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器内防腐处理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70
决定日:2009-04-0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19441.7
申请日:2007-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密市诚信暖通机床厂
授权公告日:2008-06-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高密圣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晔
合议组组长:盛昭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4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同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故无效请求人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6月18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730019441.7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是“散热器内防腐处理设备”,申请日是2007年07月02日,专利权人是高密圣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高密市诚信暖通机床厂(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08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出的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销售并公开使用,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其提供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供货合同》复印件1页;
附件2:《供货合同》所销售的散热器防腐处理设备彩色照片1张;
附件3:《现代暖通》广告封面及相关页复印件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8月21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06日和2008年10月08日作出答复。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以及证据中所展示的产品与本专利是否相近似提出质疑, 并认为附件3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两个附件作为反证:
反证1:北京龙腾世纪广告责任有限公司出据的证明复印件1页;
反证2:快递公司详情单复印件1页;
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0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答复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于2008年1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2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都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专利法第23条(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提交了附件1和附件3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声明放弃所提交的反证1和反证2,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有异议,对附件3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刊物非正式出版物。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与证据中所展示的产品是否相近似进行了辩论。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2中所展示的产品相比有一个15度到25度的倾斜度(在平放的情况下),二者是不相似的;请求人认为:该产品有一个可以转动的轴,能够根据需要调整倾斜度,二者相近似。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根据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请求人的证据和理由涉及在先使用公开和出版物公开,因此,以下合议组将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评述。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2007年6月的《现代暖通》杂志的封页和相关广告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该证据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提供该刊物为正规期刊的足够信息。合议组经核实,该杂志出版信息页中载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1814-3245、2007年6月 月刊 总第二十五期”字样。合议组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定。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因此,附件1的公开日认定为2007年6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中所示的外观设计产品(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都是散热器防腐处理设备,二者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故将其进行如下相同、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所示的散热器防腐处理设备大致为长方形,其底部是长方体的支座,支座的左侧连接着呈直角三角形的升降汽缸托架,上部是长方形的机架,机架的左下部有一个长方体的升降汽缸,通过该汽缸可以调整机架的倾斜角度,机架的中部有一个移动支架,可以根据所灌装的暖气片的宽度左右移动,机架的上部有一个连接移动支架的导线链,其一端固定在机架上,另一端随移动支架而移动,机架和移动支架的右侧各有一个夹暖气片的汽缸。从图中可以看出机架有一定的倾斜角度(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的真空型立卧两用内防腐自动灌装机大致为长方形,其底部是长方体的支座,支座的左侧连接着呈直角三角形的升降汽缸托架,上部是长方形的机架,机架的左下部有一个长方体的升降汽缸,通过该汽缸可以调整机架的倾斜角度,机架的中部有一个移动支架,可以根据所灌装的暖气片的宽度左右移动,机架的上部有一个连接移动支架的导线链,其一端固定在机架上,另一端随移动支架而移动,机架和移动支架的右侧各有一个夹暖气片的汽缸(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对本专利的比较应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从整体上观察,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不同点主要是:本专利的机架有一定的倾斜角度。机架的倾斜角度是通过对升降汽缸的操作来控制和实现的,在先设计的机架也可以呈现本专利的倾斜角度,上述区别不足以构成整体形状的明显差异,一般消费者会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混淆,即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的设计相近似,故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相同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730019441.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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