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药品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12
决定日:2009-04-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090611.1
申请日:2005-03-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莱阳市江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李改平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线条与文字的布局均基本相同,其他各面的设计内容也基本相同,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药品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是200530090611.1,申请日是2005年3月3日,专利权人是莱阳市江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4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其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当代小说》1994年第4期封面及封底广告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2是2000年《济南名牌产品》封面、内页及济南市经委关于出版时间的说明共2页;

附件3是《东风人的奉献》封面及封二复印件共3页;

附件4是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食药监函[2006]195号关于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盐酸环丙沙星片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的情况说明和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药品包装备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共20页;

附件5是济南市长清区公证处(2006)济长清证民字第303号公证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6是济南扬帆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复印件共2页;

附件7是章丘仁和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07年7月19日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07年10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陈述了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主要理由和事实,提交了附件1至附件7的全部原件,认为附件1和附件2属于出版物公开证据,其中公开了与本专利完全相同的包装盒外观设计,附件3至附件7属于使用公开证据,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有与本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产品已公开使用。附件1的出版时间为1994年4月,封底广告页中公开的包装盒与本专利完全相同;附件2为2000年的出版物,其中的第55页公开的包装盒与本专利完全相同;附件3的出版日期为1996年,在封二上公开的包装盒与本专利完全相同;附件4的备案时间是2003年12月25日,在倒数第2页上公开的包装盒与本专利完全相同;附件5对姜卫东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杨帆牌盐酸环丙沙星片包装盒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该包装盒上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04年8月26日,该包装盒外观设计与本专利完全相同;附件6是济南扬帆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其上有法定代表人吴宝印的签字,证人吴宝印出庭作证,证明自1992年起就开始为济南东风制药厂(现名为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即请求人)印刷所附图片的包装盒,请求人认为该包装盒与本专利完全相同;附件7是章丘仁和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其上有法定代表人靳绍林的签字,出庭作证的证人王永宝为该公司的副经理,证明自1996年起就开始为济南东风制药厂印刷所附图片的包装盒,请求人认为该包装盒与本专利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日期,不认可是1994年的刊物,其封底广告页上反映的是局部图,不能与本专利进行对比;附件2的《济南名牌产品》中没有出版日期,济南市经委关于出版时间的说明中没有证明人的签字,因此,不认可附件2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且《济南名牌产品》的第55页公开的包装盒只有一面视图,与本专利不具有可比性;附件3中1966?1996不认为是出版日期,不能证明是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对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其封二中的照片所反映的包装盒有一部分被遮住了,不能与本专利进行对比;对附件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附件中提交的是展开图,与本专利不相同和不相近似;附件5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当时发生的事情,不能说明以前的事情,对公证的内容有异议,并且所展示的实物上面的日期是随意打上去的,该实物与本专利不是完全相同的,而是相近似的;附件6和附件7都是请求人的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明,具有随意性,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并且附件6和附件7中所附的包装盒图片与本专利不是相同的。因此,请求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2007年11月13日董丽宁(下称中止请求人)因权属纠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止无效程序审理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中止请求人的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23日向中止请求人和本专利专利权人发出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并告知自2007年11月13日起对本专利启动中止程序,同时还告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6条第3款的规定,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本专利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中止请求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中止请求人未提出继续中止的请求,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7日向中止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附件4是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食药监函[2006]195号关于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盐酸环丙沙星片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的情况说明(下称包装情况说明)和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药品包装备案申请文件(下称备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该证据为《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食药监函[2006]195号)《关于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盐酸环丙沙星片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的情况说明》的函,并且在上述包装情况说明原件上盖有《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及骑缝章,在后附的盐酸环丙沙星片包装、标签、说明书、包装盒实物也盖有《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专用章》。其内记载:按照原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药监注[2003]220号)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我局(原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12月26日对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和盐酸环丙沙星片(规格:205mg,包装规格:铝塑包装,9片/板/盒)包装、标签、说明书进行备案。合议组认为,上述备案申请文件原件与上述包装情况说明中的相关内容一致,虽然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出证日期为2006年11月14日,但在正文中已确认该盐酸环丙沙星片包装盒实物的备案时间为2003年12月26日,虽然专利权人对附件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因此,其真实性可以确定。鉴于山东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在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根据附件4的内容,其内所附盐酸环丙沙星片(规格:250mg)包装盒(下称在先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国内公开使用,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的证据。

3.外观设计对比

由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都用于包装盒,两者用途相同,故两者具有可比性。

观察本专利主视图可以看到:盒体上边缘有色带,中部有“盐酸环丙沙星片”几个字,其下有对应的英文字母,盒体下边略向上有两段色带。观察本专利后视图可以看到:盒体上边缘有色带,左上方有“盐酸环丙沙星片”几个字,其他为说明性文字。在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上有文字排列,俯视图上无设计内容。(详见本专利附图)

观察在先设计主视图可以看到:盒体上边缘有色带,中部有“盐酸环丙沙星片”几个字,其下有对应的英文字母,盒体下边略向上有两段色带。观察在先设计后视图可以看到:盒体上边缘有色带,左上方有“盐酸环丙沙星片”几个字,其他为说明性文字。在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上有文字排列,俯视图上无设计内容。(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二者在主视图和后视图的色带布局、“盐酸环丙沙星片”几个字的排列布局均基本相同,其他各面的设计内容也基本相同。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结论

综上,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公开使用,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530090611.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左视图

 

后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