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热管丝网散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80
决定日:2009-04-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8459.4
申请日:2003-0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如霞
授权公告日:2004-04-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文龙;李爱军
主审员:李德宝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王博
国际分类号:F24H 1/40,F28D 15/02,F25B 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4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热管丝网散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228459.4,申请日是2003年1月23日,专利权人是罗文龙、李爱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热管丝网散热器,包括有一金属材质的换热块和由多段回绕弯曲的蒸发管和散热丝构成的热管丝网,蒸发管的两端分别与换热块的封闭式换热腔相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换热块之换热腔内壁具有设置有沟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丝网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沟槽布满所述的换热腔内壁。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管丝网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块之换热腔为二个相互平行并在中部连通的柱形孔,所述的沟槽以轴向平行均布在所述的柱形孔内壁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热管丝网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管的各横向段为倾斜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热管丝网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管的各横向段为倾斜设置。”
针对本专利权,李如霞(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8年7月14日、公开号为特开平10-185466的日本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共14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1年1月1日、公开号为US4982274号的美国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0484Y(专利号为02200194.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89294Y(专利号为01242255.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9612Y(专利号为00210761.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6: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共1页;
附件7: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换热块之换热腔为二个相互平行并在中部连通的柱形孔”在附件4中公开,“所述的沟槽以轴向平行均布在所述的柱形孔内壁上”在附加2中公开;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5中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针对上述受理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
请求人于2008年12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针对本专利做出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8的检索结论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12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用附件1和2相结合或者附件1和3相结合进行评述,附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和4中公开;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5中公开。请求人当庭表示,附件8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5的真实性,对附件1和2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还调查了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与附件1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方式。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5,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予以确认,因此,附件1-5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经合议组核查,附件1-5均为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的专利文献,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和2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者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为最接的近现有技术。合议组当庭还调查了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并与附件1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方式。
2.1.1 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管丝网散热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热管式散热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中文译文第10-32段,附图1、2):散热底板(2)为一种铝制挤压型材,板的侧壁部分(2a)(2a)的凸缘部分的侧面和嵌装在其上的由铝硬钎焊薄板构成的储水器部件(4)共同形成集管储液器(3),管(5)的端部与集管储液器(3)连通,翅片(6)插装在管(5)之间。由于散热器在工作时,工作液要在集管储液器(3)和管(5)之间循环流动以实现热量交换,因此,集管储液器(3)应为封闭式腔体。同时,在附件1的第24段公开了“通过钎焊将散热底板(2)和储水器部件(4)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并形成密封状态”,由此也能得出集管储液器(3)为封闭式腔体。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i)权利要求1中的蒸发管为多段回绕弯曲的蒸发管;(ii)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器使用散热丝,而附件1中为翅片;(iii)权利要求1的换热腔内壁设有沟槽。
对于区别(i),在附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中公开的热交换管即为多段回绕弯曲的热交换管(参见附图6)。对于区别(ii),散热丝和翅片的作用都是为了增加散热面积,进而提高散热效率,均为本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散热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中的翅片能够容易想到使用散热丝替换翅片以达到同样的散热目的,这种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iii),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3公开了一种温差电制冷散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3的权利要求1、3、4,附图1):金属盒的内侧可以设置有凹槽,金属盒也可以是金属腔。由此可见,附件3已经给出了在换热腔内壁设置凹槽(沟槽)以提高换热效率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给出的上述启示,同样基于为了提高工作介质在换热腔内的换热效率的目的,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集管储液器内部也设置凹槽,也就是说,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进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2 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管丝网散热器,附件3公开了一种温差电致冷散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3的权利要求1、3、4,附图1):在温差电致冷器的热端上贴合设置一金属盒,该金属盒与热管的内部相通,金属盒内充有工质,该金属盒与温差电制冷器的热端相贴合的盒内侧可以设置有凹槽,金属盒也可以是金属腔。由于散热器在工作时,工作介质要在金属盒(腔)和蒸发管之间循环流动,因此,金属盒(腔)应为封闭式,同时从附件3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其是封闭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区别仅在于:(i)权利要求1中的蒸发管为多段回绕弯曲,而附件3中没有明确公开;(ii)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器使用散热丝,而附件3没有明确在热管上分布有散热丝。
对于区别(i),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1公开了一种热管式散热器(参见附图6),附图6中的管(5)即为多段回绕弯曲的蒸发管,管(5)的端部与集管储液器(3)连通,附件1中,将蒸发管设置为多段回绕弯曲的目的在于,在有限的空间内延长工作介质在蒸发管内的停留时间或流程,进而提高换热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的上述启示,基于同样的目的,容易想到将附件3中的蒸发管也设置为多段回绕弯曲,即附件1已给出了将上述区别(i)应用于附件3的启示。对于区别(ii),散热丝的作用是能够增加散热面积,进而提高散热效率,在热管外围绕散热丝是本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散热效率,很容易想到在附件3的热管上也分布有散热丝。且在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已经认定了多段回绕弯曲的蒸发管以及在蒸发管外围绕散热丝是现有技术。因此,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认为,① 附件1和3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和应用场合不同;从附件1的摘要中可以看出其应用的场合是计算机的IC元器件,且附件1中散热器的工作方式与本专利也不同;附件3是一个温差致冷散热装置,强调的是其中的液体工作介质,附件3的优点是基于金属盒中充满工作介质,而本专利没有提到这一点,本专利使用的是普通氨水,附件3不能给出任何启示。② 散热丝与翅片(散热片)是一样(类似)的,但是分布方式不一样,从附件1的附图1、2和7中可以看出翅片分布在U形管之间的,不利于将热量散出去,而本专利的分布方式有利于散热,由附件1公开的散热翅片不容易想到散热丝。③ 附件3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丝和蒸发管多段回绕弯曲;从本专利附图1中可以看出,所用蒸发管为蛇形。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 首先,附件1、3和本专利均被分入国际专利分类号F28D15/02(国际专利分类表对该大类和小类的解释为“涉及利用中间传热介质或中间传热体的热交换设备;其中的介质凝结和蒸发,例如热管〔4〕”)。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表述了本专利的散热器可用于半导体制冷饮水机和其他制冷装置中;附件3的图2也是用于饮水机冰胆实施例的结构剖视图;附件1中的表述“适用于计算机IC元器件等散热用的热管式散热器”也表明了其散热器可以适用于其它场合。其次,附件1、3和本专利的工作方式基本相同,均是换热块(金属块)将热端的热量传递给金属腔中的工作介质,使介质蒸发进入蒸发管(热管),经冷却后再回流至金属腔中。最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装置,并不要求保护其内的工作介质,附件3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类似的装置,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附件3能够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② 在蒸发管外设置散热丝或翅片(散热片)的目的均是为了增加与空气的接触面积,使蒸发管中的热量尽快散发出去,散热丝和翅片(散热片)是本领域中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如为了安装方便或受安装空间的限制等)选择使用散热丝或翅片(散热片),两种方式都可以达到最大限度扩充散热效果的目的。③ 如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多段回绕弯曲的蒸发管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且附件1附图7中的蒸发管也为蛇形。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2 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2中公开,且布满整个换热腔内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已经公开了在金属盒(腔)的内侧设置凹槽,而设置凹槽的目的是为了增加金属盒(腔)与腔内介质的换热面积,进而提高换热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能够容易想到增加金属腔内凹槽的数量,直至布满整个金属腔内壁,进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此外,附件2涉及热管型冷却装置,与附件1、3和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F28D15/02),在附件2中也公开了在金属管17的内壁布满沟槽(参见附图2A、2C、4),而附件2在金属管17的内壁布满沟槽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工作介质与金属管17的换热面积,进而提高换热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同样的目的,容易想到将附件3的凹槽也布满金属腔。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进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的附图仅是部分剖视图,没有披露“布满”这个技术特征;附件2中第二金属管的作用是吸热,增加V形沟槽是为了加快液体气化,V形沟槽就是沸腾核心,与本专利中增加换热面积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的附图2C为截面图,已经公开了沟槽布满整个管内壁,附图4为部分剖开透视图,其目的是为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清楚看到金属管内的结构,并不是表示被剖去的部分不设置沟槽。而且增加换热面积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快液体气化,两者并不矛盾。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3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关于“换热腔可以为二个相互平行并在中部连通的柱形孔”的特征,请求人认为,①该特征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加工,在本领域中,这种加工方式是常见的。② 从附件4的摘要与附图1中可以看出,其也是一种热交换装置,包括两个内腔,二者要解决的问题是一致的。③ 虽然柱形孔中部连通在附件2和4中没有明确记载,但这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是显而易见能够得到的。关于“沟槽以轴向平行均布在所述的柱形孔内壁上”的特征,请求人认为在附件2的图2C和2B中已经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中是热交换翅片管的两个腔体结构,作用不同于本专利的换热块,且这两个腔体并没有连通。本专利中,柱形孔连通的目的是为了换热一致,且取得了很好的技术效果。关于沟槽以轴向平均分布的问题,在附件2的摘要中看,其是分布在圆周方向,而不是轴向。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请求人虽然认为“为了方便加工,设置中部连通的柱形孔在本领域是常见的”,但没有给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这种结构能够方便两个柱形孔内的介质流动。另外,附件4公开的是翅片管的结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蒸发管),而不是换热腔的结构,也不能支持请求人的主张。并且,附件2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柱形孔中部连通。因此,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均没有给出“将换热腔加工成二个相互平行并在中部连通的柱形孔”的技术启示,并且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或以充分的理由说明将换热腔加工成权利要求3所述的特定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2.4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进一步限定“蒸发管的各横向段为倾斜设置”,请求人认为该特征已被附件5公开。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5与附件1-3和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F28D 15/02),涉及一种热管散热器,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实施例2和图4):热管7相对铜基板2具有倾斜角度,热管7内具有工质。附件5将热管倾斜设置所带来的客观技术效果为,能使冷却后的液体依靠重力回流至蒸发盒中,也就是说附件5给出了将蒸发管倾斜设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ˉ人员根据附件5,基于同样的目的,容易想到将蒸发管各横向段也倾斜设置,进而有利于冷却后的液体回流。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中的热管倾斜与本专利的蒸发管倾斜不同,附件5的图1、2、4中所示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倾斜,该倾斜方式不利于工作介质流动;而本专利是横向段的倾斜,是为了增加工作介质的流动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限定“各横向段倾斜设置”是由于本专利采用了多段回绕弯曲的蒸发管,而根据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多段回绕弯曲的蒸发管已经被附件1公开。其次,从附件5的附图1和4可以看出,热管的端部均是向上倾斜,这有利于冷却后的工作介质依靠重力回流至蒸发盒5,而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没有具体限定倾斜方式,因此,附件5已经就蒸发管倾斜设置以有利于介质回流给出了启示。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5 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且仅使用附件5证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的前提下,其关于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22845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和4无效,在权利要求3和5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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