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敞口接触式反应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177
决定日:2009-04-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1997-02-05
申请(专利)号:98802322.9
申请日:1998-02-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7-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阿尔斯托姆公司
主审员:王森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宋晓晖
国际分类号:B01D47/06,F28F25/12,B01D53/7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中使用了不确定含义的词语,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该词语作出解释或说明,并且该词语在所属领域不具有公认的或者可接受的含义,将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地理解该词语含义,从而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敞口接触式反应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98802322.9,申请日是1998年2月3日,优先权日是1997年2月5日,专利权人为阿尔斯托姆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敞口接触式反应器,呈竖直的圆筒形罐(1)的形式,其中设有多个喷嘴(2),气体沿主气流方向(P)穿过罐输送,以便与极细分开的液体接触,所述喷嘴(2)在主气流方向上间隔开来的不同喷嘴平面(L1,L2,L3)上布置,在每个平面上的喷嘴(2)在罐的横截面上基本均匀分布,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一对相邻的喷嘴平面(L1?L2,L2?L3)之间设置一导气装置(3),该导气装置沿罐(1)的圆周延伸,用于将最靠近罐壁的气流基本垂直于主气流方向(P)地引向罐的内部,所述导气装置(3)从罐壁伸入罐(1)内一个距离,该距离在罐壁圆周的大部分的每一点上是位置最接近所述有关点的喷嘴(2)和罐壁之间距离的10?90%。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在每对相邻的喷嘴平面(L1?L2,L2?L3)之间设置一个导气装置(3)。”
针对本专利权,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第95卷第3期、1991年3月的《Power Engineering》封面页、目录页、第25?28页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16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导气装置(3)从罐壁伸入罐(1)内一个距离”中的“距离”至少有两种解释,即径向距离或切线距离,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距离”是不清楚的,由于该特征不清楚,导致其与“最接近所述有关点的喷嘴(2)和罐壁之间距离”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楚,所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也存在上述缺陷,所以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唯一地推导出“距离”的确切含义,所以本专利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4、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以下附件:
附件2:公开日为2000年3月29日,公开号为CN12489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3:美国专利文献US5474597A全文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5年12月12日,共22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均匀分布”、“大部分的每一点”含义不清楚,不清楚“大部分的每一点”是哪些点,对公众来讲是无法确定的,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同理,导致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不清楚。2、从附件1公开的环板覆盖塔横截面的百分比可以计算出“环板”自塔壁伸入塔内的距离,根据喷淋未覆盖塔横截面的百分比可以计算出喷嘴离塔壁的最短距离,其中根据公知知识和几何知识可知该最短距离与喷嘴的“喷程”有关,由附件2和附件3可知现有技术中两相邻喷射层间的距离均不大于2米,据此可以得出喷嘴的喷程,由此可以计算导气装置(环板)自塔壁伸入塔内的距离与相应喷嘴与塔壁距离的比值均落在权利要求1所请求的保护范围10?90%之内,从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是“圆筒形罐”,而从圆筒形罐的罐壁向罐内延伸的距离必然是径向的,因而无需在权利要求书中限定,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同样,权利要求2也是清楚的。2、同理,本专利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4、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还认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中文译文第8和9页有误,并提交了证据1:附件1中文译文第8和9页。
专利权人于同日还提交了延期举证请求书,称其准备将本专利与附件1进行对比试验,以证明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其需准备与附件1类似的吸收塔,同时也需要时间进行对比试验,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允许专利权人延长举证期限半年。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其提出的延期举证请求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3节的相关规定,因此不予接受;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分别于2009年3月12日和2009年3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成员发生了变更。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1日收到了专利权人针对合议组随口头审理通知书转送的文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基本均匀分布”和“大部分”是清楚的,由于罐存在制造公差和误差,罐也通常具备人孔、加强结构或焊缝,“大部分”旨在排除这些不规则的点,该限定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还提交了证据2:专利权人所称的“美国华盛顿MEGA论坛上提供的出版物”,共16页复印件。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证据2的中文译文,合议组当庭将该中文译文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1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2转给请求人;请求人认为上述意见陈述书、证据2以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提交超过了举证期限,并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浙江图书馆”红章的附件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附件3用于证明喷射层间距离小于2米为现有技术;放弃附件2的使用,并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专利权人明确:证据2用来说明本专利设备相对于没有导气装置的设备具有有益效果。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使用了不确定含义的词语,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该词语作出解释或说明,并且该词语在所属领域不具有公认的或者可接受的含义,将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地理解该词语含义,从而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每一点”是不确定词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大部分”是指哪些点,以及哪些点不满足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情况下是怎样的,由此无法确定导向装置,说明书中也没有说明,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2也存在此缺陷,所以也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指在脱硫塔安装时会有误差,而且塔壁上有供人通过的维修孔以及肋等加强结构,诸多因素会使罐壁圆周上的某些点不适合具体限定,因此写明是大部分的点。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通过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导气装置(3)从罐壁伸入罐(1)内一个距离,该距离在罐壁圆周的大部分的每一点上是位置最接近所述有关点的喷嘴(2)和罐壁之间距离的10?90%”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导气装置”的结构是通过两个方面来确定的,即该“导气装置”要伸入罐内一个距离;而后,该距离的具体尺寸要通过“该距离在罐壁圆周的大部分的每一点上是位置最接近所述有关点的喷嘴(2)和罐壁之间距离的10?90%”这一特征来确定,因此只有当确定了罐壁圆周的大部分的每一点是指哪些点才能确定“导气装置”伸入的每一距离,进而才能够确定出“导气装置”的结构。而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罐壁圆周的大部分的每一点”这样的不确定含义的词语进行描述,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罐壁圆周的大部分的每一点”做出解释或说明,且没有证据表明该不确定的描述在本领域具有公认的或者通常可接受的含义,由此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从知晓罐壁圆周的哪些点是“罐壁圆周的大部分的每一点”以及“罐壁圆周的大部分”到底涉及多大的范围,更无从知晓对于“大部分的每一点”之外的那些点而言,“导气装置”的伸入距离如何来确定,从而无法确定导气装置伸入罐内的距离,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导气装置”的结构,导致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中也并未对“导气装置”的结构以及“罐壁圆周的大部分的每一点”作进一步限定,因此其也存在上述缺陷,所以权利要求2也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未对“大部分”作出解释或说明,合议组无法确定“罐壁圆周的大部分的每一点”就是指排除了专利权人所述罐壁圆周上的某些点不适合作具体限定之后的情形,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作出评述。
另外,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为附件1中文译文第8和9页,并使用证据2说明本专利设备具有有益效果,但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合议组并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孀1于附件1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评述,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和2不予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8802322.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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