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71
决定日:2009-05-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08664.6
申请日:2005-06-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许福增
授权公告日:2006-08-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任春涛
主审员:陆水如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E03D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实用新型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因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重新作出的审查决定。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6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16日、名称为“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的第200520108664.6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任春涛。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包括:水容器(1)设置进水接口(101)和冲水管(3),冲水管(3)连通便器(9)、操作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操作机构由脚踏板(4)连接连杆(5),连杆(5)穿入到密封筒内与活塞(601)连接,密封筒内上部设有回位装置(2)下设活塞缸体(6),活塞缸体(6)与活塞(601)动配合;该密封筒下面与过滤进水框(7)连接为一体,该密封筒与过滤进水框(7)设置在水容器(1)内,并与水容器连接;连杆(5)与密封筒上盖和活塞缸体(6)上盖动配合;活塞缸体(6)上盖(603)设置进气孔(604),活塞缸体(6)下底通过向上开启的单向阀(8),活塞缸体(6)下侧壁设有单向阀的出水孔(602),出水孔(602)连通冲水管(3),冲水管(3)通过水容器(1)侧壁未冻土位的孔与出水孔(602)连通。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回位装置(2)内设置回位弹簧(504),回位弹簧(504)内套有支撑管(503),支撑管(503)上面固接座板(502),座板(502)设置在回位弹(504)顶部,所述的连杆(5)与座板(502)动配合;座板(502)上部的连杆(5)固接档板(501)。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水接口(101)为设置滤网的洗涤水漏,该洗涤水漏与水容器(1)上口插接或螺接。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水接口(101)为设置滤网的洗涤水盆,该洗涤水盆通过管路与水容器(1)上口插接或螺接。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密封筒上盖固接长方形连接板(201),该长方形连接板(201)与固接于水容器(1)上口的连板(102)螺接。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板(102)与水容器(1)之间设有加强筋(103)。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冲水管(3)通过三通接头(301)连通喷水管(302),三通接头(301)与喷水管(302)之间设置阀门(11);三通接头(301)与便器(9)之间冲水管(3)设置阀门(10)。”

针对上述专利权,许福增(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070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1份12页,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445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1份6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0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60856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1份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31日。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活塞缸体下侧壁出水孔处的单向阀会因单向阀的阻滞而使余在冲水管内的水停留在冲水管内,这使得在北方冬季冲水管顶部的水结冻堵塞而不能使用冲厕器,即不能解决在输水装置与便器冲水口之间的输水管内存水结冻的问题,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可破坏权利要求1、2、5-7的创造性;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可破坏权利要求3、4的创造性;③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原合议组于2007年5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证据作为公知常识使用:

证据4:《机械设计》封面、出版信息页、第14、88、89页,印刷日为1994年9月;

证据5:《管道工(初级)》封面、出版信息页、第58、126、127、129页,印刷日为2005年1月;

证据6:《泵及其应用》封面、出版信息页、第187页,印刷日为1984年2月。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表示放弃证据2并明确其无效理由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2、5-7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②权利要求3、4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③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22日作出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第102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0242号决定)。决定理由是:①虽然本专利说明书未具体记载如何设置单向阀以使冲水管内的水回流到冻土层以下,但将单向阀设置为缓慢关闭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和原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即可推出单向阀缓慢关闭到何种程度可以使冲水管内不再存水,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以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权利??求1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许福增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242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诉称:①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0242号决定认为“设置单向阀为缓慢关闭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和原理”时既未给出证据也未给请求人对认定依据的证据进行陈述意见的机会,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242号决定违反听证原则;②“设置单向阀为缓慢关闭以使冲水管内的水可以回流到冻土层以下”的认定超出本专利说明书原始记载范围;另外设置单向阀以阻止液体倒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设置单向阀为缓慢关闭(即降低阀的关闭速度)只是为了降低噪声、防止阀因撞击而脆裂变形以及防止水锤和气蚀现象,可见本领域未给出“设置单向阀为缓慢关闭是为了使冲水管内的水可以回流到冻土层以下”的启示,其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设置单向阀为缓慢关闭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和原理”的认定未给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完全属于主观臆断,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够从说明书公开内容推出单向阀缓慢关闭到何种程度才能使冲水管内不再存水;因此本专利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在输水装置和便器冲水口之间的输水管内存水的问题,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①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已经就活塞缸体下侧壁设有单向阀的出水孔的技术特征及此单向阀是否能够缓慢关闭的问题陈述了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至于对此如何认定应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评判者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标准独立地对其是否是公知常识等问题进行判断,对于评判的实质内容属于审查结论,没必要在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向请求人披露,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听证原则的诉讼理由不予支持;②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如何使冲水管内位于未冻土层以上的水在下侧壁出水孔处的单向阀关闭前回流到未冻土层以下”,也未对设置在出水孔处的单向阀作任何进一步的限定,且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0242号决定认定的“设置在出水孔处的单向阀可以缓慢关闭以使冲水管内不再存水”也未在说明书记载,因此活塞缸体下侧壁出水孔处的单向阀应理解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使用的普通单向阀,其特征在于尽量防止回流;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论述恰恰是使单向阀缓慢关闭以追求冲水管内的水能够适量回流的效果,这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理解相悖,由于设置在出水孔处的单向阀直接涉及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实现,且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诉讼过程未对此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给予充分合理的说明或者举出实例,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132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2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利权人任春涛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07)一中行初字第1328号行政判决中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认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常识,单向阀即防止液体回流的止回阀,因此如何使冲水管内的水通过单向阀回流到水容器内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予以记载;然而本专利说明书既未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手段也未限定设置在出水孔处的单向阀为缓慢关闭、适量回流的单向阀;而且专利权人任春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机械工程手册》记载的缓闭止回阀也只是为了避免水锤同时尽量减少回流,即其不是专为介质回流而设计的,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利权人所称“通过缓闭单向阀来使冲水管内的水尽量回流从而达到防冻的技术效果是公知常识”的依据不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高行终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1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并告之双方当事人逾期未答复视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均未对此通知书予以答复。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无效宣告请求事实已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实用新型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因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7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1、一种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包括:水容器(1)设置进水接口(101)和冲水管(3),冲水管(3)连通便器(9)、操作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操作机构由脚踏板(4)连接连杆(5),连杆(5)穿入到密封筒内与活塞(601)连接,密封筒内上部设有回位装置(2)下设活塞缸体(6),活塞缸体(6)与活塞(601)动配合;该密封筒下面与过滤进水框(7)连接为一体,该密封筒与过滤进水框(7)设置在水容器(1)内,并与水容器连接;连杆(5)与密封筒上盖和活塞缸体(6)上盖动配合;活塞缸体(6)上盖(603)设置进气孔(604),活塞缸体(6)下底通过向上开启的单向阀(8),活塞缸体(6)下侧壁设有单向阀的出水孔(602),出水孔(602)连通冲水管(3),冲水管(3)通过水容器(1)侧壁未冻土位的孔与出水孔(602)连通”。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均具有技术特征“活塞缸体(6)下侧壁设有单向阀的出水孔(602),出水孔(602)连通冲水管(3),冲水管(3)通过水容器(1)侧壁未冻土位的孔与出水孔(602)连通”。

合议组认为:本实用新型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在输水装置与便器冲水口之间的输水管内存水结冻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行),为此说明书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冲厕结束后通过回位装置504使水容器1产生负压力将留在冲水管内的水抽到水容器1内,这就需要在活塞缸体6下侧壁出水孔602处的单向阀关闭前将冲水管3内位于未冻土层以上的水回流到未冻土层以下,否则被单向阀阻滞的未冻土层以上的水将会因天气寒冷而结冻。然而本专利说明书只记载出水孔602处的单向阀方向是使活塞缸体6内的水经过出水孔602流向冲水管3,并未记载单向阀同时还可以在冲水管3内的水回流到未冻土层以下后再关闭或者单向阀缓慢关闭直至冲水管3内的水回流到未冻土层以下,也未记载单向阀是一种可以缓慢关闭且适量回流的单向阀。因此此处单向阀应理解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使用的普通单向阀即一种止回阀,其作用是使液体或者气体单向流动,尽量防止回流,这种普通单向阀并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防止输水管内存水结冻”的技术问题。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单向阀”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防止输水管内存水结冻”的技术问题,且专利权人也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单向阀可设置为缓慢关闭以使介质回流或适量回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108664.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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