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隔膜增压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82
决定日:2009-04-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78160.3
申请日:2007-0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彭哗庭
授权公告日:2008-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文庆
主审员:邓 巍
合议组组长:张 娅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F04B 43/06 , F04B 45/05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隔膜增压泵”的20072007816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7年1月11日,专利权人为刘文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隔膜增压泵,包括其内具有高压腔(11)、进水腔(13)的泵头(10),出水管(12)延伸入高压腔(11)内,进水腔(13)与进水口(14)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管(12)的内口外设置有其前、后端面分别受高压腔(11)、进水腔(13)水压作用的感压膜片(21),该感压膜片(21)的前端面具有与出水管(12)内口相对密封头(20),而其后端面与泵头(10)之间设置有弹性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膜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管(12)、进水管(14)的轴线重合,感压膜片(21)的外周边由进水口(14)内与之螺纹连接的压帽(22)压紧于高压腔(11)的侧壁上,该压帽(22)具有与进水管(13)相通的进水通道(2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隔膜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构件为设置在压帽(22)内的弹簧(2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膜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管(12)的尾段向上弯折,泵头(10)上设置有与之可拆卸连接的顶盖(26),该顶盖(26)具有向泵头(10)内延伸且其下端口将感压膜片(21)的外周边压紧于高压腔(11)侧壁上的密封环筒(27),该密封环筒(27)的侧壁上开设有与进水腔(13)相通的进水通道(24)。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隔膜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构件为设置在密封环筒(27)内的弹簧(23)。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隔膜增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头(20)与感压膜片(21)为一体结构。”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彭哗庭(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如下1份证据:
证据1:公告编号为465678的台湾专利公报,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1日, 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4-6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中,除了“所述出水管(12)、进水管(14)的轴线重合”的特征外,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然而上述“所述出水管(12)、进水管(14)的轴线重合”的技术特征是同行业技术人员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轻易得出,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2009年2月1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①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自动断水的压力泵上盖结构(说明书第5页第7行至第7页第2行,附图1-3),包括内部具有流道5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高压腔)的上盖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泵头),参见附图2、3,其中该上盖10还包括位于上盖底部、未设附图标记的进水腔;通口2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出水管)延伸入流道50内,进水腔与进水管座11连通;膜片30和抵压片33构成的叠置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感压膜片),该叠置体设置于通口21的内口外,其前、后端面分别受流道50、进水腔的水压作用,该叠置体的前端面具有与通口21内口相对的膜片底板3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密封头),而其后端面与上盖10之间设置有弹簧31。
综上,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②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出水管(12)、进水管(14)的轴线重合,感压膜片(21)的外周边由进水口(14)内与之螺纹连接的压帽(22)压紧于高压腔(11)的侧壁上,该压帽(22)具有与进水管(13)相通的进水通道(24)”。证据1未披露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事实上,该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感压膜片的运动方向平行于进水口与出水口的轴线方向,其是与证据1中所披露的膜片的运动方向垂直于进水口与出水口轴线方向的技术构思不同的实施方式。由此,权利要求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当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出水管(12)的尾段向上弯折,泵头(10)上设置有与之可拆卸连接的顶盖(26),该顶盖(26)具有向泵头(10)内延伸且其下端口将感压膜片(21)的外周边压紧于高压腔(11)侧壁上的密封环筒(27),该密封环筒(27)的侧壁上开设有与进水腔(13)相通的进水通道(24)”。而证据1中的通口21向上弯折;上盖10上设置有封板42及盖板40(封板及盖板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顶盖)依次盖合于容置室20之上加以密封;封板42底端设置环壁44,环壁44上设置缺口45,使进入容置室20中的水可由缺口45进入抵压片33上方至封板42底端的容置空间中;(参见附图2、3)环壁44与膜片30或内环壁22与膜片30之间留有空隙而并未沿周边压紧膜片30。由此证据1并未披露权利要求4中的如下技术特征“该顶盖(26)具有向泵头(10)内延伸且其下端口将感压膜片(21)的外周边压紧于高压腔(11)侧壁上的密封环筒(27)”,并且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述未披露的技术特征与证据1中膜片的固定方式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由此,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当权利要求4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④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密封头(20)与感压膜片(21)为一体结构”。而证据1中用于密封通口21的膜片底板31显然属于膜片30的一部分,该证据1披露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由此,当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当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2-5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三、决定
宣告20072007816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6无效,维持权利要求2-5及引用权利要求2-5的权利要求6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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