无疑义地导出;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多个帧,用于按顺序发送,并且包括多个虚拟容器,其中每个虚拟容器包括路径开销信息,其中所述接口被安排为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来处理路径开销信息”的内容并未记载在附件1中,也无法从附件1中直接地、无疑义地导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2-4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的缺陷,权利要求2-4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另外,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对准”在原始文件中没有记载,也无法从附件1中直接地、无疑义地导出,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5:

1)、附件1中的“一种在SDH网络中传输数据的方法”被修改为“一种用于在网络中传输数据方法”,这种修改超出了附件1的记载范围,也无法从附件1中直接地、无疑义地导出;

2)、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路径开销和多个帧,所述方法用于按帧顺序发送数据,包括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来指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顺序的步骤”的内容并未记载在附件1中,也无法从附件1中直接地、无疑义地导出;

3)、该权利要求删除了在附件1中始终作为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5删除了若干必要技术特征;

4)、该权利要求存在拼凑没有关联的若干技术特征而构成技术方案的情形;

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25都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没有克服权利要求5的缺陷,并且从整体技术方案角度看,这些权利要求区别特征也都进一步存在没有关联技术特征拼凑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6-25也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此外,权利要求6-25区别特征还分别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其次,就说明书而言,说明书中也存在与权利要求书中类似的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修改后的技术特征超出了附件1记载的范围,也无法从附件1中直接地、无疑义地导出,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1、本专利提供的网络技术方案不清楚、完整,无法实现一个基本完整地增加带宽信号能力SDH网络。

2、本专利提供的方法技术方案不清楚、完整,无法解决增加带宽信号能力的问题,也无法完成让携带在被接触级联的虚拟容器中的数据的STM信号的信息内容能够在本身不能够传送被接触级联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的任务。

3、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缓存器如何能够实现对虚拟级联VC-4作调准的方案未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这样的记载无法实现调准的目的。

4、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H4是如何被用于帧顺序指示(FSI)的,又是如何使网络恢复原来的顺序的方案未进行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这样的记载无法实现使网络恢复原来的顺序的目的。

5、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 “B3字节”是如何被处理的方案未进行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保持路径的完整性的目的。

6、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用于指明VC-4在VC-4-4VC中的顺序的J1字节及用于指示帧顺序的H4字节,在现有技术中,仅存在于虚拟容器VC-3和VC-4中,而虚拟容器VC-2和VC-1中并不存在J1字节或H4字节。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本专利公开的内容无法实现将“本专利”适用于“VC-2和VC-1”的目的。

7、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具体记载如何实现“调准”,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现将“四个级联的VC-4的指针”进行“调准”的目的。

上述种种缺陷,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说明书不能实现其相应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若干技术特征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体现为:

1)、“用于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运送数据”技术特征不清楚。数据应当在网络中运送,但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运送数据的技术内涵不清楚;

2)、“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多个帧、多个虚拟容器” 这样的技术内涵不清楚;

3)、“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中的“一部分”这样的限定不清楚。

2、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并未克服权利要求1的缺陷,另外,权利要求2和3附加技术特征中若干技术特征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中若干技术特征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体现为:

1)、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路径开销和多个帧,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路径开销和多个帧如何并列的,技术内涵不清楚;

2)、“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中的“一部分”这样的限定不清楚。

4、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5,并未克服权利要求5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其他引用权利要求9的权利要求也没有克服权利要求5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中,“路径开销”是如何被处理的不清楚;并且“所述路径开销的完整性被保持”中的“完整性”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该技术特征的含义不清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7、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中,所述信号包括单元的技术含义不清楚,因此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8、权利要求16和2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中,“控制对准”是什么技术含义,不清楚,因此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9、权利要求21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完全相同的,并且由于它们引用相同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1和15是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简要。

综上,权利要求1-25均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缺陷。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本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带宽信号能力的SDH网络、让携带在被接触级联的虚拟容器中的数据的STM信号的信息内容能够在本身不能够传送被接触级联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的方法。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少若干必要技术特征。具体理由如下:

1)、仅记载了“网络中包括辅助接口”的技术特征,但未记载该“辅助接口”如何与网络中的设备进行连接的内容。

2)、缺少接收接触级联信号、识别接触级联信号以及信号还原的必要技术特征。

3)、缺少处理路径开销,与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必要技术特征。

4)、缺少如何增加带宽信号的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未克服权利要求1的缺陷。

权利要求5缺少若干必要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提供了一种用于在网络中传输数据的

方法,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让运送在接触级联的虚拟容器中的数据的STM信号的信息内容能够在一个本身不能够传送接触级联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要解决该问题,如何在一个本身不能传送接触级联的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数据信号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至少应该包括了接收信号、识别信号、转换信号、传输信号以及还原信号,还有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步骤。但现在的权利要求都没有接收信号、识别信号、转换信号、传输信号、还原信号以及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必要技术特征步骤。

权利要求6-9引用权利要求5,未克服权利要求5的缺陷。

5、权利要求10-20引用权利要求9,未克服权利要求5、9的缺陷。

6、权利要求22-25引用权利要求20,未克服权利要求5、9、20的缺陷。

综上,权利要求1-25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1、权利要求1整体技术方案除在说明书中存在完全的一处复制外,实施例部分并无记载。另外,部分技术特征也无实施例的支持。

2、权利要求2-4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5-25在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存在这些权利要求中部分技术特征的内容,但是整个说明书并没有这些技术方案。

综上,权利要求1-2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关于权利要求1

附件3、附件4和附件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另外,在附件7中,参见附件7的第2页第3段,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US 5, 168 494(即附件3)涉及一种SDH系统中的辅助单元或辅助单元组的级联方法,这些单元是独立传输的,这看起来像是虚拟级联的形式,但附件3与本专利的区别在于,附件3使用指针来保持各种虚拟级联单元之间的正确顺序,而本专利使用路径开销比特”。由此可见,除了“指针”和“路径开销”之间的区别以外,专利权人已经承认附件3公开本专利的其他内容。

因此,以附件3为基础结合附件5和公知常识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附件3或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另外,附件6也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有关级联指示的内容;因此,当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3)以附件3或附件4为基础结合附件5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附件5已经公开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以附件3或附件4为基础结合附件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以附件3为基础结合附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或附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或附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和4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8和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结合附件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4公开或属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附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6-25也不具有创造性。综上所述,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9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请求人另于2008年10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8:请求人声称的国际标准“ITU-T G.707”及其版权页的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9:请求人声称的国际标准“ITU-T G.783”及其版权页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10:附件7的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11:本专利的欧洲同族专利EP0901306 A2的首页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12:本专利的欧洲同族专利在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过程文档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13:(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067号公证书,共99页;

附件14:(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066号公证书,共34页。

请求人使用附件1和附件2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使用附件3至附件9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附件13和14证明所提交的附件5-7和附件12的真实性。请求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重申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5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理由、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以上陈述的具体无效理由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陈述的无效理由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

针对请求人于2008年9月24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a:专利权人声称的ITU-T建议G.707的一部分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6页;

附件2a:专利权人声称的ITU-T建议G.783的一部分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3a:专利权人声称的ITU-T建议G.826的一部分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4a:专利权人声称的ITU-T建议G.957的一部分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5a:专利权人声称的ITU-T建议G.958的一部分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7页;

附件6a:EP1253734号欧洲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7页;

附件7a:申请号为EP02011150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欧洲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8a:标题为“有关SDH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及其对应关系” 的文章的网络下载打印件,共8页;

附件9a:对应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7的第2页第3段的原文内容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一、关于权利要求

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能够从原始公开文本中直接和无疑义地确定出。

2. 关于权利要求2和4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并不超范围,因而权利要求2和4并不因引用权利要求1而超范围。

3. 关于权利要求3

“调准”与“对准”含义相同,都包括安排虚拟级联的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次序或顺序,以使得这些虚拟容器被正确地排序。因此权利要求3能从原始公开文本中直接和无疑义地确定出。另外,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并不超范围,因而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并不因引用权利要求1而超范围。

4. 关于权利要求5-25

权利要求5并非由不相关的技术特征拼凑而成,而是可以由原始公开文本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并不超范围,其从属权利要求6-25并不因引用权利要求5而超范围,另外,权利要求6-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能够从原始公开的内容直接和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并不超范围。

二、关于说明书

本专利说明书相关技术内容均明确有文字记载在原始公开文本中、或者能够从原始公开文本中直接和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在说明书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知晓相关的公知性常识)完全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1-25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因此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1. 关于权利要求1-5、10、12、16和22

权利要求1-5、10、12、16和22本身含义是清楚的,不会造成不清楚、产生歧义或导致误解,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2. 关于权利要求9

因为权利要求5本身清楚,因此权利要求9也是清楚的。

3、关于权利要求15和21

这两个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文字记载不是完全相同的,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5都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1.关于权利要求1

(1)对于权利要求1,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从SDH网络外部接收的信号变换成虚拟级联形式,使其能通过所述SDH网络传送。简言之,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外部信号变换成虚拟级联形式,因而辅助接口与网络中的设备的连接关系并非必要技术特征。

(2)另外,本专利的说明书第3页第20行至第21行的记载表明,辅助接口不一定仅接收接触级联的信号,它也可以接收包含四个独立的VC-4信号的STM-4信号,因此,接收接触级联信号的技术特征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3)而且,由于可以将辅助接口预先配置为处理一种类型的预定的信号,或是将其预先配置为在不具体检查和识别每个信号的格式的情况下自动处理几种不同格式的信号,因而识别接触级联信号也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4)信号还原也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因为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外部信号变换成虚拟级联形式,并不涉及信号的还原。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也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因为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帧的顺序便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5)再者,增加带宽信号也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因为它仅仅是实现上述变换后取得的效果。并且,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处理路径开销信息的特征。

总之,权利要求1包含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5

对于权利要求5,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网络中传输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其关键在于,在通过所述网络传输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的过程中,包含在该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多个帧保持正确的排序。而通过使用虚拟容器中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来指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的顺序便可以达到这样的技术效果。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权利要求5已经包含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另一方面,请求人所提出的接收信号、识别信号、转换信号、还原信号和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技术特征与上述技术问题并不直接相关,因此并不属于所谓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包含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其他权利要求,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看出,必要技术特征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而言的,因此请求人断言从属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包含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关于权利要求1和5

附件4不能被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其国际公开日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后。其余的附件3,5-6或它们的组合均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和5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这些附件或它们的组合中得到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5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和5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1)如前所述,附件4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请求人所引用的附件3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不同的。因此,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所引用的附件3的内容不同于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所引用的附件3的内容不同于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同样,所引用的附件6的内容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6

附件5明显不同于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7

请求人所引用的附件5的内容不同于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8

请求人引用的附件5的内容不同于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9

首先,附件4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次,请求人引用的附件3的内容不能破坏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

9、关于权利要求10

请求人所引用的附件3的内容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

10、关于权利要求11

首先,附件4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次,请求人引用的附件3的内容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1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

11、关于权利要求12

首先,附件4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次,所引用的附件3的内容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12、关于权利要求13

首先,附件4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次,所引用的附件3的内容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13、关于权利要求14

首先,附件4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次,所引用的附件3的内容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14、关于权利要求15和21

请求人所引用的附件3的内容不同于权利要求15和2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5和21具备创造性。

15、关于权利要求16

请求人所引用的附件5的内容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16、关于权利要求17和24

附件4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它不影响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7和24具备创造性。

17、关于权利要求18

请求人引用的附件5的内容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18、关于权利要求19

请求人引用的附件5的内容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19、关于权利要求20

请求人引用的附件3和附件5的内容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0具备创造性。

20、关于权利要求22

请求人引用的附件5的内容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2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23

首先,附件4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次,请求人没有给出具体的相关证据便宣称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再者,权利要求23并没有限定帧的顺序之所以发生改变是因为VC从接触级联变为虚拟级联,而仅仅说明帧的顺序在通过网络被传送的同时可以改变。因此,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5

请求人引用的内容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8年11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交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合议组另于2008年11月20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交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另于2008年1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一份附件,即附件10a(编号续前):申请号为EP09013062 A2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及其独立权利要求的中文译文,共9页。

专利权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关于请求人新提交的附件11

请求人认为其于2008年10月21日提交的附件11是本专利的同族专利申请。然而,专利权人指出:2000年12月15日发出的欧洲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是针对附件11的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一组权利要求作出的,因此附件11并不与本专利直接相关。附件11的被审查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并不包含特征“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来指示帧的顺序”,而这是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包含的特征。

此外,对于请求人的关于除“指针”和“路径开销”之间的区别之外附件7(日期为2001年4月25日的针对上述2000年12月15日发出的欧洲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指明了附件3(US5168494A)已公开了本专利的其他内容的意见,专利权人指出:

1)如上所述,附件11的被审查的权利要求涉及与本专利不同的发明。本专利的上述特征并没有出现在附件11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而附件7和附件12针对附件11,因此附件7、11和12与评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并不相关。

2)请求人错误地解读了在附件7中使用的“区别在于”一词。请求人认为:“区别在于”意思是“区别仅在于”。但就该词所在的上下文而言,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实际上,“区别在于”没有排除除该句所指出的区别之外的其他区别的存在。

(2)关于附件12

专利权人指出:附件12是于2000年12月15日发出的,而附件7是2001年4月25日提交的。然而,本专利的中国专利申请日为1998年9月4日,其优先权日为1997年9月5日,均早于附件7和附件12的上述日期。因此,专利权人认为这两个证据以及与它们相关的其他证据(如附件11以及附件7、12的公证书)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专利应依法维持全部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24日举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均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下称附件15: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信工程丛书《光同步数字传输网》的封面页、著录项目页、第20-25页、第40-43页、第46-51页、第54-77页、第82-83页、第88-89页、第92-93页的复印页,1996年4月第5次印刷),用于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当庭表示放弃附件4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表示所提交的附件7、附件10-12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8和附件9分别是附件5和附件6的中文译文,使用附件13来证明其所提交的附件5和附件6的来源和真实性,使用附件14来证明其所提交的附件7和附件12原文的来源和真实性。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两份公证书原件,即附件11a:(2009)京方园内经证字第00280号公证书;附件12a:(2009)京方园内经证字第00279号公证书,附件11a和附件12a用于证明所提交过的附件1a-7a、9a-10a的真实性,并当庭表示放弃附件8a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表示所提交的附件1a-7a、9a-10a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附件15的复印件转交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附件11a和附件12a的复印件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a-附件7a、附件9a-附件12a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1a-附件7a、附件9a-10a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3、附件5-附件7、附件11、附件13-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8、9、11、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但对附件7第2页第3段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对附件7的其余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表示其所提交的附件7第2页第3段的中文译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即附件9a的中文译文)为准。请求人明确表示使用附件1结合附件2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5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使用附件3、附件5和附件6来评价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5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当庭陈述了权利要求1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为:(1)缺少了辅助接口如何与网络中的设备进行连接的内容,(2)缺少接收接触级联信号、识别接触级联信号以及信号还原的必要技术特征,(3)缺少处理路径开销,与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必要技术特征,(4)缺少如何增加带宽信号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中在处理路径开销中,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路径开销处理虚拟容器本身顺序的指示的内容,只给出了使用路径开销指示帧顺序的内容。关于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为:如何在一个本身不能传送接触级联的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数据信号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至少应该包括了接收信号、识别信号、转换信号、传输信号以及还原信号,还有保持路径开销完整性的步骤,其中对于转换信号来说,缺少路径开销和净荷的转换,另外,权利要求5中只涉及帧的顺序,缺少虚拟容器以及对虚拟容器的顺序的指示。由于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6-25也没有完全克服权利要求5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4和6-25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从SDH网络外部接收的信号变换成虚拟级联形式,使其能通过SDH网络传送,请求人列举的技术特征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和5中已经包含了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另外,权利要求1和5中记载了所述接口被安排为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来处理路径开销信息的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只有结合H4字节和J1字节才能确定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的顺序,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是包括H4字节和J1字节,因此,权利要求1和5中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

在上述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首先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2.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理基础。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1.2节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9行至第2页第8行的叙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于VC-4的虚拟级联作为一种概念已被提出,然而到现在为止,实现的方法一直未被创制出来;在接触级联的信号与虚拟级联的信号之间执行变换的方法也未被确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传送增加带宽的信号能力的SDH网络,另一个目的是让运送在接触级联的虚拟容器中的数据的STM信号的信息内容能够在一个本身不能够传送接触级联的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2行至第5页第21行记载的以虚拟容器VC-4为例的实施例中,具体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将辅助卡配置为接收由SDH网络外部传送的信号,并对这些信号进行处理,以便将这些信号变换为虚拟级联形式并通过SDH网络进行传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19行、第4页第1行至第11行、第4页第29行至第33行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的虚拟级联信息结构是包括多个虚拟容器,在对接收的信号进行处理之后为每个单独虚拟容器设立新的路径开销,每个虚拟容器包括多个帧;为了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VC-4是处于正确的顺序,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每一个虚拟容器(VC-4)的路径轨迹(J1)值被给于指明它们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顺序的唯一的码,同时也需要保证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每个VC-4的帧是正确排序的,因此H4字节被用于帧顺序指示(FSI),以便网络能恢复原来的顺序;在接收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信号的网络节点的背面端口上,采用缓存器依据由路径轨迹值及帧顺序值提供的信息对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虚拟级联VC-4作调准;接触级联VC的指针的内容、级联指示器及路径开销字节是在虚拟级联的VC中的其它字节或位中被传送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8行至第21行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描述的VC-4的方案和方法也适用于VC-3信号;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2行至第6页第9行的记载可知,对于较低级VC(即VC-2和VC-1)路径开销字节的变换稍有不同,接触级联VC-2和VC-1信号的开销字节的内容被传送到虚拟级联的VC-2/VC-1中的其它字节或位中,适当的未用位是固定填充位R或开销位0,在信号作为网络外部的接触信号被重新发送以前,这些开销字节被恢复。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的解决方案主要是将辅助卡配置为接收由SDH网络外部传送的信号,并对这些信号进行处理,以便将这些信号变换为虚拟级联形式并通过SDH网络进行传送,该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多个虚拟容器,每个虚拟容器包括多个帧,为每个虚拟容器设立新的路径开销,原有的接收信号被分配到多个虚拟容器中,使用一部分路径开销(例如在VC-3和VC-4的情况下使用路径轨迹J1值)来指明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顺序,并使用另外一部分路径开销(例如在VC-3和VC-4的情况下使用H4字节)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中帧的顺序,同时将接收信号原有的指针和路径开销字节放置在虚拟级联的虚拟容器VC中的其它字节或位中被传送,在接收虚拟级联信号的接收侧,采用缓存器依据由路径轨迹值及帧顺序值提供的信息对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虚拟级联VC-4作调准,从而实现在SDH网络中传送虚拟级联的形式的信号的目的。

由上述内容可知,为了解决本专利在一个本身不能传送接触级联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数据信号的技术问题,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是本专利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从而能将接收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形式在SDH网络上进行传送。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同步数字系列网络,然而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所述接口被安排为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来处理路径开销信息”,而缺少在将接收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形式时用于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内容,即没有记载使用另一部分路径开销(例如J1值)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技术特征,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导致不能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是处于正确的顺序,也导致网络在接收侧不能将该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各个虚拟容器和帧之间的顺序恢复为其在最初发送时的设置顺序,从而将其恢复为原有的信号,因此,该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接口被安排为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来处理路径开销信息的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只有结合H4字节和J1字节才能确定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的顺序,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是包括H4字节和J1字节,因此,权利要求1中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0行至第17行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述帧的顺序的概念是表示在虚拟容器内某个帧的顺序,只有在考虑保证每个VC-4内的帧被正确排序时才涉及帧顺序指示的概念,所述H4字节的作用在说明书中就被描述为“H4字节被用于帧顺序指示(FSI)”,因此,所述帧的顺序仅表示的是在虚拟容器之下的帧顺序,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特征也是由说明书中记载的“用于帧顺序指示的H4字节”内容来支持,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17行的记载,为了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VC-4是处于正确的顺序,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每一个虚拟容器(VC-4)的路径轨迹(J1)值被给于指明它们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顺序的唯一的码,并且,在接收侧需要依据路径轨迹值及帧顺序值对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虚拟级联VC-4作调准,从而恢复原有的信号,由于权利要求1中缺少有关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内容,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中缺少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陈述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在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成立而被无效时,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分别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中也缺少在将接收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形式时用于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内容,即没有记载使用另一部分路径开销(例如J1值)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技术特征,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导致不能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是处于正确的顺序,也导致网络在接收侧不能将该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各个虚拟容器和帧之间的顺序恢复为其在最初发送时的设置顺序,从而将其恢复为原有的信号,仍然缺少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网络中传输数据的方法,它是与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可知,为了解决本专利在一个本身不能传送接触级联信号的SDH网络上传输数据信号的技术问题,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是本专利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从而能将接收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形式在SDH网络上进行传送。然而在独立权利要求5中,缺少对接收信号的处理和转换步骤的叙述,即:“将来自网络外部的数据信号传送到所述网络的一个节点,将所述数据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简称特征(1));并且,对于转换后的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仅记载了“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路径开销和多个帧”,并没有记载该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包括有关虚拟容器的特征(简称特征(2)),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步骤,不能体现转换后的虚拟级联信息的完整结构,另外,在独立权利要求5中,仅记载了“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顺序的步骤”,而缺少在将接收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形式时用于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内容,即没有记载使用另一部分路径开销(例如J1值)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技术特征(简称特征(3)),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导致不能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是处于正确的顺序,也导致网络在接收侧不能将该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各个虚拟容器和帧之间的顺序恢复为其在最初发送时的设置顺序,从而将其恢复为原有的信号,因此,该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所述接口被安排为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来处理路径开销信息的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只有结合使用H4字节和J1字节才能确定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帧的顺序,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是包括H4字节和J1字节,因此,权利要求5中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0行至第17行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述帧的顺序的概念是表示在虚拟容器内某个帧的顺序,只有在考虑保证每个VC-4内的帧被正确排序时才涉及帧顺序指示的概念,所述H4字节的作用在说明书中就被描述为“H4字节被用于帧顺序指示(FSI)”,因此,所述帧的顺序仅表示的是在虚拟容器之下的帧顺序,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通过使用路径开销的一部分指示所述帧的顺序”特征也是由说明书中记载的“用于帧顺序指示的H4字节”内容来支持,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至第17行的记载,为了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VC-4是处于正确的顺序,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每一个虚拟容器(VC-4)的路径轨迹(J1)值被给于指明它们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顺序的唯一的码,并且,在接收侧需要依据路径轨迹值及帧顺序值对虚拟级联信息结构(VC-4-4VC)中的虚拟级联VC-4作调准,从而恢复原有的信号,由于权利要求5中缺少有关标识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内容,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从而导致权利要5中缺少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陈述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4)在独立权利要求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成立而被无效时,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9的技术方案分别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由于权利要求6和8的技术方案中缺少对接收信号的处理和转换步骤的叙述,即:“将来自网络外部的数据信号传送到所述网络的一个节点,将所述数据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即缺少特征(1));也没有记载该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包括有关虚拟容器的特征(即缺少特征(2)),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步骤,不能体现转换后的虚拟级联信息的完整结构,另外,也没有记载使用另一部分路径开销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技术特征(即缺少特征(3)),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导致不能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是处于正确的顺序,也导致网络在接收侧不能将该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各个虚拟容器和帧之间的顺序恢复为其在最初发送时的设置顺序,从而将其恢复为原有的信号,仍然缺少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和8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中,尽管记载了“其中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包括虚拟容器,并且所述路径开销包括J1字节,所述方法包括使用J1字节来指示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虚拟容器的顺序的步骤”的特征,但是仍然缺少对接收信号的处理和转换步骤的叙述,即:“将来自网络外部的数据信号传送到所述网络的一个节点,将所述数据信号转换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即缺少特征(1));因此,该权利要求仍然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中,尽管记载了“将数据信号从所述网络的外部传送到所述网络的一个节点;将所述信号变换为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以及通过所述网络在所述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传送所述信号”的特征,但是仍然没有记载该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包括有关虚拟容器的特征(即缺少特征(2)),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步骤,不能体现转换后的虚拟级联信息的完整结构,另外,也没有记载使用另一部分路径开销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技术特征(即缺少特征(3)),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导致不能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是处于正确的顺序,也导致网络在接收侧不能将该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各个虚拟容器和帧之间的顺序恢复为其在最初发送时的设置顺序,从而将其恢复为原有的信号,仍然缺少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在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因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成立而被无效时,引用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0-21和25的技术方案分别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由于权利要求10-12、16、18、19和25的技术方案中也没有记载该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包括有关虚拟容器的特征(即缺少特征(2)),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步骤,不能体现转换后的虚拟级联信息的完整结构,另外,也没有记载使用另一部分路径开销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技术特征(即缺少特征(3)),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导致不能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是处于正确的顺序,也导致网络在接收侧不能将该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各个虚拟容器和帧之间的顺序恢复为其在最初发送时的设置顺序,从而将其恢复为原有的信号,仍然缺少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0-12、16、18、19和25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3-15、17、20、21的技术方案中,尽管记载了有关“虚拟级联VC-4或VC-3或VC-2或VC-1的虚拟级联信息结构”或“虚拟级联信息结构的虚拟级联的虚拟容器”或“虚拟级联信息结构的VC-4或VC-3帧”的内容,但是仍然没有记载使用另一部分路径开销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技术特征(即缺少特征(3)),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导致不能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是处于正确的顺序,也导致网络在接收侧不能将该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各个虚拟容器和帧之间的顺序恢复为其在最初发送时的设置顺序,从而将其恢复为原有的信号,仍然缺少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15、17、20、21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在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因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成立而被无效时,引用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22-24的技术方案分别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由于权利要求22-24的技术方案中,仍然没有记载使用另一部分路径开销来指示每个虚拟容器在虚拟级联信息结构中的顺序的技术特征(即缺少特征(3)),因而没有完整记载对接收信号的转换、处理方案,导致不能保证被传送的虚拟容器是处于正确的顺序,也导致网络在接收侧不能将该虚拟级联形式的信号中的各个虚拟容器和帧之间的顺序恢复为其在最初发送时的设置顺序,从而将其恢复为原有的信号,仍然缺少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2-24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5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8118866.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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