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55
决定日:2009-03-3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39381.4
申请日:2003-0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国聚隆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毕艳红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郝海燕
国际分类号:D06F37/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未公开且未给出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维技?本专利权有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8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03239381.4、名称为“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3年2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1月11日,专利权人是宁国聚隆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它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构成,输入轴(1)安装在输入轴套(8)内,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输入轴套(8)固接在制动轮(12)的下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为双驱动齿轮机构(15),输入轴(1)、输出轴套(7)及输出轴(6)分别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制动轮(12)的上口与输出轴套(7)间装有密封圈(16)。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双级行星齿轮传动机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双级行星齿轮传动机构由输入轴齿轮(2)、上行星齿轮(3)、内齿轮(4)、行星架(5)、中心齿轮(9)、下行星齿轮(10)及行星轴(11)构成;输入轴(1)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上行星齿轮(3)安装在行星架(5)上并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行星架(5)与输出轴(6)及中心齿轮(9)相联接,内齿轮(4)与输出轴套(7)相联接,下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轴(11)上,并与中心齿轮(9)相啮合,行星轴(11)固装在输入轴套(8)上,内齿轮(4)与上、下行星齿轮(3、10)相啮合。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双级双联齿内齿轮或外星轮或内星轮传动机构。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双级双联齿内齿轮或外星轮或内星轮传动机构由输入轴齿轮(2)、内齿轮(4)或外星轮或内星轮(3)、行星架(5)、中心齿轮(9)、双联行星齿轮(10)及行星轴(11)构成;双联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架(5)及行星轴(11)上,它的下齿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它的上齿与中心齿轮(9)并与内齿轮(4)或通过行星齿轮(3)与中心齿轮(14)相啮合;输入轴(1)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输出轴(6)与中心齿轮(9)相联接,输出轴套(7)与内齿轮(4)或与中心齿轮(14)相联接;行星轴(11)固装在输入轴套(8)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由输入轴齿轮(2)、两个中心齿轮(9、14)、上双联行星齿轮(3),下双联行星齿轮(10)及行星轴(11)构成;上双联行星齿轮(3)、下双联行星齿轮(10)分别安装在各自的行星轴(11)上;下双联行星齿轮(10)下齿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上齿与中心齿轮(9)相啮合;上双联行星齿轮(3)下齿与下双联行星齿轮(10)上齿相啮合,上齿与中心齿轮(14)相啮合;输入轴齿轮(2)与输入轴(1)相联接,输出轴(6)与中心齿轮(9)相联接,输出轴套(7)与中心齿轮(14)相联接;行星轴(11)固装在输入轴套(8)上。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一级内齿轮或外齿轮传动机构。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一级内齿轮或外齿轮传动机构由输入轴齿轮(2)、行星齿轮(10)、行星架(5)、行星轴(11)、内齿轮(4)或行星齿轮(3)及中心齿轮(14)构成;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轴(11)上,它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并与内齿轮(4)或通过行星齿轮(3)与中心齿轮(14)相啮合,输入轴(1)与输出轴(6)同轴并与输入齿轮(2)相联接,输出轴套(7)与内齿轮(4)或与中心齿轮(14)相联接;行星轴(11)固装在输入轴套(8)上。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少齿差行星齿轮或摆线针轮传动机构。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少齿差行星齿轮或摆线针轮传动机构由输入轴转臂(17)、上行星齿轮(3)、内齿轮(4)或包括针轮(18)、行星架(5)、中心齿轮(9)、下行星齿轮(10)或摆线轮(19)及行星轴(11)构成;输入轴(1)与转臂(17)相联接,上行星齿轮(3)安装在行星架(5)上及行星轴(11)上,并与中心齿轮(9)及内齿轮(4)相啮合,中心齿轮(9)与输出轴(6)相联接,内齿轮(4)或包括针轮(18)与输出轴套(7)相联接,下行星齿轮(10)或摆线轮(19)安装在转臂(17)上,其周围的孔套在行星轴(11)上,并与内齿轮或针轮(18)相啮合,行星轴(11)固装在输入轴套(8)上。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单内齿轮异星轴或双内齿轮同心轴传动机构。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为单内齿轮异星轴或双内齿轮同心轴传动机构由输入轴齿轮(2)、上、下行星轮(3、10)、单内齿轮或双内齿轮(4)、行星架(5)、中心齿轮(9)及行星轴(11)构成;输入轴(1)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上、下二组行星齿轮(3、10)分别安装在各自的二组行星轴(11)上或共同安装在同一组行星轴(11)上,各自与输入轴齿轮(2)、中心齿轮(9)及内齿轮(4)相啮合。中心齿轮(9)与输出轴(6)相联接,单内齿或双内齿轮(4)与输出轴套(7)相联接,行星轴(11)固装在输入轴套(8)上。”

针对本专利,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

附件2:申请号为97110584.7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公开日1997年11月26日;

附件3:专利号为93213071.2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授权公告日1994年2月9日;

附件4:申请号为02116376.6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2002年10月23日;

附件5:申请号为02110425.5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公开日2002年11月27日;

附件6:专利号为97206548.2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授权公告日1998年8月19日;

附件7:CN87215919U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公告日1988年9月28日;

附件8:专利号为96217708.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授权公告日1997年11月26日;

附件9:专利号为93244799.6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1994年11月23日;

附件10: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第3卷首页、版权页、内容页复印件共9页,1991年9月第1版,1992年9月第3次印刷;

附件11:请求人声称的摘自“机械设计手册”第4册第2版(2000年出版,机械工业出版社印),1990年第一次出版的“减速器”相关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12: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渐开线少齿差行星齿轮减速器》首页、版权页及相关内容页复印件共9页,1978年9月背景第一版,1978年9月第一次印刷。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概括如下:(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内容已被附件2、附件4的结合公开,其中的离合装置被附件4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则被附件2(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书第1页第4-8行、说明书第5页第10-19行、第6页第27-31行、第8页第6-9行、说明书附图4、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另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或附件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5、6所记载的双级双联齿内齿轮传动机构、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分别实质上是权利要求3、4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之双级行星齿轮传动机构、权利要求7、8所记载的三级双联齿外齿轮传动机构的变形,在权利要求3、4及权利要求7、8分别不具备无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双级双联齿内齿轮传动机构、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的两个技术方案也分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3、4之双级行星齿轮传动机构已经被附件4的附图记载的技术内容公开(同一专利权人的,结构完全相同),权利要求7、8之三级双联齿外齿传动机构被附件5和附件5的说明书附图3、4公开;权利要求5、6之双级双联齿内星轮传动机构是权利要求5、6所记载的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的变形,在权利要求5、6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的技术方案无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之双级双联齿内星轮传动机构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9、10之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已被附件2的附图4、5公开;权利要求9、10之一级外齿轮传动机构,实质上是权利要求5、6之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的变形;权利要求11、12之少齿差行星齿轮传动机构,已被附件6附图2公开,另外,附件11记载的“摆线针轮减速器”和附件12记载的“渐开线少齿差行星齿轮减速器”完全涵盖了权利要求11、12所记载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11、12之摆线针轮传动机构被附件7附图1所公开,另外,附件11记载的“摆线针轮减速器”和附件12记载的“渐开线少齿差行星齿轮减速器”完全涵盖了权利要求11、12所记载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13、14之单内齿异星轴传动机构、双内齿同心轴传动机构分别被附件8附图1、附图9附图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声称的附件11的版权页复印件共1页,证明附件11于2001年1月第2版第2次印刷。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随本口审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的组成人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格以及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删除权利要求1-4、7、8,并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3、附件10、附件11、附件12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的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不一致,并表示所有意见以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为准。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附件7所属领域与本专利所属的洗衣机领域不同。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它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 (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构成,输入轴(1)安装在输入轴套(8)内,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输入轴套(8)固接在制动轮(12)的下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为双驱动齿轮机构(15),输入轴(1)、输出轴套(7)及输出轴(6)分别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双级双联齿内齿轮或外星轮或内星轮传动机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双级双联齿内齿轮或外星轮或内星轮传动机构由输入轴齿轮(2)、内齿轮(4)或外星轮或内星轮(3)、行星架(5)、中心齿轮(9)、双联行星齿轮(10)及行星轴(11)构成;双联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架(5)及行星轴(11)上,它的下齿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它的上齿与中心齿轮(9)并与内齿轮(4)或通过行星齿轮(3)与中心齿轮(14)相啮合;输入轴(1)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输出轴(6)与中心齿轮(9)相联接,输出轴套(7)与内齿轮(4)或与中心齿轮(14)相联接;行星轴(11)固装在输入轴套(8)上。

3、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它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 (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构成,输入轴(1)安装在输入轴套(8)内,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输入轴套(8)固接在制动轮(12)的下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为双驱动齿轮机构(15),输入轴(1)、输出轴套(7)及输出轴(6)分别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一级内齿轮或外齿轮传动机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一级内齿轮或外齿轮传动机构由输入轴齿轮(2)、行星齿轮(10)、行星架(5)、行星轴(11)、内齿轮(4)或行星齿轮(3)及中心齿轮(14)构成;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轴(11)上,它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并与内齿轮(4)或通过行星齿轮(3)与中心齿轮(14)相啮合,输入轴(1)与输出轴(6)同轴并与输入齿轮(2)相联接,输出轴套(7)与内齿轮(4) 或与中心齿轮(14)相联接;行星轴(11)固装在输入轴套(8)上。

5、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它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 (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构成,输入轴(1)安装在输入轴套(8)内,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输入轴套(8)固接在制动轮(12)的下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为双驱动齿轮机构(15),输入轴(1)、输出轴套(7)及输出轴(6)分别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少齿差行星齿轮或摆线针轮传动机构。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少齿差行星齿轮或摆线针轮传动机构由输入轴转臂(17)、上行星齿轮(3)、内齿轮(4)或包括针轮(18)、行星架(5)、中心齿轮(9)、下行星齿轮(10)或摆线轮(19)及行星轴(11)构成;输入轴(1)与转臂(17)相联接,上行星齿轮(3)安装在行星架(5)上及行星轴(11)上,并与中心齿轮(9)及内齿轮(4)相啮合,中心齿轮(9)与输出轴(6)相联接,内齿轮(4)或包括针轮(18)与输出轴套(7)相联接,下行星齿轮(10)或摆线轮(19)安装在转臂(17)上,其周围的孔套在行星轴(11)上,并与内齿轮或针轮(18)相啮合,行星轴(11)固装在输入轴套(8)上。

7、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它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 (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构成,输入轴(1)安装在输入轴套(8)内,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输入轴套(8)固接在制动轮(12)的下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为双驱动齿轮机构(15),输入轴(1)、输出轴套(7)及输出轴(6)分别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单内齿轮异星轴或双内齿轮同心轴传动机构。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为单内齿轮异星轴或双内齿轮同心轴传动机构由输入轴齿轮(2)、上、下行星轮(3、10)、单内齿轮或双内齿轮(4)、行星架(5)、中心齿轮(9)及行星轴(11)构成;输入轴(1)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上、下二组行星齿轮(3、10)分别安装在各自的二组行星轴(11)上或共同安装在同一组行星轴(11)上,各自与输入轴齿轮(2)、中心齿轮(9)及内齿轮(4)相啮合。中心齿轮(9)与输出轴(6)相联接,单内齿或双内齿轮(4)与输出轴套(7)相联接,行星轴(11)固装在输入轴套(8)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认定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具体的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4、7、8,专利权人的修改时机及方式均符合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因此以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提交了12份附件,其中附件2-12作为证据使用,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3、附件10-附件12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2、附件4-附件9的真实性无异议,而且上述附件是中国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对附件2、附件4-附件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3、予以审理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以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为准,因此本决定基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进行审理。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依据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及请求人对附件3、10、11、12的放弃,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概括如下:

(1)权利要求1中除“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双级双联齿内齿轮或外星轮或内星轮传动机构”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简称技术特征A,权利要求2-8均包括技术特征A,该技术特征A已被附件2、4的结合公开,具体的说,其中的离合装置被附件4的离合销13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则被附件2(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书第1页第4-8行、说明书第5页第10-19行、第6页第27-31行、第8页第6-9行、说明书附图4、5)公开。

(2)附件4的附图公开了本专利附图2的双级行星齿轮传动机构,只要将本专利附图2中的齿轮3与10变为一体变径的双联齿则即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2之双级双联齿内齿轮传动机构的上述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之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是本专利附图5所记载的三级双联齿外齿轮传动机构的变形,把本专利附图5的一体变径的双联齿外齿轮变为同径外星轮,则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2所述的该技术方案,而本专利附图5所记载的三级双联齿外齿轮传动机构已被附件5附图3、4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的所述该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之双级双联齿内星轮传动机构的技术方案是其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本专利附图4)的变形,将本专利附图4中的一体变径的双联齿轮10之下半部和同径双联齿轮3连成一体三联齿,本专利附图4中双联齿轮10之上半部成为一个内星轮,则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2所述的该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之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是本专利附图5所记载的三级双联齿外齿轮传动机构的变形,而本专利附图5所记载的三级双联齿外齿轮传动机构已被附件5附图3、4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的所述该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引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已经被附件2、4的结合公开,其中双驱动齿轮机构为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的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的附图4、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4之双驱动齿轮机构为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4中双驱动齿轮机构为一级外齿轮传动机构的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2所记载的双驱动齿轮机构为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已被附件5附图3、4公开)的变形,本专利附图4中的输入轴和输出轴重合为一个齿轮,则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3、4一级外齿轮传动机构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4之一级外齿轮传动机构的技术方案现对于附件2、4、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6之少齿差行星齿轮传动机构是附件6附图2的变形,将附件6附图2中的内齿轮(23)、(39)合成一个内齿轮,其内齿轮轴(28)作输出轴套,将32改作输出轴(其轴32上可改加装一个齿轮)与内齿轮(39)啮合,因此权利要求5、6之少齿差行星齿轮传动机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5、6之摆线针轮传动机构已被附件7附图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6该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7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7、8之单内齿异星轴传动机构的技术方案能显而易见的仿照附件8及其附图1得出,只要将附件8附图1公开中的(5)和(6)合成一体的一个单内齿轮,(9)作输出轴、(11)作输出轴套,则二者记载的结构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7、8上述之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8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8之双内齿同心轴传动机构能显而易见的仿照附件9及其附图1得出得出,将附件9的附图1中的(1)和(5)合成一体的一个不同径的双内齿轮,输入轴2断成输入轴(可带齿轮驱动齿轮3)和输出轴(可带齿轮驱动齿轮4),(5)驱动输出轴套,其所述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7、8双内齿同心轴传动机构的结构完全一样,因此权利要求7、8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9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8中均包括的技术特征A如下: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它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 (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构成,输入轴(1)安装在输入轴套(8)内,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输入轴套(8)固接在制动轮(12)的下端,所述的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为双驱动齿轮机构(15),输入轴(1)、输出轴套(7)及输出轴(6)分别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

除上述技术特征A外,按照独立权利要求中双驱动齿轮机构的不同,而将每个独立权利要求划分为不同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1、3、5、7分别还包括的技术特征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1还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双级双联齿内齿轮传动机构(技术特征I1);或

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技术特征I2);或

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双级双联齿内星轮传动机构(技术特征I3)。

独立权利要求3还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为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技术特征III1);或

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为外齿轮传动机构(技术特征III2)。

独立权利要求5还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为少齿差行星齿轮传动机构(技术特征V1);或

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为摆线针轮传动机构(技术特征V2)。

d、独立权利要求7还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为单内齿轮异星轴传动机构(技术特征VII1);或

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为双内齿轮同心轴传动机构(技术特征VII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均包括的上述技术特征A已被附件2、4的结合公开,具体的说,其中的离合装置被附件4的离合销13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则被附件2(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书第1页第4-8行、说明书第5页第10-19行、第6页第27-31行、第8页第6-9行、说明书附图4、5)公开。但合议组认为,按照双驱动齿轮机构的不同,权利要求1的三种技术方案与附件2之间的区别特征至少分别包括上述技术特征I1、I2、I3;权利要求3的两种技术方案与附件2之间的区别特征至少分别包括上述技术特征III1、III2;权利要求5的两种技术方案与附件2之间的区别特征至少分别包括上述技术特征V1、V2;权利要求7的两种技术方案与附件2之间的区别特征至少分别包括上述技术特征VII1、VII2。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的认定,对上述权利要求1、3、5、7的创造性评述如下:

1)关于权利要求1所包括的三种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1)对于权利要求1的上述第一个技术方案与附件2存在的上述区别特征I1,请求人认为该区别特征由附件4的附图变形而来,具体的说,请求人认为附件4的附图公开了本专利附图2的双级行星齿轮传动机构,只要将本专利附图2中的齿轮3与10变为一体变径的双联齿则即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2之双级双联齿内齿轮传动机构的上述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的附图公开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主要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内部的双套行星齿轮机构组成。输入轴与齿轮2联接为一体,上行星齿轮3安装在行星架5上,行星架5与输出轴6及中心齿轮9联接为一体;内齿轮4为上下二套行星齿轮机构的公用齿轮,它与输出轴套7联接为一体;下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轴11上,后者固装在输入轴套8上,输入轴套8与制动轮12联接为一体,内齿轮4及制动轮12上各有一个离合销。对附件4附图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一个技术方案的结构进行分析,附件4使用了两套行星齿轮,而本专利的该技术方案使用了一个双级双联齿内齿轮传动机构,二者结构不同。也就是说,首先,附件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I1,而且现有技术中不存在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4附图中的上行星齿轮3与下行星齿轮10一体变径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动机和启示,同时齿轮系的结构也不是通过简单的变换即可实现的。因此,附件4并未公开也未给出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请求人所述的附件4的附图中上行星齿轮3与下行星齿轮10一体变径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上述方案的双级双联齿内齿轮传动机构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人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的第一个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对于权利要求1的上述第二个技术方案与附件2存在的上述区别特征I2,即权利要求1所说的双驱动齿轮机构是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请求人认为,该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是本专利附图5所记载的三级双联齿外齿轮传动机构的变形,把本专利附图5的一体变径的双联齿外齿轮变为同径外星轮,则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该技术方案,而本专利附图5所记载的三级双联齿外齿轮传动机构已被附件5附图3、4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的所述该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5的附图3、4分别公开了双向动力搅拌式洗衣机传动机构的齿轮箱,从所述附图3、4所示齿轮箱结构来看,附件5的附图3、4并未公开本专利所记载的三级双联齿外齿轮传动机构,也未给出得到本专利所记载的三级双联齿外齿轮传动机构的技术启示,附件5的附图3、4更不可能给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将三级双联齿外齿轮传动机构变形得到权利要求1第二个技术方案的动机和启示,而且齿轮系的结构也不是通过简单的变形即可实现的。另外,附件5的附图3、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二个技术方案与附件2之间的上述区别特征I2,也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所主张的附件5附图3、4公开了本专利附图5的三级双联齿外齿轮传动机构以及通过将本专利附图5变形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该技术方案的主张不成立,请求人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的第二个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5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对于权利要求1的上述第三个技术方案与附件2存在的上述区别特征I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之双级双联齿内星轮传动机构的技术方案是权利要求1第二个技术方案即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本专利附图4)的变形,将本专利附图4中的一体变径的双联齿轮10之下半部和同径双联齿轮3连成一体三联齿,本专利附图4中双联齿轮10之上半部成为一个内星轮,则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该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1第二个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其已经在前面表述过的理由,因此权利要求1的第三个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在上述的1)中第(2)点的分析,由于附件5的附图3、4未公开也未给出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个技术方案即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的技术启示,附件5的附图3、4更不可能给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变形得到权利要求1第三个技术方案的动机和启示,而且齿轮系的结构也不是通过简单的变形即可实现的。另外,附件5的附图3、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三个技术方案与附件2之间的上述区别特征I3,也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附件5的附图3、4变形得到权利要求1的第三个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的第三个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5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3所包括的两种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1)对于权利要求3的上述第一个技术方案与附件2存在的上述区别特征III1即双驱动齿轮机构为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已被附件2的附图4、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之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的技术方案现对于附件2、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附件2的附图4、5分别示出了洗衣时动力系统的局部放大纵剖视图及在旋转甩干时动力系统的局部放大纵剖视图。根据附图4、5及相应文字部分的记载,附件2附图4、5所示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第一个技术方案所示结构不同,附件2附图4、5并未公开权利要求3与附件2的上述区别特征III1,同时附件2附图4、5所示结构也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据此认为权利要求3的第一个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对于权利要求3的上述第二个技术方案与附件2存在的上述区别特征III2即双驱动齿轮机构为一级外齿轮传动机构。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该技术方案是权利要求1的第二个技术方案(已被附件5附图3、4公开)的变形,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个技术方案如本专利附图4所示,将本专利附图4所示的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中的输入轴和输出轴重合为一个齿轮,则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3一级外齿轮传动机构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之一级外齿轮传动机构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在上述1)中第(2)点中的分析所述,由于附件5的附图3、4未公开也未给出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个技术方案即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的技术启示,附件5的附图3、4更不可能给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双级双联齿外星轮传动机构变形得到权利要求3第二个技术方案的动机和启示,而且齿轮系的结构也不是通过简单的变形即可实现的。另外,附件5的附图3、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第二个技术方案与附件2之间的上述区别特征III2,也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附件5的附图3、4变形得到权利要求3的第二个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据此认为权利要求3的第二个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5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5所包括的两种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与附件2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V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之少齿差行星齿轮传动机构是附件6附图2的变形,将附件6附图2中的内齿轮(23)、(39)合成一个内齿轮,其内齿轮轴(28)作输出轴套,将32改作输出轴(其轴32上可改加装一个齿轮)与内齿轮(39)啮合,因此权利要求5之少齿差行星齿轮传动机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5与附件2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V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之摆线针轮传动机构已被附件7附图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之摆线针轮传动机构相对于附件2、4、7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附件7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四部分第六章第4点(1)的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请求人评价权利要求5两个技术方案创造性所使用的附件6涉及电力助动车,其中的电机减速装置设在车中部的踏脚转轴处,所使用的附件7涉及电动滚筒,应用于自动生产线的传动,减速器组合与电动机一起同轴线装置在一个筒体内。附件6、7与本专利所涉及的洗衣机的传动装置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明确的启示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到附件6、附件7所属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分别相对于附件2、4、6的结合及附件2、4、7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7两种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与附件2存在的上述区别特征VII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之单内齿异星轴传动机构能显而易见的仿照附件8及其附图1得出,只要将附件8附图1公开中的内齿圈(5)、(6)合成一体的一个单内齿轮,偏心轴(9)作输出轴、输出轴(11)作输出轴套,则二者记载的结构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7的第一个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8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7与附件2存在的上述区别特征VII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之双内齿同心轴传动机构的技术方案能显而易见的仿照附件9及其附图1得出,将附件9的附图1中的定心内齿轮(1)和动心内齿轮(5)合成一体的一个不同径的双内齿轮,输入轴2断成输入轴(可带齿轮驱动齿轮3)和输出轴(可带齿轮驱动齿轮4),动心内齿轮(5)驱动输出轴套,其所述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7双内齿同心轴传动机构的结构完全一样,因此权利要求7的第二个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4、9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8涉及少齿差行星齿轮减速装置、附件9涉及少齿差行星齿轮传动机构,而权利要求7涉及单内齿异星轴传动机构及双内齿同心轴传动机构,也就是说附件8、9与本专利所使用的传动机构的类型并不相同,结构上存在很大差异,并且现有技术并未给出由附件8、9的少齿差行星齿轮变形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述两个技术方案的动机及技术启示,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4、8的结合及附件2、4、9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5)在独立权利要求1、3、5、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它们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2、4、6、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0323938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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