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话系统的通信控制方法和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电话系统的通信控制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30
决定日:2009-04-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3117806.1
申请日:1993-09-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敏莉
授权公告日:2000-04-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艾利森?GE?流动通讯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雷连虹
国际分类号:H04Q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并且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含义不清的用语,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4月2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93117806.1,名称为“无线电话系统的通信控制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1993年9月15日,专利权人是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艾利森?GE?流动通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在具有一个移动站和多个网孔的无线通信系统中使用控制信道的方法,每个网孔具有其控制信道,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在第一网孔区中,在第一网孔的控制信道上广播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和

在移动站中,分析有关信息并根据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有关信息包含下列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网孔类型信息、业务范围、均衡器信息、时间同步信息、控制信道体制信息、CDMA领示码和网孔选择及再选择标准。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对信息包括网孔类型信息。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孔类型表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是受限制的网孔。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对信息包括一个表明是否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控制信息与第一网孔的控制信道时间同步的标志,以及表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控制信道与第一网孔的控制信道间的时差的信息。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在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第二控制信道上发送第二控制信息,第二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

其中,发送相对信息的步骤包括在第一网孔控制信道上发送第一控制信息,第一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

分析步骤包括将第一控制信息与第二控制信息相比较,并根据相对信息的比较结果锁定在第二网孔上。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对信息包括一个表明在第二网孔中所用的第二控制信道与第一控制信道时间同步的标志,以及表明第二控制信道与第一控制信道间时差的信息。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控制信息中的相对信息与在第二控制信息中的相对信息包括接收信号强度值。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在第一网孔控制信道上,接收与第一网孔和第二网孔有关的控制信息,该控制信息包括关于第二网孔的相对信息;

其中,分析和锁定步骤包括根据控制信息锁定到第一网孔和第二网孔之一的步骤。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信息包含所述第一网孔和所述第二网孔所收到的信号强度值。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在第一网孔的控制信息上广播关于第一网孔的绝对信息;

其中绝对信息和相对信息的每一个都包括网孔类型信息、业务范围、控制信道组织信息、均衡器信息以及网孔选择和再选择标准的至少其一。

12.一种与包括至少一个移动站和多个网孔的无线通信系统中的控制信道配用的设备,其中每个网孔具有其控制信道,其特征在于该设备包括:

用于在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第一控制信道上广播包括第一相对信息的第一控制信息的装置,该第一相对信息与第二网孔有关;

用于在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第二控制信道上广播第二控制信息的装置,第二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以及

在移动站中的用于将第一控制信息与第二控制信息相比较以根据第一和第二相对信息确定最佳网孔并锁定在该最佳网孔上的装置。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信息包含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绝对信息。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绝对信息和所述第一相对信息各包含下列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网孔类型信息、均衡器要求、业务范围、控制信道体制信息、均衡器信息、CDMA领示码和时间同步信息。”

针对上述专利权,罗敏莉(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93117806.1的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本专利);

附件2:申请号为93117806.1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本专利公开文本);

附件3:申请号为93117806.1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首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1):请求人声称的GSM 04.08 v3.13.0标准第28页、第211页、第212页、第213页、第214页、第333页、第334页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US4527284的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3):请求人声称的专利号为5353332的美国专利审查历史文件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参考文献的复印件:ETSI STC SMG2工作组在1992年8月17日召开的会议上公开的文献,标题为“分层小区中空闲模式下的小区选择”,共3页;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4):请求人声称的专利号为5353332的美国专利审查历史文件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参考文献的复印件:ETSI STC SMG工作组在1992年1月20日至24日召开的NO.01会议上公开的文献,标题为“用于微小区的空闲模式小区选择的变化”,共3页;

附件8: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9:对比文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10: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11: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共3页。

请求人认为:

(1)原始申请文件仅记载了移动站应该锁定在该移动站在其中能够满足网孔的质量标准的网孔上和最佳(或者最合适)的网孔上,而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移动站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但对该一个其它的网孔没有作任何限定,这样修改后得到的技术方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有关信息”、“分析有关信息”、“根据有关信息”,在原始申请文件中都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始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以及“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违反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有关信息”、“分析有关信息”、“根据有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有关信息”以及“分析有关信息”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在第一网孔的第一控制信道上广播关于第一网孔的有关信息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且还缺少移动站根据第一网孔的有关信息以及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并基于什么样的规则或者准则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2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显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虽然权利要求2中对“有关信息”进行了限定,但是除此之外没有消除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其它修改超范围以及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的“控制信道体制信息”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由于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关于“控制信道体制信息”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中的“控制信道体制信息”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于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关于“控制信道体制信息”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也不具备创造性;删除了关于“控制信道体制信息”的技术方案后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3中的“相对信息”也不清楚;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5中的“相对信息”不清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根据原始申请文件中的记载,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控制信道”与“第一网孔”有关和“第二控制信道”与“第二网孔”有关,此外,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将第一控制信息与第二控制信息相比较,并根据相对信息的比较结果锁定在第二网孔上”,因此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控制信息”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也没有公开“第二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或者“第二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的描述,也没有公开“将第一控制信息与第二控制信息相比较,并根据相对信息的比较结果锁定在第二网孔上”,因此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其中,发送相对信息的步骤包括在第一网孔控制信道上发送第一控制信息,第一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相对信息”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7的“相对信息”究竟指权利要求6中哪一处的“相对信息”不清楚。

(8)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第一控制信息中的相对信息与在第二控制信息中的相对信息包括接收信号强度值”,因此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该特征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中的“接收信号强度”不清楚,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9中的“控制信息”作任何说明或解释,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9中的“该控制信息包括关于第二网孔的相对信息”以及“与第一网孔和第二网孔有关的控制信息”,因此权利要求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9中的“锁定到第一网孔和第二网孔之一”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矛盾,因此不清楚;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因此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第一网孔和所述第二网孔所收到的信号强度值”没有任何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0中的“所述第一网孔和所述第二网孔所收到的信号强度值”不清楚。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11中的“相对信息”不清楚;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即使权利要求11删除绝对信息包括“控制信道体制信息”和/或“网孔选择和再选择标准”和相对信息包括“控制信道体制信息”后,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中出现了“根据第一和第二相对信息确定最佳网孔并锁定在该最佳网孔上的装置”,在此之前没有任何关于第二相对信息的记载,因此,不清楚第二相对信息指什么,此外,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设备所包括的三个装置不可能位于同一设备中,因此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没有任何关于“控制信息”的说明和解释,也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2中的“将第一控制信息与第二控制信息相比较”的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此外,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4中的绝对信息和第一相对信息包括“均衡器要求”和“均衡器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5)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第二参数”、“控制信息”进行解释和说明,因此说明书不清楚,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6至14中的技术方案,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4中绝对信息和第一相对信息包括“均衡器要求”或者“均衡器信息”之一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对比文件1的公证书原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6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受理通知书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在具有一个移动站和多个网孔的无线通信系统中使用控制信道的方法,每个网孔具有其控制信道,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在第一网孔区中,在第一网孔的控制信道上广播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和

在移动站中,分析有关信息并根据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有关信息包含下列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网孔类型信息、业务范围、均衡器信息、时间同步信息和网孔选择及再选择标准。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对信息包括网孔类型信息。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孔类型表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是受限制的网孔。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对信息包括一个表明是否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控制信息与第一网孔的控制信道时间同步的标志,以及表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控制信道与第一网孔的控制信道间的时差的信息。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在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第二控制信道上发送第二控制信息,第二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

其中,发送相对信息的步骤包括在第一网孔控制信道上发送第一控制信息,第一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

分析步骤包括将第一控制信息与第二控制信息相比较,并根据相对信息的比较结果锁定在第二网孔上。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对信息包括一个表明在第二网孔中所用的第二控制信道与第一控制信道时间同步的标志,以及表明第二控制信道与第一控制信道间时差的信息。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在第一网孔控制信道上,接收与第一网孔和第二网孔有关的控制信息,该控制信息包括关于第二网孔的相对信息;

其中,分析和锁定步骤包括根据控制信息锁定到第一网孔和第二网孔之一的步骤。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

在第一网孔的控制信息上广播关于第一网孔的绝对信息;

其中绝对信息和相对信息的每一个都包括网孔类型信息、业务范围、均衡器信息以及网孔选择和再选择标准的至少其一。

10.一种与包括至少一个移动站和多个网孔的无线通信系统中的控制信道配用的设备,其中每个网孔具有其控制信道,其特征在于该设备包括:

用于在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第一控制信道上广播包括第一相对信息的第一控制信息的装置,该第一相对信息与第二网孔有关;

用于在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第二控制信道上广播第二控制信息的装置,第二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以及

在移动站中的用于将第一控制信息与第二控制信息相比较以根据第一和第二相对信息确定最佳网孔并锁定在该最佳网孔上的装置。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控制信息包含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绝对信息。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绝对信息和所述第一相对信息各包含下列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网孔类型信息、业务范围、均衡器信息和时间同步信息。”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以下7点:

(1)关于对授权权利要求的修改

1.专利权人删除了权利要求8、10;

2.从权利要求2、11和14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些技术方案,在以下的论述中,仍然引用授权时权利要求的编号。

(2)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根据原始说明书第8页第16-18行以及第9页第1-7行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知“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记载在原始说明书的以上部分中,根据原始说明书第16页第10-13行以及图4,权利要求1中的被分析的“有关信息”即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也就是在原始说明书第9页第1-7行中定义的相对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通过针对权利要求1的论述,权利要求2-5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在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第二控制信道上发送第二控制信息,第二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至少记载在原始说明书的第8页第16-18行、第16页第6-8行、第16页第10-11行、第16页第13-15行,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从原始说明书第8页第16-18行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地得知网孔和控制信道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知权利要求6中的该特征,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分析步骤包括将第一控制信息与第二控制信息相比较,并根据相对信息的比较结果锁定在第二网孔上”至少记载在原始说明书第14页第2-4行、第9页第8行、第16页第10-13行中,综上所述,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通过针对权利要求6的论述,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通过针对权利要求1的论述,权利要求9-1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1.本专利说明书第14页第12-13行中对通路损失标准参数进行描述,本专利说明书第14页第16-18行中对与通路损失标准结合使用的第二参数进行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根据该说明书部分的记载很清楚“第二参数”的含义。

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8-20行以及第7页第3-9行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清楚移动电话机在控制信道上能发现哪些控制信息.

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4-6行以及表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清楚绝对信息和第一相对信息包含均衡器信息,以及为什么要包含均衡器信息.

4.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是清楚、完整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8-20行、第7页第3-9行、第17页第18-21行、第6页第22行-第7页第2行、第7页第10-13行的记载,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在权利要求1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8-20行、第17页第5-6行、第18-24行、第14页第25-26行、第7页第10行的记载,权利要求6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在权利要求6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8-20行、第17页第18-24行以及图4的记载,特征“与第一网孔和第二网孔有关的控制信息”和“该控制信息包括关于第二网孔的相对信息”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在权利要求1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本专利说明书中第6页第18-20行、第17页第5-6行、第18-24行中记载了“控制信息”,使用“第一”和“第二”只是将不同控制信息相区别,是权利要求中常用的撰写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2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8.在权利要求12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9.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第17页第20-21行、第11页第4-6行以及表1中的第5项、第14项和第18项,权利要求14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中的被分析的“有关信息”即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8-20行以及第7页第3-9行可以得知,关键在于广播的信息是与其它网孔有关的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有关信息”很清楚,“分析有关信息”即是分析“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以便根据“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分析有关信息”很清楚.

2.在权利要求1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清楚。

3.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3-9行中对“相对信息”的定义,可以知道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就是“相对信息”,因此权利要求3中的术语“相对信息”很清楚。

4.在权利要求3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清楚。

5. 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3-9行中对“相对信息”的定义,可以知道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就是“相对信息”,因此权利要求5中的术语“相对信息”很清楚。

6.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3-9行中对“相对信息”的定义,可以知道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就是“相对信息”,而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的“其中”之后的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第一网孔区中,在第一网孔的控制信道上广播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进一步限定,并且特征“分析步骤包括…”是对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移动站中,分析有关信息并根据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其中,发送相对信息的步骤包括在第一网孔控制信道上发送第一控制信息,第一控制信息包括与第二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很清楚。

7.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3页第16-20行的叙述以及权利要求7中的对相对信息的限定,权利要求7中的相对信息是清楚的。

8.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0-13行叙述了为什么需要锁定,因为权利要求9进一步包括了步骤“在第一网孔控制信道上,接收与第一网孔和第二网孔有关的控制信息,该控制信息包括关于第二网孔的相对信息”,因此分析和锁定步骤相应地包括根据控制信息锁定到第一网孔和第二网孔之一的步骤,因此权利要求9中的特征“锁定到第一网孔和第二网孔之一”很清楚。

9. 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3-9行中对“相对信息”的定义,可以知道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关于至少一个其它网孔的有关信息”就是“相对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1中的术语“相对信息”很清楚。

10.根据说明书中对相对信息的定义可以清楚知道,第二相对信息就是权利要求12中出现的第二控制信息包括的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2中的术语第二相对信息很清楚,请求人忽略了对权利要求12的设备的限定为“一种与包括至少一个移动站和多个网孔的无线通信系统中的控制信道配用的设备”,该设备当然能够包括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三个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2包括三个装置是清楚的。

11.在权利要求12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和14也清楚。

(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2的技术方案记载了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1.在对比文件1中的分析完全是基于绝对信息来判断要锁定的另一网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分析相对信息以锁定到另一个网孔,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在对比文件2中的步骤3)中的MS进行的选择新网孔完全是基于在候选相邻网孔上完成的测量,该选择由此基于的是按照本专利中所涉及的绝对信息所定义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分析相对信息以锁定到另一个网孔,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任何一个的教导中都不能得到由权利要求1限定的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创造性。

4.对比文件3的内容涉及初始选择,并且提到了两个标志,分别指示伞形网孔和宏网孔,指示网孔的类型是伞状还是宏的标志只能被理解为在它所涉及的网孔中广播,并且构造与网孔有关的绝对信息,对比文件4公开了网孔再选择参数,但是网孔再选择参数构成了与网孔有关的绝对信息,即使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组合,权利要求1也具有创造性。

5.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控制信息体制信息。

6.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任何组合都具有创造性。

7.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具有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具有创造性。

8.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具有创造性。

9.权利要求9的特征基本上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权利要求9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2与对比文件3或4的任意组合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中删除的部分没有意见,对修改方式没有意见,合议组明确本次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由于专利权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8、10,因此请求人放弃针对原权利要求8、10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8、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8、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所以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明确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9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评价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附件1至附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至附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证明效力有异议,对对比文件3、4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均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的网孔超范围。2. 权利要求1中的有关信息超范围。3. 权利要求1中的分析有关信息和根据有关信息超范围。4. 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锁定超范围。专利权人认为:根据原说明书第8页第20-21行以及第9页第8-10行、第16页第10-13行的记载,本专利是便于将移动站锁定在合适的蜂房上,提供一种便于锁定的技术方案,根据原始说明书第9页第8-10行,电话机能够正常工作,必须锁定在一个蜂房上,在原说明书第8页第16-18行说明了“有关信息”,在第9页第1-7行说明了绝对信息和相对信息的概念,限定了关于蜂房特性的信息。在说明书第8页第20-21行,第16页第10-13行记载了“分析有关信息和根据有关信息”,得出分析有关信息和根据有关信息,并确定在哪一个蜂房上,请求人增加了一个理由,在请求书中没有提出至少锁定是超范围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中的第二相对信息不清楚,之前没有第二相对信息的记载。专利权人认为:第二相对信息是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附件1、附件2、附件3分别是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公开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以及专利权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附件1至附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亦认可其真实性。由于在本决定理由部分未使用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因此对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的真实性不予评价。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请求人在于2008年11月11日提交的请求书中指出了在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仅记载了移动站应该锁定在该移动站在其中能够满足网孔的质量标准的网孔上和最佳(或者最合适)的网孔上,而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移动站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但对该一个其它的网孔没有作任何限定,这样修改后得到的技术方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请求人在口审中同样也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的网孔超范围。专利权人在口审中认为:根据原说明书第8页第20-21行以及第9页第8-10行、第16页第10-13行的记载,本专利是便于将移动站锁定在合适的蜂房上,提供一种便于锁定的技术方案,根据原说明书第9页第8-10行,电话机能够正常工作,必须锁定在一个蜂房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原说明书(附件2的说明书)第6页第8-9行中记载了:“流动?μ话机根据在控制信道上发现的控制信息,试图寻找根据流动电话机和系统的需要最合适的业务机,即最合适的蜂房”。在本专利原说明书(附件2的说明书)第8页第20至21行的记载了:“流动电话机在空闲状态期间定期扫描其所在的覆盖区中的各控制信道以确定应锁定到哪一个蜂房上”。在本专利原说明书(附件2的说明书)第9页第8-10行记载了:“流动电话机应经常锁定在某一最佳蜂房,这一点很重要,具体地说,任何时候都可能有人寻呼流动电话机,因此流动电话机必须锁定在所在区域的特定蜂房上,使流动电话机能收到该寻呼”。在本专利原说明书(附件2的说明书)第16页第9-10行记载了:“当流动电话机120处于空闲状态时,它定期扫描象110那样的基站台以确定应锁定或驻定到哪一个蜂房上”。本专利原权利要求书中也记载了将流动电话机锁定到最佳蜂房上。根据上述的本专利原说明书以及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流动电话机要锁定的蜂房是最佳或最合适的,而所采用的各种各样的准则诸如原说明书第6页第2段记载的要求流动电话机以最小的功率值进行传输的业务机或对流动电话机索取的服务费最低的蜂房,由此可知,流动电话机要锁定的最佳或最合适的的蜂房的范围就包括了流动电话机当前所在的蜂房以及流动电话机能够定期扫描到的候补蜂房,但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移动站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也就是说该限定排除了锁定在第一网孔的情况,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根据有关信息至少锁定在一个其它的网孔上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记载,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上述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在于2008年11月11日提交的请求书中指出了权利要求10(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2)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中出现了“根据第一和第二相对信息确定最佳网孔并锁定在该最佳网孔上的装置”,在此之前没有任何关于第二相对信息的记载,因此,不清楚第二相对信息指什么。请求人在口审中也指出了权利要求10中的第二相对信息不清楚,之前没有第二相对信息的记载。专利权人在于2009年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指出了根据说明书中对相对信息的定义可以清楚知道,第二相对信息就是权利要求10中出现的第二控制信息包括的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0中的术语第二相对信息很清楚。专利权人在口审中也指出了第二相对信息是与第一网孔有关的相对信息。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0最后一句话中限定了“根据第一和第二相对信息确定最佳网孔并锁定在该最佳网孔上”,但权利要求10中没有对第二相对信息具体是什么信息进行限定,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出现第二相对信息这样一个术语,说明书中仅仅对相对信息进行了限定,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8-9行中的记载可知,相对信息通常是与绝对信息同种类的信息,但是是关于其它各网孔特性的信息。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0中均没有对第二相对信息作限定的情况下,第二相对信息本身也不是所属领域通用或公知的技术术语,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第二相对信息这样一个词语的具体含义,造成了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2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0,而且权利要求11-12均未对第二相对信息作进一步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1-12仍然存在不清楚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0-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的结论,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3117806.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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