轴端中心调节式螺旋浓缩脱水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轴端中心调节式螺旋浓缩脱水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11
决定日:2009-04-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93110.3
申请日:2005-11-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赵志浩
授权公告日:2007-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清娥
主审员:杨凤云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B30B11/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实质上不相同,则所述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结合其背景技术中描述的现有技术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20093110.3、名称为“轴端中心调节式螺旋浓缩脱水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日,专利权人由授权公告时的周惠臣变更为赵清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本实用新型是一种轴端中心调节式螺旋浓缩脱水机,其特征在于该机出泥口间隙调节执行机构是由安装在变断面螺旋(轴)(9)右侧空心轴端(4)上的定位销(2)、内滑块(3)、外滑套(7)、密封件(8)以及调节锥体(1),并与V形断面滤筒(10)的上端内孔构成间隙可调节的出泥口(12);其调节驱动装置是安装在空心轴端(4)上的驱动套筒(14)、滚动式滑座(15)、支承杆(16)、定位盘(18)、手轮(19)、定位螺母(20)、气动缸体(21)、和进气管口(22)所组成;且二者是通过装置在空心轴端(4)中心的导轴(13)和轴向联轴器(17)连接工作的。”

针对本专利,赵志浩(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6份证据: 证据1:冶金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2002年1月第1次印刷的《钢铁工业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的复印件,包括封面、版权页、第1233页,共3页; 证据2: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复印件,共5页; 证据3:德国汉斯?琥珀有限公司的产品样本复印件,共3页; 证据4:中德合资宜兴华都HUBER机械公司2000年1月15日为鞍山污水厂提供的《应用HUBER固液分离机技术选型参考方案》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5:北京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放的《GLT-型鼓式螺压污泥脱水装置》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6:日本柳河商事株式会社的螺旋脱水机产品样本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ROS2和ROS3型是德国琥珀公司螺旋浓缩脱水机型号或宜兴华都琥珀公司螺旋浓缩脱水机型号,与本专利的结构和功能基本相同。证据2中有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向社会广泛发放的浓缩脱水机产品样本及该公司产品国内用户表,从封底上看到,该公司在国内各城市许多办事处的传呼机(BP机)联系方式,所以这些应用的产品应是2005年以前的,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本专利结构和功能基本相同。证据3是德国琥珀公司公开发放的产品样本,其中有ROS3型浓缩脱水机,因为样本封底中的北京电话是7位数,所以该产品也是2005年以前的,该公司生产的浓缩脱水机与本专利的结构和功能基本相同。证据4有中德华都公司为鞍山污水厂提供的ROS3型螺旋浓缩脱水机方案,该方案是2000年提供的,实际上已经知道鞍山污水厂2005年前已经应用了三台ROS3型脱水机,中德华都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本专利的结构和功能基本相同。证据5和6是北京世纪国瑞公司和日本柳河公司发放的产品样本,该样本中有多种卧式和斜装式螺旋脱水机,在剖面图上可见轴端调节用装置,与本专利的结构和功能基本相同,这些证据的公开时间是在2005年以前。因此证据1-6表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有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在书籍手册和产品样本手册中发表,在国内生产制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月1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随后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在2009年2月4日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其中请求人增加了如下无效理由: (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第一,本专利说明书不完整。一般应用于环保或轻化工业水处理领域的螺旋脱水机包括以下部分:a、浓缩脱水装置,它包括浓缩段滤网、脱水段滤网(即本专利的V形断面滤筒10)及将二者连接的锥形连接架;b、各种介质的入口和出口,它包括泥浆入口、清洗水入口、出泥口和滤后排净水口; c、清洗装置,包括清洗喷嘴、清洗水管路、回转支架、清洗驱动装置和往复式自控装置;d、支撑装置,包括变断面螺旋轴、机壳和各工作轴的支撑座;e、出泥口间隙调节装置,包括出泥口间隙调节的执行机构及其驱动装置。而本专利说明书只公开脱水机的一部分,即出泥口间隙调节装置,对本专利没有作出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无法实施本专利。第二,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说明书第2页第9-10行记载的内容中,不清楚“二者”指代的标的物,不清楚哪个部件装置在导轴上,以及不清楚文中的另一部件是如何装置在联轴器上;说明书第2页第4-5行记载“并与V形断面滤筒(10)的上端内孔构成间隙可调的出泥口(12)”,而在说明书第3页第12-13行记载“并与V形断面滤筒10的末端形成可调节的出泥间隙”,不清楚哪个特征是正确的。由于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   (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与上述原因相同,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脱水机中的出泥口间隙调节装置,没有从整体上反映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有四处不清楚,第一,权利要求1第2行至第一个分号之间“执行机构是由……,并与……;”,不清楚该执行机构是否包括V形断面滤筒(10)和出泥口(12)。第二,第5行“并与V形断面滤筒(10)的上端内孔构成间隙可调的出泥口(12),此句之前以并列的方式说明了5个零件,不清楚其中哪个或哪几个零件与V形断面滤筒构成出泥口。第三,以零件的罗列方式限定驱动装置的构成,没有限定构成驱动装置的零件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导致不清楚。第四,第二个分号之后的“且二者是通过……装置在空心轴端(4)中心的导轴(13)和轴向联轴器(17)连接工作的。”,不清楚二者的指代物,哪个部件装置在导轴上,也不清楚另一个部件是如何装置在作为两个轴连接件的联轴器上。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补充意见陈述书都没有作出答复。

口头审理于2009年4月13日如期举行,只有请求人一方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证据1-6分别单独使用,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6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同书面意见。 (2)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的原件,经过合议组核实,证据1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2-6的原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属于公开出版物,经过合议组核实,证据1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请求人没有提交证据2-6的原件,也没有提交其它证据来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故证据2-6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证据2-6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证据。

2、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3段记载的发明目的是:“要通过设计一种可在浓缩脱水机右上部的空心轴端中心进行安装、观察和操作的轴端中心调节式螺旋浓缩脱水机,可以消除目前已有的装在出泥端侧部的调节机构的缺点。”因此,本专利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针对出泥口间隙调节装置作出的改进,而螺旋浓缩脱水机的其它组成部分属于现有技术。根据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可看出,说明书对出泥口间隙调节装置作出了完整的说明。在此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本专利时可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并结合现有技术,本专利说明书不记载这些与发明目的不直接相关的现有技术没有导致说明书不完整,也没有导致本专利无法实施。

通过阅读说明书第2页第1-10行的内容,可以得知,本专利的轴端中心调节式螺旋浓缩脱水机包括出泥口间隙调节执行机构和调节驱动装置,出泥口间隙调节执行机构由空心轴端上的定位销、内滑块等(即第3-5行的零件)组成,调节驱动装置由空心轴端上的驱动套筒、滚刀式滑座等(即第6-8行的零件)组成。从说明书附图中可看到,出泥口间隙调节执行机构位于图中左侧,调节驱动装置位于图中右侧,两个装置之间连接有导轴13和联轴器17来传递动力。因此可以清楚地得出,说明书第2页第9-10行出现的“二者”是指出泥口间隙调节执行机构和调节驱动装置。至于导轴上的部件和联轴器另一端的连接件,由于本专利是根据现有技术作出的改进,而导轴和联轴器属于现有技术的零部件,根据它们要实现的功能并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本专利。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与前述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评述相同,本专利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针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技术方案,而该技术方案完整地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有四处不清楚,第一,权利要求1第2行至第一个分号之间“执行机构是由……,并与……;”,不清楚该执行机构是否包括V形断面滤筒(10)和出泥口(12)。第二,第5行“并与V形断面滤筒(10)的上端内孔构成间隙可调的出泥口(12),此句之前以并列的方式说明了5个零件,不清楚其中哪个或哪几个零件与V形断面滤筒构成出泥口。第三,以零件的罗列方式限定驱动装置的构成,没有限定构成驱动装置的零件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导致不清楚。第四,第二个分号之后的“且二者是通过……装置在空心轴端(4)中心的导轴(13)和轴向联轴器(17)连接工作的。”,不清楚二者的指代物,哪个部件装置在导轴上,也不清楚另一个部件是如何装置在作为两个轴连接件的联轴器上。

关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第一、第二处,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10-13行“空心轴端4为基本件。其左侧(出泥口12处)装有出泥口调节锥体1、定位销2、内滑块3、外滑套7、密封件8、组成一个由导轴13推动并使其可沿轴向滑动的部件,调节锥体1与V形滤筒10的末端形成一个可调节的出泥间隙”的描述,可以得知执行机构是由导轴推动的部件,调节锥体1与V形断面滤筒构成出泥口,并且V形断面滤筒和出泥口是不能滑动的,所以执行机构不包括V形断面滤筒和出泥口。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第三处,合议组认为,由于本专利是改进发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可以有多种方式,并不要求必须写入零件之间的位置关系。根据权利要求1的内容,调节驱动装置包括驱动套筒(14)、滚动式滑座(15)、支承杆(16)、定位盘(18)、手轮(19)、定位螺母(20)、气动缸体(21)、和进气管口(22)。虽然权利要求1以罗列的方式限定调节驱动装置的组成,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目前已有的螺旋浓缩脱水机多采用在出泥口段侧部装设多铰链、多连杆机构,并配合气动缸和杠杆手轮进行控制和调节出泥口锥体间隙”,可以得知气动缸和手轮是现有的调节装置采用的已知部件,调节驱动装置的其它部件如驱动套筒、滚动式滑座、支承杆、定位盘、定位螺母和进气管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它们的名称以及现有技术中调节驱动装置确定它们的功能以及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从而整体上实现调节驱动装置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虽然没有限定零件之间的位置关系,但这并未导致调节驱动装置技术内容上的不清楚。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第四处,这些理由与请求人提出说明书不清楚的理由相同。根据前面对说明书是否清楚的评述,合议组认为,“二者”是指出泥口间隙调节执行机构和调节驱动装置,而导轴和联轴器属于现有技术的零部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其结构和功能。

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经过审查,证据1第1233页公开了泥浆浓缩装置ROS2和泥浆脱水装置ROS3。其中图17-121的泥浆浓缩装置包括絮凝剂制备装置、混合器、絮凝反应器、浓缩挤压装置和各个连接管道,从图中可见浓缩挤压装置的主体是倾斜安装的带螺旋叶片的滤筒。絮凝剂和泥浆浆液在混合器中混合后在絮凝反应器中反应,然后送入浓缩挤压装置,清滤液从浓缩挤压装置的下方管道内流出,浓缩过的浆液从倾斜的浓缩挤压装置上端出口排出。而图17-122的泥浆脱水装置包括絮凝剂制备装置、混合器、絮凝反应器、污泥压榨装置和各个连接管道,从图中可见污泥压榨装置的主体是倾斜安装的带螺旋叶片的滤筒。絮凝剂和泥浆浆液在混合器中混合后在絮凝反应器中反应,清滤液从絮凝反应器的右方管道内流出,然后反应后的产物送入污泥压榨装置,脱水的浆渣从倾斜的污泥压榨装置的上端出口排出,而滤液经污泥压榨装置的下方管道返回到混合器。从证据1公开的内容看,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出泥口间隙调节执行机构和调节驱动装置,也没有公开导轴和轴向联轴器,由此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质上不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9311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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