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凝土摊铺机用螺旋分料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沥青混凝土摊铺机用螺旋分料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14
决定日:2009-04-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23231.1
申请日:2002-0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路科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10-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小静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姜岩
国际分类号:E01C19/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基于一项现有技术判断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时,要确定的是该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该现有技术是否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从该现有技术出发对其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0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沥青混凝土摊铺机用螺旋分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2223231.1,申请日是2002年1月10日,专利权人是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沥青混凝土摊铺机用螺旋分料装置,其特征是:螺旋分料器(1)的螺旋叶片(2)为等径变节距螺旋,螺旋叶片(2)在螺旋轴(3)上的中间内侧螺距较大,向两端外侧逐级减小。”

针对本专利权,路科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1年7月30日的美国专利文件US5035534,共8页,和该附件的中文译文,共12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8428Y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5页。

具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请求人认为:1、 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具体地,附件1公开的螺旋推运器60具有下述结构:即其轴53的每一端都设置有第一螺旋片部分61和第二螺旋片部分62,并且第一组螺旋片部分61的螺距大于第二组螺旋片部分62的螺距,从附件1的附图5可以知晓螺旋叶片是等径的。2、即使认为本专利中限定的特征“螺旋叶片为等径螺旋”是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两次试验就可以得到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3、附件2公开了麦草挤压疏解机的螺旋轴4靠近粗轴端的一端为等径等距螺旋,所以附件2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与附件1和2的结合相比,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从附件1的附图5无法看出螺旋叶片是等径的,并且本专利中限定出“螺旋叶片(2)在螺旋轴(3)上的中间内侧螺距较大,向两端外侧逐级减小”,而附件1只是公开了一种螺距不同的螺旋结构,从该附件的附图中可以看到该螺旋结构只是第一螺距大于最后一节螺距,中间部分是等螺距结构。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中设置“等径”螺旋能够使混合料在摊铺宽度上厚度均匀,没有“等径”螺旋这一特征的限制是达不到上述效果的,而螺旋机构的多个叶片直径之间的关系也存在多种选择,可以分段等径、变径等;本专利的特征“螺旋叶片(2)在螺旋轴(3)上的中间内侧螺距较大,向两端外侧逐级减小”所解决的问题是能够使前一节距和下一节距的容积差近似等于需摊铺层的松散体积,以解决不同粒径混合颗粒在螺旋叶片的作用下,它们之间较大的相对运动而产生混合料离析的问题,可有效地减少多余的混合料在多余的空间做相对运动,从而减少离析的发生。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3、附件2和本专利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附件2只是在螺旋轴靠近粗轴端的部分为“等径等距螺旋”,而本专利中的分料器是在整个长度全部等径的,二者是不同的。因此,附件1和2的结合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译文的准确性,但是专利权人不认可附件1、2的真实性,合议组告知其可在口审后7日内对附件1、2进行核实,如在口审后7日内专利权人未能举证证明附件1、2不真实,则视为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2的真实性。双方针对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未在合议组规定的口审后7天期限内提交针对附件1、2真实性的意见陈述。

经过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均是专利文件,专利权人未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对附件1、2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因此视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和附件2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由于这些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和2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另外,附件1为美国专利文献,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附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基于一项现有技术判断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时,要确定的是该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该现有技术是否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从该现有技术出发对其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现有技术和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会想到改进该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是显而易见的。

请求人主张,附件1和本专利都是解决混合料在输送过程中离析的问题。附件1中的自推进堆放车辆10包含的螺旋推运器6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螺旋分料器,第一螺旋片部分61和第二螺旋片部分62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螺旋叶片,并且从附件1的附图5中可以看出螺旋片部分61、62是等直径的,译文说明书第4页第18-26行说明第一螺旋片部分61的螺距大于第二螺旋片部分62的螺距。附件1的权利要求1(e)部分还公开了螺旋推运器60包括“至少一对”第二螺旋片部分,也就是说第二螺旋片部分可以有多个,而第一螺旋片部分61的螺距大于第二螺旋片部分62的螺距,由此可知在附件1中螺旋叶片的螺距也是从中间到两侧逐渐减小的。请求人还主张,虽然在附件1中混合料是从两侧向中间(即卸料输送机47处)运动,螺旋叶片螺距沿混合料运动方向变大,而本专利的混合料是从中间向两侧运动,螺旋叶片螺距沿着混合料的运动方向逐渐变小,但是附件1和本专利的工作原理正好相反,只要把附件1反着使用,就是本专利的工作原理。且附件2权利要求1第3行公开了“等径等距螺旋”,要解决原料在输送过程中均匀性的问题,这同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相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沥青混凝土摊铺机用螺旋分料装置。摊铺机是将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撒布在待铺设的路基上的机器。本专利是要解决沥青混凝土混合料螺旋分料装置借助螺旋叶片将混合料输送到分料装置两端时产生的混合料离析的技术问题,其发明目的是使混合料均匀撒布输送。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按照下述方式实现上述目的的,即螺旋分料器的螺旋叶片为等径变节距螺旋,并且使螺旋叶片在螺旋轴上的中间内侧螺距较大,向两端外侧逐级减小。从而从混合料的运动方向来看,随着混合料从初始位置向外移动,螺旋叶片的螺距越来越小。使螺旋叶片的螺距按照混合料运动的方向逐级减小的目的是使前一节距和下一节距的容积差近似等于所需摊铺层的松散容积,以解决不同粒径的混合料颗粒在螺旋叶片的作用下,它们之间较大的相对运动而产生混合料离析的问题,这样可有效地减少多余的混合料在多余的空间做相对运动,从而减少离析现象的产生。

附件1涉及一种输送团粒沥青的设备。从该附件1的附图1以及其译文第2页的相关说明可以看到,自推进堆放车辆10是将沥青材料从运输卡车16转送到加工机械12上去的一种输送装置。由附图2、5可以清楚地看到自推进堆放车辆10包括卸料输送机47和螺旋推运器60,螺旋推运器60设有第一螺旋片部分61和第二螺旋片部分62,并且第一螺旋片部分61的螺距大于第二螺旋片部分62的螺距,这样由第一螺旋片部分61形成的容积就大于第二螺旋片部分62形成的容积。附件1译文第4页倒数第2段说明了按照这样的方式设计螺旋片部分的目的,即当位于装料斗横向边缘的粗集料从第二螺旋片部分62输送到第一螺旋片部分61时,粗集料不能完全填满第一螺旋片部分61较大的容积,这样位于装料斗23中部的细料就进入第一螺旋片部分61未占用的空间并与粗集料混合。螺旋片部分61和62螺距的不同提高了螺旋推运器60的混合能力,减少了输送和处理时团粒沥青材料按照颗粒尺寸分离的趋势。

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中的螺旋推运器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在于:(1)在本专利的螺旋分料装置中沿着物料的输送方向,螺旋的螺距是由大变小的,而在附件1的螺旋推运器中螺旋的螺距是沿着物料的输送方向由小变大的。(2)在附件1中螺旋片部分61、62的螺距不是像本专利中那样“逐级减小”的,而仅仅是第一组螺旋片部分61的螺距大于第二组螺旋片部分62的螺距。由于附件1涉及的是将沥青材料从运输卡车16转送到加工机械12上去的一种输送装置,附件1中将物料在后进入的第一组螺旋片部分61的螺距设计成大于物料在先进入的第二组螺旋片部分62的螺旋是为了解决该输送装置接收的粗集料和细集料分离、混合不均匀的技术问题,由于粗集料不能完全填满沿输送方向在后第一螺旋片部分61较大的容积,这样位于装料斗23中部的细集料就进入第一螺旋片部分61未占用的空间并与这里的粗集料混合,从而实现混合粗集料和细集料的技术效果。而本专利是要解决如何使本来已经混合均匀的物料不产生离析这样的技术问题的。可见附件1和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领域不同,工作方式也不同。同时,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有动机改进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从而获得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另外,由于附件2公开的是一种挤压麦草的造纸设备,和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并且在附件2中等距等径螺旋的作用是挤压被软化和湿润的麦草进行自然脱水,和本专利中等径螺旋叶片的作用不相同,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结合附件1和2从而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222323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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