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按摩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眼部按摩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29
决定日:2009-04-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67573.9
申请日:2003-07-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智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9-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学军
主审员:刘亚斌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高桂莲
国际分类号:A61F9/00,A61H9/00,A61H23/00,A61H3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所有技术特征分别被多篇相同领域的证据公开,该技术方案仅仅是将这些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组合所得到的该技术方案的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的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并无实质的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8日授权公告的03267573.9号、名称为“眼部按摩仪”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马学军,申请日是2003年7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眼部按摩仪,包括控制装置、眼罩及加热装置,控制装置包括具有微电脑电路的电路板,加热装置包括设置于眼罩内的加热体,该加热体的电极与电路板电性连接,其特征在于:该眼部按摩仪还包括气动装置,该气动装置包括气袋、气泵及电气阀,气泵通过气管向气袋送气,气泵、电气阀及上述电路板相互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部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动装置还包括气袋连接柱,该气袋连接柱设置于眼罩内,其具有出气口及进气口,该进气口通过进气管与气泵连接,该出气口通过出气管与电气阀连接,且该气袋连接柱与气袋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眼部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气袋连接柱包括于其一侧突伸设置的气袋柱,该气袋柱与气袋连接。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眼部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眼部按摩仪还包括振动装置,该振动装置包括马达及与其连接的振动器,马达驱动振动器偏心运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眼部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振动器是偏心锤。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眼部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眼部按摩仪还可包括设置于眼罩内的电磁体,该电磁体的电极与电路板电连接。

7.如权利要求1或2或4或6所述的眼部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眼罩包括护眼囊,及相互固定配合的基座与盖体,眼囊固定在基座上,且基座一侧对应使用者鼻梁位置设有缺口。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眼部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护眼囊包括上、下护眼囊,上护眼囊周缘与基座周缘固定配合,下护眼囊部分周缘与基座固定配合。”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智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7、8无效。随同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还提交了如下12份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812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是2000年6月7日(下称证据1);

附件3:公开(公告)号为CN2135361的中国专利文献的相关信息页共1页,包括著录项目信息、摘要和主权项,其公开日为1993年6月9日(下称证据2);

附件5:公开(公告)号为CN2137952的中国专利文献的相关信息页共1页,包括著录项目信息、摘要和主权项,其公开日为1993年7月14日(下称证据3);

附件6:公开(公告)号为CN2101489的中国专利文献的相关信息页共1页,包括著录项目信息、摘要和主权项,其公开日为1992年4月15日(下称证据4);

附件11:授权公告号为CN25362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是2003年2月19日(下称证据5);

附件12:授权公告号为CN24932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是2002年5月29日(下称证据6);

附件13:公开(公告)号为CN3302467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及彩色图样共4页,其公告日是2003年6月18日(下称证据7);

附件14:公开(公告)号为CN3216018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及彩色图样共3页,其公告日是2001年12月26日(下称证据8);

附件15:公告编号为380423的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是2000年1月21日(下称证据9);

附件16:案号为87218562的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文献,其申请日期是1998年11月9日(下称证据10);

附件17:(95)智专三(三)05077字第09520981200号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举发审定书的复印件共5页,发文日期是2006年11月22日(下称证据11)。

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未包括附件4、7-10。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生效的第87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已经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的基础上,针对权利要求7的不同引用关系,本专利权利要求7分别相对于证据1、5、7、8的结合或者证据1、2、5、7、8的结合或者证据1-5、7、8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11用于证明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已经因证据9和10的在先公开而将与本专利实质相同的台湾地区专利094205303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1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8月24日提交了补充证据1至3(以下编号为补证1至3):

补证1:声称是证据10的公证文件,其中包含第169241号台湾专利证书和第382264号台湾专利公报(案号为87218562)的复印件,在专利证书复印件的背面盖有台湾忠孝联合事务所的印章以及公证人郑艾仑的印章和签字;

补证2:声称与证据1结构相同的眼部按摩仪样品;

补证3:补证2的样品的广告宣传册原件。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7-8的创造性,并请求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6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7年8月24日提交的补证1和3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07年12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上诉证据目录复印件以及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中止案件审理的申请的复印件,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不具备创造?§,同时请求本案加快审查。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补证1不能在国内的公共渠道获得,不具有证据力,并且其内容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7-8的创造性,补证3不具有证据力。

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请求加快本案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1月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定于2009年3月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4日和2008年11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9年2月27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执字第192号执行令原件1页以及请求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中止执行申请书的复印件2页,请求合议组当庭宣告决定并及时作出书面决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姚铁和公民代理人倪国庆出庭参加,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向武桥出庭参加。

在口头审理中: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9年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先已生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7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8756号决定)已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在先已生效的第105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0593号决定)已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7无效,因此,本案仅针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8进行审查。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补证1作为证据10的补强证据,放弃使用证据11以及补证2、补证3。专利权人对证据1、5、6、9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证据2-4的形式有异议,认为不是完整的公开文本,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第1页、证据8第1-2页的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7第2-3页、证据8第3页的放大图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补证1所附的专利公报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0和补证1的公证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10必须是台湾某网站的收费会员才可以下载得到,且补证1的公证认证手续不完备,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3)关于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i)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5-8、10单独公开,其中证据5中的织物层、软质眼罩11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上护眼囊、下护眼囊,从证据5附图中可以看出两者的连接关系;证据6的外罩13、眼罩袋61、底座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上护眼囊、下护眼囊和基座,从证据6附图中可以看出外罩13和眼罩袋61之间是两侧断开、中间连接的;证据7公开了本专利的上护眼囊、下护眼囊,其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和右视图公开了部分周缘连接的关系;证据8也公开了本专利的上护眼囊、下护眼囊,其图中可以看出是部分周缘连接;补证1即证据10中的下盖、袋体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上护眼囊、下护眼囊,结合附图3可知其两侧都可以膨胀。(ii)关于权利要求8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请求人表示认可第10593号决定中对于证据1(第10593号决定中的附件2)的评述,认为该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存在如下5个区别特征:①电路板具有微电脑电路;②加热体的电极与电路板电性连接;③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眼部按摩仪包括气袋柱以及气袋连接柱,而附件2中仅公开了由充气泵15与导气管151、泄气阀16形成三通状结构;④该振动装置包括与马达连接的振动器,马达驱动振动器偏心运动,所述的振动器是偏心锤;⑤所述眼部按摩仪还可包括设置于眼罩内的电磁体,该电磁体的电极与电路板电连接。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①、②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③在证据1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特征④被证据2公开,区别特征⑤被证据3和证据4分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i)关于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的下护眼囊可以相对于上护眼囊张开和闭合,而证据5没有公开上下护眼囊,从附图中也看不出上下护眼囊开合的过程,其织物层只是起装饰作用,附图中得不到请求人所述的连接关系;证据6没有上护眼囊,其眼罩袋不能张开和闭合,从证据6的附图中只能看出外罩13与眼罩袋61的整体部件之间存在间隙;证据7和8是外观设计,仅从图中无法清楚其功能是怎样的,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0中没有公开上下护眼囊,是单护眼囊的结构,不存在张开和闭合的关系,从其附图4中可以看出靠近附图标记10的部分是完全紧贴的,不存在膨胀关系,卡扣连接导致其不能打开和闭合;(ii)关于权利要求8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证据1中没有给出区别特征③的技术启示;证据2不是眼部按摩仪,与证据1领域不同、不能结合;证据3、4中磁块固定在电机输出轴上,不存在按摩方式的选择问题,本专利中是起到了电磁按摩作用,证据3中的磁块虽然可以产生磁疗效果,但与本专利中的结构、效果不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根据已经生效的第8756号和第105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已经被宣告无效,因此本决定仅对本专利权利要求8进行审查。



2.关于证据

证据1、5是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声称证据2、3是从官方网站检索下载的专利相关信息页,专利权人对证据2、3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形式有异议。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3分别为两份中国专利文献的信息页,其上记载有公开(公告)号、著录项目信息及公开日期,且请求人说明了证据2、3的来源,在证据2、3记载的上述信息的基础上,专利权人可以核实证据2、3的真实性;在专利权人对证据2、3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前提下,证据2、3的具体形式不影响其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证据2、3的公开日期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所有技术特征分别被多篇相同领域的证据公开,该技术方案仅仅是将这些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组合所得到的该技术方案的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的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并无实质的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涉及一种眼部按摩仪,权利要求8是引用了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或4或6,而权利要求2-6依次引用了前一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8实质上包含了四个技术方案,其中,当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时,引用权利要求7的权利要求8就包括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所有的技术特征。

(1)关于权利要求8中引用了从属于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

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行至第5页倒数第2行,图1-8)公开了一种多功能保眼眼罩,该眼罩包括控制器30、主机本体10以及气压热敷装置20,所述主机本体10的后方具有气压热敷装置20,以及相互固定配合的前盖11和后盖12,气压热敷装置20与主机本体10之间设有一衬片134,衬片134在对应于使用者鼻梁的位置具有缺口,气压热敷装置20包括一罩体,罩体内设有发热元件24,控制器30内部设有电路装置及表面设有数控制开关及调节钮,各电气元件之接线是与一接线板14结合后再外接于一导线141中,该导线141外露于主机本体10与控制器30衔接,主机本体10内装设有充气泵15、泄气阀16以及导气管151,充气泵15通过导气管151向气囊23送气,充气泵15与导气管151、泄气阀16形成三通状,且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地确定三通具有进气口和出气口,其中三通的第一端为出气口,与泄气阀16相接,三通第二端为进气口,与充气泵15相接,三通的第三端为导气管151,导气管151与气囊23连接,该主机本体还包括振动马达17。

由上可知,证据1中的气压热敷装置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护眼囊,后盖12、固定片13以及衬片134所组成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基座,其作用都是与盖体配合和用于固定护眼囊;从证据1的附图3、5中可以看出在衬片134上设置有缺口(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基座一侧对应使用者鼻梁位置设有缺口);虽然证据1中没有明确公开气压热敷装置20与衬片134固定连接,但是由于证据1的图5显示气压热敷装置与衬片是贴靠在一起的,为了使得该气压热敷装置能够稳定的保持在该保眼眼罩中,气压热敷装置必然要与上述后盖12、固定片13以及衬片134所组成的部分固定,即从证据1公开的内容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气压热敷装置固定在上述后盖12、固定片13以及衬片134所组成的部分上(相当于本专利中所述眼囊固定在基座上)。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上述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电路板具有微电脑电路;②加热体的电极与电路板电性连接;③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眼部按摩仪包括气袋柱以及气袋连接柱,而证据1中仅公开了由充气泵15与导气管151、泄气阀16形成三通状结构;④振动装置包括与马达连接的振动器,马达驱动振动器偏心运动,所述的振动器是偏心锤;⑤本专利的眼部按摩仪还可包括设置于眼罩内的电磁体,该电磁体的电极与电路板电连接;⑥护眼囊包括上、下护眼囊,上护眼囊周缘与基座周缘固定配合,下护眼囊部分周缘与基座固定配合。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以CUP、DSP等芯片作为核心部件构成微电脑电路来作为微型电子装置的控制系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利用电极进行电加热的加热元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为了实现对该发热元件的温度进行控制,将其电极连接到控制电路的电路板上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③,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说明充气泵15与导气管151、泄气阀16所形成的三通状结构是一个独立的部件,但该三通状结构分别与充气泵15、导气管151和泄气阀16相连,其所起的作用是通过该三通状结构将充气泵15中的气体经导气管151供给气囊23使气囊充气膨胀,并将气囊23的气体经导气管151从泄气阀16排出使气囊收缩,与本专利中的气袋柱和气袋连接柱所起的作用相同,在这一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设置独立的三通部件对充气泵15、导气管151以及泄气阀16进行连接,从而形成本专利中的气袋柱和气袋连接柱,因此证据1实质上给出了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③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④,证据2的摘要部分公开了一种微型按摩器,主要由外壳、电池、按摩头、微型电机、偏心锤等构成,偏心锤固定于微型电机转轴上,利用电机旋转带动偏心锤的偏心转动,使按摩头产生轻微振荡,作用于人体表面皮肤进行按摩。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不是眼部按摩仪,与证据1领域不同、不能结合;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该微型按摩器是作用于人体表面皮肤进行按摩,与证据1、本专利同属于对人体表面皮肤进行按摩的技术领域,其中公开了该按摩器是利用电机旋转带动固定于电机转轴上的偏心锤偏心转动,从而使按摩头产生轻微振荡进行按摩,与本专利中的振动装置的结构和作用相同,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应用于证据1的眼部按摩仪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⑤,证据3的摘要部分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按摩器,是一种振动按摩的手持器具,其由壳体、装于壳体的电机及电池构成,电机伸出轴装有偏心块,这样电池接通电机转动带动偏心块转动振动按摩,特别是偏心块为磁块时,有磁疗作用。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中磁块固定在电机输出轴上,不存在按摩方式的选择问题,本专利中是起到了电磁按摩作用,证据3中的磁块虽然可以产生磁疗效果,但与本专利中的结构、效果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公开了通过偏心块转动进行振动按摩且该偏心块为磁块时有磁疗作用,即证据3给出了将能够产生磁疗效果的磁性物质应用于按摩器中的技术启示,虽然证据3中没有公开使用电磁体,但电磁体和永磁体都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磁性物质,用电磁体代替永磁体来产生磁疗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并且电磁体的电极与电路板之间的连接方式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⑤应用于证据1的眼部按摩仪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⑥,证据5(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1-3页和附图1-2)公开了一种智能型眼部保健按摩仪,与本专利同属于按摩仪领域,其包括一个长圆形硬质壳体2,该壳体的开口处安设与其匹配的封盖1(相当于本专利的基座),壳体开口及封盖均呈舒缓的弧形以适应人的眼框部位的形状,封盖的两侧连接系带9;在硬质壳体内部封盖的内表面上安装2个震动电机8、3,使其位于左右对称的位置,硬质壳体内还设有1个气泵4和一个电磁阀7,气泵和电磁阀与硬质壳体或封盖固接;在封盖之外另设一个软质眼罩11(相当于本专利的下护眼囊),其面积略大于封盖表面,该眼罩设有夹层,夹层内安设一个与眼罩外形相近的气囊12,气囊用气管6与上述气泵和电磁阀连接,在封盖1的外表包覆织物层(相当于本专利的上护眼囊),该织物层略大于封盖,系带9与该织物层两侧连接;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软质眼罩11除了通过气管6与按摩仪内的气泵和电磁阀连接外,其周边的其余部分均不与封盖相连。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没有公开上下护眼囊,从附图中也看不出上下护眼囊开合的过程,其织物层只是起装饰作用,附图中得不到请求人所述的连接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仅限定了上下护眼囊的连接固定方式,对其他内容并未做具体限定,说明书中也仅记载了上护眼囊由柔软的材质制成并且固定在基座上与基座周缘固定配合,而证据5中的织物层也是由柔软的材质制成并且包覆在相当于本专利的基座的封盖1上,因此证据5中的织物层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上护眼囊,而软质眼罩11则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下护眼囊,由于软质眼罩11仅通过气管6与按摩仪内的气泵和电磁阀连接外,其周边的其余部分均不与封盖相连,且该软质眼罩11内还设有气囊12,从而可知当气囊12内充气时,该软质眼罩11必然会向两侧膨胀从而形成相对于织物层的开合运动,这与本专利中下护眼囊部分周缘与基座固定连接所获得的效果相同,至于具体是采用如证据5中所述通过气管连接或者采用本专利中所述部分周缘连接的方式来获得上述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证据5中实质上给出了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⑥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3、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证据1、2、3、5与本专利均涉及人体按摩仪领域,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将上述已知产品的某些特征组合在一起,这些特征各自以其原有的方式发生作用,该技术方案仅仅是这些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5以及公知常识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还认为,使用多篇对比文件来评述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不合适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上述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分别被公开在本领域的多篇对比文件中,但该技术方案仅仅是将这些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组合所得到的该技术方案的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的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并无实质的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这种简单叠加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8中引用了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或4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7中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4的技术方案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记载在权利要求7中引用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中,与权利要求8中引用了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或4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比,权利要求8中引用了从属于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了对权利要求8中引用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或4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8中引用了从属于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中引用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或4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2、3、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和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03267573.9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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