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合料转运车用搅拌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沥青混合料转运车用搅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76
决定日:2009-04-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57510.0
申请日:2001-1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路科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8-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刘小静
国际分类号:B28C 5/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由该对比文件的附图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工作原理相结合容易想到的,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改进该最接近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8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沥青混合料转运车用搅拌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257510.0,申请日是2001年12月11日,专利权人是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沥青混合料转运车用搅拌装置,其特征是:设有螺旋叶片(1)的螺旋轴(5)横向布置在沥青混合料转运车的料仓(7)内底部,并与固定卸料输送装置(8)底部对应,其两端铰装在料仓(7)的侧面;螺旋轴(5)上设有链轮(4、9),与固定卸料输送装置(8)上的链条(6、3)对应传动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沥青混合料转运车用搅拌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螺旋叶片(1)为等径变节距螺旋,螺旋叶片(1)在螺旋轴(5)上的外侧螺旋距较小,内侧较大。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沥青混合料转运车用搅拌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螺旋叶片(1)为等节距变径螺旋,螺旋叶片(1)在螺旋轴(5)上的外侧直径较小,内侧较大。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沥青混合料转运车用搅拌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螺旋叶片(1)为变径变节距螺旋,螺旋叶片(1)在螺旋轴(5)上的外侧螺距和外侧直径较小,内侧较大。”



针对本专利权,路科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91年7月30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5035534及其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78428Y(专利号为99221397.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的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等距和变径”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技术启示的,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有螺旋叶片的螺旋轴的结构只有四种,即“等径等距”、“等径变距”、“变径等距”和“变径变距”,选择任何一种已知结构方案,都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故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均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对比文件2中的螺旋轴是分段等径、分段变径的,而本发明中的螺旋轴是全部等径的,二者不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能得到本专利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组合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用对比文件1进行评述,权利要求2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2相结合来进行评述,权利要求3、4用对比文件1、2相结合进行评述,其中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均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但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有异议,希望请求人提交对比文件1、2的原件。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可以在口审后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专利权人在7日之内未能举证证明对比文件1、2不真实,则视为专利权人认可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关于对比文件1、2真实性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2均为专利文献,虽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未能举证证明其不真实,因此,视为专利权人认可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 关于权利要求1-4是否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由该对比文件的附图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工作原理相结合容易想到的,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改进该最接近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将沥青混合料均匀搅拌混合,解决沥青混合料在运输过程所造成的材料和温度离析等问题且结构简单、制造方便的沥青混合料转运车用搅拌装置。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设有螺旋叶片的螺旋轴横向布置在沥青混合料转运车的料仓内底部,并与固定卸料输送装置底部对应,其两端铰装在料仓的侧面;螺旋轴上设有链轮,与固定卸料输送装置上的链条对应传动连接。螺旋叶片的工作原理是:前一级螺旋推动的物料比后一级螺旋推动的物料少,不能完全填充后一级较大的空间,于是位于后面螺旋叶片上部的较细物料连续补充进来,并与粗料均匀混合。从而解决沥青混合料在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颗粒和温度离析等问题。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沥青混合料转运车用搅拌装置,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输送团粒沥青材料的设备,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团粒沥青材料在运输、传送的过程中粗集料流到侧面导致的材料混合不均匀,公开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如下技术内容:提供一种大容量的装料斗23,该装料斗中包括重新混合沥青材料的螺旋推运器60,用以获得团粒沥青材料均匀混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2行中公开“在装料斗23的底壁26的内表面安装第一卸料输送机47”,在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第10行中限定“横向配置的螺旋推运器,它安装在所述装料斗装置的下部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9行公开了“输送机47的第二轴53起到螺旋推运器60轴的作用”,因此,带有螺旋片部分61、62的轴53也必然横向布置在装料斗23底壁的内表面,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5可以看出,带有第一螺旋片部分61和第二螺旋片部分62的轴53与第一卸料输送装置47的底部对应;另外,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10至11行中公开的“螺旋推运器60的转动依次将团粒沥青材料从装料斗的横向侧经开口51和52输送到第一卸料输送机47的路径上”的工作过程也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中的螺旋轴53与第一卸料输送装置47的底部对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6~7行公开了“输送机47的第二轴53穿过开口51和52延伸并支承在适合的轴承组件54和55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螺旋轴53是通过轴承支撑的,轴承支承也是铰装连接,专利权人也认可了这一点。虽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并未公开是否以轴承支承(或称铰装)在料仓侧面,但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5中可以得知,轴承组件54和55位于料仓侧壁上,即螺旋轴53的两端通过轴承铰装在料仓的侧面。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3至8行中公开了“卸料输送机47包括固定到轴48上的第一组链轮88”,“包括顶壁49和一对相对侧壁50的壳体完全封闭了除侧壁50弧形壁部分28区域的开口51和52之外的输送机47,输送机47的第二轴53穿过开口51和52延伸并支承在适合的轴承组件54和55上”,“链轮56和57固定到轴53上并依次与支承板条58和链条89啮合”。

通过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带有第一螺旋片部分61和第二螺旋片部分62的轴5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有螺旋叶片1的螺旋轴5,对比文件1中的装料斗2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料仓7,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卸料输送机4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卸料输送装置8,对比文件1中的链轮56和57相当于本专利中轴53上的链轮4和9,对比文件1中的链条8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链条。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公开“螺旋轴的链轮与固定卸料输送装置上的链条对应传动连接”。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内容可知,卸料输送机47有2个固定轴48和5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2~3行中公开了“第一卸料输送机47,它优选是牵引板条式的。卸料输送机47包括固定到轴48上的第一组链轮88。液压马达106驱动其轴48”,对比文件1的译文第4页第7~8行中公开了“链轮56和57……与依次支撑板条58的链条89啮合”。另外,对比文件1第3页第21行至第22行中公开了板条式输送机的工作原理,即板条安装在循环链条上,而循环链条与固定到轴上的链轮啮合。由此可知,作为板条式的卸料输送机47其结构也应当是板条58安装在链条89上,链条89与链轮56、57啮合传动,而链条89是固定卸料输送装置的组成部分。而且,在对比文件1的附图6中也公开了相应内容,因此,螺旋轴的链轮“与固定卸料输送装置上的链条对应传动连接”这一技术内容是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以及板条式输送机的工作原理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了“螺旋叶片(1)为等径变节距螺旋,螺旋叶片(1)在螺旋轴(5)上的外侧螺旋距较小,内侧较大”,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的译文第4页第19至21行中公开了“螺旋推运器60这样设计,轴53的每一端设有与第二螺旋片62为一体作用的第一螺旋片部分61,第一螺旋片部分61的螺距大于第二螺旋片部分62的螺距”,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5可以看出,第一螺旋片部分和第二螺旋片部分为变节距螺旋,螺旋叶片的直径没有明显变化,在螺旋轴的外侧(即靠近装料仓壁侧)螺距较小,内侧(靠近第一卸料输送机47侧)螺距较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图5会容易地想到将螺旋叶片设置为等径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4中分别限定了螺旋的形式和叶片直径,请求人使用对比文件2评价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麦草挤压疏解机,与本专利及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而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螺旋轴4起作用的方式为“使用时,将已软化和湿润的麦草投入进料箱体(3)上的进料口中,首先进行自然脱水,在自然脱水段螺旋是等距等径的,经过自然脱水和进料匀整后,麦草进入喉管(5)腔内,麦草受到变径变螺距螺旋轴(4)的作用以及喉管(5)内壁的多个防滑条的作用,使其压缩到干度为40%-60%,体积缩至1/4左右的料塞。并且由于边境变距螺旋的挤压和撕裂,麦草进一步变成丝状”,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将沥青混合料均匀混合,解决沥青混合料在运输过程所造成的材料和温度离析等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使前一级螺旋推进的物料比后一级螺旋推进的物料少,不能完全填充后一级较大的空间,于是位于后面螺旋叶片上部的较细物料连续补充进来,并与粗料均匀混合。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螺旋轴的工作原理也与本专利中的螺旋推进器不同。由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1不同,其中螺旋轴的作用也不同。同时,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螺旋叶片分段“等径等距”和“变径变距”的螺旋轴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轴径相同的螺旋轴上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请求人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有螺旋叶片的螺旋轴的结构只有四种,即“等径等距”、“等径变距”、“变径等距”和“变径变距”,选择任何一种已知结构,都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变径”的螺旋叶片是现有技术;其次,对比文件1中也未给出将其“等径变距”的螺旋叶片替换成“变径等距”和“变径变距”的螺旋叶片并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中对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25751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和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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