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16
决定日:2009-04-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4575.5
申请日:2005-09-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精凯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曹忠泉
主审员:程华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D06H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应用对象的不同以及所属技术领域中惯用技术手段的变换,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将其应用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产品上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9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4日、发明名称为“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申请号为200520014575.5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人是曹忠泉。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斜齿轮位置(2)和中间齿轮位置(3)的周围位置设有档油围壁(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4)上留有供其内的中间齿轮与其外的传动齿轮啮合的缺口。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4)与斜齿轮机匣(8)或磨刀机匣(1)制成一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6)外的传动齿轮位置(5)上设置弧形盖板(7)。”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精凯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号为03130695.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9日;

附件2:专利号为00266606.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24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缺口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看来是必然推知的,另外在附件2中也公开了,从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未指明具体是如何形成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制成一体”,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此外,无论哪种连接方式均是起到固定作用,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看来都使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本专利的所有图来看,无法得知部件7即盖板的位置、功用、优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无法获得任何益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4所述盖板已经脱离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围壁的范畴,描述的是围壁以外的范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1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7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1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1、请求人所提交的2份有关缝纫机和编织带机的对比文件,无论构造或用途均与本专利不同,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对比文件,请求人并未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由于围壁的设置是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点,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围壁设置缺口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使权利要求更加清楚、完整;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制成一体” 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所述与发明主体有关,非常清楚;。至于权利要求3、4公开不充分是涉及说明书的条款,请求人并未提及,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公开充分、清楚,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依此实施;请求人指出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未结合证据进行阐述,该主张不能成立。

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4-1:《机械工人识图》,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 2005年3月第1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40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4-2:《机械制图》,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4年8月第1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284、285、286、287、298、299、337页复印件共13页;

附件4-3:《机械设计手册1》,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第3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5-145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4-4:《机械设计手册3》,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2004年8月第3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8-4、18-5、18-6、18-8、18-9、18-10、18-23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4-5:《冶金工厂设备简明润滑手册》,重工业出版社出版,1956年4月第一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42、43、52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4-6:《机械设计实用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10月第2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345、1346、1350、1351、1352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4-7:《机械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1月第四版,2002年1月第22次印刷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3-124、13-125、15-3、15-4页复印件共10页;

附件4-8:《实用检修钳工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10月第1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499、500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4-9:《简明机械零件设计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8月第2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755、756、757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4-10:《机械零件设计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2004年1月第1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745、746、747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4-11 《摩擦、磨损与润滑手册》(第二册),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5年12月第一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96、197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4-12 《设备用油与润滑手册》,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7月第1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330、331、333、336、337、346页复印件共11页;

附件4-13:《航空发动机设计手册》第12册传动及润滑系统,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1月第1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459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4-14:《齿轮传动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 2005年1月第1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9、10、980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4-15:《润滑设计手册》化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5月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前沿、正文第405、406、407页复印件共10页;

附件5-1: US3672586号专利说明书复印件8页及其中文译文7页,授权公告日为1972年6月27日;

附件5-2:US2822705号专利说明书复印件7页及其中文译文8页,授权公告日为1958年2月11日;

附件5-3:US3410496号专利说明书复印件5页及其中文译文6页,授权公告日为1968年11月12日;

附件5-4:GB1256558号专利说明书复印件5页及其中文译文5页,授权公告日为1971年12月8日;

附件5-5:申请号为200310114066.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公开日为2004年6月23日;

附件5-6:申请号为02148513.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公开日为2003年4月23日;

附件5-7:申请号为200310103771.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7日;

附件5-8:申请号为200410055155.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公开日为2005年5月11日;

附件5-9 申请号为03130695.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9日。

请求人认为:附件4-1第40页图3-11所示机件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2第285页图9-29、图9-30、图9-31、图9-33、第298页图10-17、第299页图10-18以及第337页图11-49的相关内容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3第5-154页图5.1-73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4第18-4页、第18-5页、图18.1-1至1-8、图18.1-21的相关内容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5图20所示技术内容否定了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6图9-1-1(a)、(c)、(r)、(s)、(w)以及图9-1-4、图9-1-5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7表13-2-33所示结构以及第15-3页、第15-4页用文字说明图15-1-1(b)的结构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8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9表21-1中单级圆柱齿轮减速器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10单级立轴式减速器的设计方案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11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12图2-1-16、图2-1-18、表2-1-58、图2-1-22以及第346页的相关内容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13图所示的技术内容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4-15从其前言看出其中的技术内容至少于2004年已经公开,同附件4-14所述完全一致,附件4-14表1-2、图8-58所示的相关技术内容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5-1中从附图3、5、6中可以清楚地看到200B、200、200C构成了挡油围壁把3个齿轮包裹在其中,200B上顶点和200C的上顶点之间构成了本专利中的缺口,使齿轮和传动螺杆联结,墙体202B、212一起罩住传动螺杆144使其上的油不至于甩出,齿轮14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中间齿轮”,齿轮16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斜齿轮”,护罩200正前部200A、圆柱部200B、后圆弧部200C共同构成本专利中的“挡油围壁”,用以防止从油槽162中蘸取的润滑油飞溅四处,后圆弧部200C顶部和圆柱部200B的顶部之间构成了本专利中的“缺口”,用以提供齿轮和螺杆之间的啮合连接,在螺杆144外围添加一个弧面罩将螺杆罩住以防止其上的润滑油随着螺杆旋转而甩出,是公知常识,因此附件5-1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5-2图4所示技术内容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5-3图1、2、3所示技术内容否定了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5-4图2下图右部分公开的结构以及图3和图4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5-5、附件5-6、附件5-7、附件5-8均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挡油围壁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5?9所述的中国专利同样也都是这种封闭空间内包含齿轮组以阻挡油被甩出的结构,由附件5?9的图1、图2、图10、图11可见,侧壁112、齿轮箱40右部的壁、空间部102S的顶壁、下盖46的右半部,共同把其中的齿轮组包裹在内,防止了齿轮上蘸取的润滑油飞溅四周,其内含的一对齿轮,则相当于本专利中“挡油围壁”内含的一对齿轮,因此,附件5-9否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挡油围壁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由于权利要求2所述的“缺口”没有在任何图中标出,也没有准确的位置关系、形状的表述,权利要求3中 “围壁4和机匣1或者机匣8制成一体”在图中和文字都没有交代清楚是如何制成一体,权利要求4的描述是独立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围壁的,权利要求4中的“弧形盖板”的形状、具体设置位置以及设置方式不确定、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描述“传动齿轮”这一概念,也未描述“传动杆齿轮”与前述的“传动齿轮”是何种关系以及是如何跟“中间齿轮”啮合的,因此,权利要求2、3、4违反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9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2页,仅声明全部附件4?1到4-15,以及附件5-1到5-9都各自单独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公开不充分,不便评判,勉强根据在(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80号专利侵权案诉讼中见到的专利权人提供的实物,在此单独各自用附件4-l、4-2、4-4、4-6、4-9、4?10、4-12、4?14、5-l、5-3、5-4、5-5、5?6或5-7破坏其新颖性;用附件4?1结合4-2、4?1结合4-5、4-4结合4-6,4-9结合4?12,4-13结合4?14,4-14结合5?1,4-10结合5-3,5-4单独,5-5结合4?10,5-6结合4?10,5?7结合4?10破坏其创造性;上述这些结合也破坏权利要求l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公开不充分,根本无法评判其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公开不充分,根据上述实物勉强评价,其新颖性由附件4-4、4-6、4-9、4-10、4?1l、4?12、4?14、5?1、5-3、5?5、5-6、或5?7各自单独破坏;其创造性由4-4结合5-1、4-6结合5-3、4-9结合5-5、4-10结合5-6、4-11结合5-7、或4-12结合4-14破坏。并未结合附件内容具体对比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理由??

专利权人2009年1月4日提交了专利代理委托书、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的具体修改方式是: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上升为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将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3和4的限定部分作为对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限定部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技术方案不同、预期效果也不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单独对比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不同,具有实质性特点,且解决了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将油甩出的问题,取得了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创造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3-6行可以看出围壁可以是单独的构件,通过与机匣上的凹槽配合而形成的组件形成挡油的封闭空间,也可以是与磨刀机匣一次成型制成,弧形盖板的位置是位于传动杆齿轮位置附近,传动杆齿轮通过围壁缺口与中间齿轮啮合,从围壁缺口甩出的润滑油可能从传动齿轮甩出,通过在传动齿轮位置处设置弧形盖板更有效地防止围壁内的润滑油从围壁缺口甩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实现,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是公开充分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分别于2008年12月19日、2009年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分别于2008年12月26日、2008年12月29日收到的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于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13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于2009年1月14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以及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其中注明代理人王亚轩的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黄海君、李文颖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12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2月6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2008年12月26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应视为未提出,而2008年12月29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己超出规定期限,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2)的规定,请求合议组不予考虑。

请求人于2009年2月9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附件如下:

附件6:《服装机械原理》,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版权页、目录页、第10、11、14-16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7:申请号为92216475.4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1页、说明书3页、附图1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表示由于专利权人合并了权利要求l和2,增加理由和证据附件6和附件7。附件6同附件4-4、4-6、4-9、4-10、4-12、4-14、附件5-1至5-9任意之一合并否定本专利新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本案专利新权利要求l和3的新颖性,由附件4-4、4-6、4-9、4-10、4-12、4-14、附件5-1、5-3、5-5到5-9各自单独破坏。附件7单独用于破坏本专利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放弃使用2008年11月27日提交的附件,依据2008年12月26日提交的附件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附件4-4、4-6、4-9、4-10、4-12、4?14、附件5、附件6和附件7中都公开了“蜗杆-齿轮减速器”这一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包含了齿轮或齿轮组、齿轮组周围的围壁、同齿轮啮合的蜗杆,由于蜗杆必须从围壁外接入以便同齿轮啮合,因此,这些围壁上必须留给蜗杆及它的轴接入的中断处,同时,这些围壁最终把同齿轮啮合的蜗杆都包裹在了其中,以使齿轮组、蜗杆上润滑油不被甩到围壁以外,否定了本专利新权利要求1和2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中“……制成一体”在图中和文字都没有交代清楚是如何制成一体,公开不充分。改前的权利要求4中是“围壁(6)”,改后的权利要求3中则成了“围壁(4)”,修改方式违背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1和4.6.2节的规定,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又属于增加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描述“传动齿轮”这一概念,也未描述“传动杆齿轮”与前述的“传动齿轮”是何种关系以及是如何跟“中间齿轮”啮合的,图1只是给出了6的位置,并未清楚的表述围壁(6)本身的形状和它跟周围其它部件的相对安装结构关系,具体实施方式第3行记载的是“标记6为传动杆位置”因此,新权利要求3修改方式违规、说明书未能清楚明确地支持该权利要求、附图中没有明确指向、权利要求本身逻辑错误,导致新权利要求3无法实施、公开不充分,以及跟现有技术对比,没有新颖性,更无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9年2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于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针对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12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所作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即附件8:《机械设计手册齿轮传动》首页、版权页、出版说明页、第3-16页,在此份意见陈述书中明确表示同意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增加了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的新理由,其他意见和之前的三次意见陈述书中相同。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合议组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请求人新增加了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超出了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期限,合议组不予接受,双方当事人关于本专利的具体无效理由均以口审当庭陈述为准。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无异议。根据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合议组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此次口审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4日提出的,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上升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同时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合并而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且明确告知专利权人应于口审结束之后三日内提交正式的权利要求书修改页。同时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案卷记载本案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为2008年11月27日,2008年12月27、28日为公休日,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因此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未超过指定的期限;另外合议组于2009年1月1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指定了一个月的答复期限,因此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没有超过上述期限。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1至附件4-15以及附件5-1至附件5-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1、附件2作为证据使用,并将无效理由具体明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具体评价方式为:使用附件4-4、4-6、4-9、4-10、4-12和附件5-1、5-4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使用附件5-1、5-4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使用附件4-4、4-6、4-9、4-10、4-12和附件5-1、5-4分别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时;使用附件4-4、4-6、4-9、4-10、4-12和附件5-1、5-4、5-5、5-6、5-7单独评价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当庭未陈述的其它附件及其他评价方式,双方已充分发表意见。除了专利权人应于口审结束之后三日内提交正式的权利要求书修改页之外,口审结束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意见陈述和证据。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页,经核实,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与口审当庭陈述的方式一致。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斜齿轮位置(2)和中间齿轮位置(3)的周围位置设有档油围壁(4),围壁(4)上留有供其内的中间齿轮与其外的传动齿轮啮合的缺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4)与斜齿轮机匣(8)或磨刀机匣(1)制成一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围壁(6)外的传动齿轮位置(5)上设置弧形盖板(7)。”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2009年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明确对权利要求的具体修改方式是: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上升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同时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合并而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7日提交了依据上述修改方式所作的正式的修改文本。对专利权人所作的上述修改,请求人无异议。根据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本决定是依据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于2009年2月27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证据认定

附件5-1是US3672586号专利说明书复印件8页,授权公告日为1972年6月27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9月1日之前公开。专利权人对该附件的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因此,附件5-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A、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1)在斜齿轮位置(2)和中间齿轮位置(3)的周围位置设有档油围壁(4);

(2)围壁(4)上留有供其内的中间齿轮与其外的传动齿轮啮合的缺口。

附件5-1公开了绕线机中的齿轮润滑部分,其中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抛油环160通过与齿轮146匹配驱动,并且通过护罩200(图3至6)封闭,其限定了从机油箱162获得的润滑剂并且反映了润滑剂旋转式喷洒齿轮146及150,并且因此向上移动。更特别的是,该护罩200适宜且严格地与基架支撑物198(图4)固定起来,并且沿着抛油环160有直接向前部分200A扩展至机油箱162中,该抛油环带有圆柱形部件200B,从部件200A向上伸展,并且从齿轮150封闭隔开。护罩200也有一通用的圆柱形向后的圆弧片200C,可从抛油环160向外扩展,并且接近齿轮146空隙。抛油环160,齿轮146及150,以及扩罩200提供了操作工具,从由机油箱162供应源中获得润滑油,并且以喷雾状态喷出润滑剂,或者注入抛油环或通过第一输送管202发出喷雾润滑剂(参见附件5-1中文译文第6页第2段,附图3至6)。

通过对比分析可知,附件5-1中护罩200的正前部200A、圆柱部200B、后圆弧部200C共同包裹其内的齿轮组,防止齿轮上的润滑油飞溅四散,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档油围壁”;齿轮146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间齿轮”;齿轮160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斜齿轮”;圆柱部200B的上顶点和后圆弧部200C的上顶点之间存在开口,从而使齿轮和螺纹联接,从附件5-1的译文及附图,可以确定上述螺纹是螺杆上带有的螺纹,该开口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缺口。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5-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针对的是裁剪机磨刀机构,附件5-1技术方案的应用环境是绕线机;(2)中间齿轮是与外部的传动齿轮啮合,而附件5-1中的齿轮146是与带有的螺纹的传动螺杆相配合工作的。涡轮蜗杆传动、圆柱齿轮传动、斜齿轮传动、圆锥齿轮传动等方式均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裁剪机磨刀机构和绕线机均是机械设备,二者均涉及齿轮组保油润滑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斜齿轮传动替代附件5?1中的螺杆传动并将绕线机中齿轮组保油润滑的技术应用于裁剪机磨刀机构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1所示的是下面有进口,避免将油甩出去的装置,本专利是将油围在里面的。从图3-6中可以看出,附件5-1是上部出油和下部进油的设置,本专利的围壁没有进口和出口,附件5-1中输油装置开口目的是将油甩出去和本专利缺口作用不同。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未具体限定的围壁的形状和结构,其主要作用就是将润滑油保持在齿轮组周围,使斜齿轮组润滑良好,降低噪音,减少磨损;附件5-1中护罩200的正前部200A、圆柱部200B、后圆弧部200C共同包裹其内的齿轮组,也能够起到防止齿轮上的润滑油飞溅四散,将润滑油保持在齿轮组周围的作用,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档油围壁”;此外,为了给齿轮组提供润滑油,也是需要提供润滑油进出途径的。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缺口的作用是提供中间齿轮与传动齿轮啮合的空间,附件5-1圆柱部200B的上顶点和后圆弧部200C的上顶点之间存在的开口就可以实现使齿轮和带有的螺纹的传动螺杆联接的作用。

B、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围壁(4)与斜齿轮机匣(8)或磨刀机匣(1)制成一体。附件5-1已经公开了将护罩200适宜且严格地与基架支撑物198固定起来的技术内容,即已经给出了将相当于围壁的护罩与支撑物相固定的启示,制成一体技术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结合所属技术领域中的上述公知常识将围壁(4)与斜齿轮机匣(8)或磨刀机匣(1)制成一体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的制成一体是斜齿轮机匣或磨刀机匣制成一体,是特定的两个匣体,附件中没有公开”意见,合议组认为:斜齿轮机匣和磨刀机匣是裁剪机中特定的两个匣体,在附件5-1已经给出了将相当于围壁的护罩与支撑物相固定的启示的情况下,结合所属技术领域中制成一体的公知技术,将裁剪机中的围壁与斜齿轮机匣或磨刀机匣制成一体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C、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围壁外的传动齿轮位置上设置弧形盖板。附件5-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由于润滑剂向上经过第一输送管202,经过挡板206中的出入口204(图4),该挡板形成了第二个或底部输送管210接收部分208的底壁。在第二个输送管210内部,润滑剂滴在挡板206上,挡板206降至前侧壁202A并且移向挡板之间的第一通道214。通道214也降至前侧壁202A。通过焊接,挡板及通道以任意合理方式固定在顶壁212上(参见附件5-1中文译文第6页第3段,附图3至6)。。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附件5-1中的挡板206位于齿轮组和带有螺纹的螺杆上方,其与相当于 “档油围壁”的护罩200的正前部200A、圆柱部200B、后圆弧部200C相互配合客观上可以起到将润滑油保持在齿轮的周围,权利要求3中的弧形盖板的主要作用是与围壁相互配合将飞溅的润滑油保留在斜齿轮的周围,因此,附件5-1中的挡板206就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弧形盖板。从而,附件5-1中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5-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已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145575.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依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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